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19篇

时间:2022-11-10 15:50:06 来源:网友投稿

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19篇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  美国日本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利用别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青年渴望出国深造的心理通过设立各种奖学金发放留学签证放宽招生条件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19篇,供大家参考。

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19篇

篇一: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

  美国日本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利用别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青年渴望出国深造的心理通过设立各种奖学金发放留学签证放宽招生条件简化入学手续降低收费标准改进考试制度允许学余打工等手段积极吸引外国优秀学生前去留学并允许他们学成之后在当地就业以此留住人才

  国外人才引进政策的主要做法与经验借鉴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切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资源的竞争。人才资源是所有资源中最宝贵的财富,人又是生产力诸因素中最积极、最活跃的第一资源因素,因此,对人才资源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21世纪,世界各国的竞争即人才的竞争,谁拥有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资源,谁就将把握机遇取得成功。面对日益严重的人才危机,不少国家已经或正在采取“短、平、快”的人才争夺战略。引进国外人才,发展本国科技是经过各国、各地区实践证明的一种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风险小的有效方法,普遍为国际社会所采用,并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一、发达国家引进人才的主要做法(一)职业移民政策吸引各类海外人才移民是发达国家争夺发展中国家人才的最常用、最普遍、最有效的手段。在全球人才资源短缺和人才资本激烈争夺的形势下,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纷纷修改移民法规,放宽移民政策,大力吸引海外优秀人才。为吸引世界各国的优秀人才,美国政府通过职业移民政策吸引美国需要的高科技人才、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向具有特殊专业才能的人才提供便利,大开绿灯,增加一般性职业移民签证的配额数量。①。目前的移民法规定,每年以职业移民方式进入美国的总配额为14万个。这些配额又根据不同的职业和个人具备的条件划分为五大优先类别,其中前三类职业移民均对提高美国的科技、文化、经济竞争实力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二)签发居留许可,为海外人才提供便利条件1.欧盟:“蓝卡”计划2009年5月25日,欧盟成员国代表正式通过了旨在吸引外国高技术人才的“蓝卡”计划,实施“蓝卡”计划为的是填补欧盟国家专业人才不足,提升欧洲的竞争力,特别是相对于美国的竞争力。欧盟“蓝卡”实际是一种工作和居留许可证,欧盟的“蓝卡”将与美国的“绿卡”形成竞争,而且“蓝卡”相当于无限期的居留许可。“蓝卡”的有效期先是两年,包含一些附加条件。持“蓝卡”的移民的工资必须明显高于欧盟各国的最低工资标准。几年后,“蓝卡”持有者可以得到整个欧盟地区通用的无限期居留许可。在欧盟国家上学的留学生毕业后留在欧盟工作,也可以申请“蓝卡”。2.日本:第三次出入境管理基本计划和“在留卡”积极引进外国高级人才和专业人才是日本的首要目标,2005年,日本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公布《第三次出入境管理基本计划》,主要措施有:增设居留资格,增加研究活动、特定研究事业活动、特定信息处理活动、外国人教授教育活动等居留资格;延长签证滞留期限,将海外高级研究人才和外国教授的一次签证期限延长至5年;对专业技术人才发放特设的“长期出差签证”;推进日本与国外信息技术领域技术资格和考试成绩相互认证制度;简化办理居留资格发放手续、缩短审查时间、放宽多次有效短期签证的发放条件、为研究人员发放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商务旅行卡等。2009年通过的新居民基本台帐法规定在日逗留期间超过3个月的外国人,可与日本人一样向地方政府申请获得居民证,日本将向其发行居民基本卡,即“在留卡”。②(三)吸引和留住外国留学生,作为本国人才的后备力量近年来,国际教育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招收外国留学生既为教育国增加了可观的收入,又给他们提供了大量的人才资源储备。据统计,从1985年到1995年,世界发达国家接受留学生的平均增长率超过每年10%的就有日本(15.5%)、美国(13.9%)和澳大利亚(11.5%)。美国、日本、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利用别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青年渴望出国深造的心理,通过设立各种奖学金、发放留学签证、放宽招生条件、简化入学手续、降低收费标准、改进考试制度、允许学余打工等手段,积极吸引外国优秀学生前去留学,并允许他们学成之后在当地就业,以此留住人才。③(四)以优厚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聘请外国人才发达国家凭借优越的经济条件和先进的科研设备,通过高薪聘用等优厚的待遇引进外国人才到本国从事研究工作。1.美国:高薪和股票期权美国经济发达,人民的生活水平很高,美国科学家的中等收入即可达到15000美元以上,美国很多高技术公司除了给予高薪外,还视高技术人才工作的重要

  程度额外配给股票期权。由于高科技产品附加值看涨,许多公司的股票成倍甚至几十倍地涨,每天都有专家、工程师成为百万富翁。美国的企业是国外专家最多的地方,电子行业聘用的外籍科技人才占企业科技人员的16%,在59%的高技术公司里,外籍专家占了90%,计算机产业领域的博士中50%以上是外国人,在硅谷企业工作的外籍高级工程师占1/3以上。2.英国:国家科技发展白皮书和高级人才招聘计划政府通过发布国家科技发展白皮书,制定调整吸引人才策略。对8的规范化、提高管理者水平,又有利于公众办理有关手续,也是对法律规定中的公众知情权的最好体现。(二)移民部门主导,多部门分工协作发达国家吸引外国人才一般以移民局为核心部门,涉及移民、外交、劳工、安全等多个部门。如:美国成立国土安全部以前,主要有移民局、劳工部和国务院。加拿大有移民部、人力资源部和皇家骑警。移民部和人力资源部的主要职能与美国移民局、劳工部类似。显著区别是,在加拿大,签证的发放工作由移民部负责,入境后的监管由皇家骑警负责,但整个管理机制也是以移民部门为核心的。澳大利亚涉及外国人才工作的部门有移民部、社会保障部、劳工部、教育科学培训部等多个政府部门,其中起主导作用的还是移民部。(三)引进高技术、紧缺人才,限制一般劳务人员发达国家移民管理的基本目的就是对人才进行甄别,只有急需的专业人员才可以申请移民,国家限制一般性的劳务人员入境。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对外国人才进行了详细、科学的分类,并建立量化评估体系。通过对人才的科学分类和有效评估,强化了对不同人员资格的审查和管理力度,确保国家只引进需要的人才。同时通过对不同类别人员实行不同的审批标准,为国家调控人力资源的引进结构,吸引高技9术人才提供了有力的手段。如加拿大技术移民甄选标准为100分评分机制,从教育、语言、工作经验、年龄、适应能力等方面对申请人打分,达到75分的即可申请移民。另一方面,一般劳务人员要进入发达国家,难度很大。如在澳大利亚,虽然可以通过雇主提名移民的途径,但申请条件相当苛刻,要通过严格的劳动力市场测试,由权威机构认定该空缺职位确有需要到国外招聘人员,还要在全国性和地区性的报纸上同时刊登招聘广告,无人应聘后才可以提出申请。(四)政府部门和中介组织、用人单位有效配合发达国家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在引进外国人才工作中的分工非常明确,同时互相之间配合也很有效。以澳大利亚为例:移民部独家负责移民审核,垂直管理、职责明晰。同时,移民部经常主动与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了解相关业务范围内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从而为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及时提供依据。中介机构分为两类,一是政府认定的各类行业协会,在为政府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每年3月份各行业协会负责向移民部提供所需外国专业人才的条件、数量,作为移民部确定年度技术移民优先职业、配额和评分标准调整的主要依据。二是职业介绍机构,也就是猎头公司,除了在为技术移民介绍工作之外,也是移民部调查国内人才供求情况,了解对外国人才需求的重要渠道。10(五)市场调节人才资源,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发达国家主要根据市场需求决定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对引进的外国人才依法管理,享受“国民待遇”,在管理上与本地居民没有任何区别,政府一般不给予特殊照顾。如在澳洲,国家对外国人才的需求几乎完全由市场决定。政府仅从总体上把握技术移民的数量和优先顺序,规定申请移民的办法和程序,而数量和优先顺序也是根据用人单位、行业协会提供需求而汇总出来的。外国技术人才引进后,政府不提供特殊的优惠政策,也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所有在澳人员均依据法律工作和生活,享受何种待遇,如工资水平,由雇主和雇员协商决定,所有人员必须照章纳税。(六)流动人口采用身份证管理发达国家大都采用数码化的方法管理流动人口,靠身份证登记。由于发达国家的服务已经实现了均等化的水平,所以他们可以采用单一的身份证来管理流动人口,而不需要用户籍、暂住证或居住证等来限制人口流动。除了身份证外,美国政府了解公民信息的另一个渠道就是居民的社会保障记录。在美国的所有

  合法居民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卡,号码是唯一的,一个人就业、开工资、缴纳保险、缴税和获得所有的社会保障都依据这个号码,这是美国人福利保障的依据。而美国人每到一个新地方,也都要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住所变更手续,以便11社会保障部门与自己的联系不中断。

  

  

篇二: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

  沈阳市引进国外人才工作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12.12•【字号】沈政发[1990]108号•【施行日期】1990.12.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沈阳市引进国外人才工作暂行规定

  (沈政发[1990]108号1990年12月12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引进国外人才,是指聘请国外经济、科技、贸易、管理和文教等方面的专家,来我市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包括工业、商业、交通、农业、卫生、金融、基建)、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从事工作。受聘的外国专家可以是在职人员,也可以是非在职人员。

  第三条引进国外人才必须从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突出重点,有计划有目的地引进国外人才。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管理第五条市国际人才交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的引进国外智力(包括引进国外人才和选派出国培训人员)工作。下设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作为市政府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职能机构,对全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和派出实习培训人员以及其他各类外国专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编制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各单位实施计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三)负责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专项经费,对各单位使用资助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结合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情况,组织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经验交流;(五)建立国外人才资源库,负责对国外人才资料的收集、存储推荐和咨询服务工作;(六)完成国家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申请引进国外人才的单位,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引进国外人才项目申请表》。

  引进国外人才申请项目通过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后,方可列入本部门的引进国外人才年度计划。

  第七条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引进国外人才长远规划和

  年度计划,统一编制全市引进国外人才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国际人才交流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各部门的引进国外人才年度计划应于前一年的十月末之前报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每年申报一次。因特殊原因遗漏或急需的项目可随时申报。

  第九条市引进国外人才计划实行一年计划、两年滚动的实施办法。当年未完成的项目,允许延续到下一年。

  第十条引进国外人才项目批准后,外国专家来我市工作的具体手续,均由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承办。

  第十一条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聘请科技、文教、经济、管理等方面国外专家的接待计划,由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确认,报送市外事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经费第十二条引进国外人才所需经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筹集和支付。

  第十三条国家和市政府核拨的专项费用(包括外汇额度),由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统一掌握,主要用于对引进国外智力的重点资助(包括拨款及借款)、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特殊性开支。

  第十四条确需在经费上给予资助的重点项目,应按照财政部和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引进国外智力经费开支渠道和专项资助费管理办法所

  规定的资助范围,如实提出需要资助的款额(包括外汇额度),编制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费用预算,按《沈阳市引进国外智力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下达的预算指标和开支内容使用专项资助经费。项目完成后须填写《引进国外人才情况报表》,连同决策一并报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审核。

  第十六条引进国外人才资助经费,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使用标准。对违反规定的,立即抽回经费或停止拨款;对用此项经费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利益者,将给以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邀请外国学者来我市访问、进行学术交流和按照引进设备合同引进经济技术人员等,不属此项费用的资助范围。

  第四章优惠与奖励第十八条实施引进国外专家建议的科技开发项目和推广应用引进国外专家所取得的新成果项目,可优先列入市有关计划,并在资金和物资方面给予优先保证。

  第十九条使用引进国外智力发展基金的项目,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该项目实施后的新增效益中税前还贷。

  第二十条执行市引进国外智力计划所开发的新产品,经市国际人才交流办

  公室认定、市税务局批准,可享受相应的减免税照顾。

  第二十一条通过应用引进国外人才所获得的新技术,实现出口创汇后,两年内其所得外汇可全额留成,两年后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通过引进国外人才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进入技术市场进行有偿转让,并享受技术贸易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通过引进国外人才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可按市科技成果奖励的有关规定,申报科技成果奖。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我市各部门工作并做出贡献的各类外国专家给予适当的精神、物资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直接参与外国专家工作项目,成绩显著的国内工作人员也应给予适当奖励。经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批准,可在通过聘请国外人才所取得的新增效益中提取1%至2%作为奖励经费,奖励有贡献的国内科技人员。

  第五章保密第二十六条引进国外人才的保密原则是,除国家核心秘密和技术诀窍外,其他涉密事项,根据国家需要可适当放宽限制,但必须按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聘请国外专家的单位,事前应按照保密范围和密级,结合本单位情况和外国专家工作范围,制定具体的保密和保卫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工作中应严格掌握和遵守。

  第二十七条引进国外人才计划和引进方式均属内部事项,不得向外泄露。外国专家在本市工作情况亦不应擅自透露,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本人同意,不得在报刊上公开报导。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其他未列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

  沈阳市引进国外人才工作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1990.12.121990.12.12沈政发[1990]108号人力资源综合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

  正文:

  ---------------------------------------------------------------------------------------------------------------------------------------------------沈阳市引进国外人才工作暂行规定(沈政发[1990]108号1990年12月12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引进国外人才,是指聘请国外经济、科技、贸易、管理和文教等方面的专家,来我市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包括工业、商业、交通、农业、卫生、金融、基建)、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从事工作。受聘的外国专家可以是在职人员,也可以是非在职人员。第三条引进国外人才必须从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突出重点,有计划有目的地引进国外人才。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第二章管理第五条市国际人才交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的引进国外智力(包括引进国外人才和选派出国培训人员)工作。下设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作为市政府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职能机构,对全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和派出实习培训人员以及其他各类外国专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编制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各单位实施计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三)负责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专项经费,对各单位使用资助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结合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情况,组织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经验交流;(五)建立国外人才资源库,负责对国外人才资料的收集、存储推荐和咨询服务工作;(六)完成国家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申请引进国外人才的单位,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引进国外人才项目申请表》。引进国外人才申请项目通过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后,方可列入本部门的引进国外人才年度计划。第七条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引进国外人才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编制全市引进国外人才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国际人才交流领导小组审定。第八条各部门的引进国外人才年度计划应于前一年的十月末之前报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每年申报一次。因特殊原因遗漏或急需的项目可随时申报。第九条市引进国外人才计划实行一年计划、两年滚动的实施办法。当年未完成的项目,允许延续到下一年。第十条引进国外人才项目批准后,外国专家来我市工作的具体手续,均由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承办。第十一条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聘请科技、文教、经济、管理等方面国外专家的接待计划,由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确认,报送市外事办公室备案。第三章经费第十二条引进国外人才所需经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筹集和支付。第十三条国家和市政府核拨的专项费用(包括外汇额度),由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统一掌握,主要用于对引进国外智力的重点资助(包括拨款及借款)、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特殊性开支。第十四条确需在经费上给予资助的重点项目,应按照财政部和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引进国外智力经费开支渠道和专项资助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资助范围,如实提出需要资助的款额(包括外汇额度),编制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费用预算,按《沈阳市引进国外智力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办理。第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下达的预算指标和开支内容使用专项资助经费。项目完成后须填写《引进国外人才情况报表》,连同决策一并报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审核。第十六条引进国外人才资助经费,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使用标准。对违反规定的,立即抽回经费或停止拨款;对用此项经费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利益者,将给以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邀请外国学者来我市访问、进行学术交流和按照引进设备合同引进经济技术人员等,不属此项费用的资助范围。第四章优惠与奖励

  第十八条实施引进国外专家建议的科技开发项目和推广应用引进国外专家所取得的新成果项目,可优先列入市有关计划,并在资金和物资方面给予优先保证。

  第十九条使用引进国外智力发展基金的项目,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该项目实施后的新增效益中税前还贷。

  第二十条执行市引进国外智力计划所开发的新产品,经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认定、市税务局批准,可享受相应的减免税照顾。

  第二十一条通过应用引进国外人才所获得的新技术,实现出口创汇后,两年内其所得外汇可全额留成,两年后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通过引进国外人才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进入技术市场进行有偿转让,并享受技术贸易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通过引进国外人才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可按市科技成果奖励的有关规定,申报科技成果奖。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我市各部门工作并做出贡献的各类外国专家给予适当的精神、物资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直接参与外国专家工作项目,成绩显著的国内工作人员也应给予适当奖励。经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批准,可在通过聘请国外人才所取得的新增效益中提取1%至2%作为奖励经费,奖励有贡献的国内科技人员。第五章保密

  第二十六条引进国外人才的保密原则是,除国家核心秘密和技术诀窍外,其他涉密事项,根据国家需要可适当放宽限制,但必须按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聘请国外专家的单位,事前应按照保密范围和密级,结合本单位情况和外国专家工作范围,制定具体的保密和保卫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工作中应严格掌握和遵守。

  第二十七条引进国外人才计划和引进方式均属内部事项,不得向外泄露。外国专家在本市工作情况亦不应擅自透露,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本人同意,不得在报刊上公开报导。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其他未列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篇四: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

  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国务院1983.09.261983.09.26

  出入境管理,人力资源综合规定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

  正文:

  ---------------------------------------------------------------------------------------------------------------------------------------------------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3年9月26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智力以利四化建设的决定》为了做好引进人才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一、引进的范围和重点(一)引进人才是指聘请国外专家来华短期或长期参加我国的各项建设,以及安排来华定居的华侨或外籍专家参加我国建设。我国各生产、建设、科学、教育、文化、商业、金融、外贸、政法等部门都可以引进人才,当前最迫切需要引进的,则是有助于尽快提高我国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的各种专家和高级技工。他们可以是在职的人员,也可以是已经退休,但精力尚好,富有学识和经验的人员,重点是华侨和外籍华人,也要引进其他外籍人。对急需的人才要主动邀聘;对学有专长,自愿来华工作的人员,也应热忱欢迎。但所有引进的人才,都必须保证质量,并要求身体健康,对我友好。(二)引进人才要从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出发,当前应当集中力量,围绕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某些缺门学科以及急待开发的新兴科技领域,分批进行。(三)来华定居的专家,不论是华侨、外籍华人还是其他外籍人,均应尊重他们的意愿,一律来去自由。对来华定居专家的审批、工作安排、生活接待、经费开支、对外联系等各项工作,仍由劳动人事部负责办理。

  (四)引进人才的单位,应是领导班子较强,知识分子政策落实较好,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能够发挥人才作用的单位。

  各主管部门要建立督促检查制度,经常对引进人才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国家科委、国务院办公厅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外国专家局)、劳动人事部负责对归口范围内的引进人才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总结工作,组织交流经验。

  二、计划管理(五)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的引进人才计划,由国务院各综合部委组织编制,经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协调后,报中央引进国外人才领导小组批准。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引进的人才,由国家计委负责提出;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掌握消化重大引进技术需要引进的人才,由国家经委负责提出;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需要引进的人才,由国家科委和国家经委共同提出;缺门学科和新兴科技领域需要引进的人才,由国家科委会向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提出;国防科技项目需要引进的人才,由国防科工委负责提出。(六)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的项目,需要引进人才的,其计划由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组织编制、审批。各基层企事业单位要求引进的其他人才,由各单位提出计划,报国务院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政府审批。(七)引进人才计划经批准后,应统一通知我有关使领馆。其中,属于科技、管理方面的人才,由国家科委统一汇总协调后通知,属于文化、语言、金融、贸易、政法等方面的人才,由外国专家局统一汇总协调后通知;属于定居的,由劳动人事部汇总后通知。三、对外联系(八)对外联系渠道应当统一协调,防止多头联系。其中,需要我驻外使领馆去物色、邀聘的,统一由国家科委或外国专家局通知有关使领馆进行;引进人才的方式,可以是直接聘请,也可以采取双方认为方便的其他方式。聘请敏感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高级人才,由国家科委协调对外联系渠道和方式。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九)引用人才,要善于利用民间往来的渠道,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可以通过各种学会、协会和校友会等团体或以专家、学者个人名义,对外联系人选。(十)我驻外使领馆应将引进人才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负责调研驻在国家和地区管理人才的政策、办法和可供我引进的人才资源,疏通引进人才的各种渠道,注意发挥友好华人团体的作用,加强个别接触,根据我国引进人才的政策和具体计划,积极做好物色、推荐、争取和引进人才的工作。

  (十一)国务院各部门、中国科协和其他有关群众团体,各省、市、自治区,都应通过对外考察、访问、科技交流、科技合作、商务谈判和国际会议等活动,以及与国外有交往的人士,收集本行业、本系统国外专门人才的资料,特别是我国计划引进的那部分专门人才的线索,了解他们是否有来华工作的意愿等情况,建立专门档案。但不要为此专门组团出国调查。

  (十二)国家科委“中国科技交流中心”和外国专家局要建立国家一级的国外人才资源总库,集中保管国外可引进人才的资料,向各用人单位开展咨询服务、推荐人选工作。各驻外使领馆、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应将收集到的有关可引进人才的资料和线索,及时抄送中国科技交流中心和外国专家局。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委、外国专家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确定人选工作程序(十三)用人单位根据批准的引进计划,负责物色人选。对每个聘请对象,用人单位都要通过对外联系渠道和知情的同行专家,确切了解其专长、水平、经历、能否胜任将担任的任务、愿否来华工作、索取待遇报酬和健康等情况,择优确定人选。然后将聘请专家的名单、聘期、拟任职务和工资待遇等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政府审批。(十四)经批准聘请的专家,凡引进计划已告我驻外使领馆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政府直接通知有关使领馆办理签证。属于计划外追加项目的人选,仍需由国家科委或外国专家局通知驻外使领馆。同时,由用人单位向专家本人发出聘书。对方接受后即可办理各项来华手续。待工作一段时间,双方满意,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专家到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国务院各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政府报送到职通知书,同时抄送国家科委、外国专家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五、经费(十五)为了给引进人才创造必要的条件,由国家财政逐年拨出一笔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主要用作人才引进工作的活动经费、重点资助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特殊性开支等。这项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十六)聘请人才所需的费用,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项目需要聘请的人才,从有关项目费用中开支。其他人才,企业单位聘请的,从企业管理费中开支;行政、事业单位聘请的,有外事费的,在外事费中开支,无外事费的,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需要使用外汇的,可按现行办法编报用汇计划。(十七)各驻外使领馆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所需的正常费用,在使领馆经费中开支。特殊用途的经费,可提出申请,从引进人才专项费用中予以资助。六、充分发挥来华专家的作用(十八)对引进来华的专家,各用人单位要同他们积极合作,认真发挥他们的专长。对应聘来华定期

  工作的,要建立明确的责任制,严格执行聘用合同。对担任实职工作的,要使他们有职、有责、有权;担任顾问工作的,要充分发挥他们的咨询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让他们参加有关问题的决策。

  应尊重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凡合理的,都应采纳;能办到的,及时办理;不合理的或暂时办不到的,要及时说明情况,取得他们谅解。对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对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应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十九)虚心向来华专家学习,注意团结友好。用人单位要有目的地组织有才干的专业人员学习和钻研专家的技术专长或管理方法。对专家传授的知识,要注意组织好消化吸收工作。科技成果应及时整理、应用和推广、扩大受益面。各用人单位要组织和专家一起工作的专业人员,根据专家的具体情况,宣传解释我国有关方针政策,帮助他们正确地了解中国。但要贯彻自愿的原则,不要强加于人;要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二十)各用人单位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职工,深刻认识引进国外人才的重要意义,以主人翁态度,热情欢迎专家来华参加四化建设,不允许排斥、歧视他们。对那些不顾大局、不考虑影响,刁难、排斥、打击来华专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严肃处理。七、生活待遇(二十一)对应聘来华工作的专家和高级技工的生活待遇,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原则上使他们的实际收入不低于其本人在国外的水平,并要按照他们来华后的实际贡献进行必要调整。对起关键作用的急用人才,可用重金聘请。关于生活待遇和礼遇的具体办法,由外国专家局商同有关部门拟订,报请国务院审批。对应聘回国定居的专家,根据其实际业务水平,参考学历和职称,评定工资级别。并可参照其国外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给予适当的生活津贴。具体办法,由劳动人事部修订。对聘请国外退休的专家和高级技工,在华期间的食、住、医疗、交通和国际往返旅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担,并按月付给一定的生活补助。他们的家属要求自费随同来华的,要给予方便,也可酌情给予补助。(二十二)努力改善来华专家的住房条件,认真做好专家的生活接待工作。他们的住房,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可以利用现有条件较好的房舍加以改建和修缮。也可以利用条件较好的宾馆、饭店接待来华的专家。(二十三)对来华专家请保姆、幼儿入托、子女入学,其所在单位和当地教育、劳动人事部门要优先照顾,妥善解决。八、保密和安全(二十四)从国外引进人才,注意不要违反所在国的法律,尽量采用合法的形式。工作要踏踏实实,

  不可张扬,更不要公开宣传。他们在华工作期间,不要让他们在公开场合陈述自己的重要建议,尽量采取有利于他们安全的方式征询他们的意见,切勿使他们由于为我积极工作而在国外的权益蒙受伤害和损失。

  (二十五)对聘请来华工作的专家,不要因保密问题影响对他们的使用。在他们工作范围内,除国家核心机密和技术诀窍外,其他保密范围均应放宽,同时要求他们对外为我方保守机密。具体办法由国家安全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审批。

  (二十六)引进国外人才的计划、工作部署、引进渠道和各类人才的资料,属于内部机密,不得对外泄露。

  九、出入境手续(二十七)对引进来华的国外专家,主管部门应事先通知海关,以便在他们进出海关时给予方便。他们携带的行李物品,经申报清楚的,一般不要开箱查验。对于来华定居和工作一年以上的专家,携带的安家物品,包括家具、家用电器以及自用小轿车一辆,均可免税放行。具体办法,由海关部署制定。(二十八)对引进来华专家的出入境签证和旅行管理,应予放宽条件,简化手续。对在华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籍专家,国内居留证的一次有效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有些人可以给予永久居留权。对经常来华的专家,可以办理长期有效的多次出入境签证,为他们出入我国提供方便。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制定。十、其他(二十九)关于国防、军工项目引进人才的一些特殊要求问题,由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防科工委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结束——

  

  

篇五: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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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方法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战略部署,大力吸引科技前沿和产业高端的海外留学人才及外籍优秀人才来创新创业,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要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具体实施中要遵循以下根本原那么:〔一〕突出重点。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开展、重点工程和工程建立,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重点引进科研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经营管理、金融等面的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二〕重在使用。创新体制机制,搭建干事创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和气氛,有效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推进自主创新、加快国际化大都市建立中的积极作用。〔三〕特事特办。针对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不同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落实相应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特别优秀和急需的可"因人设岗"、"一人一策"。〔四〕统筹兼顾。统一规划和管理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既重视做好引进人才工作,也重视对现有已引进人才的管理和效劳。第三条实施"5211方案",即:从2009年开场,用5年左右时间,引进符合中央"千人方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20名左右;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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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我省"百人方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100名左右;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开展目标,以"五大主导产业"人才需求为重点,在高新技术产业、现代装备制造业、旅游业、现代效劳业、文化产业,以及航空航天、生物工程、新能源、新材料、金融、管理、法律等领域引进急需和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1000名左右〔以下简称"市级引进人才"〕。第二章工作体制第四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二〕发布人才引进目录;〔三〕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四〕协调解决人才引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负责"5211方案"有关日常工作。第五条成立"5211方案"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高新区、经开区、航空基地、航天基地共10个单位。联席会议采取例会式,定期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中的问题。第六条市委组织部是"5211方案"牵头抓总部门,具体职责是:〔一〕人才引进需求的收集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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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有关单位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催促检查;〔三〕引进人才评估、宣传、待遇落实及表彰奖励;〔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五〕与中央和省委衔接"千人方案"和"百人方案"有关工作。第七条各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属重点创新工程、重点实验室、重要科研机构人才引进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属院校和教育机构人才引进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属国有企业人才引进工作由市国资委牵头;"五区一港两基地"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引进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各牵头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本系统人才引进目录和工作方案,组织对推荐申报"5211方案"人选进展评审遴选,提出初步意见;〔二〕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用人单位落实引进人才工作生活待遇;〔三〕联系对口部委和省上对口厅局,及时了解本领域海外高层次人才动态信息,争取工程、人才、经费和政策支持;〔四〕建立健全符合本系统特点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机构和引进渠道,优化和完善人才引进机制;〔五〕突出行业和专业特点,组织开展人才招聘、重大工程和人才需求信息发布等活动,加强对引进人才的效劳和管理,积极支持引进人才的团队建立。第八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政策保障措施落实、人才信息库建立、跟踪方案实施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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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局重点负责人才引进网上窗口、办事窗口建立,引进人才人事关系接续、社会保险办理等工作,市卫生局、市教育局等单位负责引进人才的医疗、子女入学等待遇的落实,市委统战部、市科协等单位要积极发挥联系海外社团和学术团体的作用,为引进人才牵线搭桥。第九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所涉及的公安、工商、税务、侨务等有关市级部门,须按要求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妥善落实引进人才户籍、出入境管理、工商登记、税收等待遇。第十条用人单位〔包括市属企事业单位、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应在牵头单位和主管部门〔单位〕指导下,按照"5211方案"要求,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立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引才标准与程序第十一条"5211方案"中,"千人方案"人选按中组部等十八部委?关于印发〈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方法〉的通知?〔中组发〔2008〕28号〕规定标准确定;"百人方案"人选按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方法〉的通知?〔陕办发〔2009〕12号〕规定标准确定。"市级引进人才",应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国外知名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真才实学,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引进后在工作原那么上不少于3年,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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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掌握先进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历,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那么的创业人才;〔二〕在海外参与过重要科研或工程工程实施,在解决技术和工艺难题面取得过重要成果的专业技术人才;〔三〕有较为丰富的工程规划、工程管理、资本运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四〕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级以上管理职务,在行业有一定影响的经营管理人才;〔五〕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六〕我市急需和紧缺的其他海外高层次人才。第十二条"5211方案"中的"千人方案"和"百人方案"人选,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程序推荐上报。"市级引进人才"按以下程序推荐审批:〔一〕用人单位根据需求,物色拟引进人选,进展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二〕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完成人才引进申报书等相关资料填写,报牵头单位。〔三〕牵头单位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展评审,10个工作日提出综合评审意见,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报市委人才办。〔四〕市委人才办对推荐人选进展汇总审核,报领导小组审批。15个工作日完成有关审批手续,批复申报单位。

  

篇六: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

  青岛市引进国外人才工作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1989.01.071989.01.07

  人力资源综合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现行有效

  正文:

  ---------------------------------------------------------------------------------------------------------------------------------------------------青岛市引进国外人才工作暂行规定

  (1989年1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引进国外人才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引进国外人才是指聘请国外各类技术和管理专家到我市工业、交通、农业、商业、旅游、医药卫生、基本建设、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从事科技咨询、技术指导或担任顾问等工作。受聘专家可以是在职人员,也可以是退休后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第三条邀请国外专家、学者来青短期讲学进行一般性学术访问和交流,参加国际性会议和业务洽谈,以及根据进口设备合同来青进行安装、调试设备工作的国外专家,均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由市科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进智力办”)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编制全市引进国外人才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审定市属各部门自筹资金引进国外人才项目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计划项目;管理全市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经费。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包括行政管理公司)负责办理本地区、本系统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有关具体业务。第二章计划编制与管理第六条引进国外人才必须从各单位的实际需要出发,围绕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建设工

  程、重点技术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城市规划、开发建设,高技术和新兴科技领域,以及关键的生产工艺、技术,经营管理、经济开发等方面,有计划、有目的地引进国外专家。

  第七条引进国外人才计划实行按项目审批的办法。凡拟引进国外人才的单位应从该项目的国内外水平、预计达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单位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能力和条件等方面,认真论证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凡需申请国家资助的引进国外人才项目,须由引进单位填写《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报主管部门审查,经市引进智力办审核汇总报国家引进智力办审批。

  第九条经批准的引进国外人才计划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在执行期内需调整计划内容时,应按原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可利用各自的业务条件,开展引进国外人才工作,并依照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但实施计划时,应报市引进智力办备案。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引进国外人才所需经费,属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技攻关和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在相应的项目费用中列支;属于其它方面的项目,在聘用单位的企业管理费或事业费、外事费、行政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对经费开支确有困难的单位,国家给予适当资助(包括外汇额度)。资助的开支范围限于专家来华的往返国际旅费和专家工薪。不支付专家工薪的项目,可支付专家在青岛的食宿等费用。资助的数额不得超过以上开支范围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自有的留成外汇和调节外汇,可用于国家和市批准的引进国外人才项目,其使用范围与国家资助经费使用范围相同。

  第十四条聘用单位在执行计划前,应作出经费预算,同接待专家工作计划一并报市引进智力办。计划项目完成后,应作出经费决算报市引进智力办核准拨款。

  第十五条引进国外人才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标准。对虚报、冒领或挪作他用的,要抽回拨款,并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工作管理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引进国外人才计划下达后,聘用单位应与国外专家进一步商定有关具体的工作任务、必备的工作条件和来青岛的具体时间等事宜

  专家在青岛工作三个月以上的项目,聘用单位须与专家签订书面协议,并将复印件报市引进智力办备案。

  第十七条专家到职前,聘用单位应在工作条件(场所、设备、工具、材料等)、配合专家工作的人员、专家的生活安排等方面,作好充分准备工作,并作出详细的接待计划和工作计划报市引进智力办。

  第十八条对受聘专家的技术保密工作,按照青岛市《关于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专家工作结束后,聘用单位应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定,填写《引进国外人才情况表》,必要时写出书面总结,连同经费决算表,一并报市引进智力办。第二十条对受聘专家的奖励、授予名誉称号应经市引进智力办审核后,报有关部门批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篇七: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

  一、引进对象

  符合公司专业发展方向,提高公司科技创新的科技领军人才和技术骨干,作为公司重点技术项目的负责人、研究团队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技术带头人等。

  二、引进标准

  1、领军型人才引进标准

  根据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引进人才基本标准为: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掌握相关领域核心技术,或承担过与公司所需技术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或技术创新能力;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3、具有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4、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卓越的经营管理能力。5、熟悉电网企业基本业务,能够带动和促进本专业领域发展6、具有开阔的战略视野、较强的前瞻和预见能力,能敏锐把握本学科领域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发展态势,在相应学科和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和带动力7、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有效组织队伍承担重大科技任务,组织、推动和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2、技术骨干引进标准

  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同类企业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3.在电力技术及相关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难题;4。承担过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关的重大项目;5.在公司相关业务领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科研成果或掌握关键技术;6.具有较强的研究水平,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7。曾在国际知名或同类企业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8.公司急需的其他人才。

  三、引进渠道

  1、依托海外人脉关系引才在公司范围内开展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情况调查,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

  库和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依托企业中海外人脉资源,建立“海外人才名录”,发挥公司广大职工的自身优势,架起与海外留学组织和海外高层次人才之间沟通的桥梁纽带,增进相互情感交流,建立长期、稳固联系,并通过师生关系、同乡关系、合作伙伴关系组织海外人士开展荐才引才活动。2、搭建创新平台引才

  搭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平台,把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作为承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重要载体.3、利用国际猎头公司引才

  西方国家的猎头公司是适应世界人才流动应运而生的产物.一些专业的猎头公司掌握大量的人才资源,有规范的运作方式,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西方发

  达国家,90%以上的大企业是利用猎头公司来择取高级人才的,企业中70%以上的高级人才是通过猎头公司来调整工作的.猎头公司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既挖走我国内人才,又可向同内输送人才,只要我们掌握得好,可以为我所用。我们要解放思想,敢于利用国际猎头公司作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渠道。4、优化政策环境引才

  帮助解决海外高层次人才落户、子女教育、配偶工作、医疗保健和住房等实际问题,优化人才工作环境,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5、以高端国际会议为平台,直接引才

  公司可充分利用国际会议加强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沟通交流.通过国际会议公司一方面向海外高层次人才全面展示公司强大的综合实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参观咨询,另一方面,加大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技术水平和科研进展,为有针对性地引进人才打下基础。6、以海外技术研发机构为平台,跟踪锁定核心技术人才

  公司在有条件和实力的情况下设立海外研究中心,以此建立与国际交流合作的窗口,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国外为公司服务提供平台。海外研究中心能够发挥跟踪了解对手动态、吸收行业前沿技术、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通过研究中心,还可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建立密切的联系渠道,了解和掌握了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动态信息,增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引进程序

  1、专项办综合有关地方和部门的意见,汇总形成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工作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2、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牵头组织单位申报.

  3、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并报专项办。4、专项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审批。经工作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名单,由专项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特殊政策.5、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1)对符合国家“千人计划"条件的领军型人才,由公司引才工作小组与拟引进人选签署意向性工作协议,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报上级人才引进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

  (2)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优秀专业骨干人才,由公司引才工作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拟引进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报公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引进的由用人单位组织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3)符合国家“千人计划"条件的领军型人才,由公司统一组织申报.对国家“千人计划”以外、符合当地引进海外人才标准的,用人单位可向地方申请相关政策支持。

  (4)符合条件的海外优秀人均可以自荐的方式直接向公司海外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申报。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或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公司海外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协商有关单位按既定程序个案处理。

  四、培育

  1、入职教育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入职教育的主要形式:公司领导及有关部室领导集中授

  课、与有关领导直接访谈和交流研讨。通过教育培训,海外人才能够迅速了解法定职责、熟悉机关办公方式、办公程序、办公流程、行为守则等。2、研修培训

  结合每位引进人才的培训需求,安排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项业务培训,参加国际研讨会,定期参加高级研修班,国内外学术会议等,使海归人才熟悉工作,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尽快进入角色。3、项目制培育

  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注重吸收引进人才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标准制订、重大工程建设等工作,并在科研经费、工作条件、科研仪器设备、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支持。用项目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研发热情,并在项目中锻炼实践能力及加强对相关行业知识的了解。4、组建科研团队

  由海外高层次人才自行组建科研团队,自行选择科研方向,并全权负责科研

  项目的进展及科研费用的支配,提高其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5、契约式管理

  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签订契约合同,在合同中规定要达到的工作结果,及形成成果的时间,但并不注重科研的过程,即不限定人才工作的方式、地点,消除规章制度对人才的限制。6、职业生涯规划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担任公司中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实际需要,也可聘请引进人才担任重大专项课题、子课题技术负责人等,参与重大专项的管理工作,或根据需要为引进人才组建专门的研究机构。

  五、评价

  1、考核组织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评估组织由公司领导、技术专家、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2、考核方法

  对引进人才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年度考核,即在聘期内每年年底的常规性考核。对引进人才的常规性考核纳入职工年度考核体系,按照考核程序,结合合同中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对引进人才在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进度、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形成

  意见,考核结果报人才工作办公室备案。聘期考核,分为中期考核和期终考核。

  3、考核指标引进的科技领军人才按照公司科技领军人才考核指标进行考核,技术骨干按

  照技术专家考核标准进行考核4、考核结果的应用作为续聘或解聘、奖励、职位晋升、培育等的依据

  六、激励

  1、物质激励

  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同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费补贴等因素,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薪酬福利标准。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费补贴可参照下列标准执行:(1)住房问题,可提供一套120平米左右、便于生活和工作的住房,或给予相应水平的租房补贴。对购买住房的,可按150平米的面积标准,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市场平均房价,提供总房款50%的贷款,根据工作年限可相应减免贷款,工作满10年以上的可免除还款。(2)配偶一同回国(来华)并愿意在国内就业的,尽可能安排配偶的工作;暂无法安排或不愿工作的,按2倍于当地人均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3)协助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并参照当地国际学校的学费标准给予子女教育补贴。对不参加国内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可参照在职人员的水平标准为引进人才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对搬家的,报销搬迁费。对未搬家的,每年报销2次往返探亲机票;用人单位每引进一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公司按单位人均工资的3-5倍增加工资总额计划;属于国家“千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公司协助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特定生活待遇。(4)对不参加国内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可参照在职人员的水平标准为引进人才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对搬家的,报销搬迁费。对未搬家的,每年报销2次往返探亲机票。

  (5)属于国家“千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公司协助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特定生活待遇。

  (6)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保证不低于引进人才在国外的收入水平

  (7)为每位引进人才提供20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自主确定研究方向,组建团队,并自主使用研究经费

  2、事业激励

  (1)职位晋升充分利用公司重大科研项目,集聚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并按岗位职责要求,根据人才的能力水平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并优先聘任到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对符合条件的正高级科技人员予以长期聘任,为引进人才打造

  施展才华的事业平台.(2)帮助参评政府奖励根据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可推荐其参加国内各种学术组织,参加中国科学

  院院士(外籍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各类政府奖励评选.

  (3)帮助组建科研团队所有的引进人才必须充当学科带头人组建团队,或作为学术骨干加入团队。引进领军人才同时,将现有同研究方向的,尚未形成技术优势的青年技术人员通过引导的方式纳入团队中,采取建设研究中心或者实验室的方式整合资源,形成创新团队。引进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根据需要,在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在规定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提出调整意见;有权选用团队成员。

  (4)知识产权引进人才在公司工作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确定其权益归属,引进人才有保守公司商业机密,遵守竟业限制等法律规定的义务

  3、精神激励

  (1)颁发特聘专家证书(2)对科技创新工作由突出贡献的颁发荣誉证书(3)提供培训、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参观交流的机会

  

  

篇八: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

  天津市引进外省市人才政策说明

  篇一:天津市引进外省市人才政策说明一、引进外省市人才条件1、大本以上学历(含大本),年龄在35岁以下;2、具有大本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的'人员;3、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4、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引进人才的年龄除已有规定外,一般应在45岁以下。二、办理程序第一步:提交材料单位引进人才申请,提供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结婚证书(原

  件、复印件)。第二步:单位填表、提档填写《干部调动呈报表》(一式一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

  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审核无误后由我局对原单位开具商

  调函,持商调函回原单位提档,提档的同时由原单位出具同意调出函(由县处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

  第三步:到天津市人事局报送以下材料(1)单位引进人才申请;(2)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结婚证书(原件、复印件);(3)同意调出函(4)引进人才的档案(档案材料包括:报到证、转正定级表、技术档案,若引进人才毕业时属非统招统分类的,档案材料还要有吸收录用干部手续;(5)《干部调动呈报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第四步:领取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市人事局审核档案材料无误后开具调令(给本人两份调令和一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第五步:办理《准迁证》持其中一份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学历证件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办理《准迁证》。第六步:户口迁出

  持另外一份调令和《准迁证》回原单位调人事关系(干部介绍信台头填写:天津市人事局)、工资关系,迁户口。

  第七步:报到落户持干部介绍信、工资转移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到天津市人事局一站式服务处(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67号)报到,报到后持市人事局开具的介绍信到天津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30号)办理落户手续。最后将干部介绍信送到保税区劳动人事局存入本人档案。篇二:天津引进外省市人才程序天津市引进外省市人才政策说明一、引进外省市人才条件(具备其一即可)1、大本以上学历(含大本),年龄在35岁以下;2、具有大本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3、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4、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引进人才的年龄除已有规定外,一般应在45岁以下。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提交材料单位引进人才申请,提供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结婚证书(原件、复印件)。第二步:单位填表、提档填写《干部调动呈报表》(一式一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审核无误后由我局对原单位开具商调函,持商调函回原单位提档,提档的同时由原单位出具同意调出函(由县处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第三步:到天津市人事局报送以下材料(1)单位引进人才申请;(2)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结婚证书(原件、复印件);(3)同意调出函(4)引进人才的档案(档案材料包括:报到证、转正定级表、技术档案,若引进人才毕业时属非统招统分类的,档案材料还要有吸收录用干部手续;(5)《干部调动呈报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第四步:领取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市人事局审核档案材料无误后开具调令(给本人两份调令和一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第五步:办理《准迁证》持其中一份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学历证件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办理《准迁证》。第六步:户口迁出持另外一份调令和《准迁证》回原单位调人事关系(干部介绍信台头填写:天津市人事局)、工资关系,迁户口。第七步:报到落户持干部介绍信、工资转移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到天津市人事局一站式服务处(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67号)报到,报到后持市人事局开具的介绍信到天津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30号)办理落户手续最后将干部介绍信送到人事局存入本人档案。篇三:天津市引进外省市人才政策说明一、引进外省市人才条件(具备其一即可)1、大本以上学历(含大本),年龄在35岁以下;

  2、具有大本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4、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引进人才的年龄除已有规定外,一般应在45岁以下。二、办理程序第一步:提交材料单位引进人才申请,提供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结婚证书(原件、复印件)。第二步:单位填表、提档填写《干部调动呈报表》(一式一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审核无误后由我局对原单位开具商调函,持商调函回原单位提档,提档的同时由原单位出具同意调出函(由县处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第三步:到天津市人事局报送以下材料(1)单位引进人才申请;(2)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结婚证书(原件、复印件);(3)同意调出函

  (4)引进人才的档案(档案材料包括:报到证、转正定级表、技术档案,若引进人才毕业时属非统招统分类的,档案材料还要有吸收录用干部手续;

  (5)《干部调动呈报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第四步:领取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市人事局审核档案材料无误后开具调令(给本人两份调令和一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第五步:办理《准迁证》持其中一份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学历证件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办理《准迁证》。第六步:户口迁出持另外一份调令和《准迁证》回原单位调人事关系(干部介绍信台头填写:天津市人事局)、工资关系,迁户口。第七步:报到落户持干部介绍信、工资转移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到天津市人事局一站式服务处(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67号)报到,报到后持市人事局开具的介绍信到天津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30号)办理落户手续

  最后将干部介绍信送到人事局存入本人档案。办理人才引进的细规和程序:一、条件:正规院校本科毕业(第一原始学历);国家干部身份;35岁以下,如已婚,需夫妻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并同时办理引进;35岁以上必须具备高级职称。二、原则:未婚者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已婚人员,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如夫妻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只办理一方入津,不能带小孩;如夫妻双方或一家三口同时入津,须在津有自主户权的住房,其他条件人员入津可将户籍落入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三、人才引进办理程序:档案须先放入户籍所在地(原籍)的人才服务中心(省地市级);

  档案中必须有本科毕业生登记表、参加工作报到证、干部见习转正手续、35岁以上须有初、中、高级职称评审表;

  如已婚、全家人才引进,须提供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本市购房产权证(或合同书)原件;由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先开具《商调函》;

  持《商调函》到档案所在地商调档案,并由档案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开具《同意调出函》并加盖“×××人才服务中心”章;

  条件合格者填写《人才引进呈报表》,单位加盖公章;上报到天津市人事局,如已受理,10个工作日即可批复;本人持人事局开具的《调令》和天津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办理人事关系和户口迁移手续。附:《单位引进人才申请》(格式样本)天津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现我单位已聘用×××同志(性别、出生年月日、专业、学历、职称),该同志现人事关系在×××(单位),因工作需要,请贵单位给予办理调动手续。×××(现单位)年月日

  《同意调出函》(格式样本)天津市人事局:×××同志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我中心代理,因工作需要,本人欲调往你处,我中心同意调出。

  

  

篇九: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

  山东省关于聘请国外专家引进国外技术的若干政策规定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7.06•【字号】鲁政发[1988]97号•【施行日期】1988.07.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

  正文

  山东省关于聘请国外专家引进国外技术的若干政策规定

  (鲁政发[1988]97号1988年7月6日)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同国际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快山东经济建设步伐,山东省人民政府就聘请国外专家、引进国外技术的工作作如下政策规定:

  第一条欢迎国外各类专家(包括中高级科技专家、具有战略决策能力的管理专家)以及具有专门技能的熟练工人来山东省参加各项建设。来山东工作的国外专家(含技术工人,下同)可以是在职的,也可以是退休的。

  第二条来山东工作的国外专家,在遵守中国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帮助进行重点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以及技术政策和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论证;可以开展合作研究,兴办独资、合资企业,开发新兴科技领域和新高技术产业;也可以承包、租赁企事业单位,或受聘担任技术、管理职务。

  第三条凡来山东的国外专家,可以通过官方、半官方机构或民间组织、各种国际组织进行联系,也可以通过老师、同学、亲朋故旧等进行联系。应聘时间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长期的,更欢迎国外专家来山东定居。凡来山东定居的,均尊重本人意愿,一律来去自由,具体办法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凡与我签署书面聘请合同、协议、直接承担明确责任的国外专家,其工资待遇保证高于在国外的原有实际收入水平。我们特别急需的人才,将重金礼聘。

  国外文教专家、经济专家、应邀短期来山东工作和讲学的专家,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优安排。

  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外专家,将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对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以省政府的名义给予重奖,并授予荣誉称号。

  对推荐国外专家和提供信息资料的有功人员,也予以奖励。对来山东的国外专家,其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按税法规定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积极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充分发挥应聘专家的作用。对来山东工作的国外专家,严格执行聘用合同,凡担任实职工作的,确保其有职、有权、有责;担任顾问工作的,根据工作需要,可参与有关问题的决策。国外专家独资兴办或承包、租赁的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可以在国内外招聘,并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依法保护国外专家的合法权益。对国外专家的个人资产不实行国有

  化和征收;对国外专家的合法收入及其他利益,按照专家本人的意愿给予保密和保护。

  第七条欢迎国外专家携带技术、专利来山东创办、联办先进技术企业。这类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短期周转资金和信贷资金,经审核后优先贷放;国外专家获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这类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还可以延长三年减半交纳企业所得税,并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按照当地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八条国外专家向我省提供的先进设备,作为合资投资的,享受免征关税和产品(增值)税优惠照顾。属经批准进口的用于科研、实验和教学的仪器设备及化学试剂,免征进口环节的产品税、增值税和关税。其携带、托运、邮寄、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交通工具、科学仪器、办公用品(在合理范围内)和图书资料等,凭“引进国外专家证明书”免征关税。

  凡列入我方技贸结合计划的项目,所需进口的成套散件,其进口关税均按零部件税率计征。

  应聘专家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海关禁止或限制的物品外,凡申报清楚的,一般不予开箱查验。

  第九条应聘来山东工作的国外专家,其工资、津贴、住房、医疗、子女升学、就业、探亲旅游及外汇兑换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优照顾、妥善安排。

  第十条简化签证手续,放宽出入境条件。对在山东工作一年以上的国外专家,居留证一次有效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有的可以给予永久居留权;对经常来山东

  的专家,可以办理长期有效的多次出入境签证。

  第十一条应聘来山东的国外专家可与政府领导直接对话。在山东工作期间,如遇到我方有违约行为和其他难以解决的困难,均可通过各种方式,请求所在地政府有关领导帮助,也可直接请求省政府分管省长帮助。对专家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和问题,各级政府及时予以答复和解决,并确保有关政策兑现落实。

  第十二条上述各条款适用于应聘来山东工作的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台专家。

  我省聘请国外专家、引进国外技术工作的有关事宜,由山东省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山东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篇十: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

  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通过自荐或第三方推荐的方式直接向引才专项办申报由引才工作协调凹竿廓披包纺掖湖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玫湖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鄂办发200935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湖北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5文件精神我省将组织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

  湖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鄂办发[2009]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湖北,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5号)和《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组发[2008]28号)等文件精神,我省将组织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为保证“百人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百人计划”的基本目标:

  用5—10年左右时间,重点围绕我省优先发展的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材料、农产品加工、现代物流等领域,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专项、重点实验室、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开发区等,引进200名左右我省紧缺的高层次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其中创业人才不低于50%),为把湖北建成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从2009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先期重点引进1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条实施“百人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按需引进。“百人计划”紧密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点引进具有国际水准、国内领先、我省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对于湖北省所急需的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领军人才,采取特殊政策措施,成熟一个、引进一个。

  (二)以人为本,发挥作用。依托我省重点发展领域,为引进的海外人才搭建事业平台,营造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环境,帮助引进的海外人才干成事、干大事,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三)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业内认同的评价作用和政府的推动作用,建立统筹协调、分工负责、注重实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引才工作合力。

  第四条“百人计划”要与我省目前实施的“湖北省重点产业创新团

  队”、“长江学者”计划、“楚天学者”计划、“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等人才工程项目相结合,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作为湖北省特聘专家,享受为其提供的相应工作条件、特殊生活待遇和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引才标准第六条引进的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创业人才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职业道德记录,引进后每年在湖北省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或所在国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在湖北省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创办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符合湖北省产业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实施产业化的创业人才;

  (四)湖北省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章引才程序第七条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设置岗位、制定计划。用人单位要设置引才岗位,明确岗位要求,相关部门征集汇总人才需求信息,制定年度引才计划,编制引才目录。

  (二)物色人选、洽谈对接。用人单位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与海外人才的联系,面向海外自主招聘人才。要千方百计拓宽引才渠道。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加强与境外人力市场、猎头机构和驻外机构的联系,及时发布人才需求信息,为用人单位引才提供公共服务。湖北省留学人员联谊会要加强与海外留学社团的联系,创造条件建立海外引才联络机构,建立湖北省海外引才专用网站。根据需要可以组团到海外招聘人才。

  (三)推荐申报、组织评审。各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达成初步意向后,向有关部门提出引才申请,由有关部门组织专门评审小组对拟引进的人选进行专业评审认定,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湖北省海外人才引进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由湖北省海外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向用人单位下达同意引进通知书,并将引进人才纳入“百人计划”管理服务。

  (四)办理手续、落实待遇。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引进协议和工作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待遇,提供相应工作条件。湖北省人才中心设立引进海外人才综合服务窗口,为办理引才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第八条鼓励通过师承关系、同学同事关系、合作伙伴关系,以才引才。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通过自荐或第三方推荐的方式,直接向引才专项办申报,由引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用人单位自主引进的人才,经过申报评审后,也可纳入“百人计划”人选,作为湖北省特聘专家。

  第四章服务和管理第九条搭建工作平台。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重点骨干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结合我省重大发展战略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实施以项目引才和以岗位引才相结合,为引进海外人才提供工作平台。要制定特殊政策,为海外引进人才在担任单位中高层以上管理人员,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申请科技资金、创新创业、决策咨询等方面提供良好条件。

  第十条落实相应经济待遇。设立湖北省引进海外人才专项资金,对引进人才给予资助。研究制定引进人才科研项目和创业活动的资金支持政策,鼓励创新、扶持创业、支持发展。

  第十一条特定生活待遇。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居留、出入境、落户、薪酬、税收、保险、医疗、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制定特殊政策,协调解决引进人才的后顾之忧。

  第十二条引进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省级有关部门要优先推荐其享受国家、省相关荣誉称号,协助推荐其申报两院院士人选;对做出突出业绩和重要贡献的海外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

  选“湖北省创新创业杰出人才奖”。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由主管部门向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可超编引进,逐步自然减员消化解决超编问题;专业技术岗位已满的,可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特聘岗位,聘任后享受相同岗位人员待遇。

  第十四条建立引进人才专门档案,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

  第十五条对引进人才的绩效考评工作,按国际惯例进行评价,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园区(开发区)提出意见,经相关程序,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建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外侨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省海外人才引进工作协调小组,并设立专项办公室(设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海外人才引进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百人计划”,协调解决引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事部门要重点负责协调有关政策待遇的研究制定,办理相关手续;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负责落实有关政策待遇;引进人才单位要负责提供有关工作条件、落实相关待遇和做好日常服务。

  第十八条各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省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牵头;大中型企业人才引进工作由省国资委牵头;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人才引进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牵头;以高新技术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引进创业人才的工作由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市州和省直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海外人才引进工作的具体规定,并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人才引进工作。

  

  

篇十一: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一、引进对象

  符合公司专业发展方向,提高公司科技创新的科技领军人才和技术骨干,作为公司重点技术项目的负责人、研究团队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技术带头人等。

  二、引进标准1、领军型人才引进标准

  根据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引进人才基本标准为: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掌握相关领域核心技术,或承担过与公司所需技术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或技术创新能力;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3、具有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4、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卓越的经营管理能力。5、熟悉电网企业基本业务,能够带动和促进本专业领域发展

  6、具有开阔的战略视野、较强的前瞻和预见能力,能敏锐把握本学科领域国家

  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发展态势,在相应学科和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和带动力7、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有效组织队伍承担重大科技任务,组织、推动和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2、技术骨干引进标准

  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2.在国际同类企业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3.在电力技术及相关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难题;4.承担过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关的重大项目;5.在公司相关业务领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科研成果或掌握关键技术;6.具有较强的研究水平,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7.曾在国际知名或同类企业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8.公司急需的其他人才。

  三、引进渠道

  1、依托海外人脉关系引才在公司范围内开展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情况调查,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和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依托企业中海外人脉资源,“海外人才名录”建立,发挥公司广大职工的自身优势,架起与海外留学组织和海外高层次人才之间沟通的桥梁纽带,增进相互情感交流,建立长期、稳固联系,并通过师生关系、同乡关系、合作伙伴关系组织海外人士开展荐才引才活动。2、搭建创新平台引才搭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平台,把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作为承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重要载体。3、利用国际猎头公司引才西方国家的猎头公司是适应世界人才流动应运而生的产物。一些专业的猎头公司掌握大量的人才资源,有规范的运作方式,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西方发

  达国家,90%以上的大企业是利用猎头公司来择取高级人才的,企业中70%以上的高级人才是通过猎头公司来调整工作的。猎头公司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既挖走我国内人才,又可向同内输送人才,只要我们掌握得好,可以为我所用。我们要解放思想,敢于利用国际猎头公司作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渠道。4、优化政策环境引才帮助解决海外高层次人才落户、子女教育、配偶工作、医疗保健和住房等实际问题,优化人才工作环境,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5、以高端国际会议为平台,直接引才公司可充分利用国际会议加强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沟通交流。通过国际会议公司一方面向海外高层次人才全面展示公司强大的综合实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参观咨询,另一方面,加大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技术水平和科研进展,为有针对性地引进人才打下基础。6、以海外技术研发机构为平台,跟踪锁定核心技术人才公司在有条件和实力的情况下设立海外研究中心,以此建立与国际交流合作的窗口,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国外为公司服务提供平台。海外研究中心能够发挥跟踪了解对手动态、吸收行业前沿技术、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通过研究中心,还可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建立密切的联系渠道,了解和掌握了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动态信息,增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引进程序

  1、专项办综合有关地方和部门的意见,汇总形成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工作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2、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牵头组织单位申报。3、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并报专项办。4、专项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审批。经工作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名单,由专项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特殊政策。5、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1)对符合国家“千人计划”条件的领军型人才,由公司引才工作小组与拟引进人选签署意向性工作协议,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报上级人才引进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2)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优秀专业骨干人才,由公司引才工作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拟引进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报公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引进的由用人单位组织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3)符合国家“千人计划”条件的领军型人才,由公司统一组织申报。对国家“千人计划”以外、符合当地引进海外人才标准的,用人单位可向地方申请相关政策支持。(4)符合条件的海外优秀人均可以自荐的方式直接向公司海外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申报。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或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公司海外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协商有关单位按既定程序个案处理。

  四、培育

  1、入职教育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入职教育的主要形式:公司领导及有关部室领导集中授课、与有关领导直接访谈和交流研讨。通过教育培训,海外人才能够迅速了解法定职责、熟悉机关办公方式、办公程序、办公流程、行为守则等。2、研修培训结合每位引进人才的培训需求,安排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项业务培训,参加国际研讨会,定期参加高级研修班,国内外学术会议等,使海归人才熟悉工作,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尽快进入角色。3、项目制培育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注重吸收引进人才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标准制订、重大工程建设等工作,并在科研经费、工作条件、科研仪器设备、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支持。用项目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研发热情,并在项目中锻炼实践能力及加强对相关行业知识的了解。4、组建科研团队由海外高层次人才自行组建科研团队,自行选择科研方向,并全权负责科研

  项目的进展及科研费用的支配,提高其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5、契约式管理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签订契约合同,在合同中规定要达到的工作结果,及形成成果的时间,但并不注重科研的过程,即不限定人才工作的方式、地点,消除规章制度对人才的限制。6、职业生涯规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担任公司中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实际需要,也可聘请引进人才担任重大专项课题、子课题技术负责人等,参与重大专项的管理工作,或根据需要为引进人才组建专门的研究机构。

  五、评价

  1、考核组织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评估组织由公司领导、技术专家、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2、考核方法对引进人才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年度考核,即在聘期内每年年底的常规性考核。对引进人才的常规性考核纳入职工年度考核体系,按照考核程序,结合合同中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对引进人才在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进度、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形成意见,考核结果报人才工作办公室备案。聘期考核,分为中期考核和期终考核。3、考核指标引进的科技领军人才按照公司科技领军人才考核指标进行考核,技术骨干按照技术专家考核标准进行考核4、考核结果的应用作为续聘或解聘、奖励、职位晋升、培育等的依据

  六、激励1、物质激励

  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同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费补贴等因素,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薪酬福利标准。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费补贴可参照下列标准执行:(1)住房问题,可提供一套120平米左右、便于生活和工作的住房,或给予相应水平的租房补贴。对购买住房的,可按150平米的面积标准,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市场平均房价,提供总房款50%的贷款,根据工作年限可相应减免贷款,工作满10年以上的可免除还款。(2)配偶一同回国(来华)并愿意在国内就业的,尽可能安排配偶的工作;暂无法安排或不愿工作的,按2倍于当地人均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3)协助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并参照当地国际学校的学费标准给予子女教育补贴。对不参加国内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可参照在职人员的水平标准为引进人才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对搬家的,报销搬迁费。对未搬家的,每年报销2次往返探亲机票;用人单位每引进一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公司按单位人均工资的3-5倍增加工资总额计划;属于国家“千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公司协助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特定生活待遇。(4)对不参加国内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可参照在职人员的水平标准为引进人才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对搬家的,报销搬迁费。对未搬家的,每年报销2次往返探亲机票。(5)属于国家“千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公司协助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特定生活待遇。(6)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保证不低于引进人才在国外的收入水平(7)为每位引进人才提供20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自主确定研究方向,组建团队,并自主使用研究经费

  2、事业激励

  (1)职位晋升充分利用公司重大科研项目,集聚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并按岗位职责要求,根据人才的能力水平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并优先聘任到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对符合条件的正高级科技人员予以长期聘任,为引进人才打造

  施展才华的事业平台。(2)帮助参评政府奖励根据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可推荐其参加国内各种学术组织,参加中国科学院院士(外籍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各类政府奖励评选。(3)帮助组建科研团队所有的引进人才必须充当学科带头人组建团队,或作为学术骨干加入团队。引进领军人才同时,将现有同研究方向的,尚未形成技术优势的青年技术人员通过引导的方式纳入团队中,采取建设研究中心或者实验室的方式整合资源,形成创新团队。引进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根据需要,在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在规定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提出调整意见;有权选用团队成员。

  (4)知识产权引进人才在公司工作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确定其权益归属,引进人才有保守公司商业机密,遵守竟业限制等法律规定的义务

  3、精神激励

  (1)颁发特聘专家证书(2)对科技创新工作由突出贡献的颁发荣誉证书(3)提供培训、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参观交流的机会

  

  

篇十二: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

 引进外国人才政策:严峻形势、重大挑战和未来发展

  China’sPolicyonIntroducingHighSkilledForeigners:SevereSituation,BigChallengesandFutureExploration

  作者:刘国福[1]

  LiuGuofu

  作者机构:[1]北京理工大学,北京100081

  出版物: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8年第4期

  摘要:外国人才是我国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之一,应规模越来越大,构成越来越合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世界延续着人才国际迁徙的趋势,我国引进外国人才出现了来华外国专家、回国留学人员质量需要提升等严峻复杂形势。引进外国人才政策面临着没有以国际移民定位外国人才等重大挑战。应对面临的重大挑战,要主动顺应世界人才国际迁徙趋势,健全有关政策的定位、体系和内容,构建有国际竞争力的制度、机制和体制。

  页码:21-26页

  主题词:外国人才;国际移民;外国人;华人

  

篇十三: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

 第一篇:天津市引进外省市人才政策说明

  天津市引进外省市人才政策说明一、引进外省市人才条件(具备其一即可)1、大本以上学历(含大本),年龄在35岁以下;2、具有大本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3、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4、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引进人才的年龄除已有规定外,一般应在45岁以下。二、办理程序第一步:提交材料单位引进人才申请,提供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结婚证书(原件、复印件)。第二步:单位填表、提档填写《干部调动呈报表》(一式一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审核无误后由我局对原单位开具商调函,持商调函回原单位提档,提档的同时由原单位出具同意调出函(由县处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第三步:到天津市人事局报送以下材料(1)单位引进人才申请;(2)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结婚证书(原件、复印件);(3)同意调出函(4)引进人才的档案(档案材料包括:报到证、转正定级表、技术档案,若引进人才毕业时属非统招统分类的,档案材料还要有吸收录用干部手续;(5)《干部调动呈报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第四步:领取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市人事局审核档案材料无误后开具调令(给本人两份调令和一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第五步:办理《准迁证》

  持其中一份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学历证件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办理《准迁证》。

  第六步:户口迁出

  持另外一份调令和《准迁证》回原单位调人事关系(干部介绍信台头填写:天津市人事局)、工资关系,迁户口。

  第七步:报到落户

  持干部介绍信、工资转移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到天津市人事局一站式服务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67号)报到,报到后持市人事局开具的介绍信到天津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30号)办理落户手续

  最后将干部介绍信送到人事局存入本人档案。

  办理人才引进的细规和程序:

  一、条件:

  正规院校本科毕业(第一原始学历);国家干部身份;

  35岁以下,如已婚,需夫妻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并同时办理引进;35岁以上必须具备高级职称。二、原则:

  未婚者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即可;

  已婚人员,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如夫妻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只办理一方入津,不能带小孩;如夫妻双方或一家三口同时入津,须在津有自主户权的住房,其他条件人员入津可将户籍落入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

  三、人才引进办理程序:

  档案须先放入户籍所在地(原籍)的人才服务中心(省地市级);档案中必须有本科毕业生登记表、参加工作报到证、干部见习转正手续、35岁以上须有初、中、高级职称评审表;

  如已婚、全家人才引进,须提供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本市购房产权证(或合同书)原件;由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先开具《商调函》;

  持《商调函》到档案所在地商调档案,并由档案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开具《同意调出函》并加盖“×××人才服务中心”章;

  条件合格者填写《人才引进呈报表》,单位加盖公章;上报到天津市人事局,如已受理,10个工作日即可批复;本人持人事局开具的《调令》和天津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办理人事关系和户口迁移手续。附:《单位引进人才申请》(格式样本)天津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现我单位已聘用×××同志(性别、出生年月日、专业、学历、职称),该同志现人事关系在×××(单位),因工作需要,请贵单位给予办理调动手续。×××(现单位)年月日《同意调出函》(格式样本)天津市人事局:×××同志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我中心代理,因工作需要,本人欲调往你处,我中心同意调出。

  第二篇:人才引进政策

  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首都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进步,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申请引进人才的单位应优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吸纳所需各类人才。对于本市紧缺的人才,方可办理引进或《北京市工作寄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寄住证》)。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可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3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可申请办理《工作寄住证》:(一)具有学士学位且成绩突出者;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三)在国外获得学士学位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学人员。

  第六条持《工作寄住证》者,不再办理户口《暂住证》,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寄住证》须盖?quot;北京市工作寄住证专用章",有效期限为两年,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工作寄住证》自然失效。持《工作寄住证》工作满三年者,可由用人单位推荐,经主管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批准,办理调京手续。

  因中止、解除聘用合同或办理调京手续后,用人单位要立即收回其《工作寄住证》,交市人事局注销。

  第七条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办理程序:

  办理人才引进和《工作寄住证》手续,一般应由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向其所在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由区、县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市属高新技术企业由其主管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的企业也可由市试验区管委会审核后报送市人事局审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也可由市对外经贸委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篇十四: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

 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3.09.26•【文号】•【施行日期】1983.09.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1983年9月26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智力以利四化建设的决定》为了做好引进人才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引进的范围和重点(一)引进人才是指聘请国外专家来华短期或长期参加我国的各项建设,以及安排来华定居的华侨或外籍专家参加我国建设。我国各生产、建设、科学、教育、文化、商业、金融、外贸、政法等部门都可以引进人才,当前最迫切需要引进的,则是有助于尽快提高我国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的各种专家和高级技工。他们可以是在职的人员,也可以是已经退休,但精力尚好,富有学识和经验的人员,重点是华侨和外籍华人,也要引进其他外籍人。对急需的人才要主动邀聘;对学有专长,自愿来华工作的人员,也应热忱欢迎。但所有引进的人才,都必须保证质量,并要求身体健康,对我友好。(二)引进人才要从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出发,当前应当集中力量,围绕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

  目和某些缺门学科以及急待开发的新兴科技领域,分批进行。(三)来华定居的专家,不论是华侨、外籍华人还是其他外籍人,均应尊重他

  们的意愿,一律来去自由。对来华定居专家的审批、工作安排、生活接待、经费开支、对外联系等各项工作,仍由劳动人事部负责办理。

  (四)引进人才的单位,应是领导班子较强,知识分子政策落实较好,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能够发挥人才作用的单位。

  各主管部门要建立督促检查制度,经常对引进人才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国家科委、国务院办公厅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外国专家局)、劳动人事部负责对归口范围内的引进人才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总结工作,组织交流经验。

  二、计划管理(五)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的引进人才计划,由国务院各综合部委组织编制,经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协调后,报中央引进国外人才领导小组批准。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引进的人才,由国家计委负责提出;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掌握消化重大引进技术需要引进的人才,由国家经委负责提出;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需要引进的人才,由国家科委和国家经委共同提出;缺门学科和新兴科技领域需要引进的人才,由国家科委会向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提出;国防科技项目需要引进的人才,由国防科工委负责提出。(六)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的项目,需要引进人才的,其计划由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组织编制、审批。各基层企事业单位要求引进的其他人才,由各单位提出计划,报国务院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政府审批。

  (七)引进人才计划经批准后,应统一通知我有关使领馆。其中,属于科技、管理方面的人才,由国家科委统一汇总协调后通知,属于文化、语言、金融、贸易、政法等方面的人才,由外国专家局统一汇总协调后通知;属于定居的,由劳动人事部汇总后通知。

  三、对外联系(八)对外联系渠道应当统一协调,防止多头联系。其中,需要我驻外使领馆去物色、邀聘的,统一由国家科委或外国专家局通知有关使领馆进行;引进人才的方式,可以是直接聘请,也可以采取双方认为方便的其他方式。聘请敏感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高级人才,由国家科委协调对外联系渠道和方式。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九)引用人才,要善于利用民间往来的渠道,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可以通过各种学会、协会和校友会等团体或以专家、学者个人名义,对外联系人选。(十)我驻外使领馆应将引进人才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负责调研驻在国家和地区管理人才的政策、办法和可供我引进的人才资源,疏通引进人才的各种渠道,注意发挥友好华人团体的作用,加强个别接触,根据我国引进人才的政策和具体计划,积极做好物色、推荐、争取和引进人才的工作。(十一)国务院各部门、中国科协和其他有关群众团体,各省、市、自治区,都应通过对外考察、访问、科技交流、科技合作、商务谈判和国际会议等活动,以及与国外有交往的人士,收集本行业、本系统国外专门人才的资料,特别是我国计划引进的那部分专门人才的线索,了解他们是否有来华工作的意愿等情况,建立专门档案。但不要为此专门组团出国调查。(十二)国家科委“中国科技交流中心”和外国专家局要建立国家一级的国外人才资源总库,集中保管国外可引进人才的资料,向各用人单位开展咨询服务、推荐人选工作。各驻外使领馆、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应将收集到的有关可引进

  人才的资料和线索,及时抄送中国科技交流中心和外国专家局。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委、外国专家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确定人选工作程序(十三)用人单位根据批准的引进计划,负责物色人选。对每个聘请对象,用人单位都要通过对外联系渠道和知情的同行专家,确切了解其专长、水平、经历、能否胜任将担任的任务、愿否来华工作、索取待遇报酬和健康等情况,择优确定人选。然后将聘请专家的名单、聘期、拟任职务和工资待遇等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政府审批。(十四)经批准聘请的专家,凡引进计划已告我驻外使领馆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政府直接通知有关使领馆办理签证。属于计划外追加项目的人选,仍需由国家科委或外国专家局通知驻外使领馆。同时,由用人单位向专家本人发出聘书。对方接受后即可办理各项来华手续。待工作一段时间,双方满意,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专家到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国务院各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政府报送到职通知书,同时抄送国家科委、外国专家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五、经费(十五)为了给引进人才创造必要的条件,由国家财政逐年拨出一笔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主要用作人才引进工作的活动经费、重点资助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特殊性开支等。这项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十六)聘请人才所需的费用,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项目需要聘请的人才,从有关项目费用中开支。其他人才,企业单位聘请的,从企业管理费中开支;行政、事业单位聘请的,有外事费的,在外事费中开支,无外事费的,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需要使用外汇的,可按现行办法编报用汇计划。

  (十七)各驻外使领馆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所需的正常费用,在使领馆经费中开支。特殊用途的经费,可提出申请,从引进人才专项费用中予以资助。

  六、充分发挥来华专家的作用(十八)对引进来华的专家,各用人单位要同他们积极合作,认真发挥他们的专长。对应聘来华定期工作的,要建立明确的责任制,严格执行聘用合同。对担任实职工作的,要使他们有职、有责、有权;担任顾问工作的,要充分发挥他们的咨询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让他们参加有关问题的决策。应尊重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凡合理的,都应采纳;能办到的,及时办理;不合理的或暂时办不到的,要及时说明情况,取得他们谅解。对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应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十九)虚心向来华专家学习,注意团结友好。用人单位要有目的地组织有才干的专业人员学习和钻研专家的技术专长或管理方法。对专家传授的知识,要注意组织好消化吸收工作。科技成果应及时整理、应用和推广、扩大受益面。各用人单位要组织和专家一起工作的专业人员,根据专家的具体情况,宣传解释我国有关方针政策,帮助他们正确地了解中国。但要贯彻自愿的原则,不要强加于人;要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二十)各用人单位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职工,深刻认识引进国外人才的重要意义,以主人翁态度,热情欢迎专家来华参加四化建设,不允许排斥、歧视他们。对那些不顾大局、不考虑影响,刁难、排斥、打击来华专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严肃处理。七、生活待遇(二十一)对应聘来华工作的专家和高级技工的生活待遇,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原则上使他们的实际收入不低于其本人在国外的水平,并要按照他们来

  华后的实际贡献进行必要调整。对起关键作用的急用人才,可用重金聘请。关于生活待遇和礼遇的具体办法,由外国专家局商同有关部门拟订,报请国务院审批。

  对应聘回国定居的专家,根据其实际业务水平,参考学历和职称,评定工资级别。并可参照其国外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给予适当的生活津贴。具体办法,由劳动人事部修订。

  对聘请国外退休的专家和高级技工,在华期间的食、住、医疗、交通和国际往返旅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担,并按月付给一定的生活补助。他们的家属要求自费随同来华的,要给予方便,也可酌情给予补助。

  (二十二)努力改善来华专家的住房条件,认真做好专家的生活接待工作。他们的住房,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可以利用现有条件较好的房舍加以改建和修缮。也可以利用条件较好的宾馆、饭店接待来华的专家。

  (二十三)对来华专家请保姆、幼儿入托、子女入学,其所在单位和当地教育、劳动人事部门要优先照顾,妥善解决。

  八、保密和安全(二十四)从国外引进人才,注意不要违反所在国的法律,尽量采用合法的形式。工作要踏踏实实,不可张扬,更不要公开宣传。他们在华工作期间,不要让他们在公开场合陈述自己的重要建议,尽量采取有利于他们安全的方式征询他们的意见,切勿使他们由于为我积极工作而在国外的权益蒙受伤害和损失。(二十五)对聘请来华工作的专家,不要因保密问题影响对他们的使用。在他们工作范围内,除国家核心机密和技术诀窍外,其他保密范围均应放宽,同时要求他们对外为我方保守机密。具体办法由国家安全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审批。(二十六)引进国外人才的计划、工作部署、引进渠道和各类人才的资料,属于内部机密,不得对外泄露。

  九、出入境手续(二十七)对引进来华的国外专家,主管部门应事先通知海关,以便在他们进出海关时给予方便。他们携带的行李物品,经申报清楚的,一般不要开箱查验。对于来华定居和工作一年以上的专家,携带的安家物品,包括家具、家用电器以及自用小轿车一辆,均可免税放行。具体办法,由海关部署制定。(二十八)对引进来华专家的出入境签证和旅行管理,应予放宽条件,简化手续。对在华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籍专家,国内居留证的一次有效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有些人可以给予永久居留权。对经常来华的专家,可以办理长期有效的多次出入境签证,为他们出入我国提供方便。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制定。十、其他(二十九)关于国防、军工项目引进人才的一些特殊要求问题,由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防科工委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篇十五: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

 申报评审的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特色鲜明的核心研究方向和明确的研究目标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人员组成与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3年以上学术水平在专业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人力资源局

  《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引进对象。本办法所指的引进对象是指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科研团队。所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按其层次、创新能力、项目先进性、引进单位(申报主体)的支撑能力评定为A、B、C三个等级,并按照相应等级进行资助。申报条件。申报评审的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特色鲜明的核心研究方向和明确的研究目标,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人员组成,与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3年以上,学术水平在专业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已入选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单位或团队不得再以同一团队或项目申报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承接主体。用人单位是创新科研团队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等具体工作,并为团队项目研发及产业化提供所需的资金、场地等配套保障。团队也可自主在我市注册成立公司作为申报主体并自筹资金解决项目研发和产业化有关问题。申报推荐。与用人单位签订初步引进协议或已落户东莞并自主注册成立公司的创新科研团队,经各镇街和园区的组织部门或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将申报材料提交市科技局审核。暂不接受尚未有承接主体或未自主注册成立公司的创新科研团队申报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已入选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立项的团队或个人,不对获立项的创新科研团队,我市将视团队的层次给予相应经费资助。评审流程。市创新科研团队项目评审主要分为书面评审、现场答辩、实地考察三个环节。合同签订。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用人单位以及市人才办、科技局等主管部门需共同签订为期5年的项目合同,明确引进团队成员、合作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实施预期目标等问题,并履行合同相关责任义务。(一)引进人才在其发表、出版的与团队项目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中,以及在申报成果奖励、专利等技术成果中,均应标注“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计划资助”字样。专项经费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优先在东莞市内使用。

  (二)引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期限的工作合同。所引进国内团队成员应全职在用人单位工作,所引进的海外团队成员应保证每年至少累计有6个月时间在用人单位工作。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完成约定的项目和任务后,可以由原单位续聘,也可以重新选择单位。第二十条对获立项的创新科研团队我市经费资助。对于获评定为A类的创新科研团队,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于获评定为B类的创新科研团队,一次性给予8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于获评定为C类的创新科研团队,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经费资助。在团队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我市将从税收贡献、知识产权成果产出、项目资金投入、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进程、人才引育等方面对团队项目的实施情况及经济产业发展贡献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生物医药类项目评价内容可适当调整),并一次性给予不高于其立项资助经费额度的奖励经费。

  《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以下简称“配套经费”),是指市财政用于配套资助落户东莞市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的专项经费。资助对象:为由我市推荐上报并获省立项资助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或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迁驻我市并将用人单位变更为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申报条件:(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团队成员到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属于国内引进的团队成员需将人事关系转入广东,国外引进的团队成员需承诺每年在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三)省财政专项资助经费拨付到账,其中对于外市迁驻的团队,需确保省资助经费以及使用省资助经费购买的设备和资产已转入我市的承接主体单位;(四)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五)我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资助情况:对《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3〕8号)出台后获立项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视团队项目层次及对东莞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市财政按省财政资助额度的1:0.5至1:1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资助。配套经费分为立项配套经费和追加奖励经费。(一)立项配套经费是指市财政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给予配套的资助经费。当团队与用人单位完成立项合同签订,且省财政资助经费已拨付到位后,可按省财政资助额度最高1:0.5比例一次性拨付立项配套经费。(二)追加奖励经费是指市财政在已拨付立项配套经费的基础上给予额外追加的奖励资助经费。当团队项目通过省主管部门结题验收后,我市将从税收贡献、知识产权成果产出、项目资金投入、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进程、人才引育等方面对团队项目的实施情况及经济产业发展贡献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生物医药类项目可适当调整评价内容),并按不超过省财政资助额度1:0.5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操作方案另行制定。

  《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实施细则》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包括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和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研发、科研创新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创业领军人才是指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莞创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评审受理: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实行定期受理、集中评审,一般每年8月组织一批评审工作,每批引进10名左右领军人才。对特别突出的重大项目、重大影响的人才可随时启动评审程序。申报对象和条件: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拥有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科研技术水平应处于国内外行业领先地位,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或跨国公司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及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创新领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合同,引进后6个月内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如属于已签定正式聘用合同,需在提交申报日算起两周年以内。引进后需在

  莞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从国(境)外引进的每年在莞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科研技术成果对解决我市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重点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项目技术攻关和工艺操作难题起重大关键作用,有显著的效益前景;(二)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对某一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其科研成果处于本行业(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高度认可;(三)在我市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通过技术和管理创新,能够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四)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创业领军人才应具有国内外自主创业或合作创业的成功经验,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或曾任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中高层职务,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且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所主持的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与本人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的核心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三)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创业团队;(四)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为企业第一大股东,以领军人才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企业股份总额不低于30%。(五)拟建企业的领军人才自确定为资助对象后,需6个月内注册法人实体;已创办企业的,其成立时间需在5年以下。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政策扶持:(一)创新启动资金。对我市引进的创新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创新启动资金扶持,其中在领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后首次拨付50%,待项目实施一年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拨付余下50%。(二)创业启动资金。对我市引进的创业领军人才给予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其中首次拨付50%,待项目实施一年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拨付余下50%。(三)创新奖励资金。对已获立项支持的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实施期满并通过市

  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根据其营业额和税收、技术创新推进、行业带动、技术项目绩效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创新奖励经费。具体奖励操作方案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四)创业奖励资金。对已获立项支持的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实施期满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以其营业额和税收为主要指标,结合其高层次人才集聚、行业带动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最高300万元创业奖励经费。具体奖励操作方案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管理及考核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其用人单位必须与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签订5年以上的合同,明确引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实施预期目标等问题。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专利等,均应标注“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资助”字样。经评审入选后,领军人才申报人、团队成员、申报单位以及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领军人才申报人、研究项目发生变更时,资助计划自动终止。个别团队成员或部分项目研发内容目标或申报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能实施。

  《东莞市鼓励柔性引进海外专家来莞工作试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东莞”战略,建立灵活有效的柔性引进人才机制,多渠道广泛引进海外专家,加快创新驱动发展,为建设国内领先的创新型经济强市提供坚强的人才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引进对象:本办法所称的海外专家主要是指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急需紧缺、拥有特殊技术专长和国际一流应用技术的外籍人才以及长期在海外工作的中国籍人才,包括达到所在国家退休年龄的“银色人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海外博士学位,具备5年以上海外科研开发、技术应用或经营管理经验的人才;(二)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在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四)在海外取得行业公认的职业资格,在相关领域的企业或公共服务机构从事技术与管理工作10年以上,能解决用人单位关键核心技术或产品生产工艺难题的技能人才。合同条件:外国专家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工作合同,且专家在签订协议或合同起一年内,在莞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0天。优惠政策:1、用人单位每引进一名海外专家,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3万元引才补贴,以补贴用人单位引才成本。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引进同一名专家的,只补贴一次。2、引进的海外专家每人可享受一次性2万元生活津贴,以补贴专家在莞期间的生活开支。同一名专家多次在同一家用人单位工作的,只补贴一次。3、发挥海外人才工作站和具备有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作用,成功推荐海外专家并通过备案的,每推荐1名专家奖励5000元。同一名专家成功推荐给多家用人单位的只奖励一次。办理程序:用人单位填写《海外专家需求表》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局,通过海外人才工作站引荐专家;或通过具备有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引荐专家;也可自行物色专家。用人单位与海外专家签订协议后,应及时凭以下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局审核备案:(一)《引进海外专家备案表》;(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不能反映内资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另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能反映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别的信息查询材料);(三)引才服务合同或凭证复印件(通过中介机构引荐的需提供);(四)海外专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或护照);(五)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六)海外任职证明材料(如任职证明、纳税凭证等);(七)《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八)用人单位与海外专家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工作合同复印件。第十四条已备案的海外专家在莞工作时间累计达30天,并按协议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的,用人单位可凭以下材料申报引才补贴及生活津贴,同时负责将生活津贴全额支付给海外专家:(一)《引进海外专家引才补贴及生活津贴申报表》;

  (二)完成协议成果的总结及佐证材料;(三)海外专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含照片页、有效签证页及有效中国边检入出境印章页,专家来莞天数依据出入境章所列时间确定);(四)海外专家在莞工作期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五)用人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六)用人单位支付海外专家生活津贴的财务佐证材料复印件及海外专家生活津贴签收单据(海外专家签收后补交)。海外人才工作站和中介机构成功推荐人才,且用人单位已备案的,可凭以下材料申报引才奖励:(一)《引才奖励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从业资质的证明(中介机构需提供);(三)引才服务合同或凭证复印件;(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相关申报材料如为外文的,均需提供国内合法翻译机构中文翻译件。管理服务;用人单位引进海外专家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在与海外专家充分协调的基础上签订有关协议。协议应充分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引进海外专家的方式、工作时限、工作目标和相关要求;(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三)报酬、福利待遇;(四)海外专家在引进期间的医疗、意外伤害及其他相关方面的补充保险;(五)海外专家在引进期间创造产生的专利成果的使用、归属和转让等事宜;(六)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用人单位需要聘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同等条件人才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涉及的补助、津贴和奖励等经费由市财政局从“人才东莞”专项资金安排解决。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牵头负责解释。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篇十六: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

  一、引进对象

  符合公司专业发展方向,提高公司科技创新的科技领军人才和技术骨干,作为公司重点技术项目的负责人、研究团队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技术带头人等.

  二、引进标准

  1、领军型人才引进标准

  根据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引进人才基本标准为: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掌握相关领域核心技术,或承担过与公司所需技术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或技术创新能力;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3、具有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4、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卓越的经营管理能力。5、熟悉电网企业基本业务,能够带动和促进本专业领域发展6、具有开阔的战略视野、较强的前瞻和预见能力,能敏锐把握本学科领域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发展态势,在相应学科和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和带动力7、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有效组织队伍承担重大科技任务,组织、推动和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2、技术骨干引进标准

  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同类企业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3.在电力技术及相关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难题;4。承担过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关的重大项目;5.在公司相关业务领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科研成果或掌握关键技术;6.具有较强的研究水平,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7。曾在国际知名或同类企业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8。公司急需的其他人才.

  三、引进渠道

  1、依托海外人脉关系引才在公司范围内开展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情况调查,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

  库和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依托企业中海外人脉资源,建立“海外人才名录”,发挥公司广大职工的自身优势,架起与海外留学组织和海外高层次人才之间沟通的桥梁纽带,增进相互情感交流,建立长期、稳固联系,并通过师生关系、同乡关系、合作伙伴关系组织海外人士开展荐才引才活动。2、搭建创新平台引才

  搭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平台,把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作为承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重要载体。3、利用国际猎头公司引才

  西方国家的猎头公司是适应世界人才流动应运而生的产物。一些专业的猎头公司掌握大量的人才资源,有规范的运作方式,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西方发

  达国家,90%以上的大企业是利用猎头公司来择取高级人才的,企业中70%以上的高级人才是通过猎头公司来调整工作的.猎头公司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既挖走我国内人才,又可向同内输送人才,只要我们掌握得好,可以为我所用.我们要解放思想,敢于利用国际猎头公司作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渠道。4、优化政策环境引才

  帮助解决海外高层次人才落户、子女教育、配偶工作、医疗保健和住房等实际问题,优化人才工作环境,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5、以高端国际会议为平台,直接引才

  公司可充分利用国际会议加强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沟通交流。通过国际会议公司一方面向海外高层次人才全面展示公司强大的综合实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参观咨询,另一方面,加大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技术水平和科研进展,为有针对性地引进人才打下基础。6、以海外技术研发机构为平台,跟踪锁定核心技术人才

  公司在有条件和实力的情况下设立海外研究中心,以此建立与国际交流合作的窗口,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国外为公司服务提供平台。海外研究中心能够发挥跟踪了解对手动态、吸收行业前沿技术、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通过研究中心,还可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建立密切的联系渠道,了解和掌握了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动态信息,增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引进程序

  1、专项办综合有关地方和部门的意见,汇总形成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工作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2、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牵头组织单位申报。

  3、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并报专项办。4、专项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审批。经工作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名单,由专项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特殊政策。5、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1)对符合国家“千人计划”条件的领军型人才,由公司引才工作小组与拟引进人选签署意向性工作协议,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报上级人才引进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

  (2)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优秀专业骨干人才,由公司引才工作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拟引进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报公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引进的由用人单位组织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3)符合国家“千人计划”条件的领军型人才,由公司统一组织申报。对国家“千人计划”以外、符合当地引进海外人才标准的,用人单位可向地方申请相关政策支持。

  (4)符合条件的海外优秀人均可以自荐的方式直接向公司海外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申报。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或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公司海外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协商有关单位按既定程序个案处理。

  四、培育

  1、入职教育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入职教育的主要形式:公司领导及有关部室领导集中授

  课、与有关领导直接访谈和交流研讨。通过教育培训,海外人才能够迅速了解法定职责、熟悉机关办公方式、办公程序、办公流程、行为守则等.2、研修培训

  结合每位引进人才的培训需求,安排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项业务培训,参加国际研讨会,定期参加高级研修班,国内外学术会议等,使海归人才熟悉工作,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尽快进入角色。3、项目制培育

  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注重吸收引进人才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标准制订、重大工程建设等工作,并在科研经费、工作条件、科研仪器设备、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支持。用项目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研发热情,并在项目中锻炼实践能力及加强对相关行业知识的了解。4、组建科研团队

  由海外高层次人才自行组建科研团队,自行选择科研方向,并全权负责科研

  项目的进展及科研费用的支配,提高其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5、契约式管理

  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签订契约合同,在合同中规定要达到的工作结果,及形成成果的时间,但并不注重科研的过程,即不限定人才工作的方式、地点,消除规章制度对人才的限制。6、职业生涯规划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担任公司中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实际需要,也可聘请引进人才担任重大专项课题、子课题技术负责人等,参与重大专项的管理工作,或根据需要为引进人才组建专门的研究机构。

  五、评价

  1、考核组织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评估组织由公司领导、技术专家、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2、考核方法

  对引进人才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年度考核,即在聘期内每年年底的常规性考核。对引进人才的常规性考核纳入职工年度考核体系,按照考核程序,结合合同中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对引进人才在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进度、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形成

  意见,考核结果报人才工作办公室备案。聘期考核,分为中期考核和期终考核。

  3、考核指标引进的科技领军人才按照公司科技领军人才考核指标进行考核,技术骨干按

  照技术专家考核标准进行考核4、考核结果的应用作为续聘或解聘、奖励、职位晋升、培育等的依据

  六、激励

  1、物质激励

  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同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费补贴等因素,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薪酬福利标准。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费补贴可参照下列标准执行:(1)住房问题,可提供一套120平米左右、便于生活和工作的住房,或给予相应水平的租房补贴。对购买住房的,可按150平米的面积标准,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市场平均房价,提供总房款50%的贷款,根据工作年限可相应减免贷款,工作满10年以上的可免除还款。(2)配偶一同回国(来华)并愿意在国内就业的,尽可能安排配偶的工作;暂无法安排或不愿工作的,按2倍于当地人均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3)协助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并参照当地国际学校的学费标准给予子女教育补贴。对不参加国内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可参照在职人员的水平标准为引进人才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对搬家的,报销搬迁费。对未搬家的,每年报销2次往返探亲机票;用人单位每引进一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公司按单位人均工资的3—5倍增加工资总额计划;属于国家“千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公司协助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特定生活待遇.(4)对不参加国内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可参照在职人员的水平标准为引进人才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对搬家的,报销搬迁费。对未搬家的,每年报销2次往返探亲机票。

  (5)属于国家“千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公司协助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特定生活待遇。

  (6)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保证不低于引进人才在国外的收入水平

  (7)为每位引进人才提供20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自主确定研究方向,组建团队,并自主使用研究经费

  2、事业激励

  (1)职位晋升充分利用公司重大科研项目,集聚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并按岗位职责要求,根据人才的能力水平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并优先聘任到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对符合条件的正高级科技人员予以长期聘任,为引进人才打造

  施展才华的事业平台.(2)帮助参评政府奖励根据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可推荐其参加国内各种学术组织,参加中国科学

  院院士(外籍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各类政府奖励评选.

  (3)帮助组建科研团队所有的引进人才必须充当学科带头人组建团队,或作为学术骨干加入团队。引进领军人才同时,将现有同研究方向的,尚未形成技术优势的青年技术人员通过引导的方式纳入团队中,采取建设研究中心或者实验室的方式整合资源,形成创新团队。引进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根据需要,在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在规定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提出调整意见;有权选用团队成员。(4)知识产权引进人才在公司工作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确定其权益归属,引进人才有保守公司商业机密,遵守竟业限制等法律规定的义务

  3、精神激励

  (1)颁发特聘专家证书(2)对科技创新工作由突出贡献的颁发荣誉证书(3)提供培训、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参观交流的机会

  

  

篇十七: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05•【字号】浙政[1999]4号•【施行日期】1999.06.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政〔1999〕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六月五日

  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鼓励国内外人才以各种方式参加我省现代化建设。国内外人才可以采取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来我省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内外各类人才,均享有与本省居民公平竞争的工作权利。引进人才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为国内外人才来浙江工作提供最大的方便和优质服务。

  第三条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高层次人才和我省紧缺急需人才,具体包括:在国内外学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懂技术、善经营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急需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我省紧缺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45岁以下的人才;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第四条调入我省工作的各类人才,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调随迁。子女是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可在我省就业。引进省外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其家属子女随调随迁人数不受限制。

  对引进的各类人才及其随调随迁的家属子女,各地一律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的费用。

  第五条对未转户口和人事关系来我省工作的省外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认定,在工作、生活和家属子女安排上给予与我省同

  类人员同等待遇。其他被用人单位聘用的省外人才,未正式调入的,可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办理《外来人才聘用证》,允许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六条获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和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出国留学人员,凡愿来浙江创业的,可由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代为接收,代理人事关系,并根据本人意愿代办落户手续。

  第七条非公有制单位引进的人才,其选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继续教育、家属子女农转非等方面与国有单位同等对待。各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对回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学历、学位予以承认,其专业技术职务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

  第九条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工资待遇完全放开。可实行协议工资和年薪制等分配形式,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

  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十一条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浙江创业。依托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积极创办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留学人员来浙江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确认,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已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和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留学人员来浙江定居,其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由当地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其子女参加高考、中考的,参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规定给予照顾。来浙江短期服务的留学人员,其子女需在本省学校借读的,当地教育部门应及时予以落实。

  第十三条引进的各类人才因工作需要出国(境)培训、交流的,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按我省同类人员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城市要建设人才公寓,供短期来我省服务的高层次人才租住以及为引进人才提供周转用房。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要安排引进人才专项资金,资助和扶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并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人才和用人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建立国内外人才信息库。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留学生组织、海外华人社团以及我驻外机构的联系,建立工作网络,掌握人才信息。

  第十七条引进外国专家、华侨华裔专家和港、澳、台专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原有的引进人才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十八: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

 ....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一、引进对象

  符合公司专业发展方向,提高公司科技创新的科技领军人才和技术骨干,作为公司重点技术项目的负责人、研究团队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技术带头人等。

  二、引进标准1、领军型人才引进标准

  根据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方法》,引进人才基本标准为: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掌握相关领域核心技术,或承当过与公司所需技术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或技术创新能力;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3、具有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4、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卓越的经营管理能力。5、熟悉电网企业基本业务,能够带动和促进本专业领域发展6、具有开阔的战略视野、较强的前瞻和预见能力,能敏锐把握本学科领域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发展态势,在相应学科和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和带动力7、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有效组织队伍承当重大科技任务,组织、推动和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2、技术骨干引进标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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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研究生与以上学历,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与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同类企业担任中级与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3.在电力技术与相关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难题;4.承当过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关的重大项目;5.在公司相关业务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科研成果或掌握关键技术;6.具有较强的研究水平,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7.曾在国际知名或同类企业担任中层与以上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8.公司急需的其他人才。

  三、引进渠道

  1、依托海外人脉关系引才在公司围开展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情况调查,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和

  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依托企业中海外人脉资源,建立“海外人才名录”,发挥公司广大职工的自身优势,架起与海外留学组织和海外高层次人才之间沟通的桥梁纽带,增进相互情感交流,建立长期、稳固联系,并通过师生关系、同乡关系、合作伙伴关系组织海外人士开展荐才引才活动。2、搭建创新平台引才

  搭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平台,把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作为承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重要载体。3、利用国际猎头公司引才

  西方国家的猎头公司是适应世界人才流动应运而生的产物。一些专业的猎头公司掌握大量的人才资源,有规的运作方式,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西方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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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90%以上的大企业是利用猎头公司来择取高级人才的,企业中70%以上的高级人才是通过猎头公司来调整工作的。猎头公司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既挖走我国人才,又可向同输送人才,只要我们掌握得好,可以为我所用。我们要解放思想,敢于利用国际猎头公司作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渠道。4、优化政策环境引才

  帮助解决海外高层次人才落户、子女教育、配偶工作、医疗保健和住房等实际问题,优化人才工作环境,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5、以高端国际会议为平台,直接引才

  公司可充分利用国际会议加强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沟通交流。通过国际会议公司一方面向海外高层次人才全面展示公司强大的综合实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参观咨询,另一方面,加大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技术水平和科研进展,为有针对性地引进人才打下基础。6、以海外技术研发机构为平台,跟踪锁定核心技术人才

  公司在有条件和实力的情况下设立海外研究中心,以此建立与国际交流合作的窗口,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国外为公司服务提供平台。海外研究中心能够发挥跟踪了解对手动态、吸收行业前沿技术、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通过研究中心,还可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建立密切的联系渠道,了解和掌握了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动态信息,增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引进程序

  1、专项办综合有关地方和部门的意见,汇总形成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工作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2、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牵头组织单位申报。

  3、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并报专项办。4、专项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审批。经工作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由专项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特殊政策。5、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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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符合国家“千人计划”条件的领军型人才,由公司引才工作小组与拟引进人选签署意向性工作协议,在5个工作日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报上级人才引进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

  (2)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优秀专业骨干人才,由公司引才工作小组在10个工作日组织专家对拟引进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报公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引进的由用人单位组织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3)符合国家“千人计划”条件的领军型人才,由公司统一组织申报。对国家“千人计划”以外、符合当地引进海外人才标准的,用人单位可向地方申请相关政策支持。

  (4)符合条件的海外优秀人均可以自荐的方式直接向公司海外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申报。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或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公司海外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协商有关单位按既定程序个案处理。

  四、培育

  1、入职教育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入职教育的主要形式:公司领导与有关部室领导集中授

  

篇十九: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

 天津市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津工作实施办法津人[2000]19号2000为贯彻《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津党发[1999]28号),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现就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大力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是市委、市政府聚集人才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措施。引进的重点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本市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急需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具体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青年人才。二、下列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可予以引进:(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三)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四)在国外取得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教育处(组)认证的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五)经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评估认定能带入产生较高经济较益的生产、科研项目的人员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引进人才的年龄除已有规定的外,一般应在45岁以下。其中,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各类高级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三、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我市重点技术领域急需的科学技术带头人等科学家、技术专家,由用人单位向每人提供建筑面积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和1万元安家费。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适当资助,资助比例最高为50%,资助资金最高为30万元。对从国内外博士后流动站出站留津或来津工作的博士后,一次性给予安家费和租房补贴5万元。其中,由用人单位提供3万元,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2万元。四、海外留学回国人员来津创办企业、最低注册资金为1万美元,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凡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留学生创业园开办企业,经所在区人事部门审核,在税收、场租、资金扶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享受所在区的优惠政策。市留学服务中心作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的服务窗口,为留学人员来津创办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五、留学人员和华侨、华人中高级人才在国外或来津工作期间,其合法提供的国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科研成果被采纳投产,由使用单位给予一次性成果转让费或连续3年按其产生年经济效益的税后利润5%奖励本人,也可将其提供的合法科研成果作价入股,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对在国外承担我市科研课题,其成果应用后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属专利的按双方协议支付专业使用费;非专利的,3年内每年按其产生经济效益的税后利润的30%奖励本人。六、在留学国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外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本市急需专业的高级科技人员,来津工作后其工资水平可以按照市场工资价格确定。经市职称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不受所在工作单位的岗位数额限制,直接报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引进的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配偶、子女不愿随调、随迁的,也可单独调入。其中按第二条第1项规定引进的已婚人才,在夫妻双方必须同进符合该项规定时,其配偶和子女可随调随迁。八、各区县(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所属单位申请引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内人才,可由所在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调动审批手续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并发放调动通知书。市属单位及驻津单位直接到市人事局办理引进人才的调动审批手续。各单位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按照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国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人专[1998]22号)的规定办理。九、按照第三条规定条件,引进高级人才需要市里资助的,由用人单位填报《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费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个人专业技术业绩报告、有效证书、证件,经主管委局审核,报市人事局,经市人事局、财政局综合平衡后,由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接收出站的博士后需要资助的,由用人单位填报《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个人完成博士后研究有关证明、证件,报市人事局审批。经批准获得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的,由用人单位和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签定资助经费使用协议。十、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引进的人才和随调、随迁的家属,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费用。十一、各级人事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用人单位引进符合规定条件人才的申请,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急需和有特殊情况的,要做到随报随办。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主动轩为用人单位做好引进人才工作。十二、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驻津单位均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十三、此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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