信用联合奖惩系统16篇

时间:2022-11-09 20:45:03 来源:网友投稿

信用联合奖惩系统16篇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说明报告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说明报告  一是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以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用联合奖惩系统16篇,供大家参考。

信用联合奖惩系统16篇

篇一: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说明报告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说明报告

  一是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以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2021年上半年,无企业列入黑名单。

  二是充分运用“江门市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于执法检查环节中,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前,登录“江门市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查询企业社会信用信息,对存在不良社会信用的企业,从严开展执法检查。

  三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制度。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将严重失信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上半年我局无联合惩戒对象。

  四是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实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指导企业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并在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等载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五是指导全市多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带储存经营企业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每天开展安全风险研判,并通过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布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强化安全风险有效管控。

  

篇二: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政务中心“联合奖惩”“信用核查”工作开展情况

  政务中心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开展信用“联合奖惩”“信用核查”工作,全力推动信用记录在行政审批事项中的使用,具体开展情况如下。

  一、根据上级部署,政务中心下发通知要求窗口在办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使用综合受理系统的同时,必须启用“联合奖惩”“信用核查”功能,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和填写的基本信息,自动比对信用联合奖惩平台数据库中的‘黑名单’主体信息,核查相关信用记录。核查过程由系统自动核查,能够有效避免失信行为的发生率。

  二、在大厅设置企业信用自助查询电脑,可自动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切实提高了征信查询便捷度,更好地向企业群众提供安全、高效的企业信用查询服务。

  三、各窗口安装“联合奖惩插件小程序”,联合奖惩系统通过归集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并结合“政务诚信行为清单”、“政务诚信应用清单”对失信行为进行自动判别生成奖惩人员名单,并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措施,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提升主体守信意识,营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信用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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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中心将继续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切实推进信用核查和信用联合奖惩在审批流程中的应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让“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全力打造以信用为基础的一流营商环境,为诚信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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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万秀区发改局关于城市信用联合奖惩创新做法

  及信用创新做法

  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列重大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加快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优化发展环境,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我局会结合实际做好有关城市信用建设中联合奖惩创新做法及信用创新做法各项工作。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公开和共享,做好各项目立项审批工作。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部门、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经济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优良的社会环境。(二)基本原则1、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2、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构建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创新示范,强化实用。在经济项目立项审批领域开展创新示范应用,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一)探索建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在办理项目审批等业务过程中,对符合守信评价要求的审批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简化手续等便利服务措施。(二)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项目立项审批、政策匹配、资金扶持等各类财政性资金项目和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一)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在项目立项审批办理和日常监管中引入信用核查机制,将严重失信主体,包括严重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和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处罚和惩戒措施。依法限制失信主体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严格限制参与政府采购,限制政府财政性政策扶持,限制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依托梧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法依规向社会发布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等,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形成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惩戒。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一)规范信用分类和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执法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和红黑名单的进入、发布、退出机制。(二)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对发起部门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三)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加大组织各项目推进力度,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重点,建立健全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联动奖惩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责分工。明确职责分工,按要求报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按时报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情况。

  万秀区发改局2018年6月20日

  

  

篇四: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为促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市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坚定践行“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主题主线,全面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信用法规制度体系、一体化智慧信用平台、创新信用监管和服务、多元化信用应用新场景、诚信文化宣传教育”五位一体建设,健全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构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全面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争创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为城市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二)基本原则——依法依规、规范发展。健全社会信用法规政策体系,强化对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公示、应用等全过程监督,畅通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渠道,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示范引领、协调推动作用,以政务诚信引领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水平全面提高。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优化服务、惠民便企。充分发挥信用价值正向激励作用,推行“互联网+民生+信用”服务,推动“信易+”系列应用服务,在民生领域拓展实施社会化、市场化守信激励措施,增进人民福祉。在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大力推广“信易批”“信易贷”等应用服务,为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提供便利。

  ——对标先进、突出特色。贯彻新发展理念,学习借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经验和特色做法,立足新发展阶段,加强与重点发展区域、先进城市对接,开展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活动,着力破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以点带面、全域推开、协同发展的新格局。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以信用建设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实现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发展、创新开放、城乡融合、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和人民生活“六个高质量”深度融合,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显著提高,城市信用水平达到省内一流、全国前列,为2035年全面建成有信之城奠定坚实基础。

  ——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形成健全的“信用立法+目录清单+制度标准”法规制度体系。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程度明显提升,国家、省制度规范在全面落地。信用信息管理标准规范更加完善,信用管理全面实现制度化、目录化、清单化。

  ——在数据归集共享方面。建成市县信用“一张网”,打造信用综合服务移动端品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按目录应归尽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报送率、合规率和及时率均高于国家要求。到2022年底,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共享信用数据总量突破8亿条。到2025年底,力争突破10亿条。

  ——在信用服务应用方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面嵌入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信用信息成为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有序共享数据资源。到2025年底,信用核查、联合奖惩系统年均查询量突破100万人次。以“信易批”“信易贷”等“信易+”系列应用服务持续发挥信用价值正向激励作用。到2025年,全市“信易+”应用场景和特色品牌达到50个以上。

  ——在新型监管机制方面。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落实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到2025年底,全市重点行业(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全面建立,信用监管在42个领域全面覆盖,信用监管成为政府监管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重要方式。

  ——在重点领域整体发展方面。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统筹协调发展,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营商环境和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

  二、重点任务(一)健全信用制度体系,提升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加强信用法制建设。全面加强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信用建设条款宣传解读。深入贯彻《省社会信用条例》,将条例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纲领和依据,依法依规规范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和披露、信用激励和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等活动,纠正和杜绝信用信息滥用与信用惩戒泛化。研究制定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明确处罚对象、处罚行为、处罚依据的具体标准及处罚裁量尺度。完善信用制度体系。全面加强对国家信用相关制度文件的细化和落实,及时转发或制定出台相应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聚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

  节,健全平台运行、信息管理、应用奖惩、权益保护等方面制度机制,构建层次清晰、权责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信用制度体系。

  健全信用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省信用通用标准、信用信息平台标准、信用管理标准和信用服务标准,将标准化融入信用建设各个领域。依据标准化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管理中的规范性和引导性作用,依法依规制定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完善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推动信用信息在各个领域的规范共享和深度应用。

  (二)夯实信用基础设施,服务城市数字化转型。增强信用信息归集功能。各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及时、客观、完整采集本行业、本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并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实施信用信息质量提升工程,开展全市信用信息数据质量治理行动,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双公示”信息为重点,全面落实国家组织开展的“双公示”监测评估要求,增强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实时性、准确性、全面性。

  扩大信用信息有序开放共享。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不断丰富创新信息归集、共享和交换方式,实现横向与部门(单位)、纵向与省区县的智能联通。主动对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体化建设,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建立区域信用联动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在全市更大范围内共享应用,有效支撑信用联合奖惩和事中事后协同监管。探索开展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贷信息以及市场信用信息共享共融,依法依规为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更加丰富、全面的信用信息。

  

篇五: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XX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XX府字〔2016〕X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建

  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

  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X府字〔2017〕X号)精神,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

  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

  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要求,加快推动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

  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

  与的跨区域、跨单位、跨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和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社

  会诚信度。(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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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褒奖诚信、惩戒失信,依法依规、协同联动,重点突破、有序推进”的原则,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依托,以信用信息归集和整合为基础,不断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到2020年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基本完善,信用信息应用普遍,信用联合奖惩有序开展,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有效改善,全社会诚信意识大幅度提高,基本形成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环境和氛围。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创建诚信“红名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按照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完善诚信“红名单”制度,把诚信典型和诚信示范者列入诚信“红名单”。主动宣传诚信教育,通过“A级纳税人评价”“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质量月宣传服务日”征信宣传“五进”活动、“诚信兴商宣传月”“价格诚信单位创建”等活动开展诚信宣传。积极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等创建活动,规范企业合同履约信息记录,树立诚信典型。(责任单位:县文明办、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红十字会等公益组织及新闻媒体将评选出来的劳动模范、诚信道德模范、“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优秀青年志愿者、红十字博爱大使、红十字博爱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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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责任单位:县文明办、县文广新旅局、县卫健委、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同步推送至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逐步形成联合实施守信激励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人民银行、县民政局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记录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XX府厅发〔2015〕X号)中规定的守信行为认定依据为标准,对所认定的诚信企业,在履行服务和监管职责过程中给予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在行政服务、市场准入、货物通关等工作中,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要件材料外,非要件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对未按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的,要纳入该行政相对人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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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县人民银行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加快推动在行政管理事务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特别是在政府工程投资、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应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者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出具的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在教育、科研、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主体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科技中心,持续实施)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四)优化守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行政管理单位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充分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配合大数据手段,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守信企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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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授信融资、评先评优等服务管理中给予监管服务便利或者优先安排,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和力度。(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五)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税务和金融单位合作开发“税源贷”“税易贷”“税贷通”等银税互动守信激励产品,建设税银互动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贯彻执行国家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融资便利化、绿色通道等激励措施,有效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深化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激励中小企业和农村群体的信贷新产品。(责任单位:县人民银行、县发改委、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银保监组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六)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地各部门应及时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示范企业、各部门评选及推荐的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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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故事”。(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文明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七)明确严重失信行为范畴。明确严重失信行为,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人防)设施等行为。(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办、县银保监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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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八)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国

  家多部委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

  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和环境保

  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

  忘录以及全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等相关规

  定。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

  和评价基础上,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各

  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结

  合企业的失信类别和程度,制定发布失信行为清单,采取行政性、

  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惩戒措施,做到惩戒事项逐一对应、失

  信行为推送提示、惩戒实施情况可查。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

  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黑名单,并在政府网站曝光。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

  府,持续实施)

  (九)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

  重失信主体,各地各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

  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其企业法人等

  相关人员,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从

  严实施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依法限制其担任有关企业和机

  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单位:县市

  场监管局、县文广新旅局等单位,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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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失信被执行人,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设立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担任国企高管、乘坐飞机高铁软卧和其他高消费等,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和公示。(责任单位:县法院、县人民银行等单位,持续实施)

  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强化税务管理、阻止出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和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责任单位:县税务局等单位,持续实施)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单位,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依法暂停审批重大项目申报、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和土地使用和采矿权、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等单位,持续实施)

  对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单位,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停止执行已享受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持续实施)

  对严重失信及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取消其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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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获得上述荣誉的予以撤销。(责任单位:县文明办,持续实施)

  (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

  体,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

  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

  法定义务,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限

  制乘坐飞机高铁软卧等高消费、限制或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等。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

  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

  保险等服务。(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法院、县

  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金融办、县文

  广新旅局、县银保监组等单位,持续实施)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鼓励相关协

  会组织率先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

  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

  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

  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

  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

  退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县司法局,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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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类、公益慈善类等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用,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持续实施)

  (十三)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探索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国家、省和市人口信息资源库,加快全市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以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识别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逐步实现全县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依法依规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法院、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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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十四)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

  席会议制度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依法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和公示,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将激励和惩戒措施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反馈给实施单位,由实施部门开始联合激励和惩戒。(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等单位,持续实施)

  (十五)实施行业协同和跨地区联动。鼓励各部门对本行业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行业协同和跨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充分发挥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支撑,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十六)推动“7天双公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有关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同步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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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XX”和“信用XX”网站中予以公示,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XX”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信息中心、县人民银行、县法院、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推动青年志愿者信用信息系统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团县委)加快建立健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推动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依托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将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组、县民政局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十八)规范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各有关部门应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及时做好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归集工作。在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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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文明办、县民政局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十九)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各部门要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乡镇、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要统筹推动两类措施清单管理。(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法院、县生态环境局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二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支持失信行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向失信行为和等级作出确定的发起单位提出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后,发起部门应将修复说明予以公示,并将信用修复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部门按照修复后的信用记录对其惩戒措施予以减轻或解除。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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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部门核实,信息提供部门应尽快核实并反馈。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的,信息提供部门应当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二十二)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五、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二十三)完善相关信用规章制度。密切跟踪国家、省信用立法进程,加快研究推动全县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工作。按照强化信用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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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各地各部门应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增加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相关要求。(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司法局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二十四)建立健全信用标准规范。参照省、市制定的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信用信息目录动态管理等标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按照规范建设、数据格式统一、数据接口统一、信息查询统一等技术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县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信息中心、县市场监管局,持续实施)

  (二十五)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开展各种类型诚信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诚实守信的舆论氛围,在全社会广泛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和讨论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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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从业人员、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文明办、县文广新旅局、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团县委,持续实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鼓励相关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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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2021年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3个重点

  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要点第一章根据国家、省、区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共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对照国家示范城市评价指标和省、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要求,制定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第一,完善和巩固信用体系1.完善信用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省、区相关要求,编制发布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0版)、信用承诺项目清单(2020版)、失信惩戒联合对象清单管理系统、医疗保险基金信息管理系统等。围绕信用信息收集与共享、信用监管等方面。开展信用立法和规划研究。(各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职责分工)二是加强和优化公共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共享2.加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共享。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要求,全面收集信用信息,并及时报送市信用平台。扩大信用信息采集的广度和深度,加大纳税、社保、水、电、气、通信、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力度。(各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每月通知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情况。(区发改委负责)规范阻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区发改委、区公安局、区法院、区市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市场主体自愿登记信用信息,规范信息格式,细化登记流程,加大自愿登记信息的收集力度。(区发改委牵头,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分工负责)3.做好双宣传。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依法开展信用信息公示的要求,帮助优化经营环境,在7个工作日内持续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网上公示,提高信息公示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确保信息目录和内容公开。做好迎接国家和省双公示第三方评价工作。全面梳理双公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双公示数据报送工作培训。(区发改委牵头,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分工负责)4.拓展信用信息查询的应用。在区政府事务服务大厅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点,配合区级部门探索网上信用报告查询、异议申请、信用修复申请等服务(区发改委、区数据资源局负责职责分工),探索将信用信息查询嵌入部门业务系统和工作流程。(各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职责分工)第三,加强信用监管5.推进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开展替代审批,行业自律,积极宣传,诚信修信用承诺。信用承诺将与提高政府效率、优化经营环境紧密结合,进一步简化事前审批服务流程。大力推进替代信贷承诺协议审批6.实行分类监管。以分类监管为切入点,加强过程中的信用监管。司法鉴定、劳动保障、职业培训、生态环境、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农产品质量、水利建设、旅游、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金融监管、人防、食品管理、能源、税务、地震安全、海关等领域。进行行业信用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推送到市信用平台。各部门以市级信用平台共享的全国公众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参照,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类,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分局、区农业和农村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市场监督局、区医保局、区地方财政监督局、区发改委、区税务局等部门负责职责分工)7.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处罚,事后加强信用监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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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全区不可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规范司法、科研、慈善捐赠、婚姻登记、政府采购、劳动保障、社会保险、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医疗卫生、安全生产、市场监管、专利、质量、统计、医药、税务、海关、城管等重点领域不可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发布、征集、共享和撤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查询使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信息,做到每报必查,每办必查,联合奖惩执行结果和典型案例要按流程及时反馈到市信用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各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职责分工)8.开展失信专项治理。继续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虚假信息、谣言和谣言,以及财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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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

  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深入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覆盖全省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机制,为信用联合奖惩打下坚实基础,并在政务、个人及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发挥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能够满足信用信息记录全覆盖,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时共享的需要。到2020年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全社会守信践诺意识显著增强,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治理监管新机制基本建立。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基础。

  1、构建信用信息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机制。省发改委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善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数据报送清单,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及责任,实现信用信息规范化记录、电子化储存。各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完成本级政府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强化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更新的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按要求报省发改委备案汇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2、完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完善省、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本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快建立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归集整合行业信用信息,不断完善系统功能。强化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市州平台、行业平台的互联互通,构建覆盖全省各行各业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网络体系。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内容、拓展信息报送单位,更好发挥省级信用信息

  共享交换平台在共享查询、公开公示、联合奖惩等方面的核心作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府金融办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3、加强规章标准制度建设。积极推动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重点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药品采购、产权交易、矿业权交易、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领域取得突破。在机动车驾驶、环境保护、节能监察等领域制定出台专门制度,逐步形成覆盖相关行业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应用制度体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以及联合奖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体制机制,重点在政务诚信、个人诚信、电子商务诚信等领域取得突破。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加快现行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清理和修订工作。研究制定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明确监管事项、分类标准、奖惩措施、操作流程、公示渠道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标准体系,研究制定企业信用报告、跟踪报告格式标准文本以及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等。(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单位)

  4、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充分发挥省、市州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枢纽作用,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用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各级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共享和应用机制。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建立电子商务平台信用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要求,切实做好"7天双公示"工作,并及时归集到"信用湖南"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相关涉企信息。推动司法部门通过"信用湖南"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各级各部门应将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到项目许可、资质认定、财政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覆盖全部行政管理事项,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多渠道选树推介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A级纳税人、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通过"信用湖南"网站、政府网站等多种途径公示推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性或专项性信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培育诚实守信典型。(责任单位:省国

  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2、探索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的申请材料和法定程序来确定行政许可审批的"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3、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扶持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在政府举办的各类会展、峰会、银企对接等活动中,优先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4、优化诚信示范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示范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长沙海关等有关单位)

  5、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信易审"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省发改委等有关单位)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对重点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以下严重失信行为: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投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

  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安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

  2、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下列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湖南证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单位)

  3、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严重失信主体的信用信息披露,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黑名单等信息及时在"信用湖南"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相应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旅发委、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

  4、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强制退会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农委、省民政厅等有关单位)

  5、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

  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民政厅、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等有关单位)

  6、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强化全省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1、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全面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通过各级信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各级信用门户网站要为联合奖惩实施部门提供便利的查询和信息共享服务。实施部门要切实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奖惩措施。(责任单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湖南证监局等有关单位)

  2、实施行业协同和跨地区联动。鼓励各地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行业协同和跨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积极推进与国家有关部委以及其他省区市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的合作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单位)

  3、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红黑名单在本地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的同时,应同步推送到"信用湖南"网站公示。在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供政府部门参考使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单位)

  4、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区域行业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报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建立本区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

  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的措施。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两类措施清单,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等有关单位)

  5、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经相关部门认定后,适度调整联合惩戒期限。(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等有关单位)

  6、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要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0日内核实,并对错误信息进行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体制机制,落实人员力量、经费等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或措施,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任务、完成时限等,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汇总报送工作落实进展情况。(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使诚信价值准则深入人心,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要加大对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对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加强重点人群的职业道德建设。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在全社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教育机构和共青团组织等要加强对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教育,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鼓励先行先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行业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

  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重点领域开展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

  (四)实行跟踪问效。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构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督导考核机制,在现有月度通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通报奖惩作用。要将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情况纳入省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畴,对部门信用联合奖惩的应用、公示、反馈等情况进行考核,并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地区和单位,采取通报、督促整改和约谈主管负责同志等方式,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单位)

  

  

篇八: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为促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市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坚定践行"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主题主线,全面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信用法规制度体系、一体化智慧信用平台、创新信用监管和服务、多元化信用应用新场景、诚信文化宣传教育"五位一体建设,健全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构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全面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争创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为城市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二)基本原则——依法依规、规范发展。健全社会信用法规政策体系,强化对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公示、应用等全过程监督,畅通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渠道,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示范引领、协调推动作用,以政务诚信引领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水平全面提高。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优化服务、惠民便企。充分发挥信用价值正向激励作用,推行"互联网+民生+信用”服务,推动“信易+”系列应用服务,在民生领域拓展实施社会化、市场化守信激励措施,增进人民福祉。在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大力推广"信易批""信易贷”等应用服务,为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提供便利。

  ——对标先进、突出特色。贯彻新发展理念,学习借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经验和特色做法,立足新发展阶段,加强与重点发展区域、先进城市对接,开展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活动,着力破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以点带面、全域推开、协同发展的新格局。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以信用建设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实现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发展、创新开放、城乡融合、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和人民生活"六个高质量"深度融合,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显著提高,城市信用水平达到省内一流、全国前列,为2035年全面建成有信之城奠定坚实基础。

  ——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形成健全的"信用立法+目录清单+制度标准"法规制度体系。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程度明显提升,国家、省制度规范在全面落地。信用信息管理标准规范更加完善,信用管理全面实现制度化、目录化、清单化。

  ——在数据归集共享方面。建成市县信用"一张网",打造信用综合服务移动端品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按目录应归尽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报送率、合规率和及时率均高于国家要求。到2022年底,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共享信用数据总量突破8亿条。到2025年底,力争突破10亿条。

  ——在信用服务应用方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面嵌入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信用信息成为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有序共享数据资源。到2025年底,信用核查、联合奖惩系统年均查询量突破100万人次。以"信易批""信易贷"等"信易+”系列应用服务持续发挥信用价值正向激励作用。到2025年,全市"信易+”应用场景和特色品牌达到50个以上。

  ——在新型监管机制方面。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落实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

  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到2025年底,全市重点行业(领域)信

  用监管体系全面建立,信用监管在42个领域全面覆盖,信用监管成为政府监管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重要方式。

  ——在重点领域整体发展方面。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统筹协调发展,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营商环境和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

  二、重点任务(-)健全信用制度体系,提升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加强信用法制建设。全面加强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信用建设条款宣传解读。深入贯彻《省社会信用条例》,将条例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纲领和依据,依法依规规范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和披露、信用激励和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等活动,纠正和杜绝信用信息滥用与信用惩戒泛化。研究制定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明确处罚对象、处罚行为、处罚依据的具体标准及处罚裁量尺度。完善信用制度体系。全面加强对国家信用相关制度文件的细化和落实,及时转发或制定出台相应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聚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

  节,健全平台运行、信息管理、应用奖惩、权益保护等方面制度机制,构建层次清晰、权责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信用制度体系。

  健全信用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省信用通用标准、信用信息平台标准、信用管理标准和信用服务标准,将标准化融入信用建设各个领域。依据标准化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管理中的规范性和引导性作用,依法依规制定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完善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推动信用信息在各个领域的规范共享和深度应用。

  (二)夯实信用基础设施,服务城市数字化转型。增强信用信息归集功能。各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及时、客观、完整采集本行业、本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并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实施信用信息质量提升工程,开展全市信用信息数据质量治理行动,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双公示"信息为重点,全面落实国家组织开展的"双公示"监测评估要求,增强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实时性、准确性、全面性。

  扩大信用信息有序开放共享。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不断丰富创新信息归集、共享和交换方式,实现横向与部门(单位)、纵向与省区县的智能联通。主动对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体化建设,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建立区域信用联动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在全市更大范围内共享应用,有效支撑信用联合奖惩和事中事后协同监管。探索开展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贷信息以及市场信用信息共享共融,依法依规为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更加丰富、全面的信用信息。

  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根据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体化技术需求,精准改造提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功能模块,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归集、处

  理、分析、展示等基础功能,增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互、监测、评价等功能。以满足市场主体对信用服务的基本需求为导向,进一步优化"信用"网站。有序分期实施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将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应用于平台建设,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功能齐全实用、信用网站风格及标识统一和基础栏目统-0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应用交互系统建设,实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网+监管"系统、城市大脑等平台和系统信息共享,提升信用信息数据交换效率和质量。加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线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构建具有感知、分析、决策能力的全市信用大脑。

  提升信用信息平台服务能级。按照全省统一信用查询服务标准,推广联合奖惩和信用核查应用,提升省市信用信息平台一体化服务能级。全面提升市信用信息平台运行效率和服务能力,开展信用查询精品服务专项行动,落实信用主体自身社会信用信息查询制度。

  (三)突出法治联动治理,健全失信约束机制。规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严格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标准实施认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集中公示。规范清理自行创设严重失信名单标准、涉及额外减损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失信惩戒措施制度。

  建立层次清晰的失信约束措施。严格把握失信约束合法、关联、比例、过惩相当原则,对主体涉及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实施以行政处罚为主的失信约束措施。

  主体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对其实施以行政强制为主的失信约束措施。对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按照国家确定的统一措施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加强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强行业失信问题治理,对照中央文明委确定的失信问题重点领域,建立健全失信问题治理常态化机制。落实《"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方案》,按严重程度、失信频度梳理治理对象名单,开展失信主体约谈并督促限期整改。

  鼓励失信主体重塑信用。根据国家标准建立完善严重失信名单退出机制,支持符合条件严重失信名单主体整改后退出。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建立边界清晰、权责明确、流程规范、监督有力的信用修复机制,畅通信用修复线上通道,高效开展行政处罚信息在线信用修复,协同联动、一网通办,经修复信用信息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建立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培训机制,引导失信企业重塑信用。

  (四)创新信用监管机制,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按照国家部署,推进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并形成清单,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依托"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和主体责任,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重要依据。对履行承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措施;对不履行承诺市场主体,视情节依法依规处理。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信用承诺,主动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

  全域开展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通过整合资质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公益表彰等数据,构建通用性、基础性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评价结果与部门监管信息,形成符合行业特征、监管需求的行业信用评价标准,推动评价结果应用。

  落实重点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信用监管示范工程,加强税务、海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家政服务、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文化旅游、生态环保、医保基金、互联网金融等重点行业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依据公共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标准,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重点监管、精准监管、高效协同监管服务。鼓励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进行协同监管。

  (五)拓展信用服务新场景,提升惠民便企应用水平。加快推进信用应用新场景。

  针对重点领域,推进多元化信用信息应用,创新推出特色"信易+”应用场景,提升"信

  易+”服务能力水平。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治理有机结合方式,鼓励在农村、

  社区、园区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基层治理机制。推广"互

  联网+民生+信用"应用服务模式,实现信用应用创新与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有效对接,

  切实提升市民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的感知度和获得感。

  搭建市地方征信平台。按照"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运行”的工作思路,以市发

  展改革委奉头建设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主导建设的市金融综合服

  务平台、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推动的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数据库为基

  础,搭建地方征信平台,提升市场主体融资服务水平,扩大信用交易,提高经济运行效

  率。

  大力开展"信易贷"工作。加大纳税、公积金、社保、公用事业缴费等增信信息的归

  集力度,为银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数据支撑。探索设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

  险缓释基金或风险补偿金,提高信用贷款可获得性。举办"信易贷”政策宣讲和平台对

  接活动,加大"信易贷”模式推广力度。鼓励全市金融机

  构入驻平台,创新开发"信易贷"产品和服务。推动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登录平台,发布融资需求,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拓展特色,支持扩大"白名单"企业范围,推动银行多样化创新,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融资产品,实施差异化信贷支持。

  (六)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促进行业自律管理。编制行业信用体系标准。加大对行业信用标准基础性、标准化研究力度,探索制定与市经济发展相配套的行业信用体系标准。加强对信用信息资源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建立科学的、标准化的信用管理测评体系,打造行业发展信用软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探索设立市级企业征信机构,融合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贷信息及市场信用信息,提供企业征信产品和服务。制定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政策,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信用产品与服务。培育从事信用担保、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信用风险控制及评级评价等相关活动的信用服务机构。加大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息服务,消除信息壁垒,为信用服务机构获取信用信息提供便利,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不断拓展业务范围,开发信用信息应用新领域和新场景。鼓励各级各部门引入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大数据分析、风险监测预警、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惠民便企应用、信用修复培训等协同监管和信用服务,推动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管。强化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准入退出、监督检查、执法监管等工作,有效规范信用服务行业从业行为。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和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加大对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危害数据安全、侵犯个人权益和隐私行为的监管力度,净化信用服务市场。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

  业人员信用记录机制,加强对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开展技能培训,提高职业素养,打造优秀信用管理人才队伍。

  (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强化公务员诚信教育。建立公务员信用档案,将公务员个人事项报告、廉政情况、年度考核结果、违法违纪记录等信用信息依法纳入档案,并作为公务员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深入开展公务员信用教育,将信用知识培训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增强公务员信用意识,打造遵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全面推进政府信用信息公开,严格兑现政府部门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人员更替为由违约毁约,将守信践诺情况纳入政务信用记录。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建立政府部门信用约束、信用履职和监督问责机制,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务诚信监测评价体系。持续开展失信政府机构清理整治专项行动,聚焦"新官不理旧账”等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彻底清理存量,严防发生增量,对失信政府机构"零容忍"。

  深入开展政务诚信监测评价。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归集司法判决、纪律处分等反映政务诚信状况的相关数据。在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等方面,探索建立政府部门政务诚信监测评估机制和指标体系,实施政务诚信建设专项督查和监测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全市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不断提升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和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

  (八)大力弘扬诚信文化,打响信用品牌。传播普及诚信文化。以"诚信建设万里行”为引领,大力开展各类诚信主题实践活动,举办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诚信宣传活动,大力弘扬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顺应全媒体发展趋势,以媒体融合发展为契机,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站、微博、微信、APP等新媒体深入开展诚信宣传。组织诚信宣传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商圈、进机关、进农村等活动,形成讲诚信、守信用的社会风尚。

  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市区县各级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提高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意识。在大专院校、中小学和学前教育学校中,通过开展诚信教育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培育诚信价值,推动诚信理念入脑入心。利用"644”信用记录关爰日、"315"消费者权益日、"质量宣传月”等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寓教于乐的诚信教育活动。

  选树新时代诚信典范。突出正面引导,挖掘选树诚实守信典型事例,加强对"全国诚实守信道德模范""时代楷模""中国好人""诚信之星"等突出诚信人物、诚信企业的宣传。结合精神文明建设、道德模范评选等活动,多渠道树立现代诚信典型,弘扬诚实守信时代新风。开展诚信一条街、诚信企业、诚信市场、诚信商户等创建活动,树立社会诚信榜样。

  (九)聚焦重点领域,推动服务改革创新。加强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商务企业信用管理,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推进电子商务诚信建设,促进线上线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加快推进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推动诚信化职业化发展。

  健全生态环境领域信用管理体系。推行环境信用信息告知制度,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记录和评价,强化生态环境领域信用数据采集和共享,加强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实施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领域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实施生产领域信用建设工程。健全重点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全面实施安全生产告知承诺及线上线下追溯机制。强化食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工程建设等重点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建设。建立覆盖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的安全生产信用监管平台,实施分级分类信用监管、重点监管。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强化流通领域信用建设工程。深入推进信用交通市建设,完善交通运输和物流等行业的流通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机制。加强超限运输等重点领域失信问题治理,深化制度创新,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建立网约车、外卖平台等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推动将信用监管嵌入行业管理全过程。针对运输、仓储等流通环节,分别制定信用考核评价标准,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夯实民生领域信用建设工程。完善民政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住房保障、低保救助、慈善捐献等领域失信行为的惩戒。健全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约束机制,将用人单位因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而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处罚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信用监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的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惩戒力度。

  深入开展司法公信大提升行动。深化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市场环境。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制假售假、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对商事诉讼案件进行公正审判,坚决纠正徇私舞弊等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

  探索信用+基层治理。加快构建社会治理"一张网",在综合治理、公共安全、执法督察、社会稳定、网格化监管等方面,发挥信用对自治、德治、法治"三治"融合的集成促进作用,打造城乡精准治理、多方协作、多元共治的基层治理新模式。将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经营、违法排污、违法取水、违法居住等行为信息纳入重点监管目录,实施信用动态监管。完善城市综合执法信用联动机制,将信用手段嵌入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等监管中,促进城市执法者与被执法者良性互动。

  打造各区县信用应用特色。遵循"试点突破、示范推广、全面覆盖"原则,探索将信用机制和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对接融合,完善重大社会风险预警体系,提高网格化监管和服务水平,推动矛盾纠纷、问题隐患等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深化信用户、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街道)创建活动,把人民群众感知度和满意度作为社区信用治理重要指标推动社区居民共治、共建信用社区。结合社区公约、村规民约,创新社区版、乡村版个人信用积分机制,实现以积分换服务,以服务换积分。

  推动区域合作创新行动。以落实胶东经济圈信用一体化建设为契机,提升区域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健全跨区域信用合作机制,强化区域间信用联动,实现资源统筹、监管协同,助力区域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夯实区域内部社会信用体系制度、标准、数据、平台等建设基础,创新服务和监管机制,推

  进信用在各领域的应用。按照"由易到难、由点到面"原则,逐步实现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共享、信用评价结果互认、信用协同监管、信用市场共育、信用环境共Wo

  实施市域信用建设一体化工程。构建市级和区县两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科学分工、良性互动、齐抓共促格局。以区县为重要阵地,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下沉,加大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区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力度,强化通用功能和信用数据支持。切实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体化优势,依托本地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面拓展应用场景,重点推动社区、景区、街区、园区等多元载体信用应用,引导创新信用产品,完善应用措施,优化激励约束,实现应用场景持续稳定运行。

  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部门间、地区间联动推进机制,形成资源共享、协同推进工作格局。(二)强化要素保障。建立稳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加大信用制度标准研究、信用基础设施保障、信用产品创新与研发、信用应用场景拓展、示范工程创建、信用宣传教育、信息安全保障等支持。加强信用专业队伍建设,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建立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家人才库,引入信用管理人才,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三)强化督查考核。强化过程督查,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度进行跟踪分析与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各地区、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落实情况。完善

  考核机制,动态调整和优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及城市信用排名持续走在全国前列。

  

  

篇九: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联合实施信用奖惩共建共享信用中国

  近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这是指导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一个重要文件,也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顶层设计。各地区、各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落实各项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全社会文明诚信水平,共建共享“信用中国”。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在建立制度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扬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五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指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充分运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这一重要手段。当前,部分地区、部分领域的诚信缺失问题还比较普遍,特别是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保、产品质量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高发、频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比如最近发生的假奶粉、失效疫苗、e租宝等事件,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有关方面统计,每年因诚信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6000亿元,其中因产品质量低劣造成的损失达到2000亿元。现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归集的“黑名单”信息达到700多万条。经过分析比对,在两个以上“黑名单”上的企业达到19133家。“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达到65万条。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但许多司法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全国各级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达338万,“老赖”招摇过市,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政策不落实、承诺不兑现,甚至“打白条”、弄虚作假等等,严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失信问题难以根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失信的成本太低。很多时候失信不仅不需要付出代价,反而能捞到好处。在有的领域,“守信吃亏、失信得利”大行其道。很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就算被监管部门查处,多半是一罚了之,信息不公开、不共享,没有全社会的共同监督。这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是极大的破坏。与此同时,我们也缺乏对守信者进行褒扬和奖励的制度性安排,守信激励还不到位。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背后都离不开信用体系的支撑。而信用体系之所以能发挥作用,最重要的就是从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进行惩戒。在这些地方,人们一般不愿失信、不敢失信。因为一旦失信,读书、就业、创业、信贷、保险、租房、租车、出入境等都会受到影响,可以说是“处处受限”“寸步难行”,在社会上很难立足。这就形成了使人自觉守信的倒逼机制。事实证明,这种做法是管用、有效的,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涉及各地区、各部门、各类社会组织以及被激励和惩戒的

  对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真正有效运转,必须有一整套管用的协同机制。《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信用奖惩的触发反馈机制、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联动机制、信用信息公示机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信用红黑名单建立和退出机制、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跟踪问效机制等八项机制,保障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顺利实施。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在凝聚社会合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关键在于联合。要发动各地区、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力量,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社会共同治理格局,编制惩戒失信行为的“天罗地网”,形成褒扬诚信行为的良好氛围。只有全社会都行动起来,都参与进来,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失信成本和守信收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才能蔚然成风。对诚实守信者进行联合激励,重在褒扬,重在提供优先机会,重在减轻社会负担,比如优先办理行政审批,优先享受优惠政策,优先提供公共服务,减少审批环节,减少监管频次,降低交易成本。对违法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则重在约束,重在限制,重在提高失信成本,比如降低信用等级,在行业内公开,面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股票上市,限制发行债券,限制银行信贷,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评先评优,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近年来,有关部门和地区积极探索,联合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比如,税务总局与有关金融机构合作,开发“税易贷”产品,对诚信纳税人提供融资便利,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共青团中央与保险机构合作,对五星级志愿者提供更加便利的保险服务。比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安监总局,先后与40多个部门联合签署了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据不完全统计,有关部门对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限制乘坐飞机411.5万人次,限制乘坐列车101.6万人次,限制申报政府性投资上百亿元,对违法失信主体形成了强大威慑,10%以上的失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前,我们正在积极推动有关部门签署对优秀青年志愿者、A级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等的守信联合激励备忘录,以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知识产权、进出口等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在更多的领域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工作。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在弘扬诚信文化推动信用建设,既要靠制度,通过加强刚性约束,提高失信成本,让人不能失信、不敢失信;更要靠文化,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通过文化的柔性约束,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将诚信理念深植人心,让人不愿失信,真正以守信为荣、以失信为耻。

  要大力培育诚信理念。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要深入宣传阐释“诚信”的丰富内涵和基本要求,让诚信的价值准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抓住“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日”、“双11”电商购物节和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以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诚信宣传。要大力弘扬诚信文化。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诚信文化,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经济利益与道德追求的关系,深刻认识市场经济既是契约经济、信用经济,又是法制经济、道德经济。挖掘和树立诚信典范,曝光和鞭挞失信典型,通过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动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要大力加强诚信教育。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良好风尚。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屯、进家庭活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发展改革系统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认真履行职责,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篇十: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淮安市公共信用信息联合奖惩系统、政务诚信系统、个人信用分系统公告受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就公共信用信息联合奖惩系统、政务诚信系统、个人信用分系统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网上公开招标,现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一、项目名称及编号项目名称:淮安市公共信用信息联合奖惩系统、政务诚信系统、个人信用分系统项目编号:HAZC2019100861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一)招标项目简要说明公共信用信息联合奖惩系统、政务诚信系统、个人信用分系统,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整。三、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要求(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2、财务状况报告;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二)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参加投标;(三)拒绝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须在开标活动开始前现场书面承诺)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略)、“中国政府采购网”(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四、招标文件获取信息招标文件可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直接下载。如果投标人确认参与本项目投标,请如实填写《供应商参与投标确认函》,并传真或发送电子扫描件回复(电话(略))。注:如果投标人因考虑自身投标保密原因而未填写或未如实填写《供应商参与投标确认函》或填写信息有误,导致采购中心因没有收到确认函或因供应商所留联系方式有误而无法通知到投标人有关招标文件在公示期间相关变更或修改信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五、投标信息1、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5月6日下午14:302、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地址:略3、投标文件接收地点: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4室(投标文件是指制作本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锁、投标文件备份光盘一张(或U盘)、纸质投标文件一份。)六、开评标信息1、开标时间:2020年5月6日下午14:302、开标地点: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4室3、开标方式:淮安市公共资源全程电子化开评标系统网上开标4、评标地点: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电子评标3室七、本次招标联系事项1、采购人联系方式(1)联系人:杨丹丹(2)电话(略)(3)传真:

  (4)联系地址:健康东路55号,淮安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5)邮编:2、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联系方式(1)磋商文件询问(质疑)电话(略)(2)磋商现场电话(略)(3)联系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深圳路16号(4)邮编:223005(5)电话(略)(6)电子邮箱:hazcwb@163.com八、其他事项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壹万捌仟整。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交纳至招标文件中指定帐号。交纳形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5条。九、电子招投标说明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请投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提交投标文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2、投标人确认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在投标前须办理淮安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库、CA证书以及电子签章后方可参加投标。具体办理详见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操作指南》(略?InfoID=76313197-2b3a-4f28-9493-28ff7908c886amp;CategoryNum=005007)。(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十一: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西宁市财政局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方案

  西宁市财政局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快西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优化发展环境,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打造“信用西宁”。((二))基本原则11、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22、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构建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会计中介服务为先导,以信用建设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为

  突破口,以用促建,逐步推动信用产品在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

  44、创新示范,强化实用。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开展创新示范应用,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一))探索建立行政服务“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等业务过程中,对符合守信评价要求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简化手续等便利服务措施。((二))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项目招投标、政策匹配、资金扶持等各类财政性资金项目和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三))优化诚信主体行政监管安排。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管理对象进行信用分类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守信主体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简化检查流程。

  

  ((四))大力推介诚信主体。将诚信主体信用信息及时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并在各类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主体,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宣传守信主体,讲好“诚信故事”。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一))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在业务办理和日常监管中引入信用核查机制,将严重失信主体,包括严重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依法限制失信主体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严格限制参与政府采购,限制政府财政性政策扶持,限制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发布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等,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形成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惩戒。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一))规范信用分类和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和红黑名单的进入、发布、退出机制。

  

  ((二))落实“双公示”机制。推动落实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示,并及时归集至“信用西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

  ((三))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

  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对发起部门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四))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五))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并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西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加大组织推进力度,明确各处室的目标任

  

  务和建设重点,建立健全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联动奖惩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责分工。按照《西宁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按要求报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及时报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协调有关单位

  所涉及行业领域信用记录征集和信用数据与市信用信息公共平台共享事宜。

  ((三))加强督查考核。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范围,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强化基础保障。加强教育引导,积极营造诚信体系建设良好氛围。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的诚信体系建设监督合力。强化廉政建设,夯实纪律保障。严格考核奖惩,实现责任传递。

  

  

  

篇十二: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二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全面升级当前北京市联合奖惩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不少现实需求例如针对被撤销黑名单发起部门和联合惩戒部门存在是否需要继续惩戒的不同要求类似的惩戒规则差异可能还存在新版精心整理很多不同部门之间现有联合奖惩系统无法提供能灵活配置满足各种差异化惩戒条件的能力需要进行改造

  附件1:采购需求

  一、项目情况介绍

  (一)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北京市于2016年依托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采用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的方式逐步完善形成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随着近年国家和我市信用工作的推进,新的政策、需求和新的国家考核层出不穷,国家陆续出台《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联合惩戒措施成效反馈及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经〔2017〕16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171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各级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建设观摩培训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需要对系统进行进一步改造。迫切需要开展工作如下:1、全面重构我市信用信息编目和数据归集上报系统。2、全面落实绩效管理工作,编制北京市信用工作绩效考评指标、管理办法、年度工作方案等,并开发配套的考核结果管理模块。3、开展公共信用应用系统建设和完善。针对当前联合奖惩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对现有联合奖惩系统进行全面改造,以满足更广泛的应用场景;建设重点监管对象信用筛查服务子系统,建立行业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实现对监管对象进行定期筛查,依托平台提供智能监管和自动筛查;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授权第三方机构核查子系统。4、在服务期内为北京市参加国家信用观摩会提供观摩会策划咨询服务及配套软件开发服务。(二)现状“北京市公共信用共享服务平台(一期)项目”建设成果包括:

  1、初步构建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形成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目录,实现对所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协同的有效管理;2、建立公共信用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利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满足政府各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需求,构建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满足公共事业等单位的数据汇聚共享交换需求,在此基础上形成覆盖市区两级、各行业和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同时,满足与国家信用平台、京津冀区域平台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需求;3、升级了“信用北京”网站,建立了政府信用信息统一公开渠道,方便个人与法人信用信息的查询、获知以及披露。向市场主体提供包括信用信息查询、信用异议处理、自评检测、信用关系查询、服务预约、在线自助等服务;平台总体框架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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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项目建设需求

  (一)全面重构我市信用信息编目和数据归集上报系统现有信用目录存在编目缺乏规范、体系不完整,信用目录质量不高;信用数据归集路径不清晰,数据多头报送、重复报送等多种并存问题,数据格式不规范、数据一致性、及时性、有效性、完整性问题较为突出,整理分析难度大,应用程度低,制约信用约束和惩戒机制作用的发挥和显现。因此,需要全面重构我市信用信息编目和数据归集上报系统,主要需求为:1、信用目录管理提供信用目录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北京市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要求,归类编制形成北京市信用信息目录,支持对信用信息目录类型的灵活扩展配置。可根据权责清单事项整理形成信用目录,也可按照其他清单梳理形成信用目录(如行政审批/处罚清单),需提供事项清单导入、信用目录编制、目录新增、目录审核、目录查询、目录维护(变更、撤销等)等功能。2、信用数据归集为各部门提供按照已发布的信用目录上报信用数据的功能,可通过数据填报、批量上传、接口对接、自动抽取等方式进行数据采集或汇集,并经过数据清洗处理后进入到信用数据库。支持灵活扩展信用数据类型,支持系统自动对上报数据合规性进行自动检测以及对问题数据进行线上线下修复,支持主体代码、主体名称的自动补全功能,支持以任务的方式进行归集过程管理。需提供页面填报、批量上传、接口对接、自动抽取4种归集功能以及归集任务化管理功能。3、信用数据管理提供对归集数据的动态管理,主要包括归集数据上传国家平台管理(支持人工导出上传和系统对接上传)、数据变动管理(对已归集数据的修改、删除管理)、数据归档管理(系统自动归档、手动归档,支持跨平台归档)、数据联动日志(上传、变动、归档、删除等数据联动日志)等功能。(二)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全面升级当前北京市联合奖惩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不少现实需求,例如针对被撤销黑名单,发起部门和联合惩戒部门存在是否需要继续惩戒的不同要求,类似的惩戒规则差异可能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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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不同部门之间,现有联合奖惩系统无法提供能灵活配置满足各种差异化惩戒条件的能力,需要进行改造。需要改造新增的功能主要包括新增备忘录分解及初始化、措施清单细化管理升级、新增红黑名单精准推送、完善惩戒执行情况反馈功能以及新增奖惩绩效统计分析等方面功能,具体需要完成以下工作:①新增备忘录分解与初始化:新增将国家联合奖惩备忘录中的行为清单、措施清单进行结构化分解功能,并将国家发布的所有联合奖惩备忘录进行分解初始化,形成国家奖惩备忘录原始行为清单和原始措施清单。②改造措施清单管理功能:新增现有各部门实际执行措施清单关联或者引用从国家备忘录分解得到的原始措施清单的功能。新增措施事项执行条件配置功能,可由惩戒措施责任部门根据相关联合惩戒制度灵活设置措施执行条件,满足不同部门针对同一惩戒对象有不同执行条件的需求③新增红黑名单精准推送功能:新增将某个部门所需红黑名单及相关措施基于配置精准推送给对应部门,推送方式支持数据库表、XML文件,也支持通过WebServices、RESTful接口方式进行推送。支持增量推送。④完善奖惩执行情况反馈功能:各部门需要按照北京市联合奖惩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反馈奖惩执行情况。支持以数据库表文件或XML文件方式或WebServices、RESTful接口方式向市级联合奖惩系统反馈本部门的奖惩执行情况。⑤新增奖惩绩效统计分析功能:可按照不同维度对联合惩戒的具体成效进行统计分析,形成相应统计图表。(三)重点监管对象信用筛查服务子系统(新增)鼓励各部门依托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监管主体信息库,建立行业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实现对监管对象进行定期筛查,依托平台提供智能监管和自动筛查。按照政务领域信用、公共服务领域信用、金融领域信用、重点人群主题信用、中介领域信用等不同主题需求,建立重点领域分类监管主体信息库。支撑各部门建立分类监管系统,提供定期信用筛查服务和信用信息推送服务。提供监管对象名单管理、筛查比对配置管理、监管对象筛查比对、筛查结果推送服务、比中监管情况反馈、筛查结果查询统计等模块。支持部门任意建立分类监管对象名单,可灵活选择与平台黑名单进行筛查比对,可灵活设置筛查周期,筛查结果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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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服务支持短信、邮件等方式。(四)个人信用信息授权第三方机构核查子系统(新增)为第三方机构(如银行、中介等)提供通过系统对接方式,经当事人授权后获取其公共信用服务平台个人信用信息的服务,提供第三方机构申请服务管理、系统接入管理、核查资源接入、个人授权管理、授权核查服务、异常结果反馈、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根据核查信息范围、返回结果要求,可基于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已有数据资源无需开发快速配置生成可供第三方机构调用的核查服务标准WebServices接口,需确保个人是实名授权,需确保授权过程的方便性,需保证授权核查过程、数据的安全性,需提供第三方机构系统接入的统一技术规范。(五)配合落实我市信用绩效管理工作主要完成以下四项任务:1、编制《北京市信用工作绩效考评指标》根据北京信用工作推进需要,配合采购方编制《北京市信用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引导全市各委办局、区县落实推进信用工作。2、编制《北京市信用工作绩效考核工作管理办法》配合采购方编制《北京市信用工作绩效考核工作管理办法》,以指导全市信用工作绩效考核工作的开展。3、编制《北京市信用工作绩效考核工作方案》根据《北京市信用工作绩效考评指标》和《北京市信用工作绩效考核工作管理办法》,配合采购方编制《北京市信用工作绩效考核工作方案》。4、考核结果管理模块开发开发配套的考核结果管理模块,提供考核结果采集、考核结果统计、考核结果查询、考核结果排名、考核结果导出等功能。支持采购方或被考核单位可按照2018年考核指标填写或批量导入考核结果,支持被考核单位上传考核说明材料文件,支持部分考核指标根据公共信用服务平台的数据进行系统算分。针对该项工作,投标人需满足以下工作要求:①投标阶段:投标人需在投标方案中具体阐述三个文档的编制工作流程、每个文档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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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纲结构和关键要点、需要采购方提供的协助内容等。②实施阶段:投标人需派遣有相关经验的人员到采购方现场,参与文档编制的相关调研、讨论、起草、修改、发布过程,配合采购方及时出台三个文件。③实施协助:投标人根据要求开发考核结果管理模块上线后,为使用单位提供操作培训,并协助采购人完成2018年全市信用考核通过使用该模块完成考核结果的管理工作,提供数据导入、导出、统计结果核对等辅助工作。④验收条件:以三个文档正式发布,完成2018年考核结果数据通过考核结果管理模块进行采集、统计,并能实现查询、排名、下载功能作为验收条件。(六)配合开展年度国家信用观摩会准备工作在服务期内配合采购人参加由国家发改委组织的年度《全国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建设观摩会》的相关准备工作,主要包括:1、观摩会策划咨询服务围绕年度全国信用平台及信用网站观摩会要求,配合采购方开展相关准备工作,主要包括:①信用平台建设情况调研:对北京市级及有开展信用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相关委办局、区县的信用网站、信用平台建设情况进行调研,收集建设情况、特色做法、亮点应用,收集并整理相关数据、资料。②策划观摩会汇报方案:根据调研情况,提出北京市参加全国观摩会的汇报思路及策划方案,包括汇报形式、汇报内容、特色亮点、准备计划等。③制作观摩会汇报PPT:根据全国观摩会汇报相关要求,结合调研、策划情况,制作观摩会汇报PPT,并根据采购方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协助现场演示汇报。2、配套软件开发服务根据策划方案完成观摩会配套软件模块的开发工作,主要开发内容包括信用北京网站新增栏目、信用大数据可视化展示系统等。开发工作包括需求分析、原型设计、功能开发、系统测试、数据处理、部署调试等内容。针对该项工作,需满足以下工作要求:

  精心整理

  ①投标阶段:投标人需在投标方案中提出北京市参加观摩会准备工作的整体工作方案,至少包括总体思路、进度计划、调研范围、调研内容、主要汇报内容、建议汇报形式、建议突出特色亮点、配套开发功能原型、效果等。②实施阶段:投标人需安排有全国信用平台观摩会经验的人员,负责本项目的观摩会准备工作,并安排不少于5人到采购人现场开展相关的调研、策划、PPT制作、系统需求分析等工作,并按照进度要求安排配套功能的开发组织工作,确保按照采购人需求、进度完成观摩会准备工作。安排人员配合采购方参加观摩会现场演示汇报工作。③验收条件:以投标人完成相关策划、准备咨询工作、配套软件模块开发工作,并配合采购人年度观摩会汇报工作作为验收条件。(七)日常运维1、日常运维要求(针对本期开发内容)①安排1名专职运维工程师,驻场开展日常运维工作,确保按时开展巡检工作,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并快速解决问题。②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日常巡检工作,并做好巡检记录和问题上报。每周五提交运维工作周报一份,每月底提交运维工作月报一份。全年应提交运维工作月报12份。2、运维内容(针对本期开发内容)维护类别维护内容数据库备份/恢复备注数据库备份以及数据库外部相关文件备份。重要数据库备份完成之后应对备份文件的有效性进行检验。

  备份恢复检验数据库配置信息维护数据库维护账号管理数据库升级及补丁更新数据库重新安装

  精心整理

  账号安全管理保证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性及稳定性情况下,更新重要安全补丁及修复重要BUG补丁,保证数据库可用率>=99.9%。规范化安装数据库系统。

  数据库日志检查

  保证数据库运行正常,通过日志查看及时发现并排除问题。保证中间件安全运行,通过日志及时查看并发现安全隐患及问题。保证中间件的安全性及稳定性情况下,更新重要安全补丁及修复重要BUG补丁,保证中间件可用率>=99.9%。保证中间件出问题能及时恢复。保证安装的规范性。保障服务运行在最佳状态。对应用系统各功能模块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应用系统可用性应用程序日志检查安全日志检查账号管理故障处置应用系统上线应用系统下线运维部署健康诊断单位用户、个人用户的注册、冻结、修改、

  日志检查

  中间件升级及补丁更中间件维护新配置文件备份/恢复中间件安装系统服务微调应用程序功能检查应用程序日志检查安全日志检查账号管理应用系统维护故障处置应用系统上线应用系统下线运维部署健康诊断

  用户管理

  删除、同步等。用户名/密码凭证管理、数字证书凭证管理等。

  机构管理内容维护授权管理

  维护机构树,包括机构的添加、修改、删除、同步等。角色管理、角色组管理、模块管理、用户授权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吊销、配置证书、配置URL等。日志的检查、备份、导出、归档等。

  信息系统管理审计管理

  精心整理

  三、其他需求

  (一)采用主流架构

  采用SOA架构设计,遵循高内聚、低耦合的原则,实现不同应用系统间的灵活对接,满足本项目新增子系统、模块与现有系统、模块之间,本项目建设系统与其他部门、第三方机构系统之间灵活对接的需要,既尽可能复用现有系统已有资源,也减少新增子系统、模块对原有系统、模块功能的影响。(二)性能需求

  本项目开发的系统满足以下基本性能要求:①在线客户端数:不小于500。②并发客户端数:不小于100。③并发查询响应时间:在局域网内不超过0.2秒。

  (三)安全需求

  ①数据传输安全性:提供安全可靠的数据传输能力,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②系统访问安全性:提供系统间访问的安全认证机制,确保系统授权访问。③用户操作安全性:提供功能操作权限、数据权限控制并及安全审计。

  (四)系统测试需求

  中标方应组织具有相应测试资质的第三方测试机构,从应用系统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安全性、易用性、可维护性、中文特性、用户文档等质量特性方面,完成本平台相关建设内容的软件功能测试和性能测试。委托第三方开展软件质量测试的费用已包含在本次招标项目的经费中,项目测评所需费

  精心整理

  用由中标方承担,招标方不再另行支付。

  (五)过程文档需求

  本项目过程文档需求如下:(1)系统开发文档:需求分析、概要设计、数据库设计、详细设计;第三方测试报告;数据库脚本;系统部署程序及部署手册;对接开发手册;系统用户手册;(2)系统运维文档:项目运维月报,年度总结报告;(3)其他:如项目周报、会议纪要等。(六)质量保证需求

  投标人必须提供一年的质量保证期。若投标人不能满足此项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质量保证期工作内容包括系统(含软件)维护、优化、完善。★(七)工期要求

  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完工。若投标人不能满足此项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

  精心整理

  

  

篇十三: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序号联合奖惩对象

  发起单位

  对应备忘录

  性质

  1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市税务局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2

  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

  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3环境违法“黑名单”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

  录》

  4

  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

  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备忘录

  5

  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

  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财政性资金管理使6用领域相关失信责市财政局

  任主体

  《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7失信被执行人

  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

  院

  的合作备忘录》

  8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市统计局

  《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9

  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

  市交通运输局

  10

  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11海关失信企业

  株洲海关

  12

  涉电力领域“黑名单”

  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房地产领域相关失市住房城乡建设《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

  13信责任主体

  局

  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14相关责任主体

  《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15

  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市商务粮食局

  《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16

  拖欠工资“黑名单”

  市人力资源社会《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

  保障局

  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联合惩戒联合惩戒联合惩戒联合惩戒联合惩戒联合惩戒联合惩戒联合惩戒联合惩戒联合惩戒联合惩戒联合惩戒联合惩戒联合惩戒联合惩戒

  1/1

  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序号联合奖惩对象

  发起单位

  对应备忘录

  性质

  17

  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责任人

  市卫生健康委

  《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公共资源交易《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18严重失信主体

  中心

  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

  联合惩戒

  19

  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市文旅广体局

  《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20

  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市商务粮食局

  《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21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市民政局

  《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22

  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市商务粮食局

  《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运输物流行业严重23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市交通运输局

  对象

  《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24

  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25

  涉金融严重失信人

  人民银行株洲中《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

  心分行

  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违法失信上市公司26相关责任主体

  《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27失信企业

  市市场监管局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电子商务及分享经28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市商务粮食局

  关失信主体

  《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

  联合惩戒

  盐行业生产经营严29重失信者

  《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电子认证服务行业30联合奖惩对象

  《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联合惩戒/联合

  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激励

  31

  慈善捐赠领域联合奖惩对象

  市民政局

  《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惩戒/联合

  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激励

  32

  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市科技局

  《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33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市人力资源社会《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

  保障局

  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联合惩戒

  1/1

  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序号联合奖惩对象

  发起单位

  对应备忘录

  性质

  34

  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市财政局

  35

  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市市场监管局

  36

  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市财政局

  37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株洲海关

  38优秀志愿者

  团市委

  39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市税务局

  安全生产领域守信40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市应急管理局

  有关人员

  41

  检验检疫信用AA级企业

  株洲海关

  42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

  市交通运输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严43重失信企业及其有株洲海关

  关人员

  《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

  《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篇十四: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关于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的通知

  为发挥信用联合奖惩对信用主体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转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xx信用办文〔2015〕7号)及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联合激励、联合惩戒备忘录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知如下:

  一、明确联合奖惩对象范围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件规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联合激励或联合惩戒对象。2.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提出的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需要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对象。二、建立联合奖惩发起机制

  确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部门为联合奖惩机制发起部门,发起部门应向信息平台及时报送联合奖惩信息。

  三、建立部门或行业联合奖惩机制1.建立部门联合奖惩制度。各部门要建立本部门的联合奖惩制度,明确联合奖惩对象的确定和发起方式;建立联合奖惩信息事先告知等缓冲机制,制定落实全市联合奖惩机制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工作机制,明确内部联合奖惩工作责任。2.强化实际应用。各部门要负责本部门联合激励、联合惩戒备忘录的组织实施;强化联合奖惩信息在评先评优、政策扶持、资质认定、干部选拔任命等方面的应用。四、建立联合奖惩信息动态管理机制1.对已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企业和自然人,不再列入联合惩戒的对象,由联合惩戒发起单位及时移出联合惩戒名单;该联合惩戒信息在信用评价结果中不予扣分。

  2.对已列入联合激励名单的企业和自然人,新发生失信行为或行业信用等级降低的,由联合激励发起单位及时移出联合激励名单;该联合激励信息在信用评价结果中不予加分。

  五、建立联合奖惩责任追究机制对未及时发起、响应联合奖惩机制,或未及时移出联合奖惩信息,造成联合激励或联合惩戒措施未落实,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20XX年8月25日

  

  

篇十五: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2019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

  2019年11月11日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2019年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和《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皖信用办〔2018〕46号)要求,依据广电总局参与制定出台的国家相关领域奖惩合作备忘录,结合我局职能,在2018年清单基础上,修订完成省广播电视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2019年版),包含1条守信联合激励措施(附件1)和7条失信联合惩戒措施(附件2)。

  一、清单格式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包括以下8项内容:

  1.事项名称:指《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确定的权力事项名称和《安徽省省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确定的公共服务事项名称;未列入权责和公共服务清单目录的填“无”;

  2.责任处室(单位):指实施该项奖惩措施的处室(单位);

  3.奖惩依据:指支撑具体措施的联合奖惩备忘录等法规制度;

  4.奖惩对象: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确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称;

  5.省广播电视局奖惩措施:指结合省广播电视局职能明确的具体奖惩措施;

  6.管理阶段:指事前、事中、事后;

  7.组织实施:事前受理环节由局行政审批办等负责进行信用信息查询,事中事后监管环节由各处室(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8.应用手段:分为推荐应用和强制应用两类,原则上激励措施为“推荐应用”,惩戒措施为“强制应用”。

  二、实施流程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将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信用平台”)开展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嵌入我局审批工作流程,以及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各环节,实现“逢报必查”“逢办必查”。其中,对属于“红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按局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规定实施,实现“奖惩到位”。

  1.查询途径

  目前我局依托省经济信息中心建设的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系统,作为信用联合奖惩工作发起、实施、案例归集、信用信息查询等工作平台。各处室(单位)通过账号登录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系统(网址:***-web),开展“红黑名单”等信用信息自助查询。后期通过改造广电政务服务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一键查询功能。

  2.实施主体和方式

  事前受理环节。局行政审批办等负责开展信用信息查询,行政相对人不属于“红黑名单”对象的,按正常流程进行受理审核;属于“红黑名单”对象的,按局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规定实施。

  事中事后监管环节。各处室(单位)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时,要查询和使用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并根据局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实施加强广告发布管理、限制获得相关荣誉、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从严审核资质申请等措施。

  3.结果反馈

  各处室(单位)在实施局奖惩清单相关措施时,要通过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推动局内奖惩案例归集和相关数据分析,实现联合奖惩工作的闭环运行。

  三、有关要求

  1.各处室(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应明确各事项的具体责任人,结合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局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内容。

  2.本清单将根据局职能调整情况和国家、省关于信用联合奖惩的有关规定,适时进行增删。

  附件:1.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

  2.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附件1

  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序号事项名称责任处室(单位)激励依据激励对象省广播电视局激励措施管理阶段组织实施应用手段1无规划财务处《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31号)一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或认定、评估等级在4A以上的慈善组织;二是有良好的捐赠记录,以及在扶贫济困领域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守信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并为守信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指导。(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篇十六: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7•【字号】忻政办发〔2015〕15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5〕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忻州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7日

  忻州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加快形成全社会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推进“诚信忻州”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1号)、《山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5〕101号)、《忻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忻政办发〔2015〕84号)、《忻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忻政发〔2015〕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被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称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认定形成信用信息记录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信用行为的联合奖惩。第四条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应当坚持奖惩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实施、依法公正执行、责任主体明确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的指导和协调。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具体为实施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提供信息服务工作。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据职能分工,负责本行业信用奖惩工作,制定本单位细则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第六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必须查询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

  用信息记录,实施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二章守信行为认定第七条有关机关和组织把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优良信息记录和本办法规定的守信行为认定依据作为认定标准,对所涉及企业的守信行为依法予以认定。第八条守信行为认定依据为:(一)企业商品信誉良好,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市级质量奖项;(二)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级别A级及以上的记录;(三)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AA级、A级企业、海关认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示范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依法统计信用企业、价格诚信单位;(四)企业重视信用管理,在经济交往中履行相关合同,被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机关和组织规定的其他可以记录的荣誉信息。

  第三章失信行为认定第九条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据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良信息记录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等级认定标准,对行政管理和执法司法活动中所涉及企业的失信行为依法予以认定。第十条企业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第十一条企业一般失信行为包括:(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检查、周期性检验,或未及时报送公示

  年度报告等行为;(二)未及时到行政机关办理验证、换证、申报、备案、注销、撤销、变更等

  行为;(三)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标准、规范实施,公示的产品或服务标准

  与实际不符,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四)被处以警告或与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规模相比较较少数额罚款行政处

  罚的行为;(五)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金额较少、时间

  较短,违规使用发票情节较轻,且无主观恶意的行为;(六)有关机关和组织认为应列为一般失信的行为。第十二条企业较重失信行为包括:(一)一年以内发生两次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一年以内发生三次以上一般

  失信行为的;(二)被处以与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规模相比较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非法财物在一定数额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三)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金额较大、时间

  较长,抗拒或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金额较大,且有明显主观恶意的行为;

  (四)在申请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以及在公证和法律服务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行为;

  (五)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账簿、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六)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传播有害低俗信息,危害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等,尚未造成较重后果的行为;

  (七)有关机关和组织认为应列为较重失信的行为。第十三条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一)一年以内发生两次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一年以内发生三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二)未取得资质、未经过许可审批,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三)被行政机关撤销许可、资质或执照的行为;(四)被处以与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规模相比较特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巨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行为(五)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交易安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环境污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哄抬物价等行为;(六)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金额巨大、时间较长,抗拒或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金额巨大,存在明显主观恶意,以及被有关机关查结并将重大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告的,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七)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八)司法机关认定的企业商业贿赂行为;(九)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传播有害低俗信息,危害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十)有关机关和组织认为应列为严重失信的行为。

  第四章守信行为奖励联动第十四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对企业守信行为认定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实施细则,对没有不良信息记录且拥有优良信息记录的企业可以

  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依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二)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验证等事项中予以优先;(三)在行政许可审批、市场准入、企业上市、货物通关以及办理其他申请

  报事项等工作中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服务;(四)在评优评先、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扶持等工作中予以优惠、奖励

  或优先办理;(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机关和组织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五章失信行为惩戒联动第十五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对企业不同失信行为程度认定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实施细则,对失信企业采取相应措施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第十六条一般失信行为惩戒应包括以下措施:(一)将失信企业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二)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三)不授予或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荣誉称号;(四)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资质申请、享受政策优惠等事项中依法从严审核;(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机关和组织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第十七条较重失信行为惩戒在包括对一般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基础上,还应包括以下措施:(一)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等事项中依法予以限制;(二)在办理新增行政许可审批、资质申报等事项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三)在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申请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四)在涉及信贷、担保、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资产重组等金融活动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五)在作为社会组织设立登记的主要发起单位时依法予以严格限制;(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机关和组织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第十八条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在包括对较重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基础上,还应包括以下措施:(一)依法撤销企业已取得的相关资质;(二)依法取消企业参加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申请等事项的资格;(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失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机关和组织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第十九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对存在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企业实施失信惩戒后,应将处理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告知企业。第六章信用修复第二十条存在不良信息记录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消除违法失信行为对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影响,重塑企业信用。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失信行为被有关机关和组织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允许该企业申请信用修复;被认定为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的,有关机关和组织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允许企业申请信用修复。第二十二条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企业,在失信惩戒处理结果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可向原披露其信用信息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机关和组织自企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整改情况的核查。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整改到位、符合要求的企业,受理信用修复申请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规定的提供途径向相关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出具信用修复说明。

  第二十四条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接到信用修复说明五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记录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原不良信息已公布的,应将信用修复信息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信用修复后,信用报告中真实的未过期的不良信息记录继续保留至披露期限终止。

  第七章异议处理第二十六条企业对失信行为程度认定有异议的,可向实施惩戒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自接受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申请的企业做出书面答复。失信行为程度认定不符合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调整失信等级和惩戒措施。企业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企业对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披露的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接受异议申请后,应对异议信息记录予以标注,并通知提供该信息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附佐证材料。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在核查结束两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企业做出书面答复。异议信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更正错误信用信息记录,并将更正结果通知实施惩戒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有关机关和组织应依据更正后的信用信息记录确定是否实施失信惩戒或重新调整失信等级。异议信

  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不予变更。企业对不予变更的异议申请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建立企业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对经核实无误的企业失信行为要及时做好记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企业失信惩戒责任追究制度,对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企业失信惩戒的,追究有关机关和组织及人员的责任。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关机关和组织实行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惩戒工作进行考核,并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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