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分规避招标的后果15篇

时间:2022-11-10 14:30:09 来源:网友投稿

拆分规避招标的后果15篇拆分规避招标的后果  关于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行为  所谓规避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各种手段和方法,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分规避招标的后果15篇,供大家参考。

拆分规避招标的后果15篇

篇一:拆分规避招标的后果

  关于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行为

  所谓规避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各种手段和方法,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容易发生规避招标的项目一是附属工程。附属工程一般比较小,建设单位容易忽视,有些单位还认为只要主体工程招标了,附属工程就不要招标的认识误区;二是在项目计划外的工程。计划外工程从一开始就没有按规定履行立项手续,所以招标投标也就无从谈起;三是施工过程中矛盾比较大的工程,建设单位为了平息矛盾,违规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当地村民。规避招标的手法一是肢解工程来进行规避招标。建设单位将造价大的单项工程肢解为各种子项工程,各子项工程的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例如在审计过程中就发现某单位将办公楼装修工程肢解为楼地面装修、吊顶等项目对外单独发包。二是“大吨小标”的方式进行招标。这种做法比较隐蔽,主要是想方设法将工程造价降低到招标限额以下,确定施工单位后,再进行项目调整,最后按实结算。在审计过程中就曾经发现某单位一开始连设计过程都没有进行,直接以一张“草图”进行议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重新进行设计,最后工程结算造价也大大超过投标限额。三是打项目的时间差来规避招标。曾经发现某单位先将操场跑道拿出来议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明确工作内容不仅仅是操场跑道同时还增加篮球场工程,当然造价也就相应的提高了。四是在信息发布上做文章,要么限制信息发布范围,要么不公开发布信息,规避公开招投标。

  五是部分施工单位多头挂靠搞围标。一家施工单位(包工头)挂靠数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拦网围标,从而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出局;在有的工程招投标中,甚至所有的投标单位均为一家挂靠,严重破坏了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

  规避招标的危害首先是扰乱了正常的建设市场的秩序,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施工企业自己上市场揽业务,再发展到今天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投资项目)参加竞标。政府建立招标投标制度就是为了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但是部分施工企业或其代理人不通过公开招标而承揽到工程项目,从而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其次,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大都是为了给个人或小集体捞取利益,这样,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就被一种特殊的利益关系所取代。这使得双方对工程质量与效益的责任约束降到最低,容易发生偷工减料、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甚至出现了业主单位与施工方串通一气,掩盖质量问题的情况。第三,容易诱发腐败。正常招标的项目都是在“阳光”下进行的,而所谓的议标项目往往是单位几个人进行的所谓评标,在工程承揽过程中关键人物就成了施工单位攻关的对象,容易导致钱权交易,产生腐败。

  

  

篇二:拆分规避招标的后果

  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精品文档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

  规避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规避招标的行为主要有:(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

  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法律之所以要求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因为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贷款或援助资金;二是因为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目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限额才需要进行强制招标,法律并不要求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所谓招标限额,是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达到的规模、标准或者价值。如果采购项目的单项合同价值低于招标限额,即使该项目在种类上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但由于其低于强制招标限额标准而无需招标。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现象:某些项目单位为了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采取拆分、肢解等方式将单项合同项目化整为零,使被拆分、肢解后的单项合同项目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

  (3)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如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性质,或者利用各种手段,提供假信息,以项目技术复杂,供应商和承包商有限为借口等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由于立法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规避招标的方法囊括无遗,有必要规定“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这样的“兜底”条款,以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使个人、组织承担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罚款必须是要式行为,处罚机关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交纳的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被罚款人以申诉和诉讼的权利。罚款不同于罚金:前者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处。根据本条规定,除限期改正外,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可以罚款是指对于违法的行为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通俗地讲,就是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

  (4)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

  纪律处分是指有关社会组织对违反其内部规定、制度的成员给予的惩罚性措施。如责任人是党员时,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警告、开除党籍等);责任人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分。纪委处分与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违反的社会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后者违反的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纪律处分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法律责任则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上述责任均为行政责任。根据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的不同,行政责任分为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国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从行政责任的形式来看,行政责任有赔偿损失、履行职务、恢复被损害的权利、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等。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处分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挽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承担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招标人及项目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人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时,必须具有责任能力。所谓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态、身体健康状况等密切相关,并因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构成上述法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主要的是故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无需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的,即使该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行为人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篇三:拆分规避招标的后果

  规避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规避招标的行为主要有:(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

  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法律之所以要求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因为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贷款或援助资金;二是因为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目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限额才需要进行强制招标,法律并不要求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所谓招标限额,是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达到的规模、标准或者价值。如果采购项目的单项合同价值低于招标限额,即使该项目在种类上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但由于其低于强制招标限额标准而无需招标。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现象:某些项目单位为了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采取拆分、肢解等方式将单项合同项目化整为零,使被拆分、肢解后的单项合同项目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

  (3)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如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性质,或者利用各种手段,提供假信息,以项目技术复杂,供应商和承包商有限为借口等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由于立法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规避招标的方法囊括无遗,有必要规定“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这样的“兜底”条款,以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使个人、组织承担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罚款必须是要式行为,处罚机关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交纳的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被罚款人以申诉和诉讼的权利。罚款不同于罚金:前者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处。根据本条规定,除限期改正外,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可以罚款是指对于违法的行为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通俗地讲,就是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4)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

  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纪律处分是指有关社会组织对违反其内部规定、制度的成员给予的惩罚性措施。如责任

  人是党员时,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警告、开除党籍等);责任人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分。纪委处分与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违反的社会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后者违反的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纪律处分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法律责任则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上述责任均为行政责任。根据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的不同,行政责任分为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国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从行政责任的形式来看,行政责任有赔偿损失、履行职务、恢复被损害的权利、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等。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处分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挽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承担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招标人及项目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人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时,必须具有责任能力。所谓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态、身体健康状况等密切相关,并因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构成上述法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主要的是故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无需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的,即使该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行为人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篇四:拆分规避招标的后果

  建设工程中规避招标行为不容忽视

  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和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化,建筑市场良性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然而,建设工程中规避招标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和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的建立,阻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分析建设工程中规避招标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部分建设单位法制意识谈薄,想方设法“规避”招标。部分建设单位总留恋计划经济时代建设工程承发包实行分配制的模式,不能适应建立法制社会的需要。一是认为,搞招投标费时费力,手续繁琐,太麻烦。特别是一些形象工程、献礼工程在时间紧、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将招投标当成影响这些工程顺利工开的羁绊。二是招投标前置手续需缴纳一定的费用。在目前建设工程资金普遍短缺的情况下,逃避缴费已成为部分建设单位规避招标的理由。三是建立社会主义大开放的建设市场系统意识不浓,地主保护主义、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小农经济思想作崇。二、体制和机制上的不完善,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招投标工作主要是靠行政手段实施管理,规避招标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中间除承发包单位体制上的原因外,招投标管理机制方面的原因不可忽视。一是管理法规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招标投标法》是一个程序法,在制定时又有一定的超前性,要求管理部门在

  

  招投标工作中实行备案管理,而与之相配套的实施办法还未完全出台,给招投标双方和管理部门在实施招投标的话动中带来了难度。二是“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招投标管理的环节多、程序复杂,管理人员能否适应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各项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加大规范管理的力度,对保证招投标活动实现公开、公平、公正起着重要的作用。

  毋庸置疑,管理工作中不规范给招投标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负面的影响,社会腐败现象又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招投标工作。招投标工作中的评标不公正、标底泄漏以及虚假招标、明招暗定、串通投标等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我国目前正处于企业改制的过渡期,大部分建设单位尚未完全改制,而私营的、规模小、资质等级不高的施工企业不断出现。在这种企业改制畸形发展的情况下,招标过程朦胧主施工管理过程中假业主与施工单位发生权钱交易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影响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声誉和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管理不严,查处不力,使规避招标的行为屡禁不止。管理不严首先表现在管理的体制不顺。按照《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建设工程施工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从报建、规划许可、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直至竣工验收备案等一系列环节的行政管理工作。但由于各地机构设置不一,造成管理上政出多门,体制不顺,使规避招标者有缝隙好钻。其次表现在管理力量的薄弱。目前,城市违法建筑工程一般由城建监察队伍实施管理,未能形成合力,抑制规避招标行为的发生。

  

  由于查处不力,使部分招标单位敢于以身试法,铤而走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建设单位,除责令改正、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但由于违规得来的利益大于处罚所带来的损失,加之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真正要查处到具体单位时,说情和打招呼的情况极为普遍,使查处工作很难落到实处。一方面,规避招标的行为屡禁不止;另一方面,查处工作举步维艰。即使查处也仅仅是给予经济处罚,罚的是国家和集体的钱,没有追究到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使规避招标的行为不断蔓延。

  我国已先后颁布实施了《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这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已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当前,我国入世在即,我们必须更新观念,完善机制,苦练内功,壮大实力,不断提高我国建筑业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

  

  

  

篇五:拆分规避招标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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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

  策略

  作者:惠洪星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9年第12期

  摘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对企业造成很大危害。在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基础上,通过建立了不拆分承诺制,加強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建立拆分项目预警机制,下发《招标预警通知单》,达到预警作用;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发挥了一定约束作用,有效杜绝了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8-0391-01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采取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采购项目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目,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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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我单位每年都接受巡视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合同和招标专项检查,在历年的检查中,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属于必查项目,是检查的重点之一,由于我单位下属单位较多,其中大部分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所以合同项目名称雷同较多,而这些合同往往在审计检查中被标注为“以规避招标为目的疑似拆分项目”,由此得出招标管理不合规或招标管理不规范的结论;(3)项目主管人员腐败风险。对招标限额以内的合同项目,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在项目主管人员手里。从理论上说,这项权利具有寻租的可能性,而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权利寻租,为实现权利寻租的利益获取,招标项目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化整为零的合同项目,孤立起来看,他就有权选择供应商,达到权利寻租的目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个别权利部门或人员的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各单位的这种通过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呢?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制定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不拆分承诺制。针对每一项合同,项目主管人员必须填写《不拆分承诺书》,并签字确认,让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知悉该项目可能存在的、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后果和企业合规管理风险。不拆分承诺制还起到了明确责任的目的,《不拆分承诺书》明确说明签字的作用是为了巡视检查、审计检查、招标专项检查使用,这就加强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审批会更加严格、仔细,更规范,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

  二是建立拆分项目预警机制。由合同管理员统计每一项合同,并按项目类别和单位进行归类,当某一项目年度累计有超过招标限额可能的,要提前通知项目负责人,下发《招标预警通知单》,明确相同合同项目已使用的额度、招标限额、剩余额度(签订非招标项目金额上限),达到预警作用,同时提醒项目负责人下次签订同类合同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三是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定期对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领导和负责人及单位进行扣罚,并以月度考核公报的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考核扣罚分支计入年度业绩中的基础分值中,并以此为影响因素之一确定年度兑现奖的发放,此外,考核结果计人人事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因素之一。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全面杜绝通过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招标管理可以得到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经营行为也将更为合法合规。

  

  

篇六:拆分规避招标的后果

  以拆分项L1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H下的同一品口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釆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U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LI,使得每个项U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釆取拆分项忖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佔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U;(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tl;(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釆购项1_|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口、油气田工程项U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LL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

  以拆分项LI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儿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口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U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H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U,可以暂停项U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H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我单位侮年都接受巡视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合同和招标专项检查,在历年的检查中,以拆分项U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属于必查项LL是检查的重点之一,山于我单位下属单位较多,其中大部分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所以合同项LI名称雷同较多,而这些合同往往在审计检查中被标注为“以规避招标为U的疑似拆分项LT,山此得岀招标管理不合规或招标管理不规范的结论;(3)项LI主管人员腐败风险。对招标限额以内的合同项LI,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在项LI主管人员手里。从理论上说,这项权利具有寻租的可能性,而招标限额以上的项H通过公开招标,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权利寻租,为实现权利寻租的利益获取,招标项U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拆分项H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化整为零的合同项LI,孤立起来看,他就有权选择供应商,达到权利寻租的U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拆分项U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个别权利部门或人员的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各单位的这种通过拆分项U方式规避招标行为呢?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制定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不拆分承诺制。针对每一项合同,项口主管人员必须填写《不拆分承

  诺书》,并签字确认「让项H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知悉该项H可能存在的、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后果和企业合规管理风险。不拆分承诺制还起到了明确责任的H的,《不拆分承诺书》明确说明签字的作用是为了巡视检查、审计检查、招标专项检查使用,这就加强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审批会更加严格、仔细,更规范,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

  二是建立拆分项LI预警机制。由合同管理员统计每一项合同,并按项U类别和单位进行归类,当某一项U年度累计有超过招标限额可能的,要提前通知项H负责人,下发《招标预警通知单》,明确相同合同项LI已使用的额度、招标限额、剩余额度(签订非招标项H金额上限),达到预警作用,同时提醒项H负责人下次签订同类合同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三是将拆分项U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定期对将拆分项U方式规避招标行为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领导和负责人及单位进行扣罚,并以月度考核公报的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考核扣罚分支计入年度业绩中的基础分值中,并以此为影响因素之一确定年度兑现奖的发放,此外,考核结果计人人事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因素之一。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全面杜绝通过拆分项LI方式规避招标行为,招标管理可以得到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经营行为也将更为合法合规。

  

  

篇七:拆分规避招标的后果

  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招标或规避招标会有什么后果在招投标活动中规定有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别,而在实践过程中有些企业不清楚是否需要进行招标或故意规避招标,从而导致应招标未招标的现象,今天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来和大家讲述下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招标或规避招标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对于前述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了具体规定。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

  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3.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根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不属于上述第1、2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4.必须招标的标准上述必须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二、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与此相对应的,如果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第六十六条,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包括:(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四、未依法招标的法律后果(一)未依法招标的情形: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3.其他违法情形。(二)未依法招标的法律后果1.责令限期改正;2.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4.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通过以上可知必须招标的项目情形以及未依法招标的法律后果,希望各位不要知法犯法,为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招标网www.okcis.cn/)

  

  

篇八:拆分规避招标的后果

  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文件

  同煤天建钢铁行政字(2015)第35号

  ★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5年修订版)

  各厂、处、室: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材料物资、备品备件采购及各类中介服务的招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同煤经经管字【2013】929号文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公司各职能部门所进行的各种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配件采购、各类中介服务招标活动适用本细则。(二)、本细则所称招标,包括工程施工、物资采购、中介服务三类项目招标活动。第三条招标原则。各类招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招标主体单位和招标管理部门应当接受招标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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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监督。招标监督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招标采购方式与组织形式第六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不招标的,可采取直接谈判方式与比选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合同。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直接谈判。项目主体单位邀请一个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谈判。比选竞争性谈判。项目主体单位邀请二个或二个以上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比选式竞争性谈判。第七条框架协议招标框架协议招标作为招标的一种创新和特有形式,分两步进行。主要适用于材料、配件招标采购。第一步通过招标,选择供应商范围,签订框架协议,协议中只约定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般不约定价格。第二步通过直接谈判和竞价方式从合格供应商范围内选取中标人并确定具体合同的数量和价格。做好框架协议招标的同时,招标主体单位必须加强对供应商合同履约质量的跟踪,并及时反馈招标委员会办公室,逐步建立“黑名单”式的淘汰机制,经过不断的优胜劣汰,提高招标采购的性价比。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内,增加合格供应商的,必须经过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考察后,根据供应商准入规定,以书面形式报董事长、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入选。第八条招标、比选、谈判规模标准(一)、工程施工

  2

  有关工程建设相关项目的,必须经工程处立项申报,并以工程处为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的责任主体单位,同一工程项目内容不得进行拆分规避招标,否则不予审核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

  1、单项工程计划(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2、单项工程计划(预算)金额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标方式,如有特殊情况可采用比选竞争性商务谈判模式,申报单位审核通过后,由招标办公室组织相关会议及程序;

  3、单项工程计划(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招标主体单位按照比选竞争性商务谈判或直接谈判的程序自行组织,招标办公室参与监督,谈判资料报采购招标办公室备案存档。

  (二)、材料配件及设备采购招标规模标准1、凡同一品种年采购量单项计划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材料配件,批次计划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普通机电设备、单体或大型设备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必须进行招标。各采购部门应充分发挥规模采购优势,最大限度采用批次集中采购方式。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在招标核准时把关。2、凡同一品种年采购金额在10-20万元(含10万元)的,由招标办公室根据主体单位上报计划金额,组织比选竞争性商务谈判、或直接商务谈判确定合同。3、达不到以上采购规模的项目,由招标主体单位组织比选竞争性商务谈判或询比价方式确定合同方式,招标办公室参与监督审核过程,商务谈判资料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存档;4、急采、特殊物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计划,说明理由,经设备处或供应处、仓储处加注意见后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由招标办公室参与、监督询比价程序,方可确定合同。(三)、原、燃、辅料及大综物料采购招标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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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类原、燃、辅料及大综物料月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招标。各采购部门应充分发挥规模采购优势,最大限度采用物料集中采购方式。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在招标核准时把关。

  2、各类原、燃、辅料及大综物料月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主体部门根据采购计划金额,组织比选竞争性商务谈判、或直接商务谈判确定合同,招标办公室参与监督审核过程并做市场询比价报表。

  3、因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生产急需等实际情况,原燃辅料及大综物料采购,按招标管理办法规定无法组织招标时,按本条规定第4、5条办法执行。

  4、各类原、燃、辅料及大综物料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对公司确定计划采购价格有较大差异时,公司相关采购、监督部门组织召开会议,制定统一采购价格,并针对市场价格变动较大的物料进行分析、研究、比选。公司成立市场价格调查组对各类物料进行市场考察。

  5、各类原、燃、辅料及大综物料、产品销售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频繁,无法采用招标形式组织采购时,由市场调查组深入市场了解实际情况,对各类原、燃、辅料及钢坯、型材等公司产品进行同时期市场价格对比分析,并书面汇总。由公司召集相关采购、销售、生产、监督部门召开会议,对市场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后统一采购价格。市场调查组成员组成由公司烧结厂、炼铁厂、炼钢厂、轧钢厂、原料处、辅料处、销售处、技术处、企划处、内审监察处、招标办产生。组成调查小组人员,具体人员可以不固定。如因采购需要增加相关介入部门,经公司相关领导核准后方可进入。每批次采销市场调查,原则上不得小于三个小组,每个小组不得少于三人共同完成。(第5条规定适用于产品销售及不具备采用招标形式组织采购的,原、燃、辅料及大综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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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介服务项目招标规模标准1、单项合同的估算费用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

  务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招标,不得采用合同拆分方式来规避招标,否则不予审核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及合同审批程序;

  2、单项合同估算费用在30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项目,由招标办公室组织竞争性商务谈判、或直接商务谈判方式确定合同。

  第九条投标人资质要求1、投标人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及境外企业在国内的合法机构;2、投标人应具备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合法的资质文件;3、投标人和/或合作方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质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重组、经营亏损状态;4、投标人和/或合作方在近三年内必须不曾在任何合同中有违约或属投标人及其分包商的原因而被终止合同。投标人和/或合作方没有中国国家有关部门所界定的腐败或欺诈行为或近三年中没有在投标、履约中违背相关纪律与保密规定;第十条重大项目招标管理重大项目招标,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招标主体单位联合招标委员会共同编制招标方案,并成立招标领导组负责组织项目招投标相关工作。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公司招标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招标主体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十一条邀请招标情形。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的,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招标委员会办公室批准通过后,可申请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合同。(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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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公开招标情形的。(四)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宜公开招标情形的。第十二条直接谈判适用下列情形(一)达不到本办法招标、比选规模标准的项目。(二)必须招标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三)潜在的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商唯一的。(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五)招标主体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六)需要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商提供工程施工、物资采购

  或者中介服务的,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七)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招标主体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

  理招标事宜。不具备以上能力的,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第十四条招标主体单位(一)本公司下达计划的执行单位或具体项目承办单位为招标主

  体单位。(二)工程招标主体单位为工程处。(三)材料配件及设备招标主体单位为设备管理处和供应处。(四)中介服务招标主体单位为项目承办单位。(五)其他招标项目招标主体单位为具体项目承办单位。第三章招标采购方式申报核准条件及要求第十五条申报程序。依照《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采购招标实施细则》,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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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对须招标或商务谈判的项目,填报《招标申请核准表》或《商务谈判申请核准表》,经申报单位分管领导与招标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招标办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编制招标文件,开始组织相关招投标或商务谈判的具体工作。涉及工程的相关项目必须经工程处立项申报,并以工程处为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的责任主体单位,否则不予审核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

  第十六条申报资料要求。(一)申报单位在申报招标或商务谈判核准表时,必须附带与申报项目有关的立项报告、概预算书、规范合理、严谨、清晰的招标技术要求、参数等,以及具体工作内容的相关要求,做为编制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重要依据。如未有上述相关要求内容,视为不具备招投标条件,不予组织招投标或商务谈判的相关工作。(二)申请招投标或商务谈判项目经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须设定项目负责人与招标办配合编制招标文件,制定统一的、规范合理的、严谨的、清晰的招标技术要求、参数等,以及具体工作内容的相关要求。如未有上述相关要求内容,视为不具备招投标条件,不予组织招投标或商务谈判的相关工作。第十七条标前会议。申报项目在发标前,招标办协调时间并组织标前会议,由招标领导组相关领导主持、申报单位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共同参与研究,确定发标项目具备规范合理的、严谨的、清晰的技术要求、参数、具体工作内容等事宜,确定最终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技术要求、参数、具体工作内容等事宜。第十八条程序终止。申请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的投标有效期内,申报单位不得随意增改申请项目中技术要求、参数、具体工作内容等,如有增改,对申报单位所申报的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按废标处理,应立即终止招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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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并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对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章招标组织机构及监审组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九条招标管理组织机构

  组长:公司总经理副组长:总会计师、工会主席、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成员单位:招标办、财务处、企划部、综合办、法律顾问处、

  经营管理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第二十条招标组织机构主要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审定本公司相关招标管理规章制度;3、指导实施各项招标活动;4、指导协调解决各类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宜。第二十一条招标组织机构组长职责1、全面负责公司各类招标工作;2、领导招标委员会对公司各类采购招标工作进行管理;3、领导重大项目招标活动。第二十二条招标组织机构副组长职责1、在招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各类招标工作的管理;2、负责招标文件、招标方案、招标申请的审查、核准;3、领导组织招标活动。第二十三条招标监审组组织机构组长:纪委副书记副组长:法律顾问处成员单位:公司纪委、法律顾问处、内审合规处第二十四条招标监审组组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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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面负责招标监督委员会的管理;2、指导招标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事项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招标监审组主要职责1、对招标进行事前监督。重点对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标专家抽选监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人员应责令招标组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或宠幸组织资格预审,及评标专家的抽选。①、未按招标有关规定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程序不规范的;②、资格预审过程中,存在有意限定、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的;③、评标专家抽选未经过监督人员现场监督,评标专家资格、人数、比例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对招标进行事中监督。重点是对开标、评标及评标结果的监督。3、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人员有权作出不得开标的决定。①、招标内容、时间、地点与招标文件或招标文件澄清内容不一致的;②、未履行招标审批程序或审批程序不规范的;③、投标文件的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致使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的;④、投标单位不足三家且未进行二次公告的;⑤、其它不符合开标条件的。4、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标专家的评标资格、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终止评标活动。①、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操纵评标,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影响公正评标的;②、不按评标办法评标,致使评标结果出现严重不公平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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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评标专家受业主或业主代表诱导、干预,故意偏袒某一投标人的;

  ④、招标项目属于“先实施、后招标”的;⑤、投标人不遵守会场纪律,严重扰乱会场秩序的;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属于活页装订的;⑦、投标人资质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⑧、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未在《法定代表授权书》上签字、盖章的;⑨、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恶意竞标等行为的;⑩、其他未响应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的。5、对评标结果进行监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投标人的预中标资格,并按预中标推荐次序依次确定预中标单位。①、围标、串标、恶意竞标的;②、没有合理的理由,“标王”排名第一的;③、评标所得分值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④、恶意投标,中标后不按时签订合同的;⑤、评标结果存在其他问题的。6、对招标进行事后监督。重点是商务谈判和标后执行情况的监督。7、对商务谈判进行监督。商务谈判应当符合公司有关程序要求;不符合商务谈判程序的,暂停商务谈判,待完善程序后再行组织。

  8、对标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人员发现中标单位不能全面履行合同、不能按合同价进行工程推进和提供设备、材料、配件以及违规转让中标项目的,要向招标监督委员会报告,由招标监督委员视情况给予警告或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请求赔偿。

  9、受理投诉举报。对招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招标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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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室要予以登记、核实、调查,并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回复的决定。10、处理违纪违规问题。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属于招标现

  场的应立即纠正或制止,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监督人员要向招标监督委员会报告,由纪委、监察处会同成员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实,视具体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人员要向招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汇报,由招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记录,备档,并上报招标委员会纪委。被记录、备档的投标单位和人员,三年内不得参与公司招投标活动。

  ①、不执行有关招投标制度、规定,存在围标、串标、恶意竞标等行为,给招投标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不服从招标组织单位和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管理,严重扰乱开评标现场,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的;

  ③、中标后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致使招标项目无法推进的;④、捏造虚假事实,对公司招标工作进行投诉、举报,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11、监督人员应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带头遵纪守法,带头执行招投标相关制度和规定,廉洁自律,秉公执纪,以实际行动维护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

  第五章招标程序第二十六条招标活动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审核招标申请;(二)、编制、审核招标方案;(三)、编制、审核招标文件;(四)、收集前期采购价或市场价,编制招标控制价;(五)、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六)、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组织资格预审;(七)、发出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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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组建评标工作组;(九)、接收投标书;(十)、开标、评标、定标;(十一)、组织技术、商务谈判;(十二)、签发中标通知书;(十三)、签定合同。第二十七条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审(一)、招标文件编制内容: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4、招标采购物资规格、型号、数量、及技术(质量要求);5、合同条款及格式;6、投标文件格式;7、投标报价要求;8、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的标准;9、评标标准和办法;10、设计图纸;11、评标标准和方法;12、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13、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14、投标辅助材料。(二)、招标文本审核1、技术文本审核招标项目技术文本必须由招标主体单位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并签字。2、商务文本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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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商务文本部分由采购招标办公室和法律顾问处审核并签字。

  3、各项审核签字完成后,招标办公室加盖“招标办公室”公章,招标主体单位方可发出招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谈判文件的编制和审核谈判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谈判邀请函;2、项目要求及谈判项目清单;3、谈判方须知;4、技术商务谈判内容;5、合同条款;6、报价文件;7、成交标准;8、谈判人递交文件格式第二十九条发布招标公告(一)招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招标条件,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单位名称、资金来源、简要技术要求以及招标人的名称等。招标项目的规模、招标范围、标段或标包的划分或数量。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或交货或服务地点。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与资格要求,包括投标人须具备资质、业绩、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等。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需提供企业所在地或项目发生地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招标文件售价。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投标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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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发布媒体。联系方式,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监督方式,公司纪委电话。(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在《山西招投标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网》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委托招标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山西招投标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网》发布。自行公开招标项目公告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三)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第三十条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应当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管理、经验、信誉、资金、设备、人员等方面的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一)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由专家组成的资格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经预审合格的,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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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合格的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并不得参加投标。(二)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由评标专家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

  审查。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三十一条现场踏勘。招标主体单位根据招标项目(主要是工

  程项目)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现场踏勘要邀请所有潜在投标人参加,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

  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要做好踏勘记录和答疑工作。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修理费项目招标(比选)。该类项目由于维

  修内容、工程量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投标人投标时除不需报价外,其它内容需按招标(比选)文件或直接商务谈判文件要求编制。

  第三十三条招标(比选)控制价(一)工程建设项目具有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的,业务单位或主体单位及部门应编制招标(比选)控制价,固定资产修理费项目不需要编制招标控制价,但必须约定计价依据。(二)招标(比选)控制价应与招标申请核准表明确的招标范围,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内容、范围、计价依据、价格调整办法相一致。(三)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比选)控制价的,其投标按废标处理。(四)物资采购招标项目,招标主体单位应进行市场询价或收集前期采购价格,作为评标和商务谈判依据。第三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委员会成员部门负责在审核招标资料时把关。(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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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

  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

  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

  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拒绝或限制向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十五条投标(一)投标人(比选申请人)应当在招标(比选)文件要求提交

  投标(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比选申请)文件密封送达开标地点。

  (二)投标文件(比选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六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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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发生下列行为的,投标无效。由招标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工作组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传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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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先施工、后招标”。(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2、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3、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4、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5、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6、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三十七条为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开标前组织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第三十八条开标(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地点。(二)招标公告一经发布,招标主体单位不得无故擅自中止开标或更改开标时间,确需中止开标或更改开标时间的,招标主体单位需编制情况说明,报招标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三)开标时,应邀请投标单位的的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参加项目的开标会。采用比选方式的,项目经理原则上必须到场,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无效。(四)开标由招标组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宣布开标纪律。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宣布本次招标项目组织结构和有关人员姓名。监审组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宣布检查结果。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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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它内容,并记录在案;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投标人代表、监审组、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束。(五)至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再次招标,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分析原因并结合项目特点重新确定招标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比选、直接谈判等方式。第三十九条评标(一)、评标工作组。每次举办招标项目,必须组建评标工作组并推举评标工作组组长,一般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的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评标专家由采购招标办公室负责。属于国家强制招标项目的,必须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属于集团公司招标项目的,从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三)、评标工作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四)、评标工作组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公平、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向招标项目领导组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五)、评标专家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技术和工艺负责程度、评标工作量的大小,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并报招标领导组同意。(六)、评标专家应当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七)、评标工作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领导组提交评标报告。其内容一般包括:1、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2、招标工作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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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开标记录;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5、无效投标说明;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10、签定合同前应处理的事宜;11、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八)评标工作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3名以内。采用综合评分法且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九)评标工作组经评审,认为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其投标。否决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专家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并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分析原因并结合项目特点重新确定招标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比选、直接谈判等方式。第四十条定标评标工作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由招标领导组在评标工作组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内确定中标人,原则上以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顺序确定中标人。第四十一条发出中标通知书(一)、公开招标项目,中标人确定后,应在与发出招标公告相同媒体上对中标单位进行公示。(二)、邀请招标项目,中标人确定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第四十二条技术、商务谈判在中标人确定后,必须组织技术、商务谈判。由招标主体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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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招标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谈判完成编写商务谈判会议纪要。

  第四十三条谈判谈判的组织形式和谈判程序比照招标程序执行。第四十四条签定合同(一)、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中标通知书要求的时间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经招标办公室审核后签字。(二)、合同签订必须与商务谈判结果一致。第四十五条对于超出招标文件(竞争性商务谈判文件)规定范围新增费用部分,招标主体单位要组织与原中标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增加费用金额较大的项目,招标主体单位必须编写情况说明,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领导审批,报招标办公室核准后组织商务谈判。第四十六条招标资料的归档管理确定中标单位后,采购招标办公室应将招标资料归档整理,归档资料如下:(一)、招标申请核准表;(二)、招标方案;(三)、招标文件审核表;(四)、招标公告及发布回执;(五)、答疑记录、现场踏勘记录;(六)、招标会签到表;(七)、开标一览表;(八)、评标专家登记表;(九)、澄清记录;(十)、评标报告;(十一)商务谈判会议纪要;(十二)、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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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第六章招标(谈判)会议纪律

  第四十七条参加招标会议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

  第四十八条招标委员会和招标监审组成员部门接到招标会议通知时,应派熟悉招投标业务和项目专业的人员准时参加会议。未去参加会议的,取消签字资格,并视同同意会议内容,不得提出异议。

  第四十九条招投标各方应廉洁自律,不得发放领取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违反规定,由招标监审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招标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招标保密纪律,开标前不得泄露潜在投标人数量及名称,评标结束前不得泄露评标专家名单及评标情况。违反规定的,由招标监审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属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第五十二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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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拆分规避招标的后果

  招标过程廉政风险点分析与风险防范

  1.引言

  在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领域引入招投标制度有效防止了过去个别权利部门和个别当权者利用手中权利在工程发包、物资采购过程中的腐败和商业贿赂行为。但随着操作模式的改变和权利的分散转移,腐败和商业贿赂现象如影随形逐渐渗透到了招投标的各个环节。事实证明,凡是有权利发生作用的地方就有可能发生腐败和商业贿赂行为,就存在廉政风险。因此,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营造风清气正的商业环境,开展招投标过程的廉政风险点分析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就显得十分必要。

  2.工程和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的突出问题

  目前虽然各企事业单位在工程发包和物资采购方面普遍采用了招标的方法,但招标工作在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商家入围,评委选取,评标定标,合同管理等方面,都程度不同地存在不规范的问题。过多的行政干预,操作程序不规范或随意简化、对投标单位审查考核不够、投标结果轻易更改等情况时有发生,大大削弱招投标机制所应有的效能。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管理单位往往对招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程序置之不理,采取如下的违规行为:①化整为零,逃避招标。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招标,将达到招标起点标准的项目或金额进行分割,使得分割后

  各部分达不到招标起点。②半招半定,只招其一。只对部分项目展开招标,其他部分则按设计变更或追加项目发给关系户或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③表面虚假招标,实际直接发包,或泄露标底,与投标单位串通投标。④招标文件不规范,文件信息不清晰、不具体,导致招标文件内容存在明显差异而缺乏可比性。⑤评标不公正,过程不公开,搞暗箱操纵,对关系户和其他投标方区别对待。⑥招标过程重要信息泄密等。

  投标单位为了中标有时可能采取以下不正当行为:①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谋求中标。②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串标、围标的现象,损害国家和招标单位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③投标单位挂靠现象严重,有些投标单位不具备要求的资质和能力,就采取借用或挂靠等方式谋求参与投标,中标后再转包或分包,获取利益。

  以上列举现象说明招标也不是包治百病,不规范的招标和不正当的竞争依然是腐败和商业贿赂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有人称之为“阳光下的罪恶”。

  3.招标过程廉政风险点分析

  招标过程包括招标计划的编报、招标方式的确定、招标文件的拟定、投标单位的入围、评标、定标、合同签订与履行等主要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廉政风险,下面做一粗浅的分析。

  3.1招标计划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的内容、设备材料的数量规格型号、概算投资、资金来源或主管部门等重要信息,是企业的商业秘密。由于招投标竞争日趋激烈,谁抢先获取这些信息,就可以开展先期公关,为以后的入围、评标、定标取得优势做好前期铺垫、为投标策略做好心理和技术准备。业主方工作人员主动透露信息以获取好处或投标方通过感情联络的方式刺探信息的可能性是有的,此阶段信息泄密是风险点之一。

  3.2该公开招标的而选择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指定入围厂家或影响入围厂家的确定,该全部招标的而选择部分招标或分解拆零规避招标,决策者选择何种招标方式和邀请谁入围只要不安规定行事就有其主观意图和心理倾向性。究其原因不外呼是要么上级部门或某个领导打过招呼、决策者有难言之隐;要么是亲朋好友有过请求,想照顾关系;要么是投标方提前或平时搞过公关,投桃报李。这种违规行为为以后环节的权利运作和不当正当竟争埋下伏笔。目的决定手段,因此招标方式的确定和入围选择就是廉政风险点。

  3.3有时在工程招标和新技术设备采购招标中,招标文件带有门槛限制、歧视性条款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件。有些门槛设定并没有科学合理性和十分的必要性,有些技术和商务条款也非具有颠覆性意义。但只要附带了这些条件就会给入围和评标带来影响。其背后的缘由是业主方有意想照顾或排斥哪一方、更有

  甚者是双方事前达成的默契。这影响了招标的公平公正、也潜伏着廉政风险。

  3.4评标是招标过程的重要环节,对招标结果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评分尺度的掌握取决于评标人的专业知识水平、现场的工作经验、是否熟悉评分规则、职业操守境界,带有不可否认的主观倾向性。谁参与评标、谁主持评标、评标结果等都是招标的机密,不可外传。这些信息泄露就会给某些投标人或其利益相关人带来可乘之机。在招标实践中泄密事件是时有发生的,倾向性打分也不是绝无仅有的。评标过程和信息保密、评标人员的管理是廉政建设的重点领域。

  3.5除上述四种情形外,从以往的审计和监察揭示的问题表明,定标过程是否民主、是否按期并严格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在中标费的收取、合同付款和工程验收等环节上也会发生行贿和受贿行为。在工程合同中签订开口合同、变更工程量、追加预算、降低某些标准,在设备材料合同中修改配置标准、减少备件数量、附带其他条件等。不廉洁行为的方式、发生区间会随着薄弱环节位移而变化。因此不能“一招了之”,要加强全过程管控。

  4.招标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净化招投标环境,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招标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一是要持之以恒地对各级领导干部和与招标工作有关人员进行廉洁从业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教育他们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教育教化工作不能时紧时松、一曝十寒,要建立起党风廉政教育的长效机制。二是要建立起招投标管理完备的制度体系,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些制度应该包括招标组织机构职能、各级人员的职责、工程物资招标范围和模式、招标程序和工作流程、评分规则、违规违纪处罚规定、保密制度、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供应商遴选和评价制度、合同和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等。三是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督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审计、监察、财务、行政的监督职能,参与招投标过程控制和定期进行专项监督检查,要制度化。四是要建立招投标全过程完善和评价考核机制。定期对招标工作进行分析评价和改进,将招标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五是要建立招投标技术和创新机制。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技术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了阳光操作的平台,开辟了技术反腐的新途径。中石化的经验值得借鉴。总公司近年来推行的物资集约化管理是管理创新的成功举措,使系统物资采购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大幅提升,有效降低了廉政风险。

  5.加强招投标全过程效能监察

  要想有效降低招投标工作的廉政风险仅靠制度和事后监察是不够的,风险防范的关键在于关口前移和过程管控,罔羊补牢

  不如江中补漏。因此必须建立和实行与招标工作同步的效能监察工作机制。借鉴各单位的有益经验大致有如下做法:

  5.1招投标活动前期相关工作的审查:①检查是否具有完善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制度;是否严格履行相关制度中对招投标工作职责的规定,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②检查在制度框架内的项目是否进行公开招标,有无将公开招标的项目拆分、规避招标的行为。③检查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或歧视性对待潜在投标人,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④检查公开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确定潜在投标人。⑤监察标底编制工作的保密情况。

  5.2招投标工作具体实施情况的审查①检查招标工作中是否执行“招标、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②检查有无虚假招标,是否存在影响评标活动公正、公平的行为;是否存在以其它方式干涉招标的行为。③检查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是否存在相互串通、以权谋私、商业贿赂等行为。

  可采用的方法效能监察的方法多种多样,最基本方法是全过程参与、进行资料分析、评价审核等。

  资料分析:资料分析是指监察部门对招投标管理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做出的各种决定、命令,发布的各种文件、工作计划以及各种账目、单据、统计报表等资料进行查阅,通过核对及分析研究来正确评价招投标管理活动。其中,监察部门对收集的数据要反复核实,必要时应请有关权威部门认证,防止出现差错。

  过程参与:监察部门为了充分保证监察对象正确履行职责,有效防止和控制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直接参与招投标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而监察部门在此过程中需要保证其监察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只是参与过程,而不能代替、包办和执行业务部门的具体工作。

  评价审核:这是指监察部门对招投标管理活动的效益、效率和效果进行审核,以评价其管理效能的方法。即对企业招投标管理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使用状况,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所达到的预期效果进行比较,进而给出评价。

  5.3突出招标、投标环节的检查和监督。在招标活动过程中,监督人员应通过检查项目审批程序、招标或谈判文件等,审查招标项目是否是公司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是否通过审批,更重要的是多渠道掌握不招标项目或谈判项目的相关信息,防止招标单位将项目以化整为零或拆分的方式,逃避招标。此外,还要检查招标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设有标底的项目,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标底在开标前保密。监督人员应通过全程参与,及时与招标人就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及时提出有效意见,对于出现的违规操作,予以当场制止。

  开标过程中,监察人员参与开标会议、宣读招投标纪律,并进行现场监督。评标过程中,当评标专家进入评标现场后,监察人员将评标纪律和保密要求作为评标工作手册内容,随评标工

  作手册一起发给每一名评标专家。同时,开标过程的保密措施和执行情况。最终定标阶段,招投标部门要将附有评标结果、评标说明及招投标书说明等信息的资料报送监察部门进行审核和备案。在具体监察中,监察人员获取招投标文件、会议记录、开标记录等有关文件资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确保招投标工作的“三公"原则。

  5.4加强招标后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招标结束后,监察部门应继续对中标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实行跟踪式的监督检查。一些企业往往比较重视招标的过程控制,却忽视了对招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在没有监督控制的情况下,随意变更招标结果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并不符合招标文件或者与招标会议上所承诺的内容不一致;合同执行情况与合同所规定的条款不一致,如交货期、数量、质量的验收及服务等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等。这导致招投标仅仅流于形式,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因此,应重视事后监督,对合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并监督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否有非法转包、分包问题,是否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在开展招投标检查效能监察工作时,应努力做到“监察一批项目,堵塞一些漏洞,完善一套制度,推进一项工作”。结合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企业的管理制度进行重新审查,关注制度的完善性、系统性,修订并完善如《三重一大事项

  决策制度》、《物资采购制度》、《工程招标制度》等一系列企业内控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规范员工从业行为,规范物资采购、工程招标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自律机制,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条件和土壤。

  6结束语

  招投标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在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领域管理的一大进步,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由于执行不到位和配套措施的不完善,仍然不能根治腐败和商业贿赂行为,招标过程的廉政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必须正视问题,认真开展廉政风险点分析,制定相应对策,完善工作机制和加强全过程管控。只要制度执行到位、风险点找准和监督到位,相信招投标这一制度法律制度一定会取得好的效果。

  

篇十:拆分规避招标的后果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采取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采购项目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目,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我单位每年都接受巡视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合同和招标专项检查,在历年的检查中,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属于必查项目,是检查的重点之一,由于我单位下属单位较多,其中大部分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所以合同项目名称雷同较多,而这些合同往往在审计检查中被标注为“以规避招标为目的疑似拆分项目”,由此得出招标管理不合规或招标管理不规范的结论;(3)项目主管人员腐败风险。对招标限额以内的合同项目,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在项目主管人员手里。从理论上说,这项权利具有寻租的可能性,而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权利寻租,为实现权利寻租的利益获取,招标项目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化整为零的合同项目,孤立起来看,他就有权选择供应商,达到权利寻租的目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个别权利部门或人员的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各单位的这种通过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呢?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制定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不拆分承诺制。针对每一项合同,项目主管人员必须填写《不拆分承诺书》,并签字确认,让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知悉该项目可能存在的、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后果和企业合规管理风险。不拆分承诺制还起到了明确责任的目的,《不拆分承诺书》明确说明签字的作用是为了巡视检查、审计检查、招标专项检查使用,这就加强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审批会更加严格、仔细,更规范,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

  二是建立拆分项目预警机制。由合同管理员统计每一项合同,并按项目类别和单位进行归类,当某一项目年度累计有超过招标限额可能的,要提前通知项目负责人,下发《招标预警通知单》,明确相同合同项目已使用的额度、招标限额、剩余额度(签订非招标项目金额上限),达到预警作用,同时提醒项目负责人下次签订同类合同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三是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定期对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领导和负责人及单位进行扣罚,并以月度考核公报的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考核扣罚分支计入年度业绩中的基础分值中,并以此为影响因素之一确定年度兑现奖的发放,此外,考核结果计人人事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因素之一。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全面杜绝通过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招标管理可以得到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经营行为也将更为合法合规。

  

  

篇十一:拆分规避招标的后果

 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采取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采购项目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目,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辨认出: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我单位每年都接受巡视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合同和招标专项检查,在历年的检查中,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属于必查项目,是检查的重点之一,由于我单位下属单位较多,其中大部分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所以合同项目名称雷同较多,而这些合同往往在审计检查中被标注为“以规避招标为目的疑似拆分项目”,由此得出招标管理不合规或招标管理不规范的结论;(3)项目主管人员腐败风险。对招标限额以内的合同项目,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在项目主管人员手里。从理论上说,这项权利具有寻租的可能性,而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权利寻租,为实现权利寻租的利益获取,招标项目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化整为零的合同项目,孤立起来看,他就有权选择供应商,达到权利寻租的目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个别权利部门或人员的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止各单位的这种通过分拆项目方式避免招标犯罪行为呢?通过多年的积极探索和课堂教学,我们制订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不拆分承诺制。针对每一项合同,项目主管人员必须填写《不拆分承诺书》,并签字确认,让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知悉该项目可能存在的、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后果和企业合规管理风险。不拆分承诺制还起到了明确责任的目的,《不拆分承诺书》明确说明签字的作用是为了巡视检查、审计检查、招标专项检查使用,这就加强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审批会更加严格、仔细,更规范,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

  二就是创建分拆项目预警机制。由合约管理员统计数据每一项合约,并按项目类别和单位展开归类,当某一项目年度总计存有少于招标限额可能将的,必须提早通告项目负责人,印发《招标预警通知单》,明晰相同合约项目已采用的额度、招标限额、余下额度(签定非招标项目金额下限),达至预警促进作用,同时告诫项目负责人下次签定同类合约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展开。

  三是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定期对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领导和负责人及单位进行扣罚,并以月度考核公报的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考核扣罚分支计入年度业绩中的基础分值中,并以此为影响因素之一确定年度兑现奖的发放,此外,考核结果计人人事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因素之一。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全面杜绝通过分拆项目方式避免招标犯罪行为,招标管理可以获得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营犯罪行为也将更为合法合规。

  

  

篇十二:拆分规避招标的后果

 规避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规避招标的行为主要有:(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

  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法律之所以要求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因为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贷款或援助资金;二是因为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目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限额才需要进行强制招标,法律并不要求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所谓招标限额,是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达到的规模、标准或者价值。如果采购项目的单项合同价值低于招标限额,即使该项目在种类上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但由于其低于强制招标限额标准而无需招标。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现象:某些项目单位为了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采取拆分、肢解等方式将单项合同项目化整为零,使被拆分、肢解后的单项合同项目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

  (3)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如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性质,或者利用各种手段,提供假信息,以项目技术复杂,供应商和承包商有限为借口等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由于立法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规避招标的方法囊括无遗,有必要规定“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这样的“兜底”条款,以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使个人、组织承担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罚款必须是要式行为,处罚机关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交纳的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被罚款人以申诉和诉讼的权利。罚款不同于罚金:前者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处。根据本条规定,除限期改正外,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可以罚款是指对于违法的行为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通俗地讲,就是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

  (4)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

  纪律处分是指有关社会组织对违反其内部规定、制度的成员给予的惩罚性措施。如责任人是党员时,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警告、开除党籍等);责任人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分。纪委处分与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违反的社会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后者违反的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纪律处分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法律责任则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上述责任均为行政责任。根据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的不同,行政责任分为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国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从行政责任的形式来看,行政责任有赔偿损失、履行职务、恢复被损害的权利、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等。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处分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挽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承担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招标人及项目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人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时,必须具有责任能力。所谓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态、身体健康状况等密切相关,并因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构成上述法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主要的是故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无需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的,即使该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行为人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篇十三:拆分规避招标的后果

 规避招标五种现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人们的招标投标意识不断增强,但仍有部分单位认识不够,执行不力,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国有投资)存在规避招标投标现象。

  容易发生规避招标的项目一般有下列几种,一是附属工程。附属工程一般比较小,建设单位容易忽视,有些单位还认为只要主体工程招标了,附属工程就不要招标的认识误区;二是在项目计划外的工程。计划外工程从一开始就没有按规定履行立项手续,所以招标投标也就无从谈起;三是施工过程中矛盾比较大的工程,建设单位为了平息矛盾,违规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当地村民。

  目前,规避招标有几种手法,一是肢解工程来进行规避招标。建设单位将造价大的单项工程肢解为各种子项工程,各子项工程的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例如在审计过程中就发现某单位将办公楼装修工程肢解为楼地面装修、吊顶等项目对外单独发包。二是大吨小标的方式进行招标。这种做法比较隐蔽,主要是想方设法将工程造价降低到招标限额以下,确定施工单位后,再进行项目调整,最后按实结算。在审计过程中就曾经发现某单位一开始连设计过程都没有进行,直接以一张草图进行议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重新进行设计,最后工程结算造价也大大超过投标限额。三是打项目的时间差来规避招标。曾经发现某单位先将操场跑道拿出来议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明确工作内容不仅仅是操场跑道同时还增加篮球场工程,当然造价也就相应的提高了。四是在信息发布上做文章,要么限制信息发布范围,要么不公开发布信息,

  规避公开招投标。五是部分施工单位多头挂靠搞围标。一家施工单位(包工头)挂靠数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拦网围标,从而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出局;在有的工程招投标中,甚至所有的投标单位均为一家挂靠,严重破坏了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

  规避招标首先是扰乱了正常的建设市场的秩序,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施工企业自己上市场揽业务,再发展到今天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投资项目)参加竞标。政府建立招标投标制度就是为了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但是部分施工企业或其代理人不通过公开招标而承揽到工程项目,从而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其次,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大都是为了给个人或小集体捞取利益,这样,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就被一种特殊的利益关系所取代。这使得双方对工程质量与效益的责任约束降到最低,容易发生偷工减料、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甚至出现了业主单位与施工方串通一气,掩盖质量问题的情况。第三,容易诱发腐败。正常招标的项目都是在阳光下进行的,而所谓的议标项目往往是单位几个人进行的所谓评标,在工程承揽过程中关键人物就成了施工单位攻关的对象,如果立场不坚定,那么就容易导致钱权交易,产生腐败。

  

  

篇十四:拆分规避招标的后果

 2022年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采取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采购项目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目,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我单位每年都接受巡视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合同和招标专项检查,在历年的检查中,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属于必查项目,是检查的重点之一,由于我单位下属单位较多,其中大部分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所以合同项目名称雷同较多,而这些合同往往在审计检查中被标注为以规避招标为目的疑似拆分项目,由此得出招标管理不合规或招标管理不规范的结论;(3)项目主管人员腐败风险。对招标限额以内的合同项目,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在项目主管人员手里。从理论上说,这项权利具有寻租的可能性,而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权利寻租,为实现权利寻租的利益获取,招标项目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化整为零的合同项目,孤立起来看,他就有权选择供应商,达到权利寻租的目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个别权利部门或人员的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各单位的这种通过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呢?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制定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不拆分承诺制。针对每一项合同,项目主管人员必须填写《不

  拆分承诺书》,并签字确认,让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知悉该项目可能存在的、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后果和企业合规管理风险。不拆分承诺制还起到了明确责任的目的,《不拆分承诺书》明确说明签字的作用是为了巡视检查、审计检查、招标专项检查使用,这就加强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审批会更加严格、仔细,更规范,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

  

  

篇十五:拆分规避招标的后果

 浅谈规避招标与合并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上述两条法律说的两个问题:拆分标段规避招标;利用标段限制投标,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说说我个人的看法:

  一、“利用标段划分规避招标”的判断(一)立项阶段拆分的判断1.同一个组织是否在短时间内进行两个或多个项目立项采购同

  类物资或服务,但在立项时不知道后续有需求的情况除外。其中:“同一个组织”一般指在公司,在未成立采购部门的公司

  也可以指在部门:“短时时间”一般指一个月内。2.同一个组织是否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扩容方式连续两次或

  多次对同一个项目进行建设,但在立项时不知道后续有需求的情况除外。

  其中:“通过扩容方式连续两次或多次”指前一期工程还没有完成验收,第二期工程就已经开始立项或建设工作;也指先买主体内容,再买配套服务的情况。

  3.“但在立项时不知道后续有需求的情况除外”在上面2条中都提到了这种情况在此条中一起来解释,客户类的项目存在此种情况比较多,比如:第一个项目立项的时候只有这些需求,但刚刚开展采购又有新客户提出类似需求,且第一个项目的客户进度要求紧迫,无法等待第二个项目完成立项后一起采购的情况。这种情况,是完成合理的,并不是法律中说的拆分行为。但这类情况在各类检查中被要求解释的概率很大,采购员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与采购材料共同归档,在后续检查中备查。(二)采购阶段拆分的判断1.标的性质及技术要求一个项目可能需要很多类物资,比如:要建一个资源池,需要采购服务器、交换机、防火墙、机架等各类设备。对于这类项目,不同的设备分为不同的标段,分别进行采购是完

  全没有问题的,而且即使同类设备,如果技术要求差异很大,也可以划分为不同的标段,比如用于计算的服务器和用于存储的服务器可以分别进行采购。但如果技术要求基本相同的设备,却分两个标段进行采购,且每个标段的采购估算金额都低于法定限额,这种应当被认为规避招标。

  在此类判断上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建议按照从严的标准来执行,能招尽招。

  2.潜在供应商的范围是否为拆分招标还可以从潜在供应商的范围上来进行判断,如果一个项目被划分为两个标段,且这两个标段潜在供应商的范围基本一致,且每个标段的采购估算金额都低于法定限额,这种情况应当被认为规避招标。3.标的关联性将可以由一个供应商提供(潜在供应商比较充足时)的项目,拆分为两个标段进行招标,且每个标段的采购估算金额都低于法定限额,这种情况应当被认为规避招标。4.非恶意(被逼的)与恶意(主观的)的初步判断采购工作很难做,甚至有的时候可以用“忠孝两难全”来形容,一方面要求必须合规,另外一方面要求高效,这个问题就像我国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差不多,尤其是在国企,体现的更为充分。所以有些时候“拆分”的后面,并不是腐败行为,而且单纯的为了高效,或者说是单纯的被客户或领导逼的,说多了都是泪,采购员们自己心中应

  该都深深有体会。非恶意的情况(被逼的),一般每次采购都会采用公开类的竞争

  性采购方式,比如:把1个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拆分成2个用公开比选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达到的效果是缩短采购用时及内控审批用时;恶意的情况(主观的),一般第一次采用公开类采购方式,甚至是公开招标,但短时间内又对本项目进行扩容,且采用非竞争性采购方式进行大批量扩容的(超过10%)。

  二、“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指将技术要求不同、潜在供应商范围不同的标的划分在同一个标段,且不允许代理商、且导致潜在供应商范围大幅缩减的,比如:

  情况1:一个项目要买A和B两类设备,其中A类设备的潜在供应商范围是甲、乙、丙、丁、戊,共5家,B类设备的潜在供应商范围是甲、己、庚、辛、壬、癸,共6家,那么这个时候将A和B合并为一个标包进行采购,潜在供应商就只剩下甲了,最终就会导致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然后根据法律规定向甲进行采购。这种情况就属于利用划分标段来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情况2:一个项目要买A和B两类设备,其中A类设备的潜在供应商范围是甲、乙、丙、丁、戊,共5家,B类设备的潜在供应商范围是甲、乙、丙、丁、癸,共5家,那么这个时候将A和B合并为一个标包进行采购,还能有4个潜在供应商,仅排除了2家,这种情况是允许的。而且,一般这种情况下戊和癸的综合能力一般会比较低,即使分开招标,这两家中标的几率也很少,合并招标对最终的

  中标人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潜在供应商比较充分(5家及以上)的情况

  下,最好的操作方式是能合并尽量合并,这样不仅能够降低整体成本,还能带来减少分工界面、降低维护难度等很多好处。

  对于一些整体技术要求比较高,或者维护要求比较高的项目,即使可能导致潜在供应商范围比较小,合并招标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但这种情况需要有第三方的技术说明材料,防止后面检查时无法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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