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安全教育做了哪些规定18篇

时间:2022-11-13 10:55:11 来源:网友投稿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安全教育做了哪些规定18篇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安全教育做了哪些规定  山东省学校平安条例  〔2021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安全教育做了哪些规定18篇,供大家参考。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安全教育做了哪些规定18篇

篇一: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安全教育做了哪些规定

  山东省学校平安条例

  〔2021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目录第一章概述第二章平安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三章学校平安教育与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平安,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老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开展的社会主义建立者和接班人创造平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平安保障与风险防控、平安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

  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学校平安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

  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那么。第四条保障学校平安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

  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平安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平安。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

  平安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平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平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平安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平安工作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平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平安工作,对学校平安工作进展监视、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详细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平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立、交通运输、卫生安康、应急管理、市场监视管理、播送电视、

  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平安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结合会、残疾人

  结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平安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平安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

  责人对校园平安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对在学校平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

  第二章平安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公安、卫生安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平安保障和风险

  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平安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平安工作作为

  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平安

  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平安工作所

  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

  校进展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

  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平安。

  学校建立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立标准,确保学

  生、老师以及其他职工平安。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平安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平安防

  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装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平安防范有关规定装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以下平安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平安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平安事故;

  〔二〕组织对学校平安状况进展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平安环境;

  〔三〕指导、监视学校建立健全平安管理制度、平安应急机制、平安事故处置预案;

  〔四〕指导学校开展平安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平安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展平安培训;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展平安检查,催促学校及时消除平安隐患;

  〔六〕依法进展校车平安管理;〔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参谋协助防范平安风险、处理平安事故纠纷;〔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平安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平安以下工作: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

  〔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平安保卫工作;〔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平安,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老师以及其他职工平安的违法行为;〔四〕依法进展校车平安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平安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平安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安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视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效劳,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惹事件。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立过程施行监视,发现平安隐患依法及时催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平安检查鉴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施行重点平安监视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视;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施行监视检查,指导、监视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平安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制定平安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老师以及其他职工平安。

  第二十条在学校及其周边进展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平安防护措施,保障学生、老师以及其他职工平安。

  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效劳的,其产品或者效劳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平安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家长应当进步平安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平安工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平安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篇二: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安全教育做了哪些规定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

  规定的10项制度

  (一)门卫制度;(二)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三)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四)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六)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七)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八)学校用车管理制度;(九)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十)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门卫制度

  一、学生家长接送学生一律不得进入校园,确需联系学校与子女等有关的事情需经学校同意后方能进入校园。二、非放学时间家长需领子女出校门必须由班主任送至校门口,交待门卫后方可,非家长领学生出校门,必须由班主任确认,并报行政值周的领导同意后方可。三、外来机动车辆(含摩托车)未经学校批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其他为学校服务的车辆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四、本单位(或本校)教职工及其他使用的自行车、摩托车,进出校门时应减速行驶,并注意安全,车辆按规定的地方摆放整齐.

  五、上班时间,大门上锁,师生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外出,确需要出校办事者,需经学校同意方能外出校园。六、接待来访人员,先问清事因,然后与被访人员或有关人员联系.经同意的,办理登记手续,留下有效证件,方可进入学校.七、上学期间,不允许学生离开校园.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提前离开校园的,必须有教师或家长陪伴,同时收好学生请假条,并作好情况登记,不允许学生独自离校.八、携带学校的公用物品出校门的,应有学校有关领导陪同,搬运私人大件物品的,应有主人随行或得到主人允许。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放行。九、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时刻注意进出校园的人员及值班室周围的情况。十、保持值班室内外清洁,发现垃圾或丢弃物应及时清扫.爱护值班室内外的设施、设备,发现问题或故障,应及时保修,不得影响工作。

  校内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为加强我校内管理,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失、损害。使校内定期安全检查规范化、高度化,充分发挥组织作用,使制度、责任、防范落实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以确保校内有情况早发现、早解决。一.校内安全检查要求按时、按项检查,每月检查一次,不得漏检。二.每次检查都必须严肃认真。三.检查项目:1.校内各区域的使用功能必须有学校批准才能更改。校内不准有出卖、转让、出租、出借现象。

  2.校内的门、窗、楼板、楼梯、屋面、屋顶有无异常情况,疏散口、厕所、围墙大门、门垛是否有隐患。3.校内墙体、梁、柱子有无下沉或断裂等现象。4.校内内外墙皮有无空鼓、脱落的危险,有无枯树.5.用火点要安全,设备、设施有无隐患。6.学校电器设备、设施,供水设备、设施,实验设备、设施要安全可靠.有无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7.防火、防盗、体育器材、设施要安全可靠。8.要对师生定期进行安全教育。9.要注意发现是否还有其它隐患、险情等现象。

  校园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一.学校领导成立一个督查小组,坚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保卫工作大检查。并及时将发现的隐患做好记录,及时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二.领导小组成员做到逢会必讲安全,逢活动必强调安全,进校园、教室必查安全、必看安全,排查与督查相结合。三.要密切与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发现险情及时控制和排查.四.建立分级分工管理制度。1.层层落实责任并签订责任状,建立学生回家上学安全保障机制。2.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及时向家长了解学生上下学情况,存在隐患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争取家长和地方群众的支持,迅速控制或排除隐患.

  3.班主任,任课教师,利用班队活动课,进行“安全防范”教育,让学生学会提醒自己和他人时时处处注意安全,学会保护自己和同学的人身安全。4.班主任、任课教师,对学生强调在校应注意哪些方面的安全,强调在回家途中和在家中应注意什么。5.各班建立督查小组,班主任任组长,及时了解学生在校内外的一切安全情况。6.学校总务部门要及时检查电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7.炊事员要随时检查厨房的火、电、开水等是否存在隐患,一旦发现,及时排除。8.全体老师要随时关注学生安全情况,多强调、指点,防微杜渐,把隐患排除在萌芽状态;教师要教育学生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任何一位老师,教育学生不要自己去排除隐患.9.值日教师要尽职尽责,做好一天的值日工作,把关好学生离校、在校时的人身安全工作,加强巡视,严防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同时要关注学生在校时的纪律,防止学生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10.各位家长要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关心子女的身心健康,做好学生上学放学安全保护和子女生病护理等工作。11.家长强化对子女人身保险意识,师生保险率达100%。五、学校保卫人员要在学生来校后加强门口安全保卫工作,杜绝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防止翻墙头进入校园,特别是中午放学至下午上课期间更要加强巡逻,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报告学校。

  消防安全制度

  1、消防安全制度是学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为原则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全体师生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3、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4、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5、办公室、教室,安全出口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6、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7、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8、图书馆、实验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9、消防栓、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10、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后勤人员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11、学校教师都要掌握液化气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12、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3、指定专人负责校内消防安全,建立校内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应重点开展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开学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防雷安全责任制度

  雷电灾害是我国多发的自然灾害。一旦发生雷电灾害危害极大,大部分都会造成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学校是人员高度密集区,一旦发生雷电灾害,后果不堪设想。为此,学校成立防雷教育和安全职责领导小组和相关的责任制度.一、防雷电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安排全校师生的防雷电教育工作的部署,负责学校防雷设施的设置和维护,担负全校师生防雷电的安全责任.

  组长:宋泮泉成员:苗雨李清泉朱相军刁光义范文生李森华王庆华张新田俊义刘凤田唐福三。二、防雷电安全责任制度1、防雷电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师生的防雷电知识的教育和宣传,根据天气预报做好雷电天气前的预防工作,以及突发雷电天气时的应急预案。2、通过学校政教处、各年级、加强对防雷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增强师生对防雷电知识的认识和了解,以及培养师生对学校应急预案做事的演练和熟悉。班主任在雷雨天气必须提醒学生注意防雷的措施.3、室外课如体育课等,遇到突发天气要及时组织学生回到教室上课,如遇紧急天气,要组织学生正确有效的进行避雷。4、要定期检查学校建筑防雷电设施的安全情况,特别在雷电来临之前必须对全校防雷电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检修防雷设施。5、发生雷电灾害要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防震减灾制度

  (一)领导小组责任制1、组长:宋泮泉(1)负责学校领导小组全面工作,对其他各成员工作进行协调,为其他各成员顺利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2)负责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主持日常老师安全会议工作。2、副组长:苗雨刁光义范文生负责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及做好老师的思想政治工作。3、组员职责:(1)负责对学生进行教育及具体开展各项活动。(2)负责校园环境治理工作。(3)负责宣传报导及协助组织各项活动.(4)负责宣传报导工作。(5)负责对老师进行教育.(6)负责防震减灾课的安排.(7)协助负责对学生进行教育及具体开展各项活动。(8)负责对伤员的紧急处理包扎,并联系送往医院。4、各班负责人:班主任负责对学生进行具体教育及假如遇到突发事件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救护和疏散工作。协助人员负责协助班主任开展以上工作。(二)、领导小组会制度:加强我校的防震减灾工作,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及时研究学校安全工作,及时制定适合我校的防治措施,更好地开展防灾工作,确保广大师生的安全,更好地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如下会议制度:(1)利用行政例会时间召开会议。(2)及时传达上级精神,及时安排具体工作。(3)认真做好会议记录。(4)及时沟通防灾信息.(5)制定各项防震减灾工作计划,并对所开展的工作及时总结。(三)、防震减灾工作制度:1、认真制定各学期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内容具体落实每一项工作。2、每学期组织防震减灾专题知识讲座,内容主要是针对学生.3、利用广播、板报和校园网等媒介进行宣传教育工作。4、定期组织相关内容的演习。5、开展其他活动加强防灾宣传教育工作。6、各组织成员要各

  负其责,认真完成各自工作,对玩忽职守者将给予重罚.7、平时开展各项活动及学习,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增强学生的防灾意识及防灾知识。8、利用家长学校与学生家长进行交流,让家长协助学校对学生加强教育。9、对每学期的工作及时总结。对待突发灾害具体措施:强烈地震发生时,一般伴有隆隆的地声,地光及地面振动,从地震发生到房屋倒塌有几秒到十几秒的时间,此时要教育学生一定要沉着冷静,不要恐惧慌乱,更不要无目地乱跑.如发生在课上,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学生进行自救,在一楼的学生,距离门窗较近的学生,可利用短促的时间跑出室外,其他学生要迅速躲在课桌下,两只手臂在胸前重叠,面朝下,趴在地上,闭目,用鼻呼吸,鼻梁上方放在臂上,降低重心,保护要害。

  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用水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学校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学校师生的生活用水。2、为确保学校饮水安全,采购符合学生饮用水标准,有QS标识的天然桶装水.3、学校后勤人员要经常对学校的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管道畅通.管水人员要不定期地对师生生活用水和桶装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做好监测记录.若发现自来水被污染,桶装水过期、污染等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关闭水源,及时通知用水部门对存水进行封存、销毁,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若遇管道阻塞,水笼头破损,水管破裂等情况,学校后勤人员要及时维修,排除故障,保证正常用水。若发生紧急情况,不能急时排除故障,造成停水等情况,要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寻找安全可靠的水源,保证用水安全。5、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接供水管道。6、用水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后勤人员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随时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杜绝用水安全事故,确保学校用水安全。

  用电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学校的安全用电管理由学校总务处负责,定期检查学校线路,经常与供电部门联系,确保电路畅通。二、学校安装电器、改造线路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禁止非电管人员摆弄电插座和日光灯等用电设施,避免因操作失误、技术不熟练造成火灾、触电事故.禁止私拉乱接线路,私增电插座和灯头.三、学校电工要不定时的检查容易出问题的开关、接头等,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四、学校电工要自觉遵守用电安全制度,不得违章作业,对每条线路的运行情况要随时检查,做到心中有数,不符合要求的线路和设备,要彻底整改,确保用电安全.五、各班级、处室负责人,要对本班级、处室的用电设施加强管理,做到人走灯关。凡是使用电器设备的部门要在离校时切断电源(如计算机、饮水机、复印机、印刷机、空调器、抽油烟机等)。六、在校内师生不得私自使用电热壶、“热得快”、电炊具,避免出现总控开关跳闸、电线线路短路引起火等事故.七、配电室的管理要按照国家电力部门的规范进行,室内物品放置有序,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留置室内,非电管人员禁止入内。

  八、总务处要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对校内线路和电器设备勤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杜绝事故隐患。

  用气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使用天然气必须保持室内通风良好.2、使用天然气必须安装排放废气的烟道,废气必须排放在大气中。3、使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性灶具。4、若发现天然气泄漏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气源,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拆修.5、连接灶具的胶管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经常检查,定期调换。6、严禁使用明火检查天然气泄漏情况.7、新装、改装天然气线路必须报燃气公司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天然气管道。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实验室由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2、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3、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或经过上机操作培训与考核。4、实验前要全面检查安全,实验要有安全措施。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5、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处,严禁带电作业.6、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119),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7、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应及时报告主管和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8、实验工作人员在检测前必须熟悉检测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9、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10、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等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11、实验室应配有各类灭火器,按保卫部门要求定期检查,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12、实验室内不准吸烟和吃食物。13、高压气体钢瓶的存放应满足实验环境条件的规定.14、下班前,实验室人员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15、与实验室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带入实验室。

  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我校依据学校校情,制定以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一、班主任要根据学校不同时期的作息时间变动,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通过学生本人或家访、电访、来访等方式,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二、班主任要严格考勤制度,督促班干部认真检查,若发生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班干部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要尽快和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如果联系不上其监护人,或事态严重,必须向政教处报告。

  三、班主任在平时的工作中,如果发现学生身体和心理出现异常状况,在及时告知其监护人的同时,必须上报政教处。

  四、班主任要排查班级中是否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如果有,要及时告知政教处,政教处做好这些学生的安全信息记录,并和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对这些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一些不适合这些学生参加的活动,班主任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可私下告知他们可以不参加,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五、班级如果发生了学生安全事故,要迅速向学校有关处室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漏报,以保证学校在第一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救助,学校按照“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处理事故,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用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管理,本着安全、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车辆,特拟订如下制度:一、派车范围

  1、车辆主要用于校领导及学校公务活动的重要客人,派车由办公室负责.2、学校组织的集体教研活动。3、财务部门用于取、送大额现金。4、校长办公室取、送急办文件或重要资料。5、学校教职工家庭特殊情况用车。

  6、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用车需经校长批准.二、派车手续1、用车人向办公室预约,填好《用车登记表》,由办公室派车。2、遇有碍行车安全的天气(大雪、大雾、大雨),无特殊情况不派车。三、车费结算办法1、公务用车车费实行月结制,凭办公室派车单结算。2、严禁公车私用和非公务性质的用车。经校长批准的非公务用车,车费由用车人承担。

  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

  为使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学校因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预案。在日常工作中,学校要对全校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和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定期检查,消除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灾害发生时,领导小组和全体教职工要听从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动和指挥。在预案的实施过程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由于相互推诿、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不应该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和坚持师生生命的安全及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务本求实,明确责任,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方针,尽一切努力把师生生命财产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二、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师生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3、冷静、沉着,积极主动和及时、合法、公正处理的原则.三、工作目标1、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自我防护能力。2、完善安全责任制度,做到早防范、早处置。3、建立快速应急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有效和果断的措施,确保活动秩序.4、成立活动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协调和处置,组成人员为:宋泮泉苗雨李清泉朱相军刁光义范文生朱新良李森华王庆华张新田俊义刘凤田唐福三.四、其主要职责为:1、一旦发生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启动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的处理、监控、报告等事宜。2、成立医疗救护组,苗雨同志兼任组长,成员范文生。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协调医疗机构在第一时间内全力抢救伤员.3、成立物资保障与通讯联络组,朱新良同志兼任组长,成员陈健杨建堂朱成志。负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的保障措施,负责对外的联络与报告。4、成立善后处理组,朱相军同志兼任组长,成员范文生、田洪刚.负责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工作,及时稳定教育教学秩序。五、主要处置措施:1。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地震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校防震抗震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地震灾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震抗震的意识和基本技能。

  2。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预案要求积极筹备,落实饮食饮水、防冻防雨、教材教具、抢险设备等物资落实,强化管理,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临震应急行动1、接到上级地震、临震(其他自然灾害)预(警)报后,领导小组立即进入临战状态,依法发布有关消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抗震工作.各有关组织随时准备执行防震减灾任务.2、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大型活动.3、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加强对大型供电输电、机房机库等重要设备、场所的防护,保证防震减灾顺利进行。4、加强广大师生宣传教育,做好师生、学生家长思想稳定工作。5、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全力维护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6、按预案落实各项物资准备。

  震后应急行动1、当有地震的预报或警报时,领导小组立即赶赴学校,各抢险救灾队伍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在本单位集结待命。

  2、领导小组在上级统一组织指挥下,迅速组织本级抢险救灾.(1)迅速发出紧急警报(连续的急促铃声和呼喊声),组织仍滞留在各种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撤离。上课时间:A、各班学生在上课(值日)教师的组织下按下列顺序立即撤出教室到操场中央避震:教学楼一二三楼按就近顺序,再先“中间后两边”序有序撤出;B、所有校内其他人员立即撤到操场中央.(2)迅速关闭、切断输电、燃气、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和各种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灾害。

  (3)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并送至附近救护站抢救。(4)加强对重要设备、重要物品的救护和保护,加强校园值班值勤和巡逻。3、积极协助街道、政府做好广大师生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消除恐慌心理,稳定人心,迅速恢复正常秩序,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4、迅速了解和掌握本校受灾情况,及时汇报教育主管部门、市地震局办公室。其它1、进入防震紧急状态后,学校指挥部将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发布各种命令、指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将通过电话、口授等形式传达各种命令、指示.2、在抗震减灾应急行动中,要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实.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我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的原则,根据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要求全体师生认真贯彻执行。一、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1、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制定学校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学校师生应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的思想.2、学校每学期采用多样化的教育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每班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应及时并进行安全教育.各班要对学生进行紧急情况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各班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校级领导;学生旷课出走、失踪,班主任必须一天内进行家访;对事故的上报要形成书面报告。4、实行领导值日,教师值日制度.5、不经学校同意,各部门各班不得组织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活动。6、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领导要经常检查校内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拆除.二、学生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1、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含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劳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实行申报制度,制定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方可实施。组织到外地或较远活动的需经区教育局审批。2、活动时班主任是各班的具体责任人,跟班教师附连带责任。3、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不得组织学生到危险的地方开展活动。

  4、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必须向有营运资格证的专业运输部门租用.5、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特别是野炊、爬山、野餐时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6、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游泳安全教育,以提高学生的游泳安全防范意识,让学生掌握游泳自护、自救、互救安全防范的知识和本领,严格学生参加游泳活动的审批程序和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学生游泳活动的安全责任,确保学生游泳安全.不准学生私自到河边游泳。三、学科教学学生安全管理1、各科教师在教学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学科教学要求保证学生的安全。

  2、上课期间,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中途离开教室回家。3、对学生的实验操作,应按安全规定严格要求,实验室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对带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存放,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4、各科教师应重视学生课间休息活动的安全教育,行政值日教师应加强课间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危及学生安全的因素,杜绝意外事故发生。四、后勤工作的安全管理1、努力搞好后勤工作,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为教学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2、后勤人员应做好学校的安全保障工作,要经常性地对学校的校舍、围栏、固定设施、水电、电杆、树木等进行检查并作记录,保证楼道的照明,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采取措施,及时修缮和处理。3、每学期采购或为教学提供的设备、仪器物资要有规定和安全系数,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要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

  4、总务处要负责全校学生的饮用水供应,要重视饮用水卫生安全,防止投毒和其它卫生疾患的发生。五、集会、做操的安全管理1、学校集会、做操应由学校体育教师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保证集会、作操的纪律。2、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排队进场,上下楼时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挤压事故的发生。3、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指定安排座位或站队,由班主任负责,防止学生乱窜,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六、不可预见灾害的安全管理1、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2、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教给学生遇灾后的自救互救的办法,培养学生的生存能力.3、遭遇不可预见灾害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4、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七、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1、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街道抓好治理工作.2、行政值日教师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要注意对校园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社会流氓、恶少对学生骚扰,要及时报告“110”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3、每天放学,由教师护送道学校大门口,然后让学生结对返家.4、成立由青年教师组成护校队,在上、下午放学时间密切巡视校园周边环境,处理发生事件。5、教育学生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教给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八、防病、防疫、防中毒的安全管理1、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2、发动师生,开展“卫生防病月”活动,认真搞好学校境卫生、教室卫生、及个人卫生。根除传染病病源。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的卫生制度.

  3、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卫生防疫、防中毒宣传教育,全校师生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4、加强管理,特别对学校师生的用水、饮用水一定要符合标准。

  

  

篇三: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安全教育做了哪些规定

  2在抗震减灾应急行动中要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为保证我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的原则根据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要求全体师生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

  规定的10项制度

  (一)门卫制度;(二)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三)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四)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六)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七)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八)学校用车管理制度;(九)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十)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门卫制度

  一、学生家长接送学生一律不得进入校园,确需联系学校与子女等有关的事情需经学校同意后方能进入校园。二、非放学时间家长需领子女出校门必须由班主任送至校门口,交待门卫后方可,非家长领学生出校门,必须由班主任确认,并报行政值周的领导同意后方可。三、外来机动车辆(含摩托车)未经学校批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其他为学校服务的车辆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四、本单位(或本校)教职工及其他使用的自行车、摩托车,进出校门时应减速行驶,并注意安全,车辆按规定的地方摆放整齐。五、上班时间,大门上锁,师生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外出,确需要出校办事者,需经学校同意方能外出校园。六、接待来访人员,先问清事因,然后与被访人员或有关人员联系。经同意的,办理登记手续,留下有效证件,方可进入学校。七、上学期间,不允许学生离开校园。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提前离开校园的,必须有教师或家长陪伴,同时收好学生请假条,并作好情况登记,不允许学生独自离校。八、携带学校的公用物品出校门的,应有学校有关领导陪同,搬运私人大件物品的,应有主人随行或得到主人允许。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放行。九、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时刻注意进出校园的人员及值班室周围的情况。十、保持值班室内外清洁,发现垃圾或丢弃物应及时清扫。爱护值班室内外的设施、设备,发现问题或故障,应及时保修,不得影响工作。

  校内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为加强我校内管理,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失、损害。使校内定期安全检查规范化、高度化,充分发挥组织作用,使制度、责任、防范落实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以确保校内有情况早发现、早解决。一.校内安全检查要求按时、按项检查,每月检查一次,不得漏检。二.每次检查都必须严肃认真。三.检查项目:

  1.校内各区域的使用功能必须有学校批准才能更改。校内不准有出卖、转让、出租、出借现象。2.校内的门、窗、楼板、楼梯、屋面、屋顶有无异常情况,疏散口、厕所、围墙大门、门垛是否有隐患。3.校内墙体、梁、柱子有无下沉或断裂等现象。4.校内内外墙皮有无空鼓、脱落的危险,有无枯树。5.用火点要安全,设备、设施有无隐患。6.学校电器设备、设施,供水设备、设施,实验设备、设施要安全可靠。有无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7.防火、防盗、体育器材、设施要安全可靠。8.要对师生定期进行安全教育。9.要注意发现是否还有其它隐患、险情等现象。

  校园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一.学校领导成立一个督查小组,坚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保卫工作大检查。并及时将发现的隐患做好记录,及时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二.领导小组成员做到逢会必讲安全,逢活动必强调安全,进校园、教室必查安全、必看安全,排查与督查相结合。三.要密切与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发现险情及时控制和排查。四.建立分级分工管理制度。1.层层落实责任并签订责任状,建立学生回家上学安全保障机制。

  2.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及时向家长了解学生上下学情况,存在隐患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争取家长和地方群众的支持,迅速控制或排除隐患。3.班主任,任课教师,利用班队活动课,进行“安全防范”教育,让学生学会提醒自己和他人时时处处注意安全,学会保护自己和同学的人身安全。4.班主任、任课教师,对学生强调在校应注意哪些方面的安全,强调在回家途中和在家中应注意什么。5.各班建立督查小组,班主任任组长,及时了解学生在校内外的一切安全情况。6.学校总务部门要及时检查电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7.炊事员要随时检查厨房的火、电、开水等是否存在隐患,一旦发现,及时排除。8.全体老师要随时关注学生安全情况,多强调、指点,防微杜渐,把隐患排除在萌芽状态;教师要教育学生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任何一位老师,教育学生不要自己去排除隐患。9.值日教师要尽职尽责,做好一天的值日工作,把关好学生离校、在校时的人身安全工作,加强巡视,严防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同时要关注学生在校时的纪律,防止学生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10.各位家长要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关心子女的身心健康,做好学生上学放学安全保护和子女生病护理等工作。11.家长强化对子女人身保险意识,师生保险率达100%。五、学校保卫人员要在学生来校后加强门口安全保卫工作,杜绝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防止翻墙头进入校园,特别是中午放学至下午上课期间更要加强巡逻,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报告学校。

  消防安全制度

  1、消防安全制度是学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为原则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学校全体师生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3、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4、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5、办公室、教室,安全出口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6、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7、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8、图书馆、实验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9、消防栓、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10、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后勤人员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11、学校教师都要掌握液化气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12、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3、指定专人负责校内消防安全,建立校内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应重点开展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开学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防雷安全责任制度

  雷电灾害是我国多发的自然灾害。一旦发生雷电灾害危害极大,大部分都会造成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学校是人员高度密集区,一旦发生雷电灾害,后果不堪设想。为此,学校成立防雷教育和安全职责领导小组和相关的责任制度。一、防雷电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安排全校师生的防雷电教育工作的部署,负责学校防雷设施的设置和维护,担负全校师生防雷电的安全责任。

  组长:宋泮泉成员:苗雨李清泉朱相军刁光义范文生李森华王庆华张新田俊义刘凤田唐福三。二、防雷电安全责任制度1、防雷电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师生的防雷电知识的教育和宣传,根据天气预报做好雷电天气前的预防工作,以及突发雷电天气时的应急预案。2、通过学校政教处、各年级、加强对防雷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增强师生对防雷电知识的认识和了解,以及培养师生对学校应急预案做事的演练和熟悉。班主任在雷雨天气必须提醒学生注意防雷的措施。

  3、室外课如体育课等,遇到突发天气要及时组织学生回到教室上课,如遇紧急天气,要组织学生正确有效的进行避雷。4、要定期检查学校建筑防雷电设施的安全情况,特别在雷电来临之前必须对全校防雷电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检修防雷设施。5、发生雷电灾害要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防震减灾制度

  (一)领导小组责任制1、组长:宋泮泉(1)负责学校领导小组全面工作,对其他各成员工作进行协调,为其他各成员顺利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2)负责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主持日常老师安全会议工作。2、副组长:苗雨刁光义范文生负责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及做好老师的思想政治工作。3、组员职责:(1)负责对学生进行教育及具体开展各项活动。(2)负责校园环境治理工作。(3)负责宣传报导及协助组织各项活动。(4)负责宣传报导工作。(5)负责对老师进行教育。(6)负责防震减灾课的安排。(7)协助负责对学生进行教育及具体开展各项活动。(8)负责对伤员的紧急处理包扎,并联系送往医院。4、各班负责人:班主任负责对学生进行具体教育及假如遇到突发事件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救护和疏散工作。协助人员负责协助班主任开展以上工作。(二)、领导小组会制度:加强我校的防震减灾工作,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及时研究学校安全工作,及时制定适合我校的防治措施,更好地开展防灾工作,确保广大师生的安全,更好地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如下会议制度:(1)利用行政例会时间召开会议。(2)及时传达上级精神,及时安排具体工作。(3)认真做好会议记录。(4)

  及时沟通防灾信息。(5)制定各项防震减灾工作计划,并对所开展的工作及时总结。(三)、防震减灾工作制度:1、认真制定各学期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内容具体落实每一项工作。2、每学期组织防震减灾专题知识讲座,内容主要是针对学生。3、利用广播、板报和校园网等媒介进行宣传教育工作。4、定期组织相关内容的演习。5、开展其他活动加强防灾宣传教育工作。6、各组织成员要各负其责,认真完成各自工作,对玩忽职守者将给予重罚。7、平时开展各项活动及学习,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增强学生的防灾意识及防灾知识。8、利用家长学校与学生家长进行交流,让家长协助学校对学生加强教育。9、对每学期的工作及时总结。对待突发灾害具体措施:强烈地震发生时,一般伴有隆隆的地声,地光及地面振动,从地震发生到房屋倒塌有几秒到十几秒的时间,此时要教育学生一定要沉着冷静,不要恐惧慌乱,更不要无目地乱跑。如发生在课上,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学生进行自救,在一楼的学生,距离门窗较近的学生,可利用短促的时间跑出室外,其他学生要迅速躲在课桌下,两只手臂在胸前重叠,面朝下,趴在地上,闭目,用鼻呼吸,鼻梁上方放在臂上,降低重心,保护要害。

  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用水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学校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学校师生的生活用水。2、为确保学校饮水安全,采购符合学生饮用水标准,有QS标识的天然桶装水。

  3、学校后勤人员要经常对学校的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管道畅通。管水人员要不定期地对师生生活用水和桶装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做好监测记录。若发现自来水被污染,桶装水过期、污染等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关闭水源,及时通知用水部门对存水进行封存、销毁,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4、若遇管道阻塞,水笼头破损,水管破裂等情况,学校后勤人员要及时维修,排除故障,保证正常用水。若发生紧急情况,不能急时排除故障,造成停水等情况,要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寻找安全可靠的水源,保证用水安全。5、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接供水管道。6、用水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后勤人员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随时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杜绝用水安全事故,确保学校用水安全。

  用电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学校的安全用电管理由学校总务处负责,定期检查学校线路,经常与供电部门联系,确保电路畅通。二、学校安装电器、改造线路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禁止非电管人员摆弄电插座和日光灯等用电设施,避免因操作失误、技术不熟练造成火灾、触电事故。禁止私拉乱接线路,私增电插座和灯头。三、学校电工要不定时的检查容易出问题的开关、接头等,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四、学校电工要自觉遵守用电安全制度,不得违章作业,对每条线路的运行情况要随时检查,做到心中有数,不符合要求的线路和设备,要彻底整改,确保用电安全。

  五、各班级、处室负责人,要对本班级、处室的用电设施加强管理,做到人走灯关。凡是使用电器设备的部门要在离校时切断电源(如计算机、饮水机、复印机、印刷机、空调器、抽油烟机等)。六、在校内师生不得私自使用电热壶、“热得快”、电炊具,避免出现总控开关跳闸、电线线路短路引起火等事故。七、配电室的管理要按照国家电力部门的规范进行,室内物品放置有序,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留置室内,非电管人员禁止入内。八、总务处要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对校内线路和电器设备勤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杜绝事故隐患。

  用气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使用天然气必须保持室内通风良好。2、使用天然气必须安装排放废气的烟道,废气必须排放在大气中。3、使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性灶具。4、若发现天然气泄漏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气源,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拆修。5、连接灶具的胶管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经常检查,定期调换。6、严禁使用明火检查天然气泄漏情况。7、新装、改装天然气线路必须报燃气公司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天然气管道。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实验室由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2、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

  3、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或经过上机操作培训与考核。4、实验前要全面检查安全,实验要有安全措施。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5、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处,严禁带电作业。6、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119),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7、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应及时报告主管和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8、实验工作人员在检测前必须熟悉检测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9、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10、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等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11、实验室应配有各类灭火器,按保卫部门要求定期检查,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12、实验室内不准吸烟和吃食物。13、高压气体钢瓶的存放应满足实验环境条件的规定。14、下班前,实验室人员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15、与实验室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带入实验室。

  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我校依据学校校情,制定以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一、班主任要根据学校不同时期的作息时间变动,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通过学生本人或家访、电访、来访等方式,及时告知其监护人。二、班主任要严格考勤制度,督促班干部认真检查,若发生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班干部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要尽快和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如果联系不上其监护人,或事态严重,必须向政教处报告。

  三、班主任在平时的工作中,如果发现学生身体和心理出现异常状况,在及时告知其监护人的同时,必须上报政教处。

  四、班主任要排查班级中是否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如果有,要及时告知政教处,政教处做好这些学生的安全信息记录,并和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对这些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一些不适合这些学生参加的活动,班主任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可私下告知他们可以不参加,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五、班级如果发生了学生安全事故,要迅速向学校有关处室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漏报,以保证学校在第一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救助,学校按照“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处理事故,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用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管理,本着安全、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车辆,特拟订如下制度:一、派车范围

  1、车辆主要用于校领导及学校公务活动的重要客人,派车由办公室负责。2、学校组织的集体教研活动。3、财务部门用于取、送大额现金。4、校长办公室取、送急办文件或重要资料。5、学校教职工家庭特殊情况用车。6、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用车需经校长批准。二、派车手续1、用车人向办公室预约,填好《用车登记表》,由办公室派车。2、遇有碍行车安全的天气(大雪、大雾、大雨),无特殊情况不派车。三、车费结算办法1、公务用车车费实行月结制,凭办公室派车单结算。2、严禁公车私用和非公务性质的用车。经校长批准的非公务用车,车费由用车人承担。

  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

  为使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学校因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预案。在日常工作中,学校要对全校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和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定期检查,消除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灾害发生时,领导小组和全体教职工要听从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动和指挥。在预案的实施过程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由于相互推诿、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不应该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和坚持师生生命的安全及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务本求实,明确责任,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方针,尽一切努力把师生生命财产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二、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师生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3、冷静、沉着,积极主动和及时、合法、公正处理的原则。三、工作目标1、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自我防护能力。2、完善安全责任制度,做到早防范、早处置。3、建立快速应急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有效和果断的措施,确保活动秩序。4、成立活动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协调和处置,组成人员为:宋泮泉苗雨李清泉朱相军刁光义范文生朱新良李森华王庆华张新田俊义刘凤田唐福三。四、其主要职责为:1、一旦发生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启动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的处理、监控、报告等事宜。2、成立医疗救护组,苗雨同志兼任组长,成员范文生。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协调医疗机构在第一时间内全力抢救伤员。3、成立物资保障与通讯联络组,朱新良同志兼任组长,成员陈健杨建堂朱成志。负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的保障措施,负责对外的联络与报告。

  4、成立善后处理组,朱相军同志兼任组长,成员范文生、田洪刚。负责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工作,及时稳定教育教学秩序。五、主要处置措施:1.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地震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校防震抗震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地震灾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震抗震的意识和基本技能。2.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预案要求积极筹备,落实饮食饮水、防冻防雨、教材教具、抢险设备等物资落实,强化管理,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临震应急行动1、接到上级地震、临震(其他自然灾害)预(警)报后,领导小组立即进入临战状态,依法发布有关消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抗震工作。各有关组织随时准备执行防震减灾任务。2、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大型活动。3、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加强对大型供电输电、机房机库等重要设备、场所的防护,保证防震减灾顺利进行。4、加强广大师生宣传教育,做好师生、学生家长思想稳定工作。5、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全力维护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6、按预案落实各项物资准备。

  震后应急行动1、当有地震的预报或警报时,领导小组立即赶赴学校,各抢险救灾队伍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在本单位集结待命。

  2、领导小组在上级统一组织指挥下,迅速组织本级抢险救灾。(1)迅速发出紧急警报(连续的急促铃声和呼喊声),组织仍滞留在各种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撤离。上课时间:A、各班学生在上课(值日)教师的组织下按下列顺序立即撤出教室到操场中央避震:教学楼一二三楼按就近顺序,再先“中间后两边”序有序撤出;B、所有校内其他人员立即撤到操场中央。(2)迅速关闭、切断输电、燃气、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和各种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灾害。(3)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并送至附近救护站抢救。(4)加强对重要设备、重要物品的救护和保护,加强校园值班值勤和巡逻。3、积极协助街道、政府做好广大师生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消除恐慌心理,稳定人心,迅速恢复正常秩序,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4、迅速了解和掌握本校受灾情况,及时汇报教育主管部门、市地震局办公室。其它1、进入防震紧急状态后,学校指挥部将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发布各种命令、指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将通过电话、口授等形式传达各种命令、指示。2、在抗震减灾应急行动中,要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实。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我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的原则,根据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要求全体师生认真贯彻执行。一、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制定学校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学校师生应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的思想。2、学校每学期采用多样化的教育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每班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应及时并进行安全教育。各班要对学生进行紧急情况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各班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校级领导;学生旷课出走、失踪,班主任必须一天内进行家访;对事故的上报要形成书面报告。4、实行领导值日,教师值日制度。5、不经学校同意,各部门各班不得组织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活动。6、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领导要经常检查校内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拆除。二、学生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1、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含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劳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实行申报制度,制定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方可实施。组织到外地或较远活动的需经区教育局审批。2、活动时班主任是各班的具体责任人,跟班教师附连带责任。3、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不得组织学生到危险的地方开展活动。

  4、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必须向有营运资格证的专业运输部门租用。

  5、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特别是野炊、爬山、野餐时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6、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游泳安全教育,以提高学生的游泳安全防范意识,让学生掌握游泳自护、自救、互救安全防范的知识和本领,严格学生参加游泳活动的审批程序和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学生游泳活动的安全责任,确保学生游泳安全。不准学生私自到河边游泳。三、学科教学学生安全管理1、各科教师在教学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学科教学要求保证学生的安全。2、上课期间,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中途离开教室回家。3、对学生的实验操作,应按安全规定严格要求,实验室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对带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存放,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4、各科教师应重视学生课间休息活动的安全教育,行政值日教师应加强课间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危及学生安全的因素,杜绝意外事故发生。四、后勤工作的安全管理1、努力搞好后勤工作,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为教学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2、后勤人员应做好学校的安全保障工作,要经常性地对学校的校舍、围栏、固定设施、水电、电杆、树木等进行检查并作记录,保证楼道的照明,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采取措施,及时修缮和处理。3、每学期采购或为教学提供的设备、仪器物资要有规定和安全系数,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要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

  4、总务处要负责全校学生的饮用水供应,要重视饮用水卫生安全,防止投毒和其它卫生疾患的发生。五、集会、做操的安全管理1、学校集会、做操应由学校体育教师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保证集会、作操的纪律。2、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排队进场,上下楼时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挤压事故的发生。3、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指定安排座位或站队,由班主任负责,防止学生乱窜,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六、不可预见灾害的安全管理1、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2、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教给学生遇灾后的自救互救的办法,培养学生的生存能力。3、遭遇不可预见灾害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4、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七、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1、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街道抓好治理工作。2、行政值日教师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要注意对校园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社会流氓、恶少对学生骚扰,要及时报告“110”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3、每天放学,由教师护送道学校大门口,然后让学生结对返家。4、成立由青年教师组成护校队,在上、下午放学时间密切巡视校园周边环境,处理发生事件。5、教育学生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教给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八、防病、防疫、防中毒的安全管理1、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2、发动师生,开展“卫生防病月”活动,认真搞好学校境卫生、教室卫生、及个人卫生。根除传染病病源。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的卫生制度。3、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卫生防疫、防中毒宣传教育,全校师生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4、加强管理,特别对学校师生的用水、饮用水一定要符合标准。

  

  

篇四: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安全教育做了哪些规定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知识竞赛题库

  一、填空题.1。年月日,经山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2.《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共章,包括条。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根据、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4。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5.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6。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和.7。学校安全工作坚持、,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8.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的原则。9.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10。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和有关部门、、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

  1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13。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和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16。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17。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18.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或.19.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1。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23.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24。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保险.25.学校应当开设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26。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和,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27.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保障其安全运行。28.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和预案.

  29。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组织,及时消除。30.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管

  理。31.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设置设施,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32。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在通往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道路上设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并协助公安机关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33.使用车辆接送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提供者的安全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处理车

  辆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34.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学校应当在上网设施上安装保护软件,防范其接触违法或者不良信息。35。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36.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加强对、、等环节的管理。

  37。学校应当建立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38.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并告知。39。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实习制度和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培训.40。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将保障作为协议必要条款;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按照规定为学生办理保险。41.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由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预案。42。学校发现学生有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自发现之日起日内完成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43。学校发现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采取措施、受伤害者,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报告.44.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

  45。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46.发生前款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教育教学秩序。47.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并且负有责任的,由县级以上、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8.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由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49。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50.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二、判断题。1。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5.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可以不用配备专职保安员.()6。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7.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8。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不用告知学校。()9。学生家长必须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10。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11.不允许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与学生安全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保险业务。()12。学校应当经常性地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13.学校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

  14.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15.不允许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社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16.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定时开展安全巡查。()17.将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无权对受托经营方监督管理,不用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必要条款。()18。提供集中配餐的学校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餐,并按照要求对配送的食品进行查验.()19。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规定设置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20.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查体制度,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21.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加强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儿人身安全。()22。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可以将学生或者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23。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

  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学生

  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24。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安

  排学生在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

  25学校发生欺凌事件,。当事人双方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的

  调查处理,学校和有关部门不用听取双方意见诉求。()

  三、选择题。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

  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和。

  A、监督

  B、检查

  C、教育

  D、指导

  2。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

  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A、人民政府公安B、交通运输C、应急管理D、市场监督管理3。、、、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A、工会B、共产主义青年团C、妇女联合会D、残疾人联

  合会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

  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A、教育B、人力资源社会保障C、公安D、卫生健康5。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

  以及其他安全.

  A、学生B、教师C、职工

  D、家长

  6。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等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

  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A、风险防控B、隐患排查

  C、预测预警D、应急处置

  7.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

  以及其他安全.

  A、学生B、教师C、职工

  D、家长

  8。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登记以

  及、时间。

  A、相关信息B、进校

  C、离校

  D、在校逗留

  9.学校应当在、、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或者

  警示标识;在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专人疏

  导.

  A、通道B、楼梯

  C、出入口

  D、教室

  10.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手

  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危险物

  品和实验仪器设备的、运输、、、等环节的管理.

  A、采购B、储存

  C、使用

  D、处置

  11。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

  票据,加强对、、等环节的管理。

  A、采购B、供应

  C、使用

  D、留样

  12.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

  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等不良行为或者

  违法行为。

  A、管制刀具B、打架斗殴

  C、欺凌

  D、垃圾食品

  13。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特点以及相适应,不

  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A、生理B、心理

  C、身体

  D、认知能力

  14。学校应当关注有、或者其他、心理异常状况学生的在校情况,

  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家长,并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

  等活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A、特异体质B、特定疾病C、生理D、身体15.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依法采取、、、抢

  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报告应急管理

  部门。

  A、防范B、控制

  C、救助

  D、保护

  16.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

  作的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学校;学校应当立即采取、、疏散、等措施.

  A、停课B、暂避

  C、管控

  D、放假

  17。新闻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

  A、真实B、公平

  C、客观

  D、公正

  18。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当

  事人通过、方式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A、协商B、法律途径

  C、调解

  D、武力

  19。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以及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A、家长B、学生

  C、教师

  D、其他人员

  20。、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机制,支持、帮助学

  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A、乡镇人民政府B、街道办事处C、学校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四、问答题: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

  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包括哪些方面?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内容是?

  3.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有

  哪些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为?

  4。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哪些行为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5。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那些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条例》对学校安全教育做了哪些规定?7.《条例》在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方面做了哪些具体规定?8.《条例》在应急处置方面做了哪些规定?9。《条例》为防治欺凌和暴力做了哪些规定?10.《条例》有哪些创新和亮点?

  

  

篇五: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安全教育做了哪些规定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10项制度

  (一)门卫制度;(二)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三)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四)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六)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七)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八)学校用车管理制度;(九)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十)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门卫制度

  一、学生家长接送学生一律不得进入校园,确需联系学校与子女等有关的事情需经学校同意后方能进入校园。二、非放学时间家长需领子女出校门必须由班主任送至校门口,交待门卫后方可,非家长领学生出校门,必须由班主任确认,并报行政值周的领导同意后方可。三、外来机动车辆(含摩托车)未经学校批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其他为学校服务的车辆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四、本单位(或本校)教职工及其他使用的自行车、摩托车,进出校门时应减速行驶,并注意安全,车辆按规定的地方摆放整齐。

  五、上班时间,大门上锁,师生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外出,确需要出校办事者,需经学校同意方能外出校园.六、接待来访人员,先问清事因,然后与被访人员或有关人员联系.经同意的,办理登记手续,留下有效证件,方可进入学校。七、上学期间,不允许学生离开校园。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提前离开校园的,必须有教师或家长陪伴,同时收好学生请假条,并作好情况登记,不允许学生独自离校。八、携带学校的公用物品出校门的,应有学校有关领导陪同,搬运私人大件物品的,应有主人随行或得到主人允许。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放行。九、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时刻注意进出校园的人员及值班室周围的情况。十、保持值班室内外清洁,发现垃圾或丢弃物应及时清扫。爱护值班室内外的设施、设备,发现问题或故障,应及时保修,不得影响工作。

  校内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为加强我校内管理,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失、损害。使校内定期安全检查规范化、高度化,充分发挥组织作用,使制度、责任、防范落实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以确保校内有情况早发现、早解决。一.校内安全检查要求按时、按项检查,每月检查一次,不得漏检。二.每次检查都必须严肃认真.三.检查项目:1.校内各区域的使用功能必须有学校批准才能更改。校内不准有出卖、转让、出租、出借现象。

  2.校内的门、窗、楼板、楼梯、屋面、屋顶有无异常情况,疏散口、厕所、围墙大门、门垛是否有隐患。3.校内墙体、梁、柱子有无下沉或断裂等现象。4.校内内外墙皮有无空鼓、脱落的危险,有无枯树。5.用火点要安全,设备、设施有无隐患.6.学校电器设备、设施,供水设备、设施,实验设备、设施要安全可靠.有无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7.防火、防盗、体育器材、设施要安全可靠。8.要对师生定期进行安全教育。9.要注意发现是否还有其它隐患、险情等现象。

  校园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一.学校领导成立一个督查小组,坚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保卫工作大检查。并及时将发现的隐患做好记录,及时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二.领导小组成员做到逢会必讲安全,逢活动必强调安全,进校园、教室必查安全、必看安全,排查与督查相结合。三.要密切与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发现险情及时控制和排查.四.建立分级分工管理制度。1.层层落实责任并签订责任状,建立学生回家上学安全保障机制。2.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及时向家长了解学生上下学情况,存在隐患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争取家长和地方群众的支持,迅速控制或排除隐患.

  3.班主任,任课教师,利用班队活动课,进行“安全防范”教育,让学生学会提醒自己和他人时时处处注意安全,学会保护自己和同学的人身安全.4.班主任、任课教师,对学生强调在校应注意哪些方面的安全,强调在回家途中和在家中应注意什么。5.各班建立督查小组,班主任任组长,及时了解学生在校内外的一切安全情况。6.学校总务部门要及时检查电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7.要随时检查厨房的火、电、开水等是否存在隐患,一旦发现,及时排除。8.全体老师要随时关注学生安全情况,多强调、指点,防微杜渐,把隐患排除在萌芽状态;教师要教育学生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任何一位老师,教育学生不要自己去排除隐患.9.值日教师要尽职尽责,做好一天的值日工作,把关好学生离校、在校时的人身安全工作,加强巡视,严防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同时要关注学生在校时的纪律,防止学生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10.各位家长要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关心子女的身心健康,做好学生上学放学安全保护和子女生病护理等工作。11.家长强化对子女人身保险意识,师生保险率达100%。五、学校保卫人员要在学生来校后加强门口安全保卫工作,杜绝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防止翻墙头进入校园,特别是中午放学至下午上课期间更要加强巡逻,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报告学校.

  消防安全制度

  1、消防安全制度是学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为原则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学校全体师生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3、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4、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5、办公室、教室,安全出口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6、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7、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8、图书馆、实验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9、消防栓、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10、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后勤人员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11、学校教师都要掌握液化气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12、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3、指定专人负责校内消防安全,建立校内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应重点开展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开学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防雷安全责任制度

  雷电灾害是我国多发的自然灾害.一旦发生雷电灾害危害极大,大部分都会造成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学校是人员高度密集区,一旦发生雷电灾害,后果不堪设想。为此,学校成立防雷教育和安全职责领导小组和相关的责任制度。一、防雷电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安排全校师生的防雷电教育工作的部署,负责学校防雷设施的设置和维护,担负全校师生防雷电的安全责任.二、防雷电安全责任制度1、防雷电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师生的防雷电知识的教育和宣传,根据天气预报做好雷电天气前的预防工作,以及突发雷电天气时的应急预案。2、通过学校政教处、各年级、加强对防雷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增强师生对防雷电知识的认识和了解,以及培养师生对学校应急预案做事的演练和熟悉。班主任在雷雨天气必须提醒学生注意防雷的措施.3、室外课如体育课等,遇到突发天气要及时组织学生回到教室上课,如遇紧急天气,要组织学生正确有效的进行避雷。4、要定期检查学校建筑防雷电设施的安全情况,特别在雷电来临之前必须对全校防雷电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检修防雷设施。5、发生雷电灾害要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防震减灾制度

  (一)领导小组责任制1、组长:负责学校领导小组全面工作,对其他各成员工作进行协调,为其他各成员顺利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2)负责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主持日常老师安全会议工作。2、副组长:负责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及做好老师的思想政治工作。3、组员职责:(1)负责对学生进行教育及具体开展各项活动。(2)负责校园环境治理工作。(3)负责宣传报导及协助组织各项活动。(4)负责宣传报导工作.(5)负责对老师进行教育。(6)负责防震减灾课的安排。(7)协助负责对学生进行教育及具体开展各项活动.(8)负责对伤员的紧急处理包扎,并联系送往医院。4、各班负责人:班主任负责对学生进行具体教育及假如遇到突发事件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救护和疏散工作。协助人员负责协助班主任开展以上工作.(二)、领导小组会制度:加强我校的防震减灾工作,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及时研究学校安全工作,及时制定适合我校的防治措施,更好地开展防灾工作,确保广大师生的安全,更好地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如下会议制度:(1)利用行政例会时间召开会议.(2)及时传达上级精神,及时安排具体工作。(3)认真做好会议记录.(4)及时沟通防灾信息。(5)制定各项防震减灾工作计划,并对所开展的工作及时总结.(三)、防震减灾工作制度:1、认真制定各学期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内容具体落实每一项工作。2、每学期组织防震减灾专题知识讲座,内容主要是针对学生。3、利用广播、板报和校园网等媒介进行宣传教育工作.4、定期组织

  相关内容的演习.5、开展其他活动加强防灾宣传教育工作。6、各组织成员要各负其责,认真完成各自工作,对玩忽职守者将给予重罚.7、平时开展各项活动及学习,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增强学生的防灾意识及防灾知识.8、利用家长学校与学生家长进行交流,让家长协助学校对学生加强教育。9、对每学期的工作及时总结。对待突发灾害具体措施:强烈地震发生时,一般伴有隆隆的地声,地光及地面振动,从地震发生到房屋倒塌有几秒到十几秒的时间,此时要教育学生一定要沉着冷静,不要恐惧慌乱,更不要无目地乱跑。如发生在课上,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学生进行自救,在一楼的学生,距离门窗较近的学生,可利用短促的时间跑出室外,其他学生要迅速躲在课桌下,两只手臂在胸前重叠,面朝下,趴在地上,闭目,用鼻呼吸,鼻梁上方放在臂上,降低重心,保护要害。

  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用水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学校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学校师生的生活用水。2、为确保学校饮水安全,采购符合学生饮用水标准,有QS标识的天然桶装水。3、学校后勤人员要经常对学校的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管道畅通。管水人员要不定期地对师生生活用水和桶装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做好监测记录.若发现自来水被污染,桶装水过期、污染等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关闭水源,及时通知用水部门对存水进行封存、销毁,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若遇管道阻塞,水笼头破损,水管破裂等情况,学校后勤人员要及时维修,排除故障,保证正常用水.若发生紧急情况,不能急时排除故障,造成停水等情况,要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寻找安全可靠的水源,保证用水安全.5、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接供水管道。6、用水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后勤人员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随时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杜绝用水安全事故,确保学校用水

  安全。用电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学校的安全用电管理由学校总务处负责,定期检查学校线路,经常与供电部门联系,确保电路畅通。二、学校安装电器、改造线路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禁止非电管人员摆弄电插座和日光灯等用电设施,避免因操作失误、技术不熟练造成火灾、触电事故.禁止私拉乱接线路,私增电插座和灯头。三、学校电工要不定时的检查容易出问题的开关、接头等,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四、学校电工要自觉遵守用电安全制度,不得违章作业,对每条线路的运行情况要随时检查,做到心中有数,不符合要求的线路和设备,要彻底整改,确保用电安全。五、各班级、处室负责人,要对本班级、处室的用电设施加强管理,做到人走灯关。凡是使用电器设备的部门要在离校时切断电源(如计算机、饮水机、复印机、印刷机、空调器、抽油烟机等)。六、在校内师生不得私自使用电热壶、“热得快”、电炊具,避免出现总控开关跳闸、电线线路短路引起火等事故。七、配电室的管理要按照国家电力部门的规范进行,室内物品放置有序,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留置室内,非电管人员禁止入内。

  八、总务处要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对校内线路和电器设备勤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杜绝事故隐患。用气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使用天然气必须保持室内通风良好。2、使用天然气必须安装排放废气的烟道,废气必须排放在大气中。3、使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性灶具。4、若发现天然气泄漏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气源,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拆修.5、连接灶具的胶管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经常检查,定期调换。6、严禁使用明火检查天然气泄漏情况.7、新装、改装天然气线路必须报燃气公司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天然气管道。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实验室由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2、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3、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或经过上机操作培训与考核.4、实验前要全面检查安全,实验要有安全措施.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5、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处,严禁带电作业。6、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119),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7、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应及时报告主管和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8、实验工作人员在检测前必须熟悉检测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9、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10、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等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11、实验室应配有各类灭火器,按保卫部门要求定期检查,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12、实验室内不准吸烟和吃食物。13、高压气体钢瓶的存放应满足实验环境条件的规定。14、下班前,实验室人员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15、与实验室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带入实验室。

  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我校依据学校校情,制定以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一、班主任要根据学校不同时期的作息时间变动,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通过学生本人或家访、电访、来访等方式,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二、班主任要严格考勤制度,督促班干部认真检查,若发生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班干部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要尽快和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如果联系不上其监护人,或事态严重,必须向政教处报告。

  三、班主任在平时的工作中,如果发现学生身体和心理出现异常状况,在及时告知其监护人的同时,必须上报政教处。

  四、班主任要排查班级中是否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如果有,要及时告知政教处,政教处做好这些学生的安全信息记录,并和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对这些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一些不适合这些学生参加的活动,班主任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可私下告知他们可以不参加,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五、班级如果发生了学生安全事故,要迅速向学校有关处室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漏报,以保证学校在第一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救助,学校按照“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处理事故,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用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管理,本着安全、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车辆,特拟订如下制度:一、派车范围

  1、车辆主要用于校领导及学校公务活动的重要客人,派车由办公室负责。2、学校组织的集体教研活动。3、财务部门用于取、送大额现金。4、校长办公室取、送急办文件或重要资料。

  5、学校教职工家庭特殊情况用车。6、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用车需经校长批准。二、派车手续1、用车人向办公室预约,填好《用车登记表》,由办公室派车。2、遇有碍行车安全的天气(大雪、大雾、大雨),无特殊情况不派车。三、车费结算办法1、公务用车车费实行月结制,凭办公室派车单结算.2、严禁公车私用和非公务性质的用车。经校长批准的非公务用车,车费由用车人承担。

  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

  为使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学校因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预案.在日常工作中,学校要对全校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和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定期检查,消除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灾害发生时,领导小组和全体教职工要听从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动和指挥。在预案的实施过程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由于相互推诿、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不应该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和坚持师生生命的安全及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务本求实,明确责

  任,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方针,尽一切努力把师生生命财产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二、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师生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3、冷静、沉着,积极主动和及时、合法、公正处理的原则.三、工作目标1、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自我防护能力。2、完善安全责任制度,做到早防范、早处置.3、建立快速应急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有效和果断的措施,确保活动秩序.4、成立活动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协调和处置.四、其主要职责为:1、一旦发生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启动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的处理、监控、报告等事宜。2、成立医疗救护组。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协调医疗机构在第一时间内全力抢救伤员。3、成立物资保障与通讯联络组.负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的保障措施,负责对外的联络与报告。4、成立善后处理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工作,及时稳定教育教学秩序。五、主要处置措施:

  1.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地震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校防震抗震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地震灾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震抗震的意识和基本技能.2.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预案要求积极筹备,落实饮食饮水、防冻防雨、教材教具、抢险设备等物资落实,强化管理,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临震应急行动1、接到上级地震、临震(其他自然灾害)预(警)报后,领导小组立即进入临战状态,依法发布有关消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抗震工作。各有关组织随时准备执行防震减灾任务。2、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大型活动.3、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加强对大型供电输电、机房机库等重要设备、场所的防护,保证防震减灾顺利进行。4、加强广大师生宣传教育,做好师生、学生家长思想稳定工作。5、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全力维护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6、按预案落实各项物资准备.

  震后应急行动1、当有地震的预报或警报时,领导小组立即赶赴学校,各抢险救灾队伍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在本单位集结待命。

  2、领导小组在上级统一组织指挥下,迅速组织本级抢险救灾。(1)迅速发出紧急警报(连续的急促铃声和呼喊声),组织仍滞留在各种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撤离.上课时间:A、各班学生在上课(值日)教师的组织下按下列顺序立即

  撤出教室到操场中央避震:教学楼一二楼同时进行,二、三、四楼按先“中间

  后两边”序有序撤出;B、所有校内其他人员立即撤到操场中央。(2)迅速关

  闭、切断输电、燃气、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和各种明火,防止震后

  滋生其它灾害.(3)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

  伤人员转移并送至附近救护站抢救。(4)加强对重要设备、重要物品的救护和

  保护,加强校园值班值勤和巡逻。

  3、积极协助街道、政府做好广大师生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消除恐慌心理,稳

  定人心,迅速恢复正常秩序,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4、迅速了解和掌握本校受灾情况,及时汇报教育主管部门、市地震局办公室。

  其它:

  1、进入防震紧急状态后,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将通过电话、口授等形式传达各种

  命令、指示。

  2、在抗震减灾应急行动中,要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

  落实。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我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

  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的原则,根据我校的实际,

  制定本规定,要求全体师生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制定学校各

  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学校师生应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

  事的思想。

  2、学校每学期采用多样化的教育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每班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应及时并进行安全教育。各班要对学生进行紧急情况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各班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校级领导;学生旷课出走、失踪,班主任必须一天内进行家访;对事故的上报要形成书面报告。4、实行领导值日,教师值日制度.5、不经学校同意,各部门各班不得组织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活动。6、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领导要经常检查校内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拆除。二、学生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1、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含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劳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实行申报制度,制定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方可实施。组织到外地或较远活动的需经区教育局审批。2、活动时班主任是各班的具体责任人,跟班教师附连带责任。3、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不得组织学生到危险的地方开展活动。4、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必须向有营运资格证的专业运输部门租用。5、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特别是野炊、爬山、野餐时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6、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游泳安全教育,以提高学生的游泳安全防范意识,让学生掌握游泳自护、自救、互救安全防范的知识和本领,严格学生参加

  游泳活动的审批程序和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学生游泳活动的安全责任,确保学生游泳安全。不准学生私自到河边游泳。三、学科教学学生安全管理1、各科教师在教学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学科教学要求保证学生的安全。2、上课期间,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中途离开教室回家。3、对学生的实验操作,应按安全规定严格要求,实验室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对带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存放,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4、各科教师应重视学生课间休息活动的安全教育,行政值日教师应加强课间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危及学生安全的因素,杜绝意外事故发生。四、后勤工作的安全管理1、努力搞好后勤工作,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为教学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2、后勤人员应做好学校的安全保障工作,要经常性地对学校的校舍、围栏、固定设施、水电、电杆、树木等进行检查并作记录,保证楼道的照明,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采取措施,及时修缮和处理。3、每学期采购或为教学提供的设备、仪器物资要有规定和安全系数,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要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4、总务处要负责全校学生的饮用水供应,要重视饮用水卫生安全,防止投毒和其它卫生疾患的发生.五、集会、做操的安全管理1、学校集会、做操应由学校体育教师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保证集会、作操的纪律。

  2、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排队进场,上下楼时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挤压事故的发生。3、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指定安排座位或站队,由班主任负责,防止学生乱窜,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六、不可预见灾害的安全管理1、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2、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教给学生遇灾后的自救互救的办法,培养学生的生存能力。3、遭遇不可预见灾害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4、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七、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1、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村委抓好治理工作。2、行政值日教师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要注意对校园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社会流氓、恶少对学生骚扰,要及时报告“110”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3、每天放学,由教师护送道学校大门口,然后让学生结对返家。4、成立由青年教师组成护校队,在上、下午放学时间密切巡视校园周边环境,处理发生事件.5、教育学生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教给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八、防病、防疫、防中毒的安全管理

  1、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2、发动师生,开展“卫生防病月”活动,认真搞好学校境卫生、教室卫生、及个人卫生。根除传染病病源。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的卫生制度。3、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卫生防疫、防中毒宣传教育,全校师生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4、加强管理,特别对学校师生的用水、饮用水一定要符合标准.

  

  

篇六: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安全教育做了哪些规定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知识竞赛题库

  一、填空题。1。年月日,经山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2。《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共章,包括条.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根据、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4。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5.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6.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和.7。学校安全工作坚持、,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8。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的原则。9。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10.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和有关部门、、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

  1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13.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和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16。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17。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18。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或。19。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1.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23.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24。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保险。25。学校应当开设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26.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和,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27.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保障其安全运行。28。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和预案。

  29。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组织,及时消除。30.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管

  理。31。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设置设施,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32.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在通往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道路上设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并协助公安机关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33。使用车辆接送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提供者的安全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处理车辆

  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34。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学校应当在上网设施上安装保护软件,防范其接触违法或者不良信息。35。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36。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加强对、、等环节的管理。

  37。学校应当建立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38.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并告知。39.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实习制度和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培训。40.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将保障作为协议必要条款;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按照规定为学生办理保险。41.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由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预案。42.学校发现学生有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自发现之日起日内完成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43.学校发现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采取措施、受伤害者,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报告。44.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

  45。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46.发生前款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教育教学秩序.47.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并且负有责任的,由县级以上、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8.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由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49.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50。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二、判断题。1。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5.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可以不用配备专职保安员。()6.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7。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8.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不用告知学校。()9.学生家长必须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10.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11.不允许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与学生安全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保险业务。()12。学校应当经常性地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13。学校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14。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15.不允许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社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16。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定时开展安全巡查。()17.将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无权对受托经营方监督管理,不用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必要条款。()18。提供集中配餐的学校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餐,并按照要求对配送的食品进行查验。()19。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规定设置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20.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查体制度,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21。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加强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儿人身安全。()22。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可以将学生或者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23。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24。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安

  排学生在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

  25学校发生欺凌事件,。当事人双方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的

  调查处理,学校和有关部门不用听取双方意见诉求.()

  三、选择题。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

  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和。

  A、监督

  B、检查

  C、教育

  D、指导

  2.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广

  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A、人民政府公安B、交通运输C、应急管理D、市场监督管理3。、、、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A、工会B、共产主义青年团C、妇女联合会D、残疾人联

  合会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

  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A、教育B、人力资源社会保障C、公安D、卫生健康5。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

  以及其他安全。

  A、学生B、教师C、职工

  D、家长

  6.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等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

  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

  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A、风险防控B、隐患排查

  C、预测预警D、应急处置

  7。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

  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

  障、以及其他安全。

  A、学生B、教师C、职工

  D、家长

  8。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登记以

  及、时间。

  A、相关信息B、进校

  C、离校

  D、在校逗留

  9。学校应当在、、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或

  者警示标识;在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专人

  疏导.

  A、通道B、楼梯

  C、出入口

  D、教室

  10。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

  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危

  险物品和实验仪器设备的、运输、、、等环节的管理。

  A、采购B、储存

  C、使用

  D、处置

  11.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

  票据,加强对、、等环节的管理.

  A、采购B、供应

  C、使用

  D、留样

  12。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

  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等不良行为或者

  违法行为。

  A、管制刀具B、打架斗殴

  C、欺凌

  D、垃圾食品

  13.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特点以及相适应,不得组

  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A、生理B、心理

  C、身体

  D、认知能力

  14。学校应当关注有、或者其他、心理异常状况学生的在校情况,

  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家长,并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

  等活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A、特异体质B、特定疾病C、生理D、身体15.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依法采取、、、抢

  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报告应急管理

  部门。

  A、防范B、控制

  C、救助

  D、保护

  16.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的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学校;学校应当立即采取、、疏散、等措施。

  A、停课B、暂避

  C、管控

  D、放假

  17。新闻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

  A、真实B、公平

  C、客观

  D、公正

  18。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当

  事人通过、方式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A、协商B、法律途径

  C、调解

  D、武力

  19。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以及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A、家长B、学生

  C、教师

  D、其他人员

  20.、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机制,支持、帮助学校

  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A、乡镇人民政府B、街道办事处C、学校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四、问答题: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

  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包括哪些方面?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内容是?

  3.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有哪

  些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为?

  4。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哪些行为的?由上

  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那些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条例》对学校安全教育做了哪些规定?7。《条例》在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方面做了哪些具体规定?8。《条例》在应急处置方面做了哪些规定?9.《条例》为防治欺凌和暴力做了哪些规定?10。《条例》有哪些创新和亮点?

  

  

篇七: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安全教育做了哪些规定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2021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

  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

  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

  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

  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

  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

  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

  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

  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

  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

  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

  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

  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

  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

  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

  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

  (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下列工作: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

  (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四)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第二十条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篇八: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安全教育做了哪些规定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

  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

  (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下列工作:(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四)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第二十条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与学生安全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保险业务。

  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开设安全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应当经常性地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以及体育场馆、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维护、保养,保障其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社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登记相关信息以及进校、离校时间。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或者警示标识;在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专人疏导。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在通往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道路上设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并协助公安机关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

  第三十三条使用车辆接送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提供者的安全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处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十四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定时开展安全巡查。

  第三十五条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学校应当在上网设施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防范其接触违法或者不良信息。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危险物品和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加强对采购、供应、留样等环节的管理。将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当对受托经营方加强监督管理,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必要条款。提供集中配餐的学校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餐,并按照要求对配送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规定设置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查体制度,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欺凌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加强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儿人身安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或者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关注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的在校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家长,并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培训。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将保障学生安全作为协议必要条款;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按照规定为学生办理保险。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学生在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六条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学校;学校应当立即采取停课、暂避、疏散、管控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学校发现学生有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十八条学校发现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当事人双方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双方意见诉求。

  第五十条新闻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五十一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为: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

  (二)围堵学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三)侵占、损毁学校设施、设备;

  (四)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学校;

  (五)制造、散布谣言;

  (六)其他违法行为。

  发生前款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十二条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机制,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的;

  (二)未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

  (三)未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的;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的;

  (五)未按照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

  安员的;

  (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未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处置学校安全事故的;

  (二)未组织学校安全状况评估,或者未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的;

  (三)未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教育与管理相关工作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的;

  (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与学校安全相关的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

  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教育工作评先评优资格或者撤销先进单位称号,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并且负有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照民事法律规定确定学校责任;学校尽到法定教育、管理职责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九: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安全教育做了哪些规定

  第一篇: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1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2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3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

  (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

  (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下列工作:

  4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

  (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

  5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第二十条

  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篇十: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安全教育做了哪些规定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精心整理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

  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

  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安全教育与安全

  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

  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

  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

  学生、学生监护人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

  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

  精心整理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相关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第七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校内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校园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制度,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着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风险防范与分担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精心整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学校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证学校选址安全。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

  全。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迁址。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

  保安员。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参照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的

  标准,配备专职保安员。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所管

  理学校的安全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按照规定处置学校安全事故;(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

  置预案,并督促学校开展应急演练;(三)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安全进行监督、

  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学校安全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

  作;(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消防、反恐怖、车辆安全等工作;(三)加强对学校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和治安巡逻,及时制止并依法

  处理扰乱学校秩序、危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四)加强学校以及周边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处理学校以及周

  精心整理边区域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以及周边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交通运输、文化、环境保护、新闻出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学校和学生相关的日常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协助学校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

  第十八条在学校以及周边区域施工作业、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或者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在学校外、双休日、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期间的安全教育与管理,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精心整理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学生,学生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第二十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服从学校的安

  全教育和管理,加强自我保护并不得危及他人和学校安全。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预警、风险防范、安全应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机制,加强校内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安全课程,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开展禁毒、防诈骗、防溺水、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以及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专题教育,对组织的集体活动、实习等加强专项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拥挤踩踏等灾害、事故的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防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及早发现并制止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

  幼儿园应当对幼儿保育过程进行监管,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虐待和伤害幼儿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考勤制度,加强学生到校、离校管理;发现或者获知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低年级学生、幼儿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低年级学生、幼儿交给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精心整理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强化信息化管理

  手段,对风险点和事故隐患进行动态监控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确保视频监控、快速报警联网等安防系统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建立校园安全检查、巡查制度。

  鼓励中小学、幼儿园与社区、学生家长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逐一登记身份、车辆等信息以及进校、离校时间。

  中小学、幼儿园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应当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不得用于开展危害学校安全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维护、保养,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检测;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合理安排通行顺序和疏散时间。

  精心整理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容易发生拥挤的时段安排专人疏导,防止发生

  踩踏事故。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对校内道路和通行的车辆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在

  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的区域道路上设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

  发生校园交通事故后,学校应当立即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处置。

  第三十四条提供接送师生服务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车辆安全管理责任,配合公安机关处置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第三十五条提供学生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定时进行安全巡查。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仪器和设备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组织专业人员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对采购、供应、留样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的,应当对受托经营方加强监督管理,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的必要条款;提供集中配餐的学校应当查验供餐者的许可证及食品的合格证明,保证食品安全。

  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医疗、保健场所,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做好学生伤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医学处置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

  精心整理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

  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第四十条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

  力相适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学校应当关注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

  的在校情况,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十一条学校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权益保障等法律知识培训;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学生在具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

  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应当督促实习单位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为学生办理保险。

  第四十二条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鼓励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校投保与学生利益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责任保险。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不承担责任:(一)因非归因于学校原因导致的学生自杀、自伤等本人故意或者身体疾病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校体育课、实习实验、社会实践活动中发生的;(四)学生擅自离校或者违反学校规定在校外居住期间发生的;(五)在学校外、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以及双休日、

  精心整理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期间发生的;

  (六)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或者学生突发疾病时,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了救护措施的;

  (七)其他在学校教育、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

  发生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处理预案。

  第四十五条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地质灾害风险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通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

  学校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采取停课、暂避、疏散、管控等避险措施。第四十六条在校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助和防护,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救护受伤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当制定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处置流程,发现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线索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保护受害学生,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第四十八条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受伤害

  精心整理学生,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置,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害事件时,应当考虑学生身心特点,保护学生隐私,对受伤害学生、目击学生以及其他相关学生,给予及时、必要的心理干预。

  第五十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作出事故调查报告。

  发生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事故调查,开展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五十一条受伤害学生、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代理人可以参加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了解事故以及相关调查处理的情况,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第五十二条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校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二)围堵学校,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三)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等寻衅滋事行为的;(四)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五)制造、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扰乱学校秩序行为的。第五十三条对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精心整理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学校选址、规划职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二)未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督导和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依法履行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专职保安员配备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履行学校安全经费保障职责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二)未履行学校安全教育和培训指导职责的;(三)未落实对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四)未按照规定处置学生安全事故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环境保护、新闻出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与学校和学生相关的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

  精心整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预警、风险防范、安全应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机制的;

  (二)未开设安全教育课程或者开展安全专题教育的;(三)未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四)未及时制止、调查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五)出现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六)未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的;(七)未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的;(八)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违反规定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或者用于开展危害学校安全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九)未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十)未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十一)未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组织学生实习不符合规定的;(十二)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因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中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教职工进行追偿。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

  精心整理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制改正;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他相关人员以围堵学校,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校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等方式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十一: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安全教育做了哪些规定

 【法规名称】XX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XX省人民政府【颁布文号】鲁政发〔2010〕87号【颁布时间】2010-9-7【实施时间】2010-9-7【正文】

  XX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校与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是指高等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安全以与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驻校内其他单位的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五条学校安全管理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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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在高等学校集中、治安形势复杂、治安管理任务较重的区域,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治安派出所或者警务室。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办学规模、学生数量和工作需要,设立保卫机构,统一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措施的落实,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装备。其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保卫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二)开展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三)维护学校内部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四)负责学校内部各种临时工作人员和机构的治安管理;(五)对校内有轻微XX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六)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事故;(七)参加当地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治安联防活动;(八)办理当地人民政府与其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事项。第八条学校应当按照校园常住人口(教职工、学生、离退休人员等)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六的比例配备专职保卫人员。校园规模较小、区域分散、治安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增加。学校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与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学校不得聘用有XX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第三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与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的领导、协调、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学校与周边秩序,保障学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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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综合整治学校与周边治安秩序,共同维护学校与周边安全。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依法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评;

  (三)指导学校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和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四)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安全事件与事故;

  (五)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六)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将学校与周边地区作为治安巡逻重点区域,与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和打击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XX犯罪行为;

  (二)在学校门前与周边道路上设置完备的警告、限速、让行等交通标志,完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对学校与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旁边进行工程建设,在校园周边建设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项目,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与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经营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XX经营行为,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占道经营、无证经营摊点、摊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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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取缔学校周边擅自设立的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规范学校内部上网场所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与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XX、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以与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督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影响学校与周边的噪声污染、环境污染和饮食环境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气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对校舍与附属设施采取防雷击等避险措施;地震部门应当指导学校落实地震灾害预防措施。

  第四章学校内部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内部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三)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与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师生员工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演练;(四)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与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对学校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妥善处理师生意外伤害事故。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篇十二: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安全教育做了哪些规定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草案征采建议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备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理与事故办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保护学校教育教课次序,保护学生、教员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育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建安全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例,联合本省实质,拟订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地区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备、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应急处理与事故办理等,合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校,包含少儿园、一般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学校和特别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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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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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政府负责、社会共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

  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监护人的共同责任。全社会都应该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保护学校安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学校

  安全工作,将其归入本级公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成立工作协调体制,兼顾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做事处应该依法执行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该辅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做事处做勤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地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察、检查和指导;公安、住宅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食品药品监察管理等有关部门应该依据各自职责做勤学校安全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详细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集体和其余组织应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勤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该执行校内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成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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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安全推行校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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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成立健全激励制度,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明显或许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赐予夸奖、奖赏。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备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成立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保障、风险防备与分担体制,拟订学校安全应急处理方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估算。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该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够赐予适合支持。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学校的规划、选址应该切合国家规定,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祸、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地区,保证学校选址安全。学校建设应该切合规划、选址要乞降建设标准,保证学生和教员工安全。已建学校存在重要安全隐患的,应该采纳有效防备举措或许迁址。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为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少儿园装备专职保安员。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少儿园举办者应该参照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少儿园的标准,装备专职保安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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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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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部门应该对所管理学校的安全执行以下职责:(一)成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制度,拟订学

  校安全事故应急方案,依据规定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二)监察学校成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体制、

  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并敦促学校展开应急操练;(三)指导学校展开安全教育和培训;(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校舍、场所、设备、设备安

  全进行监察、检查,敦促学校实时除去安全隐患;(五)法律、法例、规章规定的其余职责。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该对学校安

  全执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学校成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

  制,增强警校合作;(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捍卫、消防、反恐惧、车

  辆安全等工作;(三)增强对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和治安巡逻,及

  时遏止并依法办理搅乱学校次序、危害师生安全的违纪犯法行为;

  (四)增强学校以及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办理学校以及周边地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法律、法例、规章规定的其余职责。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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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监察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供给公共卫生服务,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惹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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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察管理部门应该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买的食品、食品有关产品、药品进行监察检查,指导、监察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察部门应该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行要点监察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增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看管。

  住宅城乡建设部门应该增强对学校以及周边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的看管,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实时敦促整顿,指导学校展开校舍安全检查判定。

  交通运输、文化、环境保护、新闻第一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应该依法执行与学校和学生有关的平时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该会同司法行政、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察管理等部门建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停委员会,依法调停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补偿纠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该指导学校成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辅助学校防备安全风险、办理安全事故纠葛。

  第十八条在学校以及周边地区施工作业、展开其余活动的单位或许个人,应该依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纳安全防备举措,保证学生和教员工安全。

  为学校供给产品或许服务的单位或许个人,所供给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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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或许服务应该切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或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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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要求。第十九条学生父亲母亲或许其余监护人应该增强对学生

  在学校外、双休日、寒暑期及其余节假日时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配合学校做勤学生在校时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许其余生理、心理异样状况的学生,学生父亲母亲或许其余监护人应该实时见告学校。

  第二十条学生应该恪守纪律、法例、规章和学校制度,听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其实不得危及别人和学校安全。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学校应该拟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成立健全安全预警、风险防备、安全应急、矛盾纠葛排查化解等机制,增强校内平时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应该依据规定开设安全课程,增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依据学生集体和年纪特色,展开禁毒、防诈骗、防溺水、反欺辱、反暴力、反恐惧以及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专题教育,对组织的集体活动、实习等增强专项安全教育。第二十三条学校应该拟订安全事故处理方案,按期组织应付地震、火灾、拥堵践踏等灾祸、事故的应急操练。第二十四条学校应该拟订学生行为规范,对学生平时行为进行管理,防备学生携带管束刀具、打斗打斗等不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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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为,提早发现并遏止学生欺辱和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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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少儿园应该对少儿保育过程进行看管,并采纳必需措施,防备凌虐和损害少儿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该成立健全学生考勤制度,增强学生到校、离校管理;发现或许获知学生未准时到校、私自离校、失掉联系等异样状况,实时通知学生父亲母亲或许其余监护人,并采纳应急处理举措。

  小学、少儿园应该成立健全低年级学生、少儿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低年级学生、少儿交给监护人或许其拜托的人之外的其余人。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员工应该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欺侮、殴打、体罚或许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样或许行为拥有危险性时,应该实时报告学校,并见告学生父亲母亲或许其余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该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增强信息化管理手段,对风险点和事故隐患进行动向监控并成立预告预警体制;装备必需的安全防备器械,保证视频监控、迅速报警联网等安防系统切合有关标准要求;成立校园安全检查、巡逻制度。

  鼓舞中小学、少儿园与社区、学生家长合作,成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保护学校以及校门口次序。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该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触犯设备,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学校安全捍卫人员应该逐个登记身份、车辆等信息以及进校、离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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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少儿园在学生、少儿在校时期应该对校园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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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闭化管理,防备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第二十九条学校应该按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修建

  物、悬挂物、设备、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切合安全标准、存在隐患的,应该停止使用、设置警示表记,并实时维修、改造、改换或许重修。

  学校的校舍、场所设备不得违犯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不得用于展开危害学校安全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学校应该在校内高地、水池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表记,并采纳防备举措。

  第三十条学校应该增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组织保护、养护,保证其安全运转。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该依法执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规定装备消防设备设备,按期进行安全检查、升级改造和维修养护检测;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拟订灭火和应急分散方案;组织防火检查,实时除去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该在通道、楼梯、进出口等简单发生人员拥堵的场所设置劝导表记,合理安排通行次序和分散时间。

  中小学、少儿园应该在简单发生拥堵的时段安排专人疏导,防备发生践踏事故。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该对校内道路和通行的车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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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安全管理,在教课楼、图书室、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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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地区道路上设置警示表记和减速装置。发生校园交通事故后,学校应该立刻报警,并辅助公安

  机关进行现场处理。第三十四条供给接送师生服务的学校,应该成立健全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服务供给者应该肩负的车辆安全管理责任,配合公安机关处理车辆交通违纪行为和交通事故。

  第三十五条供给学生住宿的学校应该成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装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准时进行安全巡逻。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该成立健全教课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拟订实验操作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仪器和设备的采买、运输、储存、使用、处理等环节进行监察管理,组织专业人员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该成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办食堂的学校采买食品原料、食品增添剂、食品有关产品时,应该检验供货者的允许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对采买、供给、留样等环节进行监察管理;学校食堂拜托经营的,应该对受托经营方增强监察管理,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的必需条款;供给集中配餐的学校应该检验供餐者的允许证及食品的合格证明,保证食品安全。

  学校应该安排特意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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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该依据规定设置医疗、保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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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许保健教师,做勤学生损害事故、公共卫惹祸件医学处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比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该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拟订安全风险防控方案。

  学校应该安排特意人员负责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第四十条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应该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色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许从事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学校应该关注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许其余生理、心理异样状况学生的在校状况,安排适合的教育教课、社会实践等活动,并实时将有关状况见告其父亲母亲或许其余监护人,预防不测事故发生。第四十一条学校依据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应该成立健全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体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展开安全生产、劳动权益保障等法律知识培训;除有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别要求外,不得违犯规定安排学生在具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应该敦促实习单位保障学生歇息权益并为学生办理保险。第四十二条学校举办者应该依据规定,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舞义务教育阶段之外的其余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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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鼓舞学校投保与学生利益有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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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运动损害等责任保险。第四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造成的学生损害事故,学

  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不肩负责任:(一)因非归因于学校原由致使的学生自杀、自伤等本

  人成心或许身体疾病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面的突发性、偶发性损害造成的;(三)学校体育课、实习实验、社会实践活动中发生的;(四)学生私自离校或许违犯学校规定在校外居住时期

  发生的;(五)在学校外、学生自行上学、下学、返校、离校途

  中以及双休日、寒暑期及其余节假日时期发生的;(六)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许其余生理、心理

  异样状况,学校不知道或许难以知道的,或许学生突发疾病时,学校依据实质状况实时采纳了救护举措的;

  (七)其余在学校教育、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四章应急处理与事故办理第四十四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时,学校应该立刻启动处理方案,依法采纳防备、控制、救援、抢险等举措,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余有关部门;切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方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余有关部门应该立刻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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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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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应该立刻启动学校安全应急办理方案。第四十五条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卫惹祸件、

  自然灾祸、地质灾祸风险时,有关部门应该立刻通告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备。

  学校接到通告后,应该立刻采纳休课、暂避、分散、管控等避险举措。

  第四十六条在校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该立刻组织抢险、救援和防备,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余有关部门;发生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的,学校应该立刻救护受损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有关凭证,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受损害学生父亲母亲或许其余监护人。

  第四十七条学校应该拟订处理学生欺辱和暴力事件的各项举措、方案、制度,规范处理流程,发现学生欺辱和暴力事件线索后,实时进行检查办理,采纳举措保护受害学生,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发生校园性损害事件,学校应该实时采纳举措保护受损害学生,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应该依法实时予以处理,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在办理学生损害事故、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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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欺辱和暴力、校园性损害事件时,应该考虑学生身心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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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学生隐私,对受损害学生、目睹学生以及其余有关学生,赐予实时、必需的心理干涉。

  第五十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该实时检查办理,并依据规定作失事故检查报告。

  发生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组织事故检查,展开责任认定和蔼后办理,并实时回应社会关切。出现影响或允许能影响社会稳固、搅乱社会管理次序的与事真相况不符合的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该实时采纳举措予以澄清。

  第五十一条受损害学生、学生父亲母亲或许监护人、代理人能够参加学生安全事故的检查办理,有权认识事故以及相关检查办理的状况,学校和有关部门应该照实见告。

  第五十二条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检查办理过程中,学生、学生父亲母亲或许其余监护人、其余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欺侮、威迫、恫吓、成心损害学校教员工、学生或许非法限制学校教员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二)围堵学校,影响学校订常教育教课活动的;(三)侵犯、损坏学校房子、设备、设备等寻衅惹事行为的;(四)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件和管束用具进入学校的;(五)制造、分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余搅乱学校次序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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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对因学校安全事故惹起的民事纠葛,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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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人能够经过和解、调停、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犯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司人民政府责令限时更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未依法执行学校选址、规划职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二)未依法执行学校安全督导和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办理职责,造成严重结果的;(三)未依法执行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少儿园专职保安员装备职责,造成严重结果的;(四)未执行学校安全经费保障职责的;(五)其余应该追查责任的情况。第五十五条违犯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许其上司主管部门责令限时更正、通报责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未成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制度,拟订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方案的;(二)未执行学校安全教育和培训指导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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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三)未落实对学校校舍、场所、设备、设备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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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检查职责的;(四)未依据规定处理学生安全事故的;(五)其余应该追查责任的情况。第五十六条违犯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

  生、食品药品监察管理、质量技术监察、住宅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环境保护、新闻第一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执行与学校和学生有关的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许其上司主管部门责令限时更正、通告责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犯本条例,学校不执行安全管理职责,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许其余有关部门赐予警示,责令限时更正;情节严重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能够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赐予处罚;造成人身损害或许财富损失的,依法肩负补偿责任:

  (一)未成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预警、风险防备、安全应急、矛盾纠葛排查化解等体制的;

  (二)未开设安全教育课程或许展开安全专题教育的;(三)未拟订安全事故处理方案,按期组织应急操练的;(四)未实时遏止、检查办理学生欺辱和暴力行为的;(五)出现学生未准时到校、私自离校、失掉联系等异常状况,未实时采纳应急处理举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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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六)未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装备必需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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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全防备器械的;(七)未按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修建物、悬挂物、设

  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的;(八)学校校舍、场所设备违犯规定储存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或许用于展开危害学校安全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

  (九)未成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学校教课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

  (十)未成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十一)未成立健全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体制、组织学生实习不切合规定的;(十二)其余应该追查责任的情况。

  因学校教员工在教育教课科研活动中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肩负补偿责任后,能够向有成心或许重要过错的教员工进行追偿。

  第五十八条违犯本条例,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赐予处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违犯本条例,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未依据规定进行处理、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赐予警示,责令限制更正;迟报、漏报、谎报或许瞒报事故,阻挡、干涉事故检查工作,或许在事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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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查中作伪证或许指派别人作伪证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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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学校安全标准条例

  下罚款,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赐予处罚;造成人身损害或许财富损失的,依法肩负补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对实行欺辱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应该进行责备、教育,依据详细情节和危害程度赐予纪律处罚,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论;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该进行警示教育或许予以训斥;组成违犯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检查办理过程中,学生、学生父亲母亲或许其余监护人、其余有关人员以围堵学校,欺侮、威迫、恫吓、成心损害学校教员工、学生或许非法限制学校教员工、学生人身自由等方式搅乱学校订常次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造成人身损害或许财富损失的,依法肩负补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年代日起实行。

  1/33

  

  

篇十三: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安全教育做了哪些规定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知识竞赛题库

  一、填空题。

  1。

  年月日,经山东省第

  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

  2。《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共

  章,包括

  条。

  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根据

  、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

  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5。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

  、

  、

  。

  6.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

  、

  、

  、

  和

  。

  7.学校安全工作坚持

  、

  ,遵循政府负责、社

  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8。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

  、

  、

  、

  的原则。

  9。

  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

  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

  10.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

  和有关部门、

  、

  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

  11.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

  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

  列入本级财政

  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13.

  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

  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

  、

  .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

  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

  和

  机

  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

  重要内容。

  16.

  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17。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

  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

  校选址安全。

  18。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

  取

  或

  .

  19。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

  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

  。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

  、

  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

  21。

  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

  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

  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

  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

  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

  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23.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

  的

  和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4.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

  家规定办理

  保险。

  25.学校应当开设

  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

  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

  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

  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

  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

  26.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

  和

  ,开展经

  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

  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

  巡查制度。

  27.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

  管理,定期组织

  、

  ,保障其安全运行。

  28。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

  和

  预

  案.

  29.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组

  织

  ,及时消除

  。

  30.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

  管理.

  31。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设置

  设施,防止人员、车辆

  等非法进入。

  32.

  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

  理,在通往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道路

  上设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并协助公安机关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

  事故进行现场处置。

  33.使用车辆接送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

  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提供者的安全责任,协助公安机

  关处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

  34.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学校应当在上网设施上

  安装

  保护软件,防范其接触违法或者不良信息。

  35。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

  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36。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

  票据,加强对

  、

  、

  等环节的管理。

  37.学校应当建立

  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

  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处置措施,

  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38.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

  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

  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

  ,并告知

  。

  39。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实习

  制度和

  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培训。

  40。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

  协议,将保障

  作为协议必要条款;实习单位应当保障

  学生休息权利并按照规定为学生办理保险。

  41。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

  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由

  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42。学校发现学生有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

  伤害者,自发现之日起

  日内完成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43。学校发现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采取措施

  、

  受伤害者,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报告。

  44.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

  。

  45.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

  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

  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46。发生前款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立即向

  公

  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教育

  教学秩序。

  47。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并且负有责任的,由县级

  以上

  、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8。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由

  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

  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

  育或者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49.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

  工作,参照

  本条例执行。

  50.本条例自

  年

  月

  二、判断题.

  日起施行。

  1。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

  责。()

  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

  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5。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可以不用配备专职保

  安员。()

  6。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

  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7.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

  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8.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

  其家长不用告知学校。()

  9。学生家长必须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

  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

  10.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

  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11。不允许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与学生安全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保险业务。()12.学校应当经常性地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13.学校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14.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15.不允许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社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16。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定时开展安全巡查。()17。将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无权对受托经营方监督管理,不用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必要条款.()18。提供集中配餐的学校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餐,并按照要求对配送的食品进行查验。()19。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规定设置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20.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查体制度,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21。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加强监管,并采取有效

  措施保障幼儿人身安全。()

  22.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

  可以将学生或者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

  外的人.()

  23。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

  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学生进行

  安全教育,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24.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安排

  学生在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

  25学校发生欺凌事件,。当事人双方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的

  调查处理,学校和有关部门不用听取双方意见诉求.()

  三、选择题。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

  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

  、

  和

  。

  A、监督

  B、检查

  C、教育

  2.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

  D、指导、

  、卫

  生健康、

  、

  、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A、人民政府公安B、交通运输C、应急管理D、市场监督管

  理

  3。

  、

  、

  、

  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

  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A、工会B、共产主义青年团C、妇女联合会D、残疾人

  联合会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

  、、

  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

  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A、教育B、人力资源社会保障C、公安D、卫生健康5。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

  以及其他安全。

  A、学生B、教师C、职工

  D、家长

  6.学校应当建立健全

  、

  、

  、

  等

  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

  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

  安全.

  A、风险防控B、隐患排查

  C、预测预警D、应急处

  置

  7.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

  障

  、

  以及其他

  安全。

  A、学生B、教师C、职工

  D、家长

  8。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登记

  以及

  、

  时间。

  A、相关信息B、进校

  9。学校应当在

  、

  C、离校

  D、在校逗留

  、

  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

  场所设置疏导标识或者警示标识;在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

  幼儿园应当安排专人疏导。

  A、通道B、楼梯

  C、出入口

  D、教室

  10.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手

  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危

  险物品和实验仪器设备的

  、运输、

  、

  、

  等环节的管理.

  A、采购B、储存

  C、使用

  D、处置

  11。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

  票据,加强对

  、

  、

  等环节的管理.

  A、采购B、供应

  C、使用

  D、留样

  12。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

  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

  、、等

  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

  A、管制刀具B、打架斗殴

  C、欺凌

  D、垃圾食品

  13.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特点以及

  相适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A、生理B、心理

  C、身体

  D、认知能力

  14.学校应当关注有、或者其他

  、心理异常状况

  学生的在校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家长,并安排适宜的教

  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A、特异体质B、特定疾病C、生理D、身体15。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依法采

  取、

  、、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生产

  安全事故的,同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

  A、防范B、控制

  C、救助

  D、保护

  16.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学校;学校应当立即采取、、疏

  散、

  等措施。

  A、停课B、暂避

  C、管控

  D、放假

  17.新闻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

  、、

  。

  A、真实B、公平

  C、客观

  D、公正

  18.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当

  事人通过

  、

  方式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方

  式解决。

  A、协商B、法律途径19。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

  C、调解

  D、武力

  、

  以及干扰事故处

  置和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家长20.

  B、学生、

  C、教师D、其他人员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

  机制,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A、乡镇人民政府B、街道办事处C、学校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四、问答题: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

  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包括哪些方面?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内容

  是?

  3.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有

  哪些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为?

  4.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哪些行为的?由上

  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那些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条例》对学校安全教育做了哪些规定?

  7。《条例》在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方面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8。《条例》在应急处置方面做了哪些规定?9。《条例》为防治欺凌和暴力做了哪些规定?10.《条例》有哪些创新和亮点?

  

  

篇十四: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安全教育做了哪些规定

 1?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将于2019条例明确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体现了新时代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导向和定位

  2019年临沂金盾小学学习《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测试题

  组别(科室):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共10分每题两分):1.《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条例》明确,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体现了新时代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导向和定位。3.《条例》规定了学校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建立考勤制度以及关注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体现学校在安全工作中的(人性关怀)。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5.学校直接面对学生,具体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校园安全工作的主体。

  二、判断题,对的打对号,错的打错号(共10分每题两分):1.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班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

  2.学校应当经常性地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

  3.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家长。(√)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活动、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预案,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管理。(√)5.小学阶段各个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参与灭火救援、应急救灾等抢险活动。(×)

  三、主观题:对于今后我校的安全工作,您有什么合理建议?(不少于三条)

  政务处2019年3月12日

  

  

篇十五: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安全教育做了哪些规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4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已于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30日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

  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六)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下列工作:(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

  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四)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第二十条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

  书面告知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

  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与学生安全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保险业务。

  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开设安全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经常性地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

  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以及体育场馆、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

  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维护、保养,保障其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

  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社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登记相关信息以及进校、离校时间。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或者警示标识;在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专人疏导。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在通往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道路上设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并协助公安机关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

  第三十三条使用车辆接送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提供者的安全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处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十四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定时开展安全巡查。

  第三十五条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学校应当在上网设施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防范其接触违法或者不良信息。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危险物品和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加强对采购、供应、留样等环节的管理。

  将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当对受托经营方加强监督管理,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必要条款。

  提供集中配餐的学校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餐,并按照要求对配送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规定设置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查体制度,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欺凌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

  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加强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儿人身安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或者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关注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的在校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家长,并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培训。

  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将保障学生安全作为协议必要条款;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按照规定为学生办理保险。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学生在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

  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六条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学校;学校应当立即采取停课、暂避、疏散、管控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学校发现学生有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十八条学校发现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当事人双方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双方意见诉求。

  第五十条新闻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五十一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为: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

  (二)围堵学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三)侵占、损毁学校设施、设备;(四)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学校;(五)制造、散布谣言;(六)其他违法行为。发生前款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十二条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机制,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的;(二)未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三)未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的;(五)未按照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未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处置学校安全事故的;

  (二)未组织学校安全状况评估,或者未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的;

  (三)未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教育与管理相关工作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与学校安全相关的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教育工作评先评优资格或者撤销先进单位称号,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并且负有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照民事法律规定确定学校责任;学校尽到法定教育、管理职责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篇十六: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安全教育做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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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省学校安全条例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

  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XX国教育法》《中华人民XX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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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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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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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

  隐患;<六>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下列工作<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

  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四>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

  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

  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

  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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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第二十条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

  

篇十七: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安全教育做了哪些规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觃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规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不学校安全相关的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戒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丌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年月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

  (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下列工作: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

  (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四)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

  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第二十条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

  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与学生安全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保险业务。

  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开设安全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应当经常性地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以及体育场馆、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维护、保养,保障其安全运行。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

  查、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

  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社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登记相关信息以及进校、离校时间。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或者警示标识;在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专人疏导。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在通往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道路上设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并协助公安机关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

  第三十三条使用车辆接送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提供者的安全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处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十四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定时开展安全巡查。

  第三十五条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学校应当在上网设施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防范其接触违法或者不良信息。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危险物品和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加强对采购、供应、留样等环节的管理。

  将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当对受托经营方加强监督管理,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必要条款。

  提供集中配餐的学校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餐,并按照要求对配送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规定设置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建立健全学生

  健康查体制度,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欺凌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

  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加强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儿人身安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或者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关注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的在校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家长,并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培训。

  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将保障学生安全作为协议必要条款;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按照规定为学生办理保险。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学生在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四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

  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六条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学校;学校应当立即采取停课、暂避、疏散、管控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学校发现学生有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十八条学校发现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当事人双方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双方意见诉求。

  第五十条新闻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五十一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为: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

  (二)围堵学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三)侵占、损毁学校设施、设备;(四)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学校;(五)制造、散布谣言;(六)其他违法行为。发生前款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第五十二条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机制,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的;(二)未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三)未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的;(五)未按照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未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处置学校安全事故的;(二)未组织学校安全状况评估,或者未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的;(三)未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教育与管理相关工作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与学校安全相关的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教育工作评先评优资格或者撤销先进单位称号,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并且负有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照民事法律规定确定学校责任;学校尽到法定教育、管理职责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二条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十八: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安全教育做了哪些规定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

  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监护人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相关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校内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校园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制度,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风险防范与分担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学校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证学校选址安全。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迁址。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参照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的标准,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应当对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并督促学校开展应急演练;

  (三)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学校安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

  (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消防、反恐怖、车辆安全等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和治安巡逻,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秩序、危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学校以及周边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处理学校以及周边区域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以及周边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交通运输、文化、环境保护、新闻出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学校和学生相关的日常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协助学校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

  第十八条在学校以及周边区域施工作业、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或者安

  全要求。

  第十九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在学校外、双休日、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期间的安全教育与管理,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第二十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加强自我保护并不得危及他人和学校安全。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预警、风险防范、安全应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机制,加强校内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安全课程,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开展禁毒、防诈骗、防溺水、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以及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专题教育,对组织的集体活动、实习等加强专项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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