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4篇

时间:2022-11-10 10:45:07 来源:网友投稿

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4篇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  对于农民个体而言由于主体意识以及个体能力的限制也无力与基层政府机构以及农村社会组织进行抗衡乡村治理主体之间制衡的模式不能达到平衡农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4篇,供大家参考。

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4篇

篇一: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

  对于农民个体而言由于主体意识以及个体能力的限制也无力与基层政府机构以及农村社会组织进行抗衡乡村治理主体之间制衡的模式不能达到平衡农民个体往往成为冲突和谈判的最大牺牲者多元治理主体的互动冲突阻碍了乡村治理的发展

  完善我国乡村治理机制的思路和举措

  近年来我国农村社会在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村社区建设进一步推进,传统的乡村管理模式渐渐地失去了效力,乡村治理的理念也正逐渐被引入到农村社区建设中去。乡村治理是一个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合作与博弈的过程,完善我国乡村治理的机制,提高治理的绩效,必须从我国农村社区发展的实际出发,多渠道有效地提高各主体的治理能力,完善和协调治理主体间的合作机制。一、乡村治理的概念1、强调乡村治理的主体。就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大部分的学者都比较赞同乡村治理是一个多元主体共同实施管理的过程,乡村社会是国家和社会共同作用的一个领域。党国英认为,乡村治理是以乡村政府为基础的国家机构和乡村其他权威机构给乡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活动。乡村政府和乡村其他权威机构是乡村治理的主体。任艳妮认为,乡村治理是包括政府组织和乡村社会以及其他主体在内的一种多元主体围绕公共权力与资源有效配置展开的活动。房正宏认为,乡村治理场域至少存在三方治理主体,即基层国家政权(乡镇政府)、地方精英、村民委员会(民众)。2、强调乡村治理的功能和目的。很多学者从功能作用的角度来界定乡村治理,认为乡村治理是实现乡村良好和谐秩序管理目的的重要路径选择。贺雪峰认为,乡村治理是指如何对中国的乡村进行管理,或中国乡村如何可以自主管理,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张春华认为,乡村社会治理就是要把农村利益最大化作为根本目的的一种乡村政治的良性发展模式。郭正林认为,乡村治理就是各种不同性质的社会组织通过一定的制度机制共同把乡村的事务管理好。3、强调乡村治理的过程。王晶晶等认为,乡村治理是一个由国家和社会共同作用而形成的公共权威实现对乡村社会调控和治理的动态过程。游祥斌认为,乡村治理是通过培育具有自治治理性质的乡村社团组织,发掘传统乡村社会的文化资源,将制度创新与本土资源的发掘结合起来的一种管理模式。吴毅认为,乡村治理的涵义包含着国家权力和农村社区公共权力在乡村地域中的配置、运作、互动及其变化。综合以上学者对于乡村治理概念的界定,本文认为,乡村治理是基于乡村各种资源的基础上,由政府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等相结合的多元主体参与、合作,共同实施对乡村社会的管理,促进公共资源有效配置,从而实现乡村社会有序发展的过程。目前我国政权组织共有五个治理层次,自上而下分别是中央、省(直辖市)、市(地区)、县和乡镇。乡村治理是国家政权和村民自治共同作用的场域。因此,乡村治理的权力来源、运行规则和治理方式都应该充分尊重这一特点,正确理顺政府、社会组织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二、目前我国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1、治理主体的缺位影响现代乡村治理模式的构建。乡村治理是国家权力和乡村社会共同作用的场域,乡村治理绩效的提升和治理目标的达成,必须依赖政府组织、乡村社会组织以及农民个体的制度化的参与和合作。就目前我国乡村治理的模式来看,政府组织自身的制度建设、乡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农民个体的素质提升都与现代乡村治理的目标不符合,而乡村治理主体能力的培养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对于乡村的政府组织而言,乡镇是国家机构作用于乡村社会的基层治理机构,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制度化保障的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基层乡镇的权力垄断、寻租现象比较普遍。在乡镇治理成本方面,存在治理成本偏高、人员过多、效率低下等问题。在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方面,公共权力行使不规范,治理主体的决策和权力实施过程中缺少必要有效的监督,造成治理的目标难以实现,农村社区发展较慢。对于乡村各类社会组织而言,乡村社会组织作为第三部门是行政组织重要的合作伙伴,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出现的各类社会组织由于自身组织建设的不完善,影响了其对乡村治理的有效参与。同时目前很多的农村社会组织多为经济协会,并没有把乡村治理作为组织目标,因而也缺乏相应的参与手段。对于农民个体而言,农民个体的力量相对于政府行政机构以及社会组织显得非常薄弱,农民的主体意识需要长期的培养。农民自身原始化的特征决定了其参与乡村治理的有限性。一方面,大部分青壮年农民外流,留守农民的整体素质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半城市化”对我国乡村民主产生了严峻的挑战;另一方面,农民自身的参与意识较弱,对自身的各项民主权力的诉求不强烈。这些农民自身的局限性都严重影响了农民个体参与乡村治理渠道的畅通,事实上,大部分的农民个体都未能有效地参与到乡村治理的合作与博弈中去。2、治理资源的匮乏束缚了乡村治理的有效展开。乡村治理是基于一定的乡村资源基础上展开的,不同的乡村资源决定了乡村治理模式的差异性,乡村治理绩效的提升也有赖于较为丰富的治理资源。乡村资源包括政治资源、文化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等。在政治资源方面,乡村治理的政策性、法律性等制度需要因地制宜地进一步完善。在文化资源方面,传统的乡风民俗在治理方面的约束性不断减弱,新型的村规民约在村庄的内化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在经济资源方面,很多乡村的集体经济较弱,甚至负债亏损严重。在社会资源方面,各类乡村社会组织虽然有了发展的迹象,但是数量不多,整体素质不高,严重影响了乡村治理多元主体的有效合作与乡村民主的发展进程。资源的匮乏影响了乡村治理措施的实施以及目标的达成。3、非制度化行为的负面影响延缓了乡村治理的成功转型。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是一种无序的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通过非正当或非法的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农民的非制度行为对我国乡村治理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当前社会转型时期,越级上访、群体申诉、直接对抗等大量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严重破坏了现行的乡村治理的绩效。同时大量的越级上访和暴力对抗也与乡村治理不和谐,这些非法、激进、暴力的参与方式严重破坏了乡村治理的民主性要求,其负面影响延缓了乡村治理的现代化转型。4、多元治理主体的互动冲突阻碍了乡村治理绩效的提升。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的合作机制尚不完善,主体间的冲突多于合作,影响了现代乡村治理模式的建构。在政府行政机构与社会组织之间,由于组织原则的差异性、合作的不确定性以及社会组织自身定位及管理上的缺陷,两者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对于农民个体而言,由于主体意识以及个体能力的限制也无力与基层政府机构以及农村社会组织进行抗衡,乡村治理主体之间制衡的模式不能达到平衡,农民个体往往成为冲突和谈判的最大牺牲者,多元治理主体的互动冲突阻碍了乡村治理的发展。

  

  

篇二: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

  受到自身能力限制在农村治理中社会组织还属亍新鲜事物特别是在乡村振兴戓略落实过程中需要承担乡村振兴管理的社会组织多是农村社会组织由亍农村社会组织管理主体多以农民为主同时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环境还相对较差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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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法律依据与规制研究

  作者:沈伟民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9年第24期

  [摘要]目前,我国社会治理中心下移,基层社会组织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能够为乡村振兴管理提供资金动力和人才保障,但现阶段社会组织参与管理的定位较模糊,治理效率低,相关立法建设滞后,参与工作的依据和保障不足。为此,应加强政府引导,为其提供政策支持,促进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规范化发展。

  [关键词]社会组织;乡村振兴;法律依据;规制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9.24.079

  [中图分类号]D922.182.3;F3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9)24-0-02

  0;;引言

  社会组织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责任,但现有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相对匮乏,社会组织参与过程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从法律层面来讲,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不足,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底气不足,为此,有必要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相关法律依据进行研究,以期强化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法律依据

  1.1;法理学依据

  从法理学层面来讲,首先,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是宪法赋予社会组织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社会组织应该承担的基本义务。换句话说,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是法律和政策要求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组织履行自身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其次,制定法律最重要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宗旨在于提高乡村管理的公平性。农村社会组织与广大群众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收集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实际上也是从侧面掌握人民群众的发展情况。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农村社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代表这一主体发言,或为这一主体谋得更多的实惠。最后,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有助于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与宪法精神相契合。社会组织在与乡村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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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沟通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很多农村社会组织都是农民自发的组织,组织存在就是维护广大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因而社会组织也成为人权保障的重要维护主体。

  1.2;现实法律依据

  自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以来,国家从法律层面制定了一系列乡村振兴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出台了各部门和各地方形成的引导性规范文件。党和国家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逐渐丰富基层社会治理的形式,扩大其民主范围。但由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是一项复杂工程,单一依靠政府部门难以实现高效管理。而且,单一依靠政府治理的模式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带有行政化色彩,在管理过程中政府占据垄断和主导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个体参与,难以体现乡村振兴管理的公平性、民主性、公正性。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关注乡村振兴问题,充当政府和群众之间的连接者角色,有助于推进乡村振兴管理方法和模式创新。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管理中具有自由活動的权利,能够担当政府分配的各项责任和任务,有助于打破政府对资源的垄断,进而实现资源公平合理分配,提升乡村振兴管理效率。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社会组织不仅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参与者,更是确保乡村振兴管理的关键责任主体。

  2;;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法律规制现状

  2.1;缺乏专门法律法规

  目前,国家并没有针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出台专门的法律,也没有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从法理学角度和现实法律依据来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实际操作层面缺少细致的法律依据,必然会制约社会组织参与的积极性,影响管理效果。加之当前在乡村振兴管理过程中,很多工作都是以政府内部文件形式下发,但这些内部文件并不具备法律权威性,导致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规范性依据不足。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社会组织在开展工作时经常会面临困难,法律依据不足导致权威性不高,整个农村社会环境对社会组织的认可度偏低,社会组织的规模又相对较小,难以被广大群众所信服。

  2.2;外部联动机制匮乏

  从法律上明确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管理的权利能够确保其“光明正大”地履行管理职责,或遇到管理问题时具有发言权,除此之外,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还需要得到制度层面的支持。尤其是当前我国乡村振兴政策的落实还要结合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地方在践行乡村管理时也会按照原有的乡村规约进行规制,将社会组织参与管理纳入乡村规约中,形成外部联动机制,这是优化乡村振兴管理、促进管理主体多元化的一个有效途径。但从现实中来看,在制度机制建设方面依然面临诸多问题。其一,监管机制不健全。正是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缺失,政府相关部门在针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监督过程中主要以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为主,这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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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二,外部指导机制欠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需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从政府角度来讲,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培养。现实中,由于政府相关部门缺少经验,对社会组织业务性指导不到位,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其三,多部门协同机制欠缺。乡村振兴具体工作的落实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社会组织只是其中的一个主体,虽然赋予了社会组织乡村振兴管理的重要责任,但由于没有相应的联动机制,导致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发展和具体工作支持力度不足。

  2.3;受到自身能力限制

  在农村治理中,社会组织还属于新鲜事物,特别是在乡村振兴战略落实过程中,需要承担乡村振兴管理的社会组织多是农村社会组织,由于农村社会组织管理主体多以农民为主,同时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环境还相对较差,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发展水平。农村社会组织主要由农民自发形成,在稳定性、规模化等方面存在一定欠缺,因而也容易被基层干部忽视,且许多农村组织建立的时间较短,参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一般,这也影响了社会组织自身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自信心,不能很好地履行自身权利和义务。此外,农村社会组织发展良莠不齐,很多农村社会组织更多是空架子,企业自身建设和发展水平都相对滞后,很难承担起社会活动重任,也很难在乡村政权管理中发挥作用。即便是一些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展较好的社会组织,在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也很难做到面

  面俱到。

  3;;加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法律建设与制度建设

  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符合现实需要,为充分发挥其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法律法规,为其参与管理提供依据,提升其参与管理的严肃性;二是要完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制度机制,加强监督机制、指导机制、联动机制等建设,为社会组织参与管理提供助力;三是加强对农村社会组织的培育,提升其参与管理的能力,增强社会组织参与管理的内源动力。

  3.1;以现实为依据完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法律法规

  法律规范是社会组织活动的基本依据,社会组织在参与乡村振兴管理过程中也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保障。法律法规建设可从两方面出发:其一,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和乡村振兴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参与的边界范围和享有的知情权、表决权等,各地也可结合实际,赋予不同社会组织个性化的管理权利;其二,在法律条文中增加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描述,引导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管理过程中自觉规范自身行为,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简言之,国家应该尽快制定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地位运行机制、承担责任权利事项日常活动等,只有明确上述内容,社会组织才能大胆地在乡村振兴管理中发挥作用,且能够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表达诉求,为乡村基层管理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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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形成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多方联动机制

  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一般都是受政府委托,在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社会组织更多是以社会主体的形式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但当前乡村振兴战略落实还面临着非常复杂的外部环境,因此,仅仅依靠社会组织力量难以达到理想效果。这就需要政府既要重视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管理中的作用,也要根据社会组织实际需要构建包含政府在内的合作机制,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會组织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以确保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管理具体工作推进过程中能够更为顺畅。同时联动机制建设必须确保各个参与主体有明确的分工,各主体之间能够各司其职,且相互配合,以乡村振兴为共同的奋斗目标。

  3.3;在政府的引导下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依据与制度建设的基础上,社会组织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还应该不断完善自身,积极转变意识,履行其参与乡村管理的职责,并能够在政府的引导下,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的活动能力。同时,地方政府也要从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发展的实际角度出发,为社会组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升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和地位,不断增强社会组织的信誉度和权威性,使社会组织真正成为乡村振兴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主体,通过社会组织自身的表现,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政府在加强社会组织引导建设过程中,还应该对社会组织予以一定的业务培训,对培训合格的社会组织给予大力支持,对没有达到合格标准的社会组织应该给予清除。此外,提升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准入门槛,确保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结语

  虽然当前国家非常重视社会组织在推动农村经济改革中的作用,但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实际作用并未明显。为此,我国有必要从乡村振兴管理的目标出发,围绕这一核心问题,从法律层面明确社会组织的责任与权利,从制度层面为其提供支持和保障,从自身层面鼓励其不断成长和发展,多措并举,提升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管理的成效。

  主要参考文献

  [1]成克惠.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精准扶贫的法律依据与治理研究[J].农业经济,2019(1).

  [2]李海峰,李敬军,李科,等.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乡镇机构编制管理研究——基于河北省山区乡镇的调查分析[J].经济论坛,2019(4).

  [3]龙强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多元主体参与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9).

  

  

篇三: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

  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价值、困境及对策

  作者:徐顽强,于周旭,徐新盛来源:《行政管理改革》2019年第1期

  [摘要]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社会组织具有呼应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的作用,有益于基层社会治理的发展。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可以在动力、资金和氛围上提供帮助。然而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在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过程中,面临着定位模糊、治理低效和激励有限等困境。社会组织作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主体,在乡村文化振兴中,仍有发挥作用的余地。

  [关键词]社会组织;社会治理;乡村文化振兴;乡村振兴战略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近年来,我国乡村政治、经济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乡村文化却相对落后。无论是乡村综合文化站的数量、古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是村民的文化素养,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文化生活的贫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三农”的发展。乡村文化振兴是根据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从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转变的目标,提供满足村民精神文化需求的文化活动和设施,培养具有较高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科技素养和专业职业技能的新型村民。

  社会组织作为基层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被越来越多的专家和学者所关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内容包括参与乡村文化政策的制定、修改和评估;参与建设娱乐设施;参与乡风文明建设等。直接参与途径是承包政府购买的项目为村民提供产品或服务,间接参与途径是经由正式或非正式渠道,表达意见和主张以影响政府乡村文化振兴的决策和行为。部分学者从“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析框架中理解社会组织,认为社会组织是连接国家与社会的桥梁。[2]还有一部分学者从多元治理理论出发,强调应改变原有政府单一供给公共服务的模式。[3]然而研究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学者极少。学者们普遍认为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过程中,政府应给予更多支持,[4]社会组织自身也应增强文化内生引领能力,[5]探索良性的运行机制。[6]现有研究多从微观角度分析某一个村或县的文化振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缺乏宏观的归纳总结。本文从宏观的视角总结了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必要性,从政府、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等多个维度研究了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试图丰富学界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研究,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一、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现实意义

  (一)丰富乡村文化振兴的供给主体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受资源、能力以及利益等方面的限制,政府对于提供给村民多样化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呈现出供给不足或供需不平衡的现象。而社会组织的参与改变了以往以政府为主导的单一服务模式,拓宽了提供服务的渠道,以更有弹性的方式为村民提供文化产品或服务,弥补了政府在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时的缺陷。社会组织不同于政府,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以结合当地乡村文化背景、现状以及村民的偏好,提供更加具体和多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此外,村民作为乡村文化的直接受用者,对自己需要和渴望的文化活动有着最直接的体会,社会组织为村民提供了一个可以随时表达自己意愿的平台。村民一方面可以直接向社会组织表达自己的感受,将对文化设施和文化项目的意见直接反馈给相关主体;另一方面村民也可以选择加入适合的社会组织,直接参与到文化振兴的有关项目中来。

  (二)夯实乡村文化振兴的物质基础

  乡村文化建设相对落后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乡村物质条件匮乏,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极其缺乏。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无论是在财政拨款还是在政策制度上都给予了乡村文化建设越来越多的扶持,但由于中国乡村面积宽广、人口众多再加上文化基础本身十分薄弱,所以尽管各级政府都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乡村文化振兴的脚步依然十分缓慢,乡村文化产品缺乏、文化事业建设落后、文化遗产保护不到位等问题在多数乡村都未得到解决。

  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特征意味着它的资金并不用分配给组织成员,而是用于组织的发展和活动的开展,这使得社会组织能为村民提供更加物美价廉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从而减轻村民的经济负担,让文化成为村民“看得见、摸得着”的需求。社会组织公益性的特征使它能广泛汇集社会资金,让更多有志于振兴乡村文化、有公益心的人找到了捐助的渠道,放心地将资金捐助给社会组织。

  (三)共建乡村文化振兴良好氛围

  从乡村文化建设的性质和领域来看,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主体是多元的,需要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村民共同合作,营造一个分工明确、体系完备的治理环境。社会组织的性质意味着它能在政府、市场和村民之间起到中介、协调和沟通的作用,从而提高各主体治理效率,完善乡村文化治理体系,共建乡村文化振兴氛围。

  在传统的乡村文化建设中,政府起主导作用,村民被动参与,这种建设方式既单一又低效。从建设内容上来看,政府难以突破以任务为导向的模式为村民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从实施效率上来看,村民敷衍配合的态度严重拉低了文化振兴的进程。而社会组织的参与改变了这种格局。许多农村自发、传承性的社会组织其成员就是村民本身,它以一种来自村民、服务村民的方式,让村民成为乡村文化活动的设计者、组织者和参与者,这种身份能让村民更加深刻地了解到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性,提升村民参与文化建设的热情,使乡村文化振兴的理念深入村民心中,在乡村中形成一种重视科学文化、崇尚科学文化的良好氛围。

  二、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的困境分析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动社会治理向基层下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打造一个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然而在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实际进程中,依然面临着重重阻碍,对于振兴乡村文化而言,社会组织更是道阻且长。

  (一)定位模糊:乡村文化振兴中政社角色不明

  继“政企分离”之后,“政社分离”如今也成为减轻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有许多方面落实不到位。在乡村文化振兴中,政府和社会组织定位不分、角色不明会给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带来诸多困境。首先一点就是会导致社会组织的身份尴尬。在如今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尚未完全实现的现实情况下,存在有某些社会组织与政府“互利共生”或是某些政府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与相关社会组织形成利益联盟的现象。[7]原本应和政府保持着平等合作、买方与卖方关系的社会组织,不可避免地成为政府的“依附者”或是“下级部

  

篇四:如何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

  村规民约的有效遵守有利于村民规则意识的培养在乡村村规民约有传统为依托更贴近于村民的生活实际和环境实际比其他形式的法律教育更加深入人心更加能够被人信服是在乡村最有效和最节约成本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教育的形式

  关于加强乡村治理的对策建议

  摘要:党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要振兴,乡村治理是重要环节。我国《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乡村治理实行村民自治提供了基本法依据,搭建了组织平台,畅通了实践路径。因为在乡村治理中,人是起决定性作用的,所以必须培育村民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养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习惯。

  关键词:乡村治理;对策;建议1.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1乡村干部缺乏法治管理意识。部分乡村干部人治思维和官本位思想严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淡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较为普遍;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在执法司法人员中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还时有发生;行政执法过程中,轻程序重实体,自由裁量权行使不严谨不规范等现象还广泛存在。部分村干部的法律素养不高,不善于运用法律思考问题,解决村民问题的能力和手段不强,当“人情”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往往选择的是人情。传统的“权钱交易”陋习及观念,就有了其存在的土壤和养分,并在一定范围延伸、滋长。从而形成有钱好办事、有熟人好办事、有靠山好办事的不良氛围。比如,就是办个简单的准生证、生育证、落户等,总要想办法找个人“过问一下”“打个招呼”,心里才踏实。1.2是乡村群众缺乏依法维权意识。部分群众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权维法意识不强。“小访小解决、大访大解决、不访不解决”的现实案例,导致更多的群众“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群众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观念和意识,还亟待树立和加强。据调查,广大乡村村民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全面了解及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利仍然不足。通过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广大村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知道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诸如诉讼成本高、村民对司法机关缺乏信任感,认为“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宗族势力在社会治安、村民选举上仍有很大影响等等问题。在权力崇拜影响下,让更多的群众以为只要自己“衙门”里有人、在“衙门”里找到人,不管大事小事,都能迎刃而解,从而形成不管大事小事,习惯找“上面的人”,觉得“上面的人”越大,对自己越有利。在种种传统意识的影响下,“有事信访不信法,办事靠访不靠法”的现象时有发生。1.3是乡村民主自治倾向“形式”化。民主化进程以不可逆转之势促使村民和乡村干部以极大的热情参与地方民主建设。但这种热情与乡村经济社会现状交织在一起,导致乡村民主建设怪象横生。具体的有乡村制度虽健全,却未严格按制度执行,导致诸如“公开栏”之类的监督设施形同虚设,重大事项征求群众意见和集中讨论等要求很少真正落到实处。村务管理一定程度上存在“人治”。在很多乡村,因为能力、素质、文化水平等因素,一些村组干部一干就是几届、十多二十几年,他们都是乡村工作的“老把式”,群众心中的“权威”。但他们综合素质、工作方式、法律意识没有与时俱进,而是原地踏步,干工作还是“老一套”,甚至抱怨现在工作没有以前好干。乡村管理的“人治”现象,也不断引发惠民、利民政策的“优亲厚友”,更多的村组干部“和稀泥”,当“和事佬”,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也日益突出。2.加强乡村治理的对策建议

  2.1夯实基层组织建设一是加强乡村党组织建设。乡村党组织是推进乡村治理最主要、最直接、最有效的力量。加强乡村党组织建设,提高乡村依法自治水平十分关键。要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要选准选好带头人,增强村“两委”班子公信力、执行力,把村民委员会建成村民自己的组织,保障好、维护好农民自主管理乡村事务的民主权利;要把法治乡村建设纳入新乡村建设重要内容,切实转变乡村治理的观念和方式,发挥好村规民约作用,真正还权于民,把村民自治落到实处。二是加强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厘清基层政府与自治组织责权边界,让村民委员会回归自治本位;要选拔和发展年轻、有活力的干部,更好地发挥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自治功能。三是加强乡村社会组织建设。在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体系中,乡村社会组织是群众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载体。要大力培育、发展乡村社会组织。同时,要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规范、指导,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乡村依法治理中的重要作用。2.2培育法治文化建设一是创新普法教育方式。要开展法治文化进院落行动,打造村民“看得见”的普法阵地。以自然村落为基本单位,开展“村村通”广播站建设。开展法治宣传进万家行动,宣传百姓“用得上”的法律知识。比如,围绕转型发展和乡村振兴,普及宅基地纠纷、土地流转、征地补偿等法律法规;围绕反传销、防盗防诈骗开展“送法进村”专项行动,切实维护乡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围绕婚姻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举办“当家人”法律知识培训,力求家庭“主事人”懂法守法;针对财产分割、以房养老问题,开展“送法上门”关爱服务。依托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开展法治小品、普法快板、法律知识歌曲演唱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演出。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老党员、老干部、退休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建立常驻乡村的普法宣传员队伍。二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法治建设中,要注重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发挥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传播正能量、提升精气神,弘扬真善美、贬斥假丑恶,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三是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以深化法治乡村建设为目标,以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有效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提升法律服务质量;打造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要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完善固化律师进村活动,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职业优势。3.完善乡村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作为一种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有效手段,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因此,在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必须进一步发挥村规民约在基层社会协同共治中的作用。在乡村,村规民约更能贴近地方社会的实际,是内生于乡村社会的价值形式,也更能发挥其对村民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村规民约的有效遵守有利于村民规则意识的培养,在乡村,村规民

  约有传统为依托,更贴近于村民的生活实际和环境实际,比其他形式的法律教育更加深入人心,更加能够被人信服,是在乡村最有效和最节约成本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教育的形式。村规民约是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村规民约的实践是村落社会的一种自治行为,它以一种最节约成本和更有实践效率的方式落实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的和道德要求。这些规范与国家法律中的规定是一致的,村规民约在一定意义上能促进村民对国家法律规范的遵守,对法律的落实能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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