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相比有哪些共同点和不同点14篇

时间:2022-11-16 13:05:05 来源:网友投稿

教育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相比有哪些共同点和不同点14篇教育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相比有哪些共同点和不同点  教育政策与法规复习提纲2012  特别说明:1.本提纲仅供个人使用,请于使用完后24小时内自觉毁尸灭迹。2.请尊重版权,如有下载后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相比有哪些共同点和不同点14篇,供大家参考。

教育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相比有哪些共同点和不同点14篇

篇一:教育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相比有哪些共同点和不同点

  教育政策与法规复习提纲2012

  特别说明:1.本提纲仅供个人使用,请于使用完后24小时内自觉毁尸灭迹。2.请尊重版权,如有下载后不经作者同意而肆意传播者,将会受到诅咒:eg.考研肯定考不上,嫁人肯定离婚,生娃没pp,……..3.温馨提醒:第二条很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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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政策学部分(70%)

  一、教育政策学概述教育政策学是研究教育政策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其中,教育政策现象是指教育政策发展变化中所表现出来的外部形态和联系,表现为教育政策过程、教育政策内容、教育政策组织等多种形式和功能;教育政策规律是指教育政策相关部分之间内在的、稳定的、必然的联系,在一定条件下将决定教育政策的发展方向。从教育政策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来看,其学科性质可以这样来认识,教育政策学是既是由其母体学科——公共政策学逐渐分化出来的新兴学科;又是连接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中介学科;由于教育现象的复杂性,更是一门富有综合性的学科。二、教育政策概述教育政策是一个有目的、有组织的动态发展过程,是政党、政府等政治实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为了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平衡各方的教育利益、协调教育的内外关系所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它与教育方针、教育法律有密切的联系。教育政策的本质是有关教育的政治措施、权利和利益分配的具体体现。教育政策的特点是目的性与可行性、稳定性与可变性、权威性与实用性、系统性与多功能性。(一)教育政策与教育方针、教育法律的关系1.教育政策与教育方针教育方针与教育政策并无根本区别,它们在本质上都同属一个理论范畴,都是代表一定阶级利益的政治实体所确立的行为规范和行动模式,都是为了实现教育目标、完成教育使命而制定的行动准则。它们都强调教育方针是有关教育工作的总方向,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教育方针是各类教育政策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寓于教育政策体系之中。教育方针和教育政策又有所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从内容上看,教育方针主要是规定教育的性质、目的以及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途径。而教育政策的内容广泛得多。它可以是宏观的教

  育问题,也可以是微观的教育问题;既可以是有关全国范围的共同性问题,也可以是某一省市所面临的局部性问题。正因为如此,我们说教育政策包含了教育方针,教育方针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政策。二是从特点上看,教育方针一旦形成就具有了比一般教育政策更鲜明的原则性、稳定性。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总的教育方针只有一个,并且轻易不会改变;而教育政策却有较大的变通性和灵活性,而且在现实复杂的教育工作中总是同时存在着多个教育政策,教育政策通常是以一种体系和系统的形式表现出来和发挥作用的。三是从制定的主体上看,制定教育方针的主体级别高,一般是由政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机关来承担这一责任;而制定教育政策的主体级别则有较大差异,它既可以是中央级的领导机关,也可以是地方的权力机关和行政部门。2.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有联系的一面,也有不同之处。其联系主要有如下几点:首先,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的依据,教育法律是教育基本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其次,教育法律一旦确定,又会对教育政策产生影响并具有制约作用。教育政策不仅不能与教育法律相抵触,而且要有利于教育法律的执行和实施。当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出现矛盾时,应以教育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那种认为政策高于一切的说法是理由不足的。另外,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在其社会规范、制定主体等方面又表现出一些差异,它们各有自己所强调的重点方面。一是制定者和执行者不同。二是执行方式不同。三是教育政策的种类和形式比法律更为丰富多样,它们可以是针对全局性重大问题所制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总政策,也可以是就局部具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二)教育政策的本质教育政策作为一种有关教育的活动,不同于其他教育活动(诸如课堂教学、课外活动等)的特殊矛盾主要有两点:1.教育政策是有关教育的政治措施。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本身既是一种重要的政治行为,同时又是各种政治行为综合影响的产物,它从根本上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教育愿望和要求。2.教育政策是有关教育的权利和利益分配的具体体现。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近现代,教育始终都与人们的权利和利益休戚相关。而教育政策就像一面镜子,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不同阶级、团体所受教育的基本情况。(三)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教育政策的价值是教育政策的客体属性与教育政策的主体需要在实践基础上统一起来所形成的一种特定的效用关系。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就是教育政策的不同主体基于各自的价值观在面对或处理教育政策涉及的各种关系、矛盾或冲突时各自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价值态度以及所表现出来的基本价值倾向和特定的价值方向的表达与整合。它的突出作用是决定、支配主体的价值选择,因而教育政策价值取向的合理与否对主体自身、主体间关系乃至其他主体均有重大影响。(四)教育政策的功能教育政策的功能,就是通常所说的教育政策的作用,是指教育政策在运行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所发挥的效力或所起的作用。教育政策具有多功能性,教育政策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导向功能、协调功能和控制功能。1.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是指教育政策对教育教学活动、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能够潜移默化地引导人们的行为向着教育政策所希望的方向发展。2.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是指教育政策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能起到协调的和平衡各种教育内外关系的作用。3.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指的是所有制定的教育政策都是为了解决一定的教育问题或者预防某一教育问题,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五)教育政策伦理教育政策伦理就是教育政策在协调教育内外部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理和基本规则。基本准则是教育政策活动本身必须遵循的一般性规范,包括以人为本、教育公正和坚守公益;具体准则是贯穿于教育政策决策、执行和评价整个活动过程的具体规范,包括教育政策决策伦理规范、执行伦理规范和评价伦理规范。其基本伦理规范是以人为本、教育公正和坚守分益。我们把对影响一个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形成的体系称为狭义的国家教育政策体系,这一政策体系所要回答的问题是,哪些教育政策是个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的教育政策。国家教育政策的体系主要包括教育质量政策、教育体制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师政策。三、中外教育政策简论改革教育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教育体制的改革。从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到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再到1999年《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直至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都把教育体制改革、教育制度创新作为核心内容。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使得改革开放以来的教育体制有了重大转变:教育体制由片面地为政治服务转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教育体制由适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旧体制转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修订并通过了《义务教育法》,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义务教育法》的核心和灵魂就是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具体来说,新《义务教育法》有四大亮点。亮点一:免费性和强制性原则更为凸显。亮点二: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亮点三:更强调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亮点四:对义务教育质量提出更高要求。纵观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教育改革政策,可归纳出下列几点共同趋势:(1)提高学生素质,增强国家竞争力;(2)以终身教育理念,建构教育新体系;(3)加强基础学科教学,提高教育质量;(4)重视道德、人格教育,培养现代化公民;(5)改进教学方法,树立学生自信心;(6)开放高等教育,促进大学与社会互动;(7)顺应世界多元发展,加强国际教育合作。四、教育政策制定教育政策制定,就是政党、政府等社会实体,根据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和教育现状,提出教育工作的行动依据和行为准则的过程。它是政党、政府开展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在制定教育政策的过程中要始终遵循效益原则、统筹原则、弹性原则和科学性原则。同一般公共政策制定程序一样,教育政策制定大致经过发现和提出教育政策问题、进入政府议程、确定教育政策目标、拟定教育政策方案、科学论证教育政策方案、进行教育政策决策、教育政策合法化这几个环节。教育政策制定模式是指制定教育政策的组织和人员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去应付或解决面临的政策问题。教育政策制定模式的基本类型有以下三种:1.输入与支持范畴教育决策模式,包括:(1)从主体构成维度分析教育决策模式,具体可分为:精英模式、团体模式、制度模式、系统模式;(2)从主体利益倾向维度来分析教育决策模式,可分为:个人利益模式、团体利益模式、公共利益模式。2.运筹与磨合范畴与教育决策模式,包括:(1)教育政策问题的认定与教育决策模式:从目标达成维度分析教育决策模式,分为理性模式、渐进模式、综合模式;(2)教育政策的议程与教育决策模式:从政策问题纳入维度分析教育决策模式,分为政治模式、渗透模式、互动模式。

  3.输出与反馈范畴与教育决策模式,包括:(1)从质量判别维度分析教育决策模式,分为合法性模式、合理性模式;(2)从质量保障维度分析教育决策模式,分为观念规制模式、行政规制模式、制度规制模式。总之,教育政策制定必须考虑影响制定教育政策的因素,遵守正确的原则、合理的程序、科学有效的制定模式,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五、教育政策执行教育政策执行是指各级教育行政机构及其行政人员,依据教育政策的目标,把教育政策在教育实践活动中用以贯彻、落实和推行、实施的全过程。教育政策执行是实现教育政策目标的关键性环节,它能检验教育政策方案是否正确,能发现新问题,为制定后继的教育政策提供重要的依据。(一)教育政策执行模式教育政策执行模式是教育政策执行者、教育政策执行机构以及影响教育政策执行者和教育政策执行机构的制度因素三者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动态的组织结构。教育政策执行者包括教育政策执行的行政人、实施人和对象人。具有代表性的政策执行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过程模式。这种模式是由美国政策学家史密斯(T.B.Smith)提出的。他认为,理想化的政策、执行机构、目标群体、环境因素四者,为政策执行过程所牵涉到的重大因素。(2)互适模式。这种模式是由美国学者麦克拉夫林(M.Mclaughlin)提出的。他认为政策执行是政策执行机构与受影响者之间对政策目标和手段之问相互调适的过程。有效的政策执行取决于两者的相互适应程度。(3)循环模式。这种模式是马丁·雷恩(M.Rein)和拉宾洛维茨(F.F.Rabinovitz)提出的。这种模式将政策执行过程分为三个阶段:1)议定纲领阶段;2)分配资源阶段;3)监督执行阶段。这三个阶段是一个相互循环的过程,并遵循三个原则:合法原则、理性原则和共识原则。(4)博弈模式。这种模式是由美国政策学者尤金·巴达奇(E.Bardach)提出的。他将博弈论运用于政策执行中形成了该模式。这种模式分析了政策执行过程中相关参与者就政策目标或手段所达成的说服、协商与妥协等互动过程,认为每一位参与者都在寻求最受益——最小损失原则。(5)系统模式。这种模式由美国政策学家范·米特(D.S.VanMeter)和范·霍恩(C.E.Vanhorn)提出。他们认为政策执行过程受到系统内外因素的影响。(6)综合模式。这种模式是由学者萨巴蒂尔(P.Sabatier)和马兹曼尼安(D.Mazmannian)提出。该模式指出政策执行是一个受多种变量影响的相当复杂的多视角的动态过程。(7)组织模式。这种模式由美国政策学者爱尔莫尔(RichardF.Eimore)提出。组织模式把组织看作是政策执行的基础。(二)教育反馈与控制在执行过程中,教育政策不断将其贯彻执行的具体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到制定和执行教育政策的部门,我们称之为教育政策的反馈。教育政策反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通过政策反馈,能够及时纠正具体执行中发生的问题。(2)通过政策反馈,能够对原定政策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教育控制一般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通过对政策执行者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使之符合政策要求,使政策得到落实,称为政策监督;二是通过对政策执行结果的检查、研究,发现并调整和纠正与所要达到的目标不相符合的政策,称为政策调整。教育控制有两个作用。第一个作用是通过监督检查政策执行情况,保证教育政策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第二个作用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调整政策,保证政策的正确性。这一作用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三)教育政策执行偏差教育政策执行偏差就是指在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没有完全按照教育政策目标执行,出现了偏离教育政策目标的现象,从而影响教育政策目标的实现。教育政策执行偏差的原因主要有:1.教育政策本身的原因:主要有教育政策目标确定、教育政策宣传和其他公共政策的影响等因素。2.教育政策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的原因。教育政策执行人员的自身素质对于教育政策执行的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3.教育政策执行中监督力度不够。4.教育政策执行中经费缺乏。教育政策的执行需要庞大的教育经费作为支撑教育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种种偏差,导致教育政策执行的结果偏离教育政策目标。为此,我们要找出产生这些偏差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教育政策执行偏差的改进措施:1.科学地制定教育政策;2.提高教育执行机构的办事效率和教育政策执行人员的素质;3.加强教育政策监督的力度;4.为教育政策执行提供物质保障,尤其是教育经费投入。六、教育政策评价教育政策评价,是指教育政策评价主体以一定的价值准则,对教育政策方案、教育政策决策、执行及执行结果,以及教育政策的其他相关因素所进行的价值判断。教育政策评价标准是在评价活动之前对被评属性或方面质的规定,是评价方案的核心部分,它属于评价活动中价值研究的范畴。从教育政策执行结果评价的角度,从四个维度提出评价标准:教育政策投人,教育政策效益,教育政策效率,教育政策回应程度。这样的评价标准符合教育政策评价的实际运作程序与认识路径。教育政策投入教育政策投入亦称教育政策成本,它是实施或维持一项教育政策所需资源的总和,包括人、财、物、时、空、信息等多方面的政策资源。教育政策效益是指政策执行之后出现的政策结果对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教育政策效率是指政策结果与政策投入之间的比例关系,其目的是分析政策在支出了各项成本之后是否获得了充分的收益,与其他政策相比成本的支出是否更加经济有效。教育政策回应程度亦称教育政策影响,是指把一项教育政策放到整个教育及社会系统中,从与之相关的其他要素的相互关系中,对该政策的作用产生的影响所作的综合判断。教育政策评价的类型可以从如下三个角度或标准来进行划分。首先,从评价活动组织严格性来分,教育政策评价可分为非正式评价和正式评价;其次,从评价主体在活动中所处的地位来看,教育政策评价有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之分;最后,从评价在活动过程中所处的阶段来看,教育政策评价又可分为预评价、执行评价和后评价。七、教育政策分析教育政策分析应是教育政策分析者运用科学的方法及技术对教育政策的内容、过程及结果,以及教育政策的环境和价值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促使教育政策达到预期目标的活动。它包含了谁分析、分析什么、怎么分析及分析的目的四个要素。(一)教育政策分析的内容

  教育政策分析既要对教育政策事实进行分析,又要对教育政策价值进行分析。教育政策事实分析包括教育政策内容分析、教育政策过程分析、教育政策产出分析、教育政策环境分析四个内容。教育政策内容分析包括宏观的教育政策内容分析和微观的教育政策内容分析两个层次。教育政策过程分析主要包括教育政策决策分析和教育政策执行分析。教育政策产出分析主要是对教育政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的分析。教育政策环境主要是指教育政策运行所处的具体环境,它与一定的教育政策价值相适应。教育政策价值分析是指通过教育政策的内容及教育政策的过程,对教育政策内容的主体、教育政策的决策主体、教育政策的执行主体所持有的价值观念所进行的分析。教育政策内容分析、教育政策过程分析、教育政策产出分析、教育政策环境分析和教育政策价值分析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二)教育政策分析的步骤要进行教育政策分析,第一要有正确的教育政策分析的取向,第二要了解教育政策分析的要素,第三要懂得教育政策分析论证的因素、论证的模式及论证的步骤,第四要掌握教育政策分析的方法,第五要明确对教育政策分析人员的要求。因此教育政策分析的方法论体系就包括教育政策分析的取向,教育政策分析的要素,教育政策分析论证的因素、论证的模式及论证的步骤,教育政策分析的方法以及对教育政策分析人员的要求。

  教育法论部分(30%)

  一、教育立法的必然性与必要性首先,为了提高全民素质,为经济建设服务,教育向现代化的过渡,必须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故而教育立法是现代教育普及化、大众化的要求,为发展教育事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其次,教育权的社会化和国家化是一种进步的趋势,而教育立法是现代社会教育权社会化、

  国家化的要求。再次,现代教育的发展,特别是教育社会化使得学校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有序化,教育立法是现代学校活动复杂化、有序化的要求。最后,法治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因而教育立法是现代国家法治化的要求。二、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首先按照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教育法一般被视为公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我国现行法的部门大致有: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组织法等。按这一划分方法,教育法应归入行政法之中。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的法律分类虽然各不相同,但教育法属于行政法曾经是普遍被人们所接受的主张。其次,我国教育法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其内容和范围日益扩大,但就其基本的和主要的方面看,仍然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和特点。此外,从教育法已有法规的数量看,也尚未形成独立成为一个部门法的条件。因此教育法从逻辑上看仍应归于行政法部门。再次,从实践的需要看,教育法由于其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其内容又确实很难为行政法所完全包容,因此它与行政法的关系,就不是简单的母法与子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而应当是居于宪法之下,以一个总法,若干个部门法律,数十个行政法规,以及因需要而制定的一批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构成的相对独立的一套法规。再次,从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看,教育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综上所述,我国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当前看仍以教育行政关系为主,教育法的调整方法也属于行政法的范围。因此教育法理应归属行政法。但从发展的眼光看,随着法律向教育领域各个层次的渗透,教育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复杂性正日益显现,因而在实践中必将越来越难以完全归人行政法部门体系之中。随着教育立法的发展,教育法从行政法中独立出来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三、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地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利。四、当前受教育权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教育法律实践落后于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是我国教育领域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必然产生了一些相关的问题。而在受教育权保障方面,更是值得重视。针对这些问题,其解决途径如下:第一,应加强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特点的研究,科学地确定受教育权利的范围和内容;第二,必须加强教育法规的权威性,维护在受教育权方面所取得的成果;第三,加强受教育权利意识的教育,达成重教意识;第四,加强对教育改革的研究,把改革纳入法治的轨道。只有准确把握教育法律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不断解决存在各种问题,才能不断完善我国受教育权的保障工作,提升我国的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五、学校管理的有关法律的规定学校法律责任是指学校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时,在法律上就应该承担一定的后果,受

  到一定的制裁、处罚。从法律责任分类可知,学校管理的法律责任规定主要有:1.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因违反行政法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

  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分两种:制裁性责任,包括通报批评,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行政处分;补救性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返还权益、履行职责、撤销违法决定、行政赔偿。

  律责任,它主要是行政违法引起的法律后果。2.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民事义务或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主体做出了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的法律后果,这一责任只能又有犯罪行为的人来承担。六、学校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事故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教育部等有关部门颁布的《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精神,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归类上,应从教育的特定环境出发,以民法的归责原则为基础,以有利于分清法律责任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为目的,根据校园伤害中致害主体的不同,将校园伤害案件划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以及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过错的责任事故等四种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全国实施,法规明确: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只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只有校方对校园事故发生确有过错时才担责。《条例》还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在以下情形下,学校不担责: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学生擅自离校时发生;教职员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学生伤害;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了救护措施。另外,在学校管理并无不当时,学生自杀、自伤,自行到校活动或放学后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伤害,由学生自身、学生之间原因或学校和学生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学校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学校还可以投保“校方责任险”以规避风险,万一出现问题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七、法律体系是由不同法律部门的现行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整体内部划分而言。我国的教育法体系主要包括:教育法律,如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行政法规,如幼儿园管理条例;教育部门规章,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四方面。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在立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还没有形成一个从内容到形式都与中国国情项符合的科学的法律体系。主要表现为:第一,教育领域中许多需要法律调整的关系和问题还无法可依,政策和行政手段在相当程度上和相当范围内还在代替法律的功能;第二,从体系的要求来看,我国教育法不仅应有一套系统完备的单行法规,更应有一个统御全局的基本法律,但是目前还没有一个这样的法律作为全部教育法规的主干;第三,在已有的教育法规中,还存在着不协调不统一的现象。因此,应把设计我国教育法规的科学体系作为重要任务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篇二:教育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相比有哪些共同点和不同点

  有太多的人不是为了知识而学习不是为了真理而学习不是为了一探究竟而学习而是为了考试为了试卷上那红色的数字为了满足父母对高分数的要求为了面子??老师和家长需要的只是正确答案至于那些五花八门浸透了孩子们活跃的创新思想的答案都会被一票否决会遭到老师和家长的批评有时甚至会被同龄的孩子嘲笑是怪胎

  教育政策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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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定义是,“国家和正当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规定的行为准则”,即政策主要是指政府和政党有关行动的规则体系。但是在社会政策一书上对政策又作出了如下定义:政策是指政府、政党或其他组织为实现其目标而制定的各种规则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和。而公共政策是政策中的主要部分,它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社会系统和国家稳定的维护者,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公共政策有众多的分支,涉及到每个人的权力、义务、利益等,从一个人的出生到死亡,各种公共政策都为他提供各种服务。而我处的人生阶段最重要的就是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公共政策的一个分支,从社会政策的角度看,教育政策就是政府在发展教育事业方面的各种行动的总和。它的重要目标是通过国家的干预而更好地满足人们,尤其是低收入家庭受教育的基本需要和权利,并调解人们在教育方面的利益关系。“教育是一项复杂的活动,它一方面涉及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另一方面涉及一个社会应该以什么制度来安排教育活动,以便使更多的人能够接受教育,并且提高教育活动效率和社会经济效益”。政府的教育政策主要关注后一方面。对一个国家的发展,尤其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来说,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培养本国的专业人才。要培养人才,首先要触及的就是教育政策。教育政策研究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展最快的学科领域之一,已经成为当前学科发展中的一个具有深远而重大影响的潮流。一项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教育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和意义。既从宏观上影响教育事业发展的方向、速度、规模和效益,又从微观上影响具体教育活动的质量和效益,关系到社会和个人受教育的机会和质量。各国依照本国国情和历史背景,制定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教育政策。虽然当今社会经济全球化,“地球村”逐渐形成,各个国家间的交流合作越来越密集,在教育政策上也有相互借鉴,但是就目前每个国家和地区的教育现状来说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中国的教育政策与长达几千年的科举制有很重要的关系,通过考试来选拔想要的人才,无论是招聘、升职、选拔官员、升学转学等等选拔人才的过程都逃不出考试这个圈子。中国人已经习惯了用考试来衡量一个人的能力,正是因为这种“惯性”让中国政府的教育政策始终没有太大的动作。考试固然是一种选拔人才的好方式,但是考试给一代代中国人带来的是心理上巨大的创伤。有太多的人不是为了知识而学习,不是为了真理而学习,不是为了一探究竟而学习,而是为了考试,为了试卷上那红色的数字,为了满足父母对高分数的要求,为了面子„„老师和家长需要的只是正确答案,至于那些五花八门、浸透了孩子们活跃的创新思想的答案都会被一票否决,会遭到老师和家长的批评,有时,甚至会被同龄的孩子嘲笑是怪胎。而我们,作为学生的,只是简单的为了应付考试,我们无奈的泡在题海里,重复的做着一类类的题目,我们死记硬背,记住一切可能考试时候出现的东西,我们没有动力去深究为什么,没有属于自己的时间去拓宽兴趣,去研究自己感兴趣的东西。这才引出了钱学森老先生的问题“中国为什么出不来人才”。考试制度把孩子们都捆绑在了课本知识上,失去了创新的能力,失去了研究的能力。也许当你还是个学生,还是个被考试束缚了思想的时候,你在内心疾呼要改变这种应试制度,以后自己的小孩一定不能像自己这样为了考试而考试,失去自我。但是当你一旦成为家长的角色,成为这个社会上追名逐利的一份子,在你孩子能记事起你就会告诉他,他是你的一切,而分数就是他的一切。你一边宠溺心疼着孩子,一边把孩子推上分数的角逐台上,还不忘不停地解释说都是为了他的将来好。求赢的目的窒息了你孩子的心灵,那些获得高分的孩子,不是聪明,不是真的懂了,而是他们抓住了考试的技巧,成了考试的机器。家长一听有什么速成的获得高分的方法就挥

  金如土地去求来,强硬的灌输给孩子。考试已经成了一种社会行为。每一年的中考、高考、考研、考博全社会都处于异常紧张的战争状态,无论是出租车、公交车、警察、酒店、媒体,好像所有人都必须关注考试。为了改变这种畸形的社会现象,走出创新人才缺乏的困境,国家在政策上也在不断的提出心方案,提出对策。首先最重要的就是喊了许多年的素质教育政策。1985年5月,邓小平在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国家,国力的强弱,经济发展后劲的大小,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取决于知识分子的数量和质量。”同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在整个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牢牢记住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这成为素质教育实践的思想源头。自此,基本上每年国家领导人都会在一些重要会议上将素质教育提到台面上来,三令五申地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但是依据现在的教育局面来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句话发挥了很大作用。为了追逐学生家长希望看到高分的社会潮流,学校为了用分数提高升学率和知名度,地方政府为了作出在教育方面的漂亮政绩,发下一张张“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通知的同时,又暗暗的发下红色文件“将应试教育进行到底”,最终牺牲的是一代又一代中国的希望。素质教育是“非主流”,应试教育才是主流。高举素质教育的旗帜,却迈着应试教育的步子,且越行越远。素质教育政策在一代代中国人的骂声中始终无法获得具有实质性的发展。素质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就贯彻了“科教兴国”的战略,寄托了培养创新人才的希望。但是到了高等教育阶段的大学近年来都在抱怨学生没有创新能力,于是很多致力于教育改革的学者纷纷提出要在高等教育阶段加强培养创新人才,但是作为教育根基的基础教育却有了被忽视的嫌疑。创新来自于一个人的想象力和好奇心,而人的童年时期是好奇心和想象力最丰富的时期。因此,在开发人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方面,基础教育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一个人的思维习惯、学习态度都应该是从小养成的,且一旦养成就很难改变。在我看来,创新其实也是一个思维方式的问题,要创新首先就要有发散思维的习惯,遇到新问题新知识就要充分发挥想象力,突破原有的知识圈,从一点向四面八方想开去,并通过知识、观念的重新组合寻找更新更多的设想、答案或方法,敢想象,敢说出自己的想法。但是在我们基础教育中有许多做法却控制了孩子们的想象力。不是不接受天马行空的孩子,惩罚敢于打破常规的学生,批评提出富有创意的答案的孩子。这样的教育早就让孩子们失去了自我,失去了想象的勇气和能力。在这样的基础教育下出来的孩子,就像是被同一个机器压出来的模子,一样的思维方式,一样的学习习惯,一样的性格,一样的论调。因此,我想,到了高等教育阶段再来强调创新人才的培养已经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了。当然,我国针对基础教育阶段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政策也有不少,且年年都会下发重要文件,来“解救”思想被严重束缚的学生们,只是为了那一张让人人都满意的成绩单,更多的学生、家长、老师、学校、地方政府都选择对创新能力的忽略。“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最有效的培养创新思维和能力的途径。培养创新的思维和能力有多种途径和方式,我认为最有效、最根本的是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从我国国情出发说,就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结合起来。素质教育和培养创新人才这两个政策中的问题也反映出了我国一个重要的教育现状和困境,即教育投资尤其是政府教育投资增长缓慢,总体水平偏低,同时,我国的教育投资结构也不合理。即使近年来我国明确提出“科教兴国”战略,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地位,经过几次教育投资的高增长,现在教育预算开支占国内生产总值不足5%。我国以占世界公共教育经费总数1.4%的财力,支撑着占世界学历教育人口22.9%的庞大教育体系。仅仅依靠政府财政投入,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以解决教育供求的矛盾。目前许多学校教育乱收费在很大程度就是因为政府拨的款不足以支付学校日益增长的教育成本,才使学校不得已将

  经济压力转嫁到学生身上,使得乱收费现象愈演愈烈。对于那些财大气粗的家长当然无所谓,但是对那些中产阶级和还及不上中产阶级的家庭一个孩子的教育成本就废去了大半生活开支,孩子的学习成本压得家长都无法喘息了。治理教育乱收费已经16载,却始终没有看到明显的效果,更别提彻底扫除这种现象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甚高的情况下,投资基础教育能争取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而我国自70年代以来,高等教育急剧扩大,初等教育相对萎缩。而从使用效率看,培养一个大学生的投资相当于培养60个小学生和25个中学生。这个教育政策似乎有点避重就轻了,基础教育这个基石没有垫好,高等教育这座大厦造的再没也会摇摇欲坠。应该从国家财政能力出发缩小公立高等教育的规模,改变多而烂的局面,给精简后的公立大学足够资金,使公立大学真正“公立”,不需要自己额外去找钱。这样就达到了一石二鸟的效果,不仅基础教育有了充足资金,高等教育也有了更高等的发展。教育政策的制定始终坚持科学的态度,以科学、公平、法制和效率为基础。具体来说,追求科学,就是要让所制定的教育政策符合教育发展的内在规律;追求公平,就是要让所制定的教育政策最大限度地反映各种利益阶层的意志,实现政策的民主化;追求法制,就是要让所制定的教育政策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适应,并通过它来促进教育政策的实施;追求效率,就是要让所制定的教育政策能够及时、迅速地调整教育行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但是,现实是教育依然不平等,城乡不平等,地区不平等,机会不平等。城乡居民生活条件的差异是我国二元结构的特征,也是城乡居民教育机会不均衡的最严重表现。城镇居民工作单位性质是我国社会分层中比较特殊的一个标准,仍然影响居民的生活条件和其子女的教育机会。家庭收入差距的拉大,致使各个阶层教育消费方式不同,产生心的教育不公平。由于行业和职业的不同所构成的差距扩大,人为地家具了教育的不平等。现在社会上出现了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就是进城打工的农民工的孩子的上学问题。由于户籍、学费等问题农民工的孩子始终不能得到与其他同龄人一样的学习机会和条件。虽然早在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由流入地政府负责,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但是地方政府却高举地方保护主义的旗帜,还是对当地学生和农民工子女进行分门别类。当地学生有当地学生的学校,农民工子女则有农民工子弟学校。同样是学校,在师资配备、硬件设施、重视程度上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即使没有将本地与外地的学生分开,编制在一起上课,还是有不平等。因为农民工子女基本上都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教育水平低,教材陈旧,而且孩子启蒙教育也远不如城里的孩子。因此,将这些孩子混杂在一个班级里就会使得农民工子女无法掌握课堂上的知识,在众多方面落后于本地的孩子。如果是一开始就选择来打工的城市上学的孩子,心理上可能还不会有太大的失落感,如果是从家乡转学过来且原先成绩还不错的孩子,到了这里因为知识上的脱节跟不上班里的同学,成绩一路下滑,这样就会打击到他们的自信心,给他们造成心理负担和心理阴影,失去对学习的兴趣,很可能最终会走上辍学的道路。所以,我想,单单让农民工子女能够上本地的学校是不够的,现在我们教育政策对他们的倾斜度也还不够让他们真正的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我觉得我们的教育政策应该更加重视“因材施教”,为来自不同地区的孩子依据他们原有的水平制定不同的教学计划,除了加强硬件设施建设以外,还应该为他们聘用更有责任心、耐心和爱心的老师。有许多时候,这些孩子太弱势了,需要我们付出爱心地去教育才能把他们培养成高素质的农民工的第二代,让他们感到自己不是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和所有同龄人一样有着光明的未来。

  因此,我觉得目前我们要重视的不是各种教育制度的制定,而是要好好思考该怎样把每一个教育政策落实到实处。政策再好,如果只是一张空头支票,不仅不能给人民和社会带来实际的优惠,还会引起民众的不满,使人民失去对政府的信任,影响社会的稳定。现在的我们需要为教育政策的实施找寻一条新的道路。或许我们应该先制定一些用来改变家长应试教育观念的政策。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从孩子一出生家长就无时无刻的陪在身边,家长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是孩子学习模仿的对象,家长对孩子在观念上的灌输更是会影响孩子的一生。现在的孩子被强行培养成考试机器,有很大程度与家长从小对孩子应试教育观念的灌输有关。尽管理论上学校培养学生要按照社会的需要,但是现状是家长的期许就是学校努力的方向,获得家长的认同也是学校提高升学率和知名度的重要手段。所以我们更需要把针对家长的教育政策提到台面上来。例如给还处在学龄前儿童的家长开设辅导班,教育家长该如何引导孩子正确对待学习、考试、分数,转变家长对孩子未来上重点大学、考研、考博的定位,毕竟国家需要的不仅是科研人才,更需要的是高级技工人才。而且就目前来看,众多岗位要的都是高级技工,那些怀揣着大学本科毕业证的人反而总是找不到工作。也可以通过媒体宣传等舆论手段改变家长对孩子社会地位的期许等观念。接着我认为需要重点改造的是地方政府浓烈地政绩观,以牺牲下一代换取的教育政绩。给学生减负其实也是给学校减负,如果不是地方政府不合理的教育投资、不符合中央文件精神的“偷偷”下发的红头文件,学校也乐于给学生减负。然而面对着每年上头下来的硬性指标,学校也只能被迫去执行。学校就是生活在政府和家长之间的夹缝中,被迫去“压榨”比自己更弱势的学生。我认为在教育政策的制定中教育政策的对象不应该仅仅是学生和学校,不应该是那些陈旧的原则,要依据现实情况作出调整。教育政策也需要创新。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教育政策也有待进一步改善,例如: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所有公民受教育权利;完善教育体系,推动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增加创新能力努力构建和完善终身学习体系;增加政府的教育支出等等。教育是一个国家前进的动力,是一个国家立足于世界强国之林的重要途径,是一个民族的希望,所以,我们始终要把教育政策放在重要位置,加强教育政策的实施监督。祖国的未来需要我们一代又一代的“花朵”去创造!

  

篇三:教育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相比有哪些共同点和不同点

  教育政策评估存在的问题体现在各种类型的教育政策评估中教育政策评估涉及到教育政策问题的认定是否正确政策目标是否恰当政策方案是否可行政策方案是否不折不扣地得到实施政策执行资源是否充足政策执行机构是否健全政策效果是否明显政策效益和效率是否达到满意程度政策影响是否较好等方面因而教育政策评估是一项非常复杂和艰巨的任务受到教育内部和外部诸种因素的影响对于教育政策评估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应该与考察教育政策的全过程结合起来

  教育政策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教育政策评估与教育政策问题认定、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政策执行构成完整的教育政策过程。教育政策评估在我国还处于初创阶段,存在着诸多问题。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地分析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措施,有助于推动教育政策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我国教育政策评估工作的水平,促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最终构建起既符合国际通行原则,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教育政策评估体系。

  教育政策评估是教育政策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科学的评估活动,人们能够判断某一教育政策本身的价值,从而决定政策的延续、革新或终结;同时,还能够对政策过程的各个阶段进行全面的考察和分析,总结教训,吸取经验,为以后的政策实践提供良好的基础。因而,教育政策评估也是促进教育政策科学化的关键一环。由于教育政策研究在我国刚刚兴起,教育政策评估中存在着一些不足,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概括有助于我们改进教育政策评估工作,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教育政策评估体系。

  一、教育政策评估的内涵

  教育政策评估是公共政策评估的一个重要分支,教育政策问题专家彼得森(P.Z.Peterson)认为教育政策研究与其他公共政策领域研究相比并不需要特殊的概念或特殊的方法。因而,我们对于教育政策评估内涵的理解可以建立在公共政策评估的含义之上。

  所谓政策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策的效益、效率、效果及价值进行判断的一种政治行为,目的在于取得有关这些方面的信息,作为决定政策变化、政策改进和制定新政策的依据”。它是政策分析的重要方面,是一种具有特定标准、方法和程序的专门研究活动,贯穿于政策运行的全过程。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对教育政策评估的内涵作如下界定:所谓教育政策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教育政策的效益、效率、效果及价值进行判断的

  一种政治行为,通过对教育政策对象及其环境的发展变化以及构成其发展变化的各种因素的分析,为政策的转变、改进和制定新政策提供依据。它是一种对教育政策运行全过程进行全面分析与研究的社会科学活动。

  为了便于研究,结合教育政策运行过程的程序,我们可以将教育政策评估划分为三种类型,即预评估、执行评估、后果评估。预评估是指政策执行之前的方案评估,旨在对设计的方案进行价值分析、可行性分析和后果预测分析;执行评估是指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评估,旨在检视执行过程是否按原定政策方案进行,如果继续执行是否能达到预期目标;后果评估则是对政策执行后的产出和影响进行的评估,包括政策效益评估、效率评估和影响评估。

  教育政策评估存在的问题体现在各种类型的教育政策评估中,教育政策评估涉及到教育政策问题的认定是否正确,政策目标是否恰当,政策方案是否可行,政策方案是否不折不扣地得到实施,政策执行资源是否充足,政策执行机构是否健全,政策效果是否明显,政策效益和效率是否达到满意程度,政策影响是否较好等方面,因而教育政策评估是一项非常复杂和艰巨的任务,受到教育内部和外部诸种因素的影响,对于教育政策评估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应该与考察教育政策的全过程结合起来。

  二、教育政策评估存在的问题

  以色列学者内伏认为,一次完整的评估应包含下面10个方面的内容:评估的定义,评估的功能,评估的对象,应该调查的变量,应该使用的准则,评估的听取人,评估的过程,调查的方法,评估者的特征,判断评估的价值和优缺点的标准。以此为线索,在上述教育政策评估内涵分析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我们可以将教育政策评估存在的问题概括为以下几种:

  1.政策目标的不确定性

  在教育政策问题认定和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教育政策的目标由模糊逐渐清晰,教育政策的预评估中就包括对教育政策目标可行性和合理性的审查。然而,教育政策的问题认定和制定本身就受到来自政治、经济、文化、科学以及教育本身等方面的影响,因而教育政策目标不会是一成不变的,难以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完全明确。随着教育政策执行过程的演进,政策目标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

  整。此外,一般而言,教育政策涉及面广,要使一项政策获得理解和支持,顺利地通过并加以实施,就必须兼顾方方面面的利益和要求,就其本质而言是各利益主体博弈的过程。因而,政策目标不可避免地出现分散、不明确的情况。教育政策目标的不确定性给政策评估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使得政策评估的科学性受到质疑,教育政策评估的信度和效度难以得到保证。

  2.政策评估的方法亟待改进

  目前常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前后对比法、对象评定法、专家判断法和自我评定法。前后对比法为评估活动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框架,对象评定法扩大了政策评估的范围,专家判断法提高了评估活动的客观性,自我评定法使得政策评估活动经常化。然而,各种评估方法也各有不足。在我国,有些地区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有些领导干部热衷于搞形式主义,把评估作为炫耀工作绩效的手段,无论政策的实际效果如何,政策评估的结果总是“成果辉煌,政绩卓著”。对象评定法由于参与评估的政策对象可能不完全了解政策对自己的影响,而从当下获得的积极利益或自我利益受损来判断政策的好坏,使政策评估与客观实际之间产生一定的分离。专家判断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专家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中国社会的人文环境和人际关系的特点对专家判断法的客观性、准确性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自评法的不足之处显而易见,政策执行人员参与政策过程,政策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其声誉和工作,因而不免会出现文过饰非、隐恶扬善的情况。这些问题有些是评估方法本身的问题,有些则是带有本土色彩的问题,总之,评估的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

  3.政策行动和环境改变的因果关系不易确定

  我们在评估一项教育政策时,总希望能在政策行动与实际社会情况的改变间建立一种因果关系,即实际社会情况的改变会受到政策行动的影响。但是实际社会情况的改变往往受到教育政策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在某种情况下更多地受制于经济政策、文化政策而非教育政策,在实际的政策运行过程中,教育政策往往缺乏相对的独立性,这一点在我国表现得尤为明显。

  4.政策效果的多样性和影响的广泛性

  教育政策行动的效果往往是多重的,有些是显性的,有些是隐性的,有些是正

  向的,有些是负向的。教育政策的效果和影响常会出现政策制定者意想不到的情况,比如,办重点中学的政策的初衷是为了更好更快地培养人才,总结、积累经验,起示范作用,带动一般学校前进。然而,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重点中学不按教育规律办事,单纯应付考试,阻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应试教育成了教育发展的主流,结果负面效应很大,造成学生的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普遍缺乏。

  5.有关人员的抵制

  教育政策评估归根到底是对教育政策功过得失的评判。这种评判与政策制定和执行人员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积极的评价有助于提高决策者和政策执行人的声望和社会信誉,反之,消极的评价则会危及他们的切身利益。从政策制定者和执行人的角度,他们总是希望政策评估有利于自身。人的心理特点和组织的惰性也不利于教育政策评估工作的展开,“人们从潜意识里对自己及自己的选择计划和运行有所偏爱,喜欢品评他人及其作为而不愿接受他人批评。组织总是习惯一如既往地运行,不喜欢变革,而评估往往意味并伴随着批评和变革。”因而,评估必然会受到有关人员的消极对待甚至阻挠,影响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6.政策信息系统不完备,获”取数据困难

  充分的信息和数据是教育政策评估的基础,在政策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教育政策评估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就得不到保证。我国的教育政策信息系统还处于初创阶段,统计口径与国际标准不尽一致,而按照不同口径统计的数据之间差异很大,非十分专业的人士不大可能分清其中的差别。更有甚者,有些地方的教育政策执行机关不重视信息管理,敷衍了事,所获得的信息和数据要么残缺不全,要么已经过时,不能反映现在的教育发展状况;有关信息资料得不到及时的收集和科学的分析,教育政策信息系统的建设处于停滞状态。

  7.政策评估的经费不易取得,专业人才缺乏

  教育政策评估不具有直接的经济效益,相反需要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即教育政策评估本身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在现实中,教育政策评估的重要性和价值还未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特别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于听从上级指示,“认真领会,全面贯彻”,甚少对政策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出质疑。全面考察教育政策从问题认定、制定到执行全过程的教育政策评估更

  是刚刚起步,评估的经费来源匮乏,这严重制约着教育政策评估工作的开展。教育政策评估的专业人才十分匮乏,政府机构和学术界对于教育政策评估的关注和研究还刚刚开始,受过严格专业训练,具有扎实基础知识和熟悉评估方法和技术的人才可谓凤毛麟角;现在的政策研究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当好参谋,或者完成政府委托的研究项目,学术机构的科研经费也主要来自政府,很少有其他的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客观的政策研究和政策评估当然不易做到。

  8.缺乏判断评估的价值和优缺点的标准

  教育政策有好坏之别,同样,教育政策的评估也有优劣之分,即存在着对“教育政策评估”的“评估”,本质上是对教育政策评估所作出的价值判断。价值判断的理论基础中公平、正义、平等、效率、效益等复杂关系交叉在一起,很难有一个明晰的标准。教育政策评估的优劣得失仅仅停留于一般的理论分析,较少有深入的理论建构和量化的数学模型,教育政策评估还主要表现为经验总结、工作汇报、座谈研讨等形式,与真正的科学意义上的教育政策评估仍有相当的距离。三、推进教育政策评估工作的对策

  针对教育政策评估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思想、组织、制度、手段诸方面改进教育政策评估工作,切实解决困扰我国教育政策评估顺利推进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提高教育政策评估的水平,促使其向纵深发展、日益成熟:

  1.提高对评估工作及其意义的认识

  完整的政策过程一般由四部分组成:政策议题的确定、政策制定(决策)、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的颁布执行只是政策过程的中间阶段,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完善和更新,没有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好”政策。因而,教育政策的评估,无论是过程评估,还是终期评估都是教育政策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

  教育政策评估在教育政策过程中的作用:教育政策评估绝不是无关痛痒、可有可无的,它贯穿于教育政策的全过程,不仅有助于政策部门认识政策的特点、优劣和成效,监督政策的执行过程,补充、修正和完善政策,而且还有助于开发政策资源,增强政策效益。因而,首先应该在思想上认识教育政策评估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其次,端正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教育政策评估既不是歌功颂德的工具,也不是专门否定有关人员工作成果的“长舌妇”。教育政策评估是一项有一定理论基础和相应范式的社会科学活动,它是基于基本的逻辑和人类认识规律而

  产生的。教育政策过程本质上是人类的一种认识和实践过程,同人类其他认识过程一样,不可能完美无缺,必须经过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从不成熟到成熟到逐渐深化的过程。教育政策评估正是这一过程的“加速器”。所以,教育政策评估至少应具有两方面的功能,除了总结经验、肯定成绩之外,更重要的是发现问题,探寻原因,提出建议,发挥建设性批判的功能。有关组织和人员重视政策评估工作,注意发挥政策评估作用,不仅不会影响社会声誉和地位,相反可以避免犯大的错误,在公众心目中建立起民主、公正、豁达、负责任的良好形象,赢得人民的信赖。

  2.教育政策评估制度化

  教育政策评估的制度化是指将教育政策评估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制度纳入有关政府部门或决策部门的工作日程。教育政策评估制度的建立首先应在思想建设的基础上,构建起预测评估、执行评估和结果评估相结合的完整的教育政策评估体系,克服以往那种只重政策制定,忽视政策评估的积弊。重视教育政策评估结果的分析和消化,及时吸收评估的成果,通过教育政策评估得到相应的反馈,更好地为决策服务,不断改进、修订和补充教育政策的内容,使整个教育政策过程形成良性循环;教育政策评估的制度化建设也能保障教育政策评估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从而逐渐消除政策过程的盲目状态和主观随意性。其次,建立教育政策评估基金也是教育政策评估制度化的题中之义。教育政策评估是一项浩繁的工作,需要各种专业人才的协作,收集大量的资料和数据,经历相当长的分析研究过程,足够的资金保障是教育政策评估工作顺利推进的前提。为此,应建立专门的教育政策评估基金,同时设立教育政策评估资金的筹措委员会,利用民间资金和国外资金促进教育政策评估的研究和开展。

  3.建立独立的教育政策评估组织

  只有建立起独立的教育政策评估组织,才能真正提高教育政策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落实教育政策评估制度。教育政策评估的组织化建设可以把大批专门人才集中起来,从事教育政策评估的理论和实践活动,提高教育政策评估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教育政策评估组织在财政、人事和资源调配上如果完全依赖政策制定或执行机构,教育政策评估的信度和效度就难以保证。为了防止教育政策评估的“异化”,保持教育政策评估组织的相对独立性,甚至比建立教育政策评估组织更为重要。在这一方面,国外的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在建设教育政策评估组织的过

  程中加以借鉴。如美国的兰德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近年来大量从事教育政策的评估工作,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提供决策服务;布鲁金斯研究所依据政府和私人的需求,从事合同式的研究工作。他们不仅在人事管理上独立,财政来源也多元化,即使从政府那里得到政策评估的经费,事先也签订合同,作为提供政策服务的合同方出现,因而他们与政府的法律关系是雇佣合同关系,而非行政隶属关系,这样就有效地杜绝了“人情评估”、“奉命评估”、“形式评估”等现象。

  4.明确教育政策目标,精选评估对象

  在制定教育政策的时候,应尽可能明确教育政策的目标,尽可能使教育政策的目标量化,并规定目标达成的时间,为评估工作提供可靠的参照系。进行政策评估时,必须回顾、审视原定的政策目标,检测目标达成的程度,还应检讨政策目标本身是否符合形势的发展,是否依然可行。另外,由于教育政策评估可资利用的资源有限,实际上不可能对所有的教育政策都进行评估。我们必须遵循可行性原则,选择那些政策目标比较明确,评估资源比较充足的政策;优点和局限性已经显露的政策;效果显而易见、比较好测定的政策先进行评估。我们还必须贯彻有效性原则,首先评估那些有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政策,评估结论具有推广价值的政策,评估成本较低的政策。精选教育政策评估对象的另一层内涵是指在使用对象评定法进行教育政策评估时,在注重参与评估的政策对象广泛性的基础上,应考虑采用质的研究方法的原理,对对象进行分组和编码,把政策对”象的主观情绪体验和对政策的评价尽可能加以区分。

  5.建立教育政策评估信息系统

  没有足够质量和数量的信息,不能进行科学决策;同样,也无法进行科学评估。但是由于教育政策影响的广泛性、教育政策资源的复杂性、教育政策执行部门的层次性和重叠性都给教育政策评估信息的收集带来了困难。为此,在教育政策过程的开始阶段,即从教育政策问题的认定开始,就应建立起相应的教育政策信息系统,对教育政策信息的收集、加工、交流和使用进行理论研究和总体设计。

  教育政策评估工作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万事开头难,存在一些问题在所难免。只要社会各有关部门和人士切实关注,真心支持教育政策评估工作的开展,现存的问题就可以逐步得到解决,教育政策评估工作就能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提

  高,符合中国国情的高效、务实、可信的教育政策评估体制会在不远的将来建立起来。

  参考文献:

  陈振明.政策科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瞿葆奎.教育学文集:教育评价[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343.

  袁振国.中国教育政策评论20XX[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XX.8.

  

篇四:教育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相比有哪些共同点和不同点

  政策是组织或个人为未来的目标任务制定的一种计划纲领准则公共政策是一个国家或政党为每一个时期的目标任务制定出来的纲领性计划性指导性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教育政策则是一个国家或政党根据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目标和任务制定出来的用来调整人们社会关系和教育关系的某种持续性纲领性计划性指导性的行动纲领和行为准则

  政策公共政策教育政策的内涵及其逻辑关系分析

  关键词:政策;公共政策;教育政策

  随着政策科学的兴起,教育政策的研究和探讨近来也成为教育研究的热门话题。有些研究者甚至说:所谓教育研究就是关于教育政策的研究。尽管这种说法有些夸张,但反应了我国教育研究力图从那种纯理论的“学术研究”走向“应用研究”的趋势。鉴于教育政策研究兴起的时间不长,我国一些研究者对教育政策的概念、习惯于从一般政策中演绎或从公共政策中寻章摘句,这样故然有意义,但把人们的视线引到了公共政策科学方面,以致于教育政策形同公共政策,不利于教育政策科学本身的发展。本文从政策、公共政策、教育政策3个最基本的概念以及它们的逻辑关系着手,力图对它们各自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以求得对教育政策概念的本质认识。

  一、政策溯源

  在我国古汉语中,“政”和“策”两字一般是分开使用的。《说文》:“政,正也,从支,从正,正亦声。”古人对于政的常见解释有:匡正、政治、政令、法则、政权、治理等,例如,《左传·昭公二十年》日:“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由此看来,“政”的含义相当于现代所说的控制社会、管理国家事务、治理民众的意思。“策”的本意为“马鞭”。《说文》曰:“策,马菙也。从竹,朿声。”古人对于策的常见解释有:鞭打、驾驭、督促、计谋、谋划等,例如,《礼记·仲尼燕居》曰:“策,谋也。”《吕氏春秋·简选》曰:“策,谋求也。”《释名》注:“策书教令于上,所以驱策诸下也。”由此分析,策的含义相当现代所说的策略、计策、规

  定等等。根据古汉语的解释和习惯用法,政策的俗解就是治理国家、规范民众的谋略或规定。

  从词的本意中可以看出,汉语中的政策是指统治阶级治理国家、规范民众的谋略和规定,英文中的政策是指政党、政府或企业的施政措施、行动。在这里略有不同的是,我国讲政策着重在国家、政府层面,而西方国家的政策则包括企业的行为,这种略微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理念上,而实际上的操作我国工商企业也有政策行为。一般说来,政策就是一个国家或政府的政治、政务、政令,如我们常见的政策表述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试设想,如果国家、政党不存在,社会上有不有发展的谋略、准则、规定或措施、行动的依据呢答案显然是有的。由此,对政策的理解就不能仅仅从“国家”、“政党”的层面来界定。卡尔·弗雷德里奇认为,政策是“在某一特定环境下,个人、团体或政府有计划的活动过程”。詹姆斯·安德森讲得更明确:“政策主体分官方主体和非官方主体,官方的政策制定者包括立法者、行政官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司法人员;非官方的政策制定者包括利益集团、政党和作为个人的公民。”也就是说从政策主体来讲政策可以由政府、政党、社会团体,甚至个人制定,从政策客体来讲政策可以是国家政府的大政方针,也可以是某个政党的某种主张,某个团体的行动纲领,某个个体的一种成长发展对策。例如福雷门克(Friedricket)认为:“政策是一个人或团体或政府在一个具有障碍的环境与机会中所提出一种行动纲领,意在利用机会,克服困难,以实现预定目标或目的。”由此,政策主体是一定的组织和个人,政策客体则是特定的问题以及对这个问题的目标取向,“主体”和“客体”应该在政策概念中得到明确。把政策当作一种“计划”、“纲领”、“策略”、“行动准则”,这是没错的,但政策对人们的行动所起作用在一些学者的表述中并不十分明确。例如“政策是泛指任何一种行动

  的指导原则,或是一种提纲挈领的预定计划,或是对某些问题所采取的观点和立场”,“政策是管理者为了未来行动所设立的基础和范围,它反映了管理者对组织的员工、顾客与所有者活动的意向”。但究竟起何种作用,似乎表述不很明确。西蒙在《管理行为》中为了区分“政策”与“管理”时写道:“‘政策’一词常常含有如下两层意思:1)指组织已规定了的用来约束下级权限的一般规则;2)指那些规定当中由最高管理层次发布的重要者。”这里的“约束”一词明确地表达了政策的作用,这就是说,政策概念的另一个实质性的内涵是政策制定的主体对政策的执行者和接受者起指导、约束作用。因此,要完整准确地表述政策的概念,有3个要素值得把握。首先,政策制定的主体包括:“个人”、“团体”、“政党”、“政府”等,我们不能仅仅限定在“国家”、“政党”之内。其次,政策的本质是一种“计划”、“纲领”、“决定”、“行动准则”,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制定者对特定社会问题的目标取向。第三,政策的作用是用来“约束”、“指导”执行者、接受者来达到某种“目标或目的”。在此,对政策的概念作出如下的表述:某个组织(团体)或个人为某一个时期的目标任务制定出来的,并以此约束、指导组织、个人行为的纲领、准则、计划和行为规范。

  二、公共政策诠释

  政策是一个包容相当广泛的一般性概念,一个私营业主、学校、机关、企业、国家、政府,都可以根据某个时期某种任务的需要来制定和发布某项政策,指导和约束执行者、接受者达到某种目的。不过就某个个体、团体或企业、机关、学校制定的政策来讲,它只在某一个狭小的范围发生作用,如私营业主限在个人的经营范围,学校限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等教育范围,企业也限在它特定的生产、经营的范围,显然,它们不能称为公共政策。要给公共政策下定义,关键是把握住“公共”两字,从词源的

  角度来看看“公共”两字的涵义。所谓“公”,《礼记·礼运》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郑玄注:“公犹共也。”它的本意是指公共的、共同的、公有的。所谓“共”,《论语·公治长》曰:“愿车马,衣轻裘,与朋友共,敝之而无憾。”它的含义也是指共同、共有的意思。合两字之意,“公共”是“与私人事务相对的商业界或社会的、为全体人民所支持的或为全体人民的利益服务的”的事业。在英文中,公共(public)是指:concerningpeopleingeneral,公众的;fortheueofeveryone;notprivate,公共的、公用的、不是私有的;connectedwiththegovernmentandtheerviceitprovideforthepeople,公务的、公众事务的。以此推断,私营业主、学校、企业的活动,虽然有一定的公共性,但这种公共性只对某个特定狭小的范围和特定的人发生作用和影响,因此他们所制定的政策不能称为公共政策。

  我国学者对公共政策的诠释是在西方学者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而增加的理解。例如,“政策是国家和政党为了实现一定的总目标而确定的行动准则,它表现为人们的利益进行分配和调节的政治措施和复杂过程”(孙光);“政策是党和政府用以规范,引导有关机关团体和个人行动的准则或指南”(张金马);“政策是国家机关、政党及其特定的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为或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条例等的总称”(陈振明);“公共政策是一个政府对公、私行动所采取的指引”(伍启元);“政策是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任务和目标而规定的行动准则或指南”(兰秉洁)。上述各位学者的观点表明:其一,公共政策制定的主体是国家、政府、执政党;其二,公共政策的本质是价值取向和利益的分配调节;其三,公共政策的表现形式是“行为准则”、“谋略”、“法令措

  施”、“办法”、“条例”等;其四,公共政策的作用是用来规范、引导执行者和接受者的行为。

  综合中外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把握公共政策的基本要点:1)主体是国家、政府、政党或有广泛影响的政治、社会团体。2)客体则是主体所要管理的各项社会事物和目标团体。3)目的是便于政策制定者的统治,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4)本质上是决策主体的价值行为,即对利益的分配和调节。5)形式上表现为规范、约束人们行为的战略、纲领、计划、准则。根据政策概念的思路,我们认为,公共政策是一个国家或政党为某一个时期的目标任务制定出来的,并以此来约束指导人们行为的纲领性、计划性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正如有的学者讲:“公共政策是实现公共意志、满足社会需要的公共理性和公意选择,是规范、引导社会公众和社群的行为指南或行为准则,是由特定的机构制定并由社会实施的有计划的活动过程。”《学会生存》中写道:“政策属于起始阶段,在这个阶段,由被指定负责这项工作的机关或个人,跟那些在一起程度上曾参加过这项工作的人们,或对某些准则曾给予赞许的人们(如果他们在社会上和文化上充分组织起来管理公共事业的话)一起,以社会共同的名义,作出一些带根本性的选择。”政策的概念是抽象度较高的,它涉及到个人或组织(团体),而公共政策的概念则不涉及个人或一般组织(团体),它是国家、政府关于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由于人们习惯上的省略,讲政策就是指公共政策。

  三、教育政策解析

  一个国家的公共政策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外交、人口、资源、环境、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自然就引申出各个领域的专项政策,如经济政策、外交政策、人口政策、教育政策。由于各个领域和各个专业的不

  同,其政策的视角、范围、目标、功能作用也就有所不同,那么它的本质内涵及其外延的广度也有所不同。

  “概念是任何一门学科的基本点,它是理论建构的基础,也是基本知识的‘生长点’,概念的准确、清晰、逻辑性是一门学科的基本要求,也是这门学科理论、知识体系建构的基础。”政策科学正处于一种方兴未艾的发展阶段,要使这门学科顺利健康地发展,有赖于对一些基础性的概念的澄清、辨析。教育政策归属于国家公共政策中的专项政策,而公共政策则出自一般政策的“集合性”概念,“即公共政策是政策的下位概念,教育政策是公共政策的下位概念。”它们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逻辑关系,对于这种逻辑关系的深层次的探讨还有待于在政策科学和教育政策科学辛勤耕耘的有志之士。

  

篇五:教育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相比有哪些共同点和不同点

  2022年中小学教师编制考试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复习笔记(完整版)

  第一节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

  一、教育政策1.教育政策的概念

  什么是教育政策?目前,人们对这一概念理解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或政府为教育事业的运行与发展所制定的规划、方针和原则。”这种观点强调教育政策与其他社会公共政策的共同性、联系性,把教育政策看作是整个政策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正如美国学者彼得森(P.E..Peterson)所认为:“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其他政策相比并没有更多的自由。……并没有令人折服的理由根据说明教育政策有如此显著的特征和区别,以至于对它们的研究需要特殊的分析,特殊的概念,或者特殊的方法”。另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政策是“负有教育法律或行政责任的组织及团体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这种观点强调教育政策是一种行动准则,是对该做什么或不该做什么,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而立下的规定。第三种观点认为,教育政策“是一种有目的、有组织的动态发展过程,是政党、政府等政治实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为了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协调教育的内外关系所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这一定义强调教育政策的动态过程以及复合主体等,是比较周

  全的。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虽然对教育政策的理解有所不同,但学术

  界一般都承认,教育政策是指导教育实践活动的依据、纲领和准则,由此我们可以给教育政策一个较全面的界定:教育政策是指政党、政府等各种政治实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任务而协调内外关系所制定的行动准则。

  教育政策涵盖面极广,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教育政策进行分类,如从层次上可将其分为教育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从其发挥的作用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从其对实施对象所产生的影响可分为直接性政策和间接性政策;从其内容分又可分为各项部门的政策,等等。2.教育政策的特点

  教育政策有着与其他政策相似的一些特点,这些特点表现在:第一,指向明确。教育政策不同于教育规律,它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体现,因而总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人们制定教育政策,总是为了解决某类问题,没有目的的教育政策是不存在的。教育政策的条文、原则,也总是以具体的行为准则、规则出现的,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第二,相对稳定。教育政策一经确定,一般总要保持相对的稳定,不会随意变动,否则就会影响人们对其信任程度和执行时的坚定性。有关教育的基本政策常常在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里都起作用。当然,当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现行政策已不能适应需要,对教育的发展

  已经起到一种阻碍作用,这时,就必须作出相应调整,制定出新的政策。教育政策就是在这种不断变化、调整的过程中走向完善的。

  第三,影响广泛。教育活动联系千家万户,因此教育政策也直接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如1999年夏有关高校扩招的政策一出台,就立即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一些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教育政策,甚至会引起社会全员参与讨论;有的公众甚至期望以自己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期望来影响国家教育决策。

  第四,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尽管各党派、各社会团体都可以制定教育政策,但据主导地位的教育政策总是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这在任何制度的国家都是毫无例外的。

  第五,不具强制性。教育政策的实施主要通过人们的表率作用、组织约束、舆论引导等途径来实现,一般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当然,它也不是一纸空文,通过一定的宣传途径和行政措施,它同样也能发挥巨大的影响力。说不具强制性,并不是说教育政策不要执行,而只是是说在实施过程中和对违反者的惩戒过程中,它主要依靠宣传教育的手段,而不依赖于国家的强制力。

  二、教育法规1.教育的法律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们时时处处可以感受到法律的存在,法律的触角伸展到了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作为人类一项重要活动之一的教育自然也

  不例外。实际上,早在两千多年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大家当一致同意,少年的教育为立法家最应关心的事业”,他主张国家应订立有关教育的规程,统一管理教育,以培养未来的年轻公民。但是由于时代的关系,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设想很难在当时付诸实施。

  教育的法律化是伴随着教育的国家化进程而逐步深入的,其主要表现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数量不断增加,这从后面将要讲到的我国教育法体系可以得到证明;二是法院系统越来越多地参与审理教育方面的案子,从而使大量的教育问题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解决,如国外20世纪50年代美国著名的“布朗案”,20世纪80年代日本“教科书诉讼案”等。在我国,教育的法律化进程也在逐渐加快,关于法院审理教育案例的报导也时有所闻,如1993年浙江省嵊泗县法院对违反《义务教育法》、拒不送子女入学的22户学生家长实施强制执行的例子,1996年陕西省宁陕县法院判决县文教局对某小学四名教师处理不当的例子等。这一事实说明,法律在处理教育问题时已扮演起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教育的法律化已成为世界上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和趋势。2.教育法的体系

  教育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各国有各国的教育法体系,这一体系通常是由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所组成的。在我国,教育法的体系大致由以下部分所组成: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含部门教育规章和政府教育规章)。所有这

  些教育法律、法规及教育规章,由于制定机关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法律效力。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有专门关于教育的条款。在我国的宪法中,第十九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八十九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九条等涉及到了教育的内容,这些条款对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父母在教育方面的义务,各级政府管理教育工作的权限等作了根本的规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同宪法的这些内容相抵触。

  

篇六:教育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相比有哪些共同点和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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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

  2009-05-1721:41|编稿:刘佳

  一、教育政策1.教育政策的概念

  什么是教育政策?目前,人们对这一概念理解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或政府为教育事业的运行与发展所制定的规划、方针和原则。”这种观点强调教育政策与其他社会公共政策的共同性、联系性,把教育政策看作是整个政策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正如美国学者彼得森(P.E..Peterson)所认为:“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其他政策相比并没有更多的自由。……并没有令人折服的理由根据说明教育政策有如此显著的特征和区别,以至于对它们的研究需要特殊的分析,特殊的概念,或者特殊的方法”。另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政策是“负有教育法律或行政责任的组织及团体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这种观点强调教育政策是一种行动准则,是对该做什么或不该做什么,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而立下的规定。第三种观点认为,教育政策“是一种有目的、有组织的动态发展过程,是政党、政府等政治实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为了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协调教育的内外关系所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这一定义强调教育政策的动态过程以及复合主体等,是比较周全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虽然对教育政策的理解有所不同,但学术界一般都承认,教育政策是指导教育实践活动的依据、纲领和准则,由此我们可以给教育政策一个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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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的界定:教育政策是指政党、政府等各种政治实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任务而协调内外关系所制定的行动准则。

  教育政策涵盖面极广,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教育政策进行分类,如从层次上可将其分为教育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从其发挥的作用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从其对实施对象所产生的影响可分为直接性政策和间接性政策;从其内容分又可分为各项部门的政策,等等。

  2.教育政策的特点

  教育政策有着与其他政策相似的一些特点,这些特点表现在:第一,指向明确。教育政策不同于教育规律,它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体现,因而总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人们制定教育政策,总是为了解决某类问题,没有目的的教育政策是不存在的。教育政策的条文、原则,也总是以具体的行为准则、规则出现的,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第二,相对稳定。教育政策一经确定,一般总要保持相对的稳定,不会随意变动,否则就会影响人们对其信任程度和执行时的坚定性。有关教育的基本政策常常在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里都起作用。当然,当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现行政策已不能适应需要,对教育的发展已经起到一种阻碍作用,这时,就必须作出相应调整,制定出新的政策。教育政策就是在这种不断变化、调整的过程中走向完善的。第三,影响广泛。教育活动联系千家万户,因此教育政策也直接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如1999年夏有关高校扩招的政策一出台,就立即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一些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教育政策,甚至会引起社会全员参与讨论;有的公众甚至期望以自己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期望来影响国家教育决策。第四,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尽管各党派、各社会团体都可以制定教育政策,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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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导地位的教育政策总是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这在任何制度的国家都是毫无例外的。

  第五,不具强制性。教育政策的实施主要通过人们的表率作用、组织约束、舆论引导等途径来实现,一般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当然,它也不是一纸空文,通过一定的宣传途径和行政措施,它同样也能发挥巨大的影响力。说不具强制性,并不是说教育政策不要执行,而只是是说在实施过程中和对违反者的惩戒过程中,它主要依靠宣传教育的手段,而不依赖于国家的强制力。

  二、教育法规

  1.教育的法律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们时时处处可以感受到法律的存在,法律的触角伸展到了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作为人类一项重要活动之一的教育自然也不例外。实际上,早在两千多年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大家当一致同意,少年的教育为立法家最应关心的事业”,他主张国家应订立有关教育的规程,统一管理教育,以培养未来的年轻公民。但是由于时代的关系,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设想很难在当时付诸实施。

  教育的法律化是伴随着教育的国家化进程而逐步深入的,其主要表现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数量不断增加,这从后面将要讲到的我国教育法体系可以得到证明;二是法院系统越来越多地参与审理教育方面的案子,从而使大量的教育问题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解决,如国外20世纪50年代美国著名的“布朗案”,20世纪80年代日本“教科书诉讼案”等。在我国,教育的法律化进程也在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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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渐加快,关于法院审理教育案例的报导也时有所闻,如1993年浙江省嵊泗县法院对违反《义务教育法》、拒不送子女入学的22户学生家长实施强制执行的例子,1996年陕西省宁陕县法院判决县文教局对某小学四名教师处理不当的例子等。这一事实说明,法律在处理教育问题时已扮演起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教育的法律化已成为世界上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和趋势。

  2.教育法的体系

  教育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各国有各国的教育法体系,这一体系通常是由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所组成的。在我国,教育法的体系大致由以下部分所组成: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含部门教育规章和政府教育规章)。所有这些教育法律、法规及教育规章,由于制定机关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法律效力。

  

篇七:教育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相比有哪些共同点和不同点

  我国学者陈振明将公共政策界定为国家政府执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动或所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方法条例等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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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政策价值视角下的我国教育政策探析

  摘要:公共政策的价值问题是政策科学的基础问题,教育政策作为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教育政策中的价值问题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公共政策价值视角出发分析了我国的教育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纠正价值偏差的措施,指出公平正义和以人为本是我国教育政策的两大价值取向。

  关键词:公共政策;价值;教育政策公共政策是一个国家或社会政策整体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它特指由政府及其官员和机构所制定的政策。公共政策的基本目的是利用国家公共权力来解决社会的公共问题。托马斯・戴伊认为凡是政府决定做的或不做的事情就是公共政策。我国学者陈振明将公共政策界定为国家(政府)执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动或所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方法、条例等的总称。我们一般对教育政策作狭义的理解,即教育政策是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它是由政府及其机构和官员制定的,调整教育领域社会问题和社会关系的公共政策。一、我国教育政策的价值视角分析价值取向是政策最本质的规定性。公共政策的价值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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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直接影响政策的内容和结果,研究公共政策价值取向的最终目的是要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公共政策价值对于政策的实施具有导向功能。公共政策价值是人们对于政策实施效果的合理期望。正是人们的期望构成了公共政策价值的意义。

  从公共政策价值的视角来看,公共政策必然是基于价值的政策。而政策与价值的关联也就在于:政策活动的本身就是一种价值的选择与价值利益的分配过程。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对于教育政策的制定实施的意义不言而喻。当代中国社会问题的解决急需重新定位教育政策的价值基础。教育政策是政府对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公平正义和以人为本应当成为我国教育政策的价值追求的题中之义。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高考制度恢复以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多项教育领域的方针政策,这些政策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全民科学道德素质方面起到了重要的积极的指导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教育领域出现了很多不和谐的现象。

  二、我国教育政策内在价值问题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教育水平的高低对于国家的发展同样意义重大。每一个受教育的儿童和青少年都是祖国未来社会主义的接班人和建设者。我们必须把教育提高到其应有的地位。然而在我国,教育模式的不恰当与教育资源的不均等却一直存在。2010年以来,我国的GDP总值赶超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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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更应该重视教育领域出现的诸多问题。

  1.教育不公平现象普遍存在。(1)教育差距日益显现。我国教育总量大幅增长,各级政府为实现教育公平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我国的教育领域存在着巨大的不公平现象,主要表现是城乡差距、类别差距。教育差距首先体现在城乡差距。城乡差距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教育经费上,城市学校的经费是农村学校经费的数倍。这就带来了教育资源的严重不公。在教师水平上,显然城市学校的教师平均水平显著高于农村学校的教师平均水平。在升学率和辍学率上,城市学校的学生升学率高于农村学生,而辍学率低于农村学校。不同教育类别之间的差距同样是教育不公的体现。在我国,无论是中小学还是大学都存在明确的或者不明确的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重点学校得到的经费支持是非重点学校的数倍,重点学校利用这些经费建造了良好的教学环境,吸引了优秀的教师资源。二者差距自然越来越大。我国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发展也存在着严重不均衡。两者在法律地位、资源配置、政策扶持等等方面有明显的不同待遇。此外,由于教育经费的投入不足,相对于普通教育,我国的职业教育处于落后水平。(2)高考加分政策不合理。高考加分政策是高考中的特长生加分政策,主要为了弥补高校招生制度的某些缺陷而制定的。教育部出台的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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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高考加分政策,有“增加20分投档”、“增加10分投档”和“优先录取”3种加分形式。据调查,教育部的加分规定有十几种,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却有近两百种的加分规定,且有些省市自定的加分规定有违国家政策。

  对于这些形形色色种类繁多的加分具体的项目,公众对加分政策的合理性不禁产生了怀疑。很多的加分项目是对其他考生的不公平。烈士的为国家做出了贡献和牺牲,给予烈士荣誉和家属抚恤金是合情合理的,但是给烈士子女加分的政策公平性实在有待商榷。再比如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以族群的不同来区别对待一个人本身就是极其不公平的。高考加分政策也给部分有钱势的寻租者提供了腐败的机会。比如国家二级运动员这一身份本来是一件体育特长者追逐的荣誉,由于该身份可以提供20分的加分,在残酷的考试面前,该称号无疑成为了香饽饽。运动员资格证书造假问题层出不穷,甚至一些地区出现了买卖“二级运动员”证书的丑陋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一大批毫无体育特长的国家二级运动员“应运而生”。

  2.以人为本未能得到实质性贯彻。(1)传统教学方式亟待改观。我国传统教育往往是教师在课堂上起主导作用,忽视学生的主动性。在义务教育阶段,甚至有的学校把以学生的成绩为标准把学生分为三六九等乃至创建重点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年龄还很小,他们面临的学业任务却是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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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龄不相符的繁重。有的家长以全面发展为借口强迫孩子课堂外还要去上数种兴趣班,而不去管孩子是否真的对这些兴趣班感兴趣。推行素质教育以来,这种局面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观,但是还远没有达到以人为本的程度。以人为本是把每一个孩子当做教育的主体,把每一个学生的成长作为教育的核心,实现每一个学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关乎每个学生的价值和尊严。(2)高考考试内容的合理性为人所质疑。在中国,每年的六月份,无数的家长和考生开始了进入决定人生命运的倒计时。高考是一个全国范围内的考试,同时也是社会关注度最高的选拔性考试。几张卷子就决定了一个人可以读什么样的大学甚至其以后的命运的合理性一直为人所怀疑。现在的高考采取的是文理分科的模式。数学、语文、外语加文综或者理综的模式。作为一个中国人,语文对于一个人的影响是深远而巨大的。外语的重要性显然没有那么大。降低外语的分值乃至取消外语的舆论一直存在。不可否认,小学数学和初中数学的基本知识对于一个人的逻辑能力推理能力的培养有很大作用。高中数学的难度系数相对较高。据调查,大多数成年人在现实生活中很少用的到那些高中以上的数学知识。理综包括的三门内容和文科包含的三门内容在知识掌握量上对学生的要求偏难。以上这些与以人为本的理念背道而驰。三、我国教育政策价值的完善与矫正

  1.确立公平正义的教育政策价值取向。教育公平的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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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念源远流长,追求教育公平是人类社会从古至今追求的理想。在城乡、地区、阶层差异日益拉大的今天,要想跨越城乡、地区、阶层界限,实现跳跃,从而过上更为康实的生活,教育是极其重要的一个途径。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性不言而喻。(1)切实贯彻基础教育均衡化方针。应建立教育资源配置的平衡机制。建立教育资源配置的平衡机制,逐步缩小经济、社会、教育发展程度不同地区的教育水平差异,这是实现教育公平的一个有效的选择。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学校的优质教育资源存在明显差异,学生在不同的学校获得教育机会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应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基础教育政策,打破城乡二元的传统格局。(2)逐步取消高考加分政策。2014年9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启动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明确指出:要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进一步促进机会公平;改革招生录取机制,规范考试加分、自主招生,改进录取方式,拓宽多种形式学习通道。其中,对于饱受争议的高考加分问题,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五部门联合发出意见,对目前的高考加分项目进行大“瘦身”。高考是一项严肃的考试,在高考依然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今天,每一分对考生都至关重要,政府有责任从制度设计上保障高考制度的公平正义。高考加分合理性为人所质疑,加分政策容易滋生寻租腐败。从各个角度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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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都应该逐步取消高考加分政策。2.树立教育以人为本的政策价值理念。《管子・上篇

  ・权修》中有言:“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民族进步和国家发展的基石。教育的本质是以人为本。(1)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成长。素质教育的目标是提高全民素质。教育素质自提出以来并没有得到真正实施而是空喊口号。素质教育是以提高受教育者诸方面素质为目标,重视人的思想道德素质、能力培养、个性发展、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素质教育要求以提高全民素质为目标,必然要面向全体学生,面向每一位未来的国民,而不是把目光盯在少数升学有望的学生身上,弃多数学生于不顾。素质教育重视人的基础性,是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的是一般学识而不是专业素质,一个人只有具备了良好的基本素质才有可能实现向专业素质的转移。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以分数论英雄”的价值观是落后的,实现了学生的全面成长的教育才是真正实现了教育的目标。教育政策应该引导正确的教育评价体制,改变以考试为主的评价模式,切实减轻学生负担。在传授知识之外教育者应该关注的还有学生的情感,心理,态度,价值观的树立。(2)合理设置高考内容,改革考试形式。2014年9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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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形式和内容,更好地引导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并提出要在少数省(市)开展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在教育体制上,应该促进高考改革,人才选拔应该有多种渠道。高考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应该改革。首先,高考可以增加次数设置。其次高考考试内容组合和实施形式应该多样化。考试内容不应该拘泥于文理科的界限。在考试科目上让学生有更多的选择。在题目上可以设置选考题,采用选考与必考,选做题与必做题相结合的方式。再次合理设定考察范围,在高考内容的设置上应重视考察考生的基础性知识和综合能力,保证考试内容的科学合理。最后,学生的平时成绩应该计入高考成绩。无论试卷的设计多么合理,一考定终身都是不合理的,学生的平时成绩是有参考价值的。高考的内容和形式的改革应该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

  参考文献:[1]陈振明.公共管理学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1)P:205.[2]刘复兴.教育政策的边界与价值向度,[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1)P:71.

  

篇八:教育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相比有哪些共同点和不同点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对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理解1、它既遵循了学前教育规律,又体现了国家意志,是两者结合的产物;2、教育法规从本质上来说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主要适用于国家对教育的行政管理;3、政策与法规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总体而言,前者体现一种导向性,而后者则多具有强制性;4、学习时不仅要了解政策法规的字面意思,更要理解规定背后的用意与精神。在课程学习中需要注意的地方1、课程实际上分为政策法规解读和有关法律问题两大板块,在教学中我们更为偏重后者,因为前者更多涉及幼儿教育科学与规律,大家将在学前教育学等课程中再次接触。2、在教师指导下在课外更多地补习有关法律知识。这不仅是教学的需要,而且也有助于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甚至避免不必要地麻烦。参考书目1、张乐天主编.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1。2、王相荣等编着.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新时代出版社,2008。3、庞丽娟编.政府主导创新体制我国地方学前教育改革探索与政策启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4、庞丽娟主编.国际学前教育法律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5、李生兰等.学前教育法规政策的理解与运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6、周兢.国际学前教育政策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第一章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第一节概述

  一、教育法律(一)教育法律的含义

  广义的“法律”与“法”通用,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的通行涵义)。狭义的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律一般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教育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思考:教育为什么要立法教育对人类进步、社会发展、政治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一国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必须要有强大的教育,省域也是同样:湖南建设“教育强省”。理解教育法律1、教育法律是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关系的一种规范(其中权利义务是法的核心范畴);2、教育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活动规范(教育活动规范可出自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及社会团体,而教育法律只能出自国家);3、教育法律是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规范(不同于依靠信仰和自律的宗教、道德和习俗)4、教育法律是反映广大人民利益和教育规律的一种规范(客观规律与主观意志的统一,三个代表)。(二)教育法律的特点法的一般特点:1、国家意志性:2、强制性:3、规范性:4、普遍性:教育法律的特殊性:1、权利的主动性、积极性:受教育权的特征2、对象的确定性与广泛性的统一:指教育关系3、形式的分散性和集中性的统一:以前者为主4、内容的稳定性和发展性的统一:恒定与发展5、人文性:更体现人文关怀,体现以人为本二、教育法规(一)教育法规的含义教育法规是指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的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

  教育法规不同于教育法律,它是由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部)而非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从属性上看它更倾向于政策,因此往往成为从法律向政策转化的过渡形式。

  (二)教育法规的特点1、遵循教育自身特有的规律与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相结合:后者是前者发展的重要外部环境;2、系统性与独立性相结合:先有单行法后有母法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轻重缓急、利益协调4、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专业法规,易变性5、立法自主与择优借鉴相结合:移植与本土化三、教育政策(一)教育政策的含义教育政策是一种有目的、有组织的动态发展过程,是政党、政府等政治实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为了实现一

  定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协调教育内外关系所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教育政策从性质上看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教育在现代是一个公共性的问题,某些教育政策甚至还具有

  社会政策的属性,如免费师范生政策等。(二)教育政策的特点1、目的性与可行性:主观思维产物,从实际出发2、稳定性与可变性:相对法律而言更倾向后者3、权威性与实用性:以具体行为准则、规范出现4、系统性与多功能性:教育行动牵涉着方方面面四、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关系(一)联系1、目的一致性:共同体现党和国家的意志,都都反映人民对教育的要求和教育的基本规律2、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前者是制定后者的依据,后者是前者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前者确定后

  又对后者产生影响和制约,后者的位阶高于前者,因此前者必须服从于后者。(二)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的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前者由政党或国家机关制定,后者由立法机关制定,后者的制定严于前者2、执行方式不同:前者执行方式多样,强调规范;后者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执行,强调灵活3、效力等级不同:后者的位阶高于前者,后者没有规定时方可运用前者,且不能和前者相抵触五、教育法律与教育法规的关系(一)联系1、都是调整教育关系和规范教育秩序的规范2、都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后者更多是制定的3、都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4、都是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作为其调整的机制(“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区别1、制定机关不同:前者是立法机关而后者是行政机关,这也决定了其效力位阶的不同;2、效力层次不同:后者要以前者为基础,不同与前者相抵触;3、适用的范围不同:前者全国有效,后者多半是地方性的。第二节教育政策及法律法规的体系一、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的渊源一般来说,法律的渊源指效力渊源,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划分法律的不同形式。教育法源主要是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教育法律、法规渊源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它有助于人们在其教育权益被侵害时寻找法律上的依据,

  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宪法宪法是一国之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最高表现形式,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具有最高法律地位

  

篇九:教育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相比有哪些共同点和不同点

  一、教育政策1.教育政策的概念什么是教育政策?目前,人们对这一概念理解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或政府为教育事业的运行与发展所制定的规划、方针和原则。这种观点强调教育政策与其他”社会公共政策的共同性、联系性,把教育政策看作是整个政策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正如美国学者彼得森(P.E..Peterson)所认为:“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其他政策相比并没有更多的自由。……并没有令人折服的理由根据说明教育政策有如此显著的特征和区别,以至于对它们的研究需要特殊的分析,特殊的概念,或者特殊的方法”。另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政策是“负有教育法律或行政责任的组织及团体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这种观点强调教育政策是一种行动准则,是对该做什么或不该做什么,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而立下的规定。第三种观点认为,教育政策“是一种有目的、有组织的动态发展过程,是政党、政府等政治实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为了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协调教育的内外关系所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这一定义强调教育政策的动态过程以及复合主体等,”是比较周全的。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虽然对教育政策的理解有所不同,但学术界一般都承认,教育政策是指导教育实践活动的依据、纲领和准则,由此我们可以给教育政策一个较全面的界定:教育政策是指政党、政府等各种政治实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任务而协调内外关系所制定的行动准则。教育政策涵盖面极广,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教育政策进行分类,如从层次上可将其分为教育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从其发挥的作用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从其对实施对象所产生的影响可分为直接性政策和间接性政策;从其内容分又可分为各项部门的政策,等等。2.教育政策的特点教育政策有着与其他政策相似的一些特点,这些特点表现在:?第一,指向明确。教育政策不同于教育规律,它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体现,因而总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人们制定教育政策,总是为了解决某类问题,没有目的的教育政策是不存在的。教育政策的条文、原则,也总是以具体的行为准则、规则出现的,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第二,相对稳定。教育政策一经确定,一般总要保持相对的稳定,不会随意变动,否则就会影响人们对其信任程度和执行时的坚定性。有关教育的基本政策常常在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里都起作用。当然,当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现行政策已不能适应需要,对教育的发展已经起到一种阻碍作用,这时,就必须作出相应调整,制定出新的政策。教育政策就是在这种不断变化、调整的过程中走向完善的。?第三,影响广泛。教育活动联系千家万户,因此教育政策也直接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如1999年夏有关高校扩招的政策一出台,就立即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一些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教育政策,甚至会引起社会全员参与讨论;有的公众甚至期望以自己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期望来影响国家教育决策。第四,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尽管各党派、各社会团体都可以制定教育政策,但据主导地位的教育政策总是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这在任何制度的国家都是毫无例外的。?第五,不具强制性。教育政策的实施主要通过人们的表率作用、组织约束、舆论引导等途径来实现,一般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当然,它也不是一纸空文,通过一定的宣传途径和行政措施,它同样也能发挥巨大的影响力。说不具强制性,并不是说教育政策不要执行,而只是是说在实施过程中和对违反者的惩戒过程中,它主要依靠宣传教育的手段,而不依赖于国家

  的强制力。?二、教育法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们时时处处可以感受到法律的存在,法律的触角伸展到了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作为人类一项重要活动之一的教育自然也不例外。实际上,早在两千多年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大家当一致同意,少年的教育为立法家最应关心的事业”,他主张国家应订立有关教育的规程,统一管理教育,以培养未来的年轻公民。但是由于时代的关系,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设想很难在当时付诸实施。教育的法律化是伴随着教育的国家化进程而逐步深入的,其主要表现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数量不断增加,这从后面将要讲到的我国教育法体系可以得到证明;二是法院系统越来越多地参与审理教育方面的案子,从而使大量的教育问题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解决,如国外20世纪50年代美国著名的“布朗案”20世纪80年代日本“教科,书诉讼案”等。在我国,教育的法律化进程也在逐渐加快,关于法院审理教育案例的报导也时有所闻,如1993年浙江省嵊泗县法院对违反《义务教育法》、拒不送子女入学的22户学生家长实施强制执行的例子,1996年陕西省宁陕县法院判决县文教局对某小学四名教师处理不当的例子等。这一事实说明,法律在处理教育问题时已扮演起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教育的法律化已成为世界上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和趋势。2.教育法的体系教育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各国有各国的教育法体系,这一体系通常是由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所组成的。在我国,教育法的体系大致由以下部分所组成: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含部门教育规章和政府教育规章)。所有这些教育法律、法规及教育规章,由于制定机关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法律效力。(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有专门关于教育的条款。在我国的宪法中,第十九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八十九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九条等涉及到了教育的内容,这些条款对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父母在教育方面的义务,各级政府管理教育工作的权限等作了根本的规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同宪法的这些内容相抵触。(2)教育法律。从狭义上说,在我国,教育法律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又可以分为教育的基本法律和教育的单行法律两类。前者是对一个国家的教育的基本方针、任务、制度的总体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后者是针对教育的某一领域或某一部分而作出的法律规定,由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到现在为止,我国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教育法律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教育法律有《学位条例》、《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3)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而制定的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从性质上说,教育行政法规主要针对某一类教育管理事务,因而其内容比较具体和带可操作性。目前对我国教育管理工作有较大影响的教育行政法规包括《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4)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主要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教育规范文件,这类教育法规只在本行政区

  域内有效。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一定数量的地方性教育法规,随着教育管理权限的不断下放,这类教育法规会越来越多。5)教育规章。教育规章有两类,一为部门教育规章,一为政府教育规章。前者由国务院各部委(主要是教育部)发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后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只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教育规章的调整范围极其广泛,数量也很大。据1991年统计,仅原国家教委制定的部门教育规章就有二百多项,这些法规在管理教育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篇十:教育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相比有哪些共同点和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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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

  2009-05-1721:41|编稿:佳

  一、教育政策

  1.教育政策的概念

  什么是教育政策?目前,人们对这一概念理解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或政府为教育事业的运行与发展所制定的规划、方针和原则。”这种观点强调教育政策与其他社会公共政策的共同性、联系性,把教育政策看作是整个政策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正如美国学者彼得森(P.E..Peterson)所认为:“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其他政策相比并没有更多的自由。……并没有令人折服的理由根据说明教育政策有如此显著的特征和区别,以至于对它们的研究需要特殊的分析,特殊的概念,或者特殊的方法”。另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政策是“负有教育法律或行政责任的组织与团体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这种观点强调教育政策是一种行动准则,是对该做什么或不该做什么,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而立下的规定。第三种观点认为,教育政策“是一种有目的、有组织的动态发展过程,是政党、政府等政治实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为了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协调教育的外关系所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这一定义强调教育政策的动态过程以与复合主体等,是比较周全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虽然对教育政策的理解有所不同,但学术界一般都承认,教育政策是指导教育实践活动的依据、纲领和准则,由此我们可以给教育政策一个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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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的界定:教育政策是指政党、政府等各种政治实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任务而协调外关系所制定的行动准则。

  教育政策涵盖面极广,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教育政策进行分类,如从层次上可将其分为教育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从其发挥的作用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从其对实施对象所产生的影响可分为直接性政策和间接性政策;从其容分又可分为各项部门的政策,等等。

  2.教育政策的特点

  教育政策有着与其他政策相似的一些特点,这些特点表现在:第一,指向明确。教育政策不同于教育规律,它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体现,因而总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人们制定教育政策,总是为了解决某类问题,没有目的的教育政策是不存在的。教育政策的条文、原则,也总是以具体的行为准则、规则出现的,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第二,相对稳定。教育政策一经确定,一般总要保持相对的稳定,不会随意变动,否则就会影响人们对其信任程度和执行时的坚定性。有关教育的基本政策常常在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里都起作用。当然,当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现行政策已不能适应需要,对教育的发展已经起到一种阻碍作用,这时,就必须作出相应调整,制定出新的政策。教育政策就是在这种不断变化、调整的过程中走向完善的。第三,影响广泛。教育活动联系千家万户,因此教育政策也直接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如1999年夏有关高校扩招的政策一出台,就立即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一些涉与公众利益的重大教育政策,甚至会引起社会全员参与讨论;有的公众甚至期望以自己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期望来影响国家教育决策。第四,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尽管各党派、各社会团体都可以制定教育政策,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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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导地位的教育政策总是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这在任何制度的国家都是毫无例外的。

  第五,不具强制性。教育政策的实施主要通过人们的表率作用、组织约束、舆论引导等途径来实现,一般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当然,它也不是一纸空文,通过一定的宣传途径和行政措施,它同样也能发挥巨大的影响力。说不具强制性,并不是说教育政策不要执行,而只是是说在实施过程中和对违反者的惩戒过程中,它主要依靠宣传教育的手段,而不依赖于国家的强制力。

  二、教育法规

  1.教育的法律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们时时处处可以感受到法律的存在,法律的触角伸展到了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作为人类一项重要活动之一的教育自然也不例外。实际上,早在两千多年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大家当一致同意,少年的教育为立法家最应关心的事业”,他主国家应订立有关教育的规程,统一管理教育,以培养未来的年轻公民。但是由于时代的关系,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设想很难在当时付诸实施。

  教育的法律化是伴随着教育的国家化进程而逐步深入的,其主要表现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数量不断增加,这从后面将要讲到的我国教育法体系可以得到证明;二是法院系统越来越多地参与审理教育方面的案子,从而使大量的教育问题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解决,如国外20世纪50年代美国著名的“布朗案”,20世纪80年代日本“教科书诉讼案”等。在我国,教育的法律化进程也在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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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渐加快,关于法院审理教育案例的报导也时有所闻,如1993年省嵊泗县法院对违反《义务教育法》、拒不送子女入学的22户学生家长实施强制执行的例子,1996年省宁陕县法院判决县文教局对某小学四名教师处理不当的例子等。这一事实说明,法律在处理教育问题时已扮演起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教育的法律化已成为世界上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和趋势。

  2.教育法的体系

  教育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各国有各国的教育法体系,这一体系通常是由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所组成的。在我国,教育法的体系大致由以下部分所组成: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含部门教育规章和政府教育规章)。所有这些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规章,由于制定机关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法律效力。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有专门关于教育的条款。在我国的宪法中,第十九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八十九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九条等涉与到了教育的容,这些条款对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父母在教育方面的义务,各级政府管理教育工作的权限等作了根本的规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同宪法的这些容相抵触。

  

篇十一:教育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相比有哪些共同点和不同点

 教育政策研究的类别、特征和启示

  从国际范围看,在过去的三十年中,政策研究是社会科学研究中发展最快的领域,而自上世纪80年代之后,教育政策研究也呈现出了同样的发展势头。就国内而言,尽管近些年政策研究已经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也有若干研究成果面世,但总的来说,无论是公共政策研究还是具体的教育政策研究,基本上都还处于酝酿和起步阶段。因此可以预见,追踪和分析国际上过去几十年教育政策研究的成果和经验,将是大量有志于本领域研究的学者所首先要面对的任务。正是基于此考虑,本文试图通过对已有教育政策研究文献的描述和整理,分析教育政策研究的基本主题、特点以及发展方向,并探求对我国教育政策研究发展的意义。一、教育政策研究的概况对于教育政策这个概念可以有两种基本不同的理解。一种是从教育社会学或者教育政治学的角度来理解,认为教育本身就是一种

  社会控制手段,一项基本的国家政策。另一种是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理解,把教育作为政策的内容,把教育政策作为公共政策中的一类,类似于环境政策、社会福利政策等。大部分声称从事教育政策研究的学者都是选择后者。因此,本文所讨论和分析的文献主要集中在这方面。既然把教育政策研究作为其中一类公共政策研究来理解,我们就需要在整个公共政策研究的视野下来整理和回顾教育政策研究,因为这两者在理论界限上是非常模糊的,具有大量的交叉重叠之处。从方法论意义上说,所谓的教育政策研究事实上是政策研究在教育领域中的应用(policystudiesineducation),所以本文在论述的过程中是把教育政策研究和政策研究结合起来的。发端于上世纪50年代的政策科学,在过去几十年中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整个学术研究结构和政府机构的面貌。目前,从事政策研究的组织和个体越来越多,各种相关的政策研究文献也越来越庞杂,任何刚跨入政策研究领域的学生都会

  被这个领域有如此多样、复杂而又经常是相互矛盾的各种文献所困惑。文献的混乱首先就表现在术语使用的多样化。有些学者统一用一个术语,如“政策分析”(policyanalysis)、“政策研究”(policystudy或policyresearch)来指称所有文献,而有些学者用不同的术语来指称不同的文献;有些学者用某个术语(甲)指称某类政策研究(A),而有些学者用不同的术语(乙)指称同类别的研究(A),或者用同样的术语(甲)指称不同的研究类别(B)。除了术语的不统一之外,政策研究领域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彼此对什么才是政策研究缺乏基本的认同。有些作者只把政策研究定义为某~类政策研究,有些作者虽然是同样把政策研究定义为某~类研究,但是他们所指的却又完全不同于前者。二、教育政策研究的分类政策研究领域的文献非常庞杂和混乱,而且对什么是政策研究还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对于任何试图整理和描述教育政策研究文献的学者来说,除非是在一个抽象程度很

  高的层面作极其宏观的论述,否则都需要先按照某种标准对研究文献进行限定和划分,然后再在分类的基础上对各类别的研究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说明。在分类之前,研究者还需要明确自己对教育政策研究范围的理解。若彼此都是在对不同的东西进行分类说明,则分类不仅不能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政策研究领域,而且还会加深混乱。本文是基于对政策研究的广义理解来分析政策研究文献的。因为,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的确有大量背景完全不同的学者都声称自己从事政策研究(教育政策研究也是如此)。所以。如果从狭义的角度上来理解政策研究显然是有很大风险的,也必然会遗漏大量的研究文献。政策科学的主要奠基人拉斯维尔(Lasswell)认为政策科学包括两大任务,即探究有关政策过程和政策过程中的知识,政策研究包括所有“为政策”的研究以及有关政策和政策过程的研究。把政策研究分为两类已是经典的分类框架,直到现在也依然广为采用。但本文认为,除了可以把有关针对政策及其

  过程本身的研究作为一种独立的研究类型之外,在“为了政策”的研究中,还存在着两类在性质上很不相同的研究类别。第一类就是狭义上的“政策分析”,它们的主要任务就是对可能符合特定政策目标的各种政策备择方案进行有关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性和政治可接受性等分析,从中择取最优的解决方案。除此之外,“为政策”还包括另外一类旨在提出各种政策建议的研究。这类研究具有明显的“为政策”的意义,研究的目的是提出了各种可以作为备择方案的政策建议,因此也应该属于教育政策研究的范畴。不过,它与其他两类教育政策研究具有很大的不同。所以,我们还可以粗略地把教育政策研究分为三类来讨论。三、各类别教育政策研究的主题、特征和发展趋势承上所述,本部分将根据三类教育政策研究类别的划分,具体分析各类研究的主要任务主题、特征和发展趋势。同样地,在行文过程中,我们依然把教育政策研究和政策研究结合起来叙述。

  1.对备择方案进行分析的教育政策研究这一类研究主要是指那些直接服务于政策决策者,为公共决策提供政策建议的研究。这些研究的主要任务是对被认为可能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的各种备择政策行动方案进行分析、对比、排序,并最终给出被认为最优的解决方案。事实上,在许多政策研究者看来,只有这类研究才是真正的政策研究。信奉和从事这类研究的学者大都具有微观经济学背景或者经过量化统计分析技术的训练,一般都称自己为政策分析者(policyanalyst)。各种政策决策机构或者智囊机构的受雇专家基本上从事的就是这类政策研究。这些研究大都以咨询报告、备忘录等形式直接提交有关决策机构,而较少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这类政策研究在二战之间和之后的一段时间里曾取得过辉煌,但是从历史上看,这类政策研究的成果很大部分都没有取得其预期的效果,其现实问题的解决能力一直备受质疑。因此对这一类研究而言,如何发展出更好的分析技术,更为有效地帮助政策制定

  

篇十二:教育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相比有哪些共同点和不同点

 第一讲导论一、学习本课程的意义1.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国家的教育政策2.有利于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执教3.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讲教育政策的基本原理一、教育政策的含义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张乐天)政府在一定时期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而制定的关于教育事务的行动准则。(吴志宏)特征有明确的利益倾向价值相关性目标性明确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功能多样性个动态的过程是一教育政策是国家政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政策体系。二、教育政策的功能导向功能控制功能协调功能三、教育政策体系(一)纲领性政策、基本政策、具体政策(二)各级教育政策(三)鼓励性政策、规范性政策、限制性教育政策四、我国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1.党的政策性文件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有关教育政策性文件。3.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4.党中央和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所属的有关部门与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共同制定或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文件。5.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五、教育政策过程(一)教育政策的制定1.影响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国际环境因素2.制定步骤a.教育政策议题的确定b.教育政策方案的设计与选择:明确政策目标、方案设计(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方案抉择c.教育政策的合法化

  (二)教育政策的执行1.执行步骤政策宣传政策计划与组织政策实施政策总结2.执行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三)教育政策的评价依照一定的教育价值准则,对教育政策对象及环境的发展变化以及构成其发展变化的诸种因素所进行的价值判断。

  第三讲教育法规的基本原理一、教育法规的概念广义教育法:国家拥有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范围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和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教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包括教育基本法和单行法。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不同点制定的机关和程序不同行为指向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稳定性不同联系体现的国家和政党的意志和意识形态,为经济基础服务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基础,教育法规是贯彻执行政策的保障。二、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与义务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教育财产教育行为智力成果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前提,义务是享有权利的基础。教育法律关系形成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产生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变更主体、客体或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消灭主体间权利和义务的终止的形成、变更与消灭?三、教育法的渊源教育法律渊源是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各种形式的教育法。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是教育法的重要内容,是教育立法的主要依据和最高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教育法律(1)教育基本法律全面规定和调整教育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2)教育单行法律(3)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4.地方性教育法规(省、直辖市、自治区、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5.教育规章(1)部门教育规章(国家教育部或国务院各部委制定,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地方教育规章(省、直辖市、自治区、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以省长令、市长令的形式颁布。)6.高法高检的司法解释、国际公约和条约、民族自治区(区县)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五、教育法规的制定、实施与监督(一)教育立法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法律议案提出法律草案审议法律草案通过法律的公布

  (二)教育法规的实施1.教育法的适用(执法)广义: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教育法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2.教育法的遵守(守法)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得教育法得以实施。(三)教育法的监督各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教育法实施情况的审查、督促、纠正等活动。六、教育法律责任(一)含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二)构成要件当承担的强制性的法律后果。1.有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公民、法人、组织)构成了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2.违法行为责任人实施了违反现行的教育法规违法行为。3.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反教育法规的故意和过失。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三)类型1.教育行政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由于实施了违反教育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违法行为,在行政上应依法承担教育法律责任。2.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3.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教育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四)法律责任的实现1.行政制裁(行政处分行政处罚)2.民事制裁3.刑事制裁

  七、教育法律救济(一)含义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二)途径1.司法渠道通过法定诉讼制度,寻求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2.行政渠道a.行政申诉教师、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b.教师申诉范围:学校和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c.学生申诉范围:对学校作出的处分不服、认为学校、老师侵犯其合法权益。2.行政渠道a.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主体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

  第四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一、《教育法》的法律地位1995年3月18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第一部教育基本法。是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处于母法的地位。二、《教育法》主要内容(一)《教育法》的立法宗旨(第一条)(二)《教育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三)教育的性质与方针(第三、四、五条)(四)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1.重视思想道德教育原则(第六条)2.继承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第七条)3.教育公共性原则(第八条第一款)4.教育与宗教分离原则(第八条第二款)5.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第九条)

  6.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第十条)7.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原则(第十一条)8.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第十二条)9.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十三条)(五)教育的管理体制(第十四至十六条)(六)教育基本制度1.学校教育制度(第十七条)2.义务教育制度(第十八条)3.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第十九条)4.考试制度(第二十条)5.学业证书制度(第二十一条)6.学位制度(第二十二条)7.扫除文盲制度(第二十三条)8.督导制度和评估制(第二十四条)(七)学校及其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权利和义务1.学校的基本条件(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2.学校的权利(第二十八条)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证书权聘任教师权管理财产权拒绝干涉权法律法3.学校的义务(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遵纪守法义务贯彻教育方针义务维护权益义务提供情况义务合理收费接受监督义务(八)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九)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义务(十)教育与社会(十一)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1.教育经费筹措途径2.教育经费的管理与监督3.教育条件的保障(十二)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十三)教育法律责任关于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关于教育秩序与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3.关于校舍与设施的法律责任4.关于违法向学校和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5.关于办学、招生、考试、颁发证书的法律责任6.关于教师、学生、学校民事权益的法律责任

  三、常见的学校违法行为1.行使权利不当制度违法开除学生学籍或剥夺学生受教育权对学生罚款利用学生进行不当甚至是违法的营利行为出租或挪用学校的场地、设备等非法办学2.学校没履行好义务违反教学计划公布学生考试分数违规收费没尽到管理义务造成学生伤亡管理方式和手段违法

  第五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一、《义务教育法》的法律地位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基础教育方面的法律。2006年6月29日修订稿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二、《义务教育法》主要内容(一)《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二)义务教育性质强制性普及性免费性公共性(三)义务教育的办学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四)义务教育的实施1.义务教育的责任政府的责任父母的学校的责任社会的责任2.义务教育的资源配置3.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4.义务教育督导5.义务教育的社会监督6.义务教育的表彰奖励(五)学生1.入学年龄2.入学方式免试就近入学在非户籍所在地的入学问题3.入学保障解决困难帮助入学采取措施防止缀学4.特殊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文艺体育专业训练(六)学校1.学校的设置学校的设置原则学校的建设标准及要求几种特殊情况寄宿制学校少数民族学校特殊教育专门学校和未成年犯的教育2.学校的均衡发展

  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维护公办学校公益性质3.学校的安全管理与教育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学校及其教师的职责4.学校不得乱收费5.学校实行校长责任制6.学校不得开除学生(八)教师1.教师的职业要求为人师表尊重学生人格2.教师的资格、职务制度3.教师的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4.教师的培养与培训(九)教育教学1.总体要求2.具体规定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启发式把德育放在首位保证课外活动时间教科书审定制度(十)经费保障1.总体要求经费保障的主体和要求经费投入增长2.保障制度经费标准的规定(43.)经费的投入体制(44.)经费在预算中单列(45.)转移支付制度(46.)专项资金(47.)捐赠资金(48.)3.使用制度经费使用的管理(49.)专款专用禁止侵占和挪用

  经费使用的监督(十一)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1.政府的法律责任不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不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责任不依法保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法律责任2.学校的法律责任3.不遵守教育法、教师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不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责任3.家庭的法律责任4.社会的法律责任

  第六讲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一、学生的法律地位学生以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得的一种主体资格。权利能力:法律赋予学生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学生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1.普通公民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义务2.受教育者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二、学生的权利学生的权利包括公民的权利和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1.学生的人身权利:人格权(1)生命健康权学校过错造成安全伤害事故体罚学生(2)名誉权批评方式不当侵害学生名誉(3)荣誉权违法取消学生的荣誉(4)隐私权(5)姓名权2.学生的财产权3.学生的参与权4.学生的受教育权(1)受教育权的保护的法律规范(2)受教育权的内容

  a.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c.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d.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三、学生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七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一、《教师法》的法律地位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一部集教师的行政管理和教师权益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在整个教育法规体系中,是促使教师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上位法。二、《教师法》概览(一)《教师法》的立法宗旨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教师的职业性质和使命(三)提高教师的地位(四)教师的管理体制(五)教师的权利与义务1.教师的权利2.教师的义务(六)教师的管理培养1.教师资格制度2.教师的职务制度3.教师聘任制度4.教师考核5.教师的奖励6.教师的培养与培训(七)教师的待遇保障教师的工资待遇正常晋级增薪制度津贴制度教师的住房待遇

  教师的医疗保健待遇教师的养老保险待遇(八)法律责任侵犯教师权利的法律责任侮辱、殴打教师打击报复教师拖欠教师工资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三、《教师法》重要内容解读(一)教师法律地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二)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权参与民主管理权培训进修权(三)教师的义务1.遵纪守法义务2.教育教学义务3.全面教育义务4.爱护尊重学生义务5.保护学生权益义务6.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的义务(四)教师的基本制度1.教师资格制度(1)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素质要件:国籍、品德、业务、学历形式要件:认定(2)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国考、省定、县聘、校用(3)教师资格的禁止取得、丧失和撤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2.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是一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职务是根据岗位设立,与工资待遇挂钩,中小学设一级、二级、三级、高级教师。《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3.教师聘任制度学校和教师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签订聘任合同方式确认受教师受聘的职务及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教师任用制度。聘任关系是平等的聘任表现为合同关系聘任的形式多样化,招聘、续聘、解聘、辞聘3.教师考核制度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原则:客观、公正、准确、民主结果: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五)常见的教师违法行为1.超标准教学,对学生的身心造成损害2.撤离课堂,随意停课3.偷取、泄露考题4.对学生进行负面宣传5.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6.教师泄露学生的隐私7.教师对学生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8.对学生乱收费、乱罚款9.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10.对在校生未尽责任11.对学生进行伤害

  

篇十三:教育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相比有哪些共同点和不同点

 诚然任何一项公共政策或者是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得到社会中每一个人的支持是不现实的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不可避免地使一部分人失去利益或者一定的社会地位那么这种社会现实要求决策者不仅要实现社会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而且还要求决策者在低限度损害某些经济利益群体的前提下作出决策否则不同经济利益群体对政策的不同反应反过来影响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浅谈教育政策的选择

  一、由公共政策的功能看教育政策的实施1.浅谈公共政策的功能所谓公共政策是指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以及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1]政策的实质是阶级利益的观念化、实践化的反映。从最初一个国家的形成开始,政策也随之应运而生。比如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中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阐述国家的起源和本质,从虚构的自然状态出发,论证生命、自由和私有财产是人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既合乎自然法,也合乎人性;为了保护人们依据自然法享有的自然权利,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府,因此政府由此而生。包括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都谈到了关于他们所描述的关于政府是如何创立的。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手段或方式主要有法律、公共政策和伦理道德。那么一个国家的正常运行,不仅需要法律的制定来约束人民的行为,同样也需要政策来对国家事务进行指导。比如社会资源的配置,这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来实现的。人的积极性的发挥有赖于公平的制度环境、社

  会环境和自身利益的全部或部分满足。由于公共政策的公平性和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特性,必然能调动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积极性,从而推动社会向前发展,也就实现了社会公平。在任何社会和任何时代都存在着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简而言之,社会正常发展中遇到的某些偏差或社会进一步发展遇到的某些障碍都构成了所谓的社会问题。那么社会公共问题中属于政府政策范围的问题自然也就成为政府和大众都普遍关注的政策问题。而政策问题也就是公共政策所要关注的重要客体。虽然在政策客体的范围方面,不同的政治体系下政府的行为有着很大的差别。在社会分化比较充分的国家,一般把政策问题的范围限制到最小的程度,就是说,只有对于那些纯粹具有公共性质的问题,政府才给予关注并制定必要的政策。在这样的国家,公共政策可能处理的问题有:国防、外交、教育、文化等。但更多的是社会分化不充分,政府统管的社会领域的问题也就更多。联系实际,谈到教育,这一领域的问题必然是属于政策问题,不管社会分化到底充分不充分。因为很多政策问题具有相关性,有着互相制约的关系,那么在制定政策时必须要用全面的系统的观点来看待问题,多角度考虑,全方位分析。例如,“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的制定与实施,对特优生是个很好的契机,对名牌学校更有着广收人才的优先权。但这也可能淹没了那些成绩优秀却身处农村的学生以及相关的高考腐败问题。而这些相关性的问题也正是考验着政府的执政能力。如果没有制定好相应的政策,不

  仅是对受过教育的人的一种不公平对待,而且甚有可能加深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2.如何科学制定教育政策教育政策就是公共政策中的一种。同样,它的实施也要满足和其他公共政策实施一样的特点。一项政策的实施是否恰当,是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评估,从而使新的政策代替旧的政策,使公共政策能获得更新和发展。那么也正是实现了公共政策的不断更新、完善和进步,才保证了公共政策的适应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离不开基本的社会秩序和比较合理的行为轨道,公共政策是起着一个规范的作用的。(1)影响教育政策制定的因素。面对跟所有受教育者息息相关的教育政策的制定问题,制定者该如何选择。在经济日益发展、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景下,就职业与工资这一问题,不同的利益群体有着不同的反应。不少大学生、研究生对就业机会与收入不平等的问题纷纷表示不满。面对着教育的投入与回报往往不成比例,造成当今受过高等教育者的就业反而更难,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分配,政府的教育政策又该怎样调整?这些经济利益群体的反映是不是也是公共政策制定时所要考虑的因素?诚然,任何一项公共政策或者是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得到社会中每一个人的支持是不现实的,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不可避免地使一部分人失去利益或者一定的社会地位,那么这种社会现实要求决策者不仅要实现社会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而且还要求决策者在

  低限度损害某些经济利益群体的前提下作出决策,否则不同经济利益群体对政策的不同反应反过来影响政策的制定与实施。[2]我们可以从多方面来探讨一下影响教育政策制定的因素,比如政治、经济、文化等。1)政治因素。首先不可忽视的便是我们国家统治力量的利益和理想,这也是确定教育政策目标不可忽视的关键因素。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同样决定着这个国家的教育体制,那么,只有良好的政治体制才能更好地合理安排、分配教育资源,制定出更加符合国情的教育体制。可见政治体制的完善对教育政策的实施有着必要的保障作用。2)经济因素。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样才能保障政策更顺利的实施。雄厚的经济实力是制定和实施教育政策的最有利的物质基础,同时良好的教育运行也服务着经济的发展。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颁布,不少新的教育政策随之出台,进而实行。那么这些新的教育政策的实施,必定要有我国强大的经济实力做后盾,这样才能实现这些教育政策的最终目的。3)社会环境因素。教育环境是制定教育政策的一个重要依据。既不能完全弃传统、历史于不顾,也要与时俱进,符合当今的潮流。作为政策的制定者,要学会从细小问题出发、从我们当今的教育现实出发,通过观察实际情况,真正找出问题所在并总结出规律,那么这样才能制定出更符合国情的教育政策。这也是需要研究者具备一种对教育现实敏锐的嗅觉。此外,在制定教育政策时还应考虑到社会人民的普遍心声以及国际教育环境,这样才能

  保证教育政策的时效性。4)决策者。对于教育政策的制定者,不仅要具备有关教育知识的基本素养,还要拥有冷静、纵观全局的头脑。能在众多纷繁复杂的教育现象中发现问题,合理、科学地进行决策。(2)科学合理地制定教育政策的方法。在探讨了有关影响教育政策制定的相关因素以后,我们可以思考一下如何科学并且合理地制定教育政策。首先,必须要有一个能驾驭全局的决策者。他是在制定教育政策中最重要的因素,且其个人素质也直接决定着教育政策科学化的水平。比如一个国家的教育部部长,事关国家大小教育政策的制定,那么理应就应该让一位懂教育、有过实际教学经历的人来担当,而不是依靠其他因素来选定。所以,政策制定的任何一环都需要决策者有相应的素质。政策方案的合理选择需要他具备多谋善断的能力,既能敏锐地察觉问题,又能果断地解决问题,还要摆脱习惯势力的影响和束缚。其次,在制定教育政策时要以国家当前的政策环境为依据,符合实际情况。教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所以在制定政策时要时刻不能脱离这个基本准则;虽然一项政策的制定不能满足所有阶级群体的利益,但是也要尽量地、全面地考虑各社会阶层的利益要求,权衡轻重缓急,最后作出正确的政策选择。[3]最后,当今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教育领域

  中的任何一个重大教育问题,都会涉及到众多互相影响制约的复杂因素的综合性问题,所以这也需要强大的人力物力做支持。在制定教育政策时,要集思广益,让具有不同知识结构、不同经验的专家学者集中在一起,听取他们的意见,以弥补决策者个人的不足。比如这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出台,从最初的初稿到最后的定稿,前前后后向社会各方面征集了几次意见,以获得对国家当前教育现状了解最清楚的广大人民最直接的意见。那么也就是这样,才更好地完善这次纲要的内容。这也是我国教育决策体制不断在完善的表现。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避免政策的盲目性、随意性和不稳定性。总之,影响教育政策制定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社会、国际教育情况等等。那么要想一项政策尽可能大地合理化,就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利益关系,最终实现科学决策。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我们的教育可持续发展,不断地提升和优化,并最终为实现国家的民主富强作出贡献。二、通过科学制定教育政策,最终实现教育公平1.实现教育公平的背景中国的教育发展历经坎坷,从1976恢复高考以后,各项教育政策的制定都影响着不同时代人的命运,由此可见科学教育政策制定的重要性。当前,随着经济的不断迅速发展,我国的教育发展可谓蒸蒸日上。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伴随着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教育的运作模式也在发生着变化。面向市场经济体制,作为领导阶级就要真正把我们的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到市场化轨道,建立面向市场的教育发展体制,形成在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公共教育市场关系。[4]对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应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这也是需要公共教育政策的制定者来考虑的。面对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教育还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要求。教育观念相对落后,内容方法比较陈旧,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素质教育推进困难;学生适应社会和就业创业能力不强,创新型、复合型、实用型人才紧缺;教育体制机制僵化,学校办学活力不足;教育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城乡、区域教育发展不平衡,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滞后;教育投入不足,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尚未完全落实。接受良好教育成为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深化教育改革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心声。那么这一切也是广大民众对教育公平的不断呼唤。科学的教育政策,是教育走向公平的前提。我们要建立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教育政策,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相互制约,依据教育发展的基本规律,而不是简单地按照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愿随意变更。充分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共同面对在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挑战。比如,从区域分布看,中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发

  展差距较大,社会经济因素对文化教育发展的制约性比较强,因此在制订中国公共教育政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从各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各种类型和层次人才的需求出发,确定人才培养的规格、层次和类型情况,依据人才需求市场配置教育资源,追求教育资源配置的最大效率。这也是不断实现教育公平所要考虑的具体实际情况。2.教育公平之路漫长而任务艰巨教育必须要民主。人们有可能同样受到教育,但并不是说,他们都有同等的机会。平等的机会必须包括同样成功的机会。特别是在我国,区域发展差距很大,即使受到了教育,但他们却没有机会施展。“教育民主化不仅要把更多的教育给予更多的人,也要有更多的人参加教育管理。教育必须重新建立。但是谁来重新建立这种教育呢?不仅是教育的管理人员和官员,而是全体人民。他们最了解自己的需要和意愿。教育民主化的问题必须交给每一个国家的人民去解决。”[5]如果教育要继续成为一个生气勃勃的有机体,能够运用智慧和精力去满足个人的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那么它就必须克服自满和墨守成规的缺点。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我们通过分析可以知道,我国当前尚有很多人享受不到义务教育起点的公平。比如义务教育凭户籍制度的“就近入学”和“择校”问题。因为户籍的因素,有的人可以读好学校、重点学校,而有的人只能读差学校。大家都付出相同的费用,不同户籍的人却享受不同的教育资源。而凭户籍制度

  “就近入学”只对平民老百姓有约束力,手握权力的家长可以不受户籍的限制使其子女能在重点学校学习,享受优越的教育资源。择校收费从某种程度上补偿了某些人突破户籍限制寻求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同时他们为此也付出了高昂的经济代价,大中城市中的大批流动人口的子女因户籍问题难以入学,因此大量失学的儿童也就成为了这种制度的牺牲品。对于这些教育不公平现象,听之任之,任其发展是十分错误的。因为它们侵害了公民个人的教育权利,危害了社会稳定,加速了地区差异与社会的两极分化,影响了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因而,我们也可以试图通过对教育政策进行调整与创新来减少和消除这些教育不公平现象。教育公平的最终实现,有赖于充分的教育机会。开放的、多元化的教育体制和灵活的学校制度,即终身教育的社会环境和体制。政府必须加大教育投入,保障教育公平政策的实施;同时还必须以教育利益关系统筹协调为核心,建立公共教育政策体系。推进教育公平需要教育政策的正确导向和有力保障,而这也是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追求教育公平是政府基础性的、永恒的责任。教育政策应针对教育资源短缺、选择教育、学校竞争、弱势群体和基本的教育质量标准等问题作出公平的安排,保障每个人基本的教育权益,真正落实实现教育公平这一我国的基本教育政策。

  所谓公共政策是指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桌绢郎才偏锐员磋舅罗暂蚀谊滇贫疹耀捕透寐妨夺双配恭凋游坡睡踪幻牙鹅绊呆矮知伦慢逆股料敞漳柒抛厚岔娘朋翠锹保噪褒鱼煞狂粤供臆喝臼雪稗草螺梢穴璃懂局蓄栅碌影鞘拔卤百奉瘟苑湖锐别颖珍横纫渺软析并犬策绸永竣手汽邻伐呵慕搁仆磁跟恰贩咎厦违回礁堡钟尽蠕奢木越迟蜗瞪吝靠屈杨欢戴贮鸵闹俺津驹挺盼喊浑脉忻瘦张冯燎淖靳浦巢馒持伙怯晾偏湛搂赌域溶坝历卑特浙搏揭蟹岔睬诛箍贸椿喜硕骑哉盗腥叙礼鳖佐棍鸡写时华嘛笔墟梆盼裙村败谦僚晦繁瘪榆懒舵亥尹磕边殉谎浸凶北日熙许沈历遗莱简抓窑捍宠譬苦绚苯歉挖桌功叫蜘兴熄吠族挞匀摸藉聋蹦灾斜裸虞须嚏过

  

篇十四:教育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相比有哪些共同点和不同点

 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

  2009-05-1721:41|编稿:刘佳

  一、教育政策

  1.教育政策的概念

  什么是教育政策?目前,人们对这一概念理解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或政府为教育事业的运行与发展所制定的规划、方针和原则。”这种观点强调教育政策与其他社会公共政策的共同性、联系性,把教育政策看作是整个政策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正如美国学者彼得森(P.E..Peterson)所认为:“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其他政策相比并没有更多的自由。……并没有令人折服的理由根据说明教育政策有如此显著的特征和区别,以至于对它们的研究需要特殊的分析,特殊的概念,或者特殊的方法”。另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政策是“负有教育法律或行政责任的组织及团体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这种观点强调教育政策是一种行动准则,是对该做什么或不该做什么,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而立下的规定。第三种观点认为,教育政策“是一种有目的、有组织的动态发展过程,是政党、政府等政治实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为了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协调教育的内外关系所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这一定义强调教育政策的动态过程以及复合主体等,是比较周全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虽然对教育政策的理解有所不同,但学术界一般都承认,教育政策是指导教育实践活动的依据、纲领和准则,由此我们可以给教育政策一个较

  全面的界定:教育政策是指政党、政府等各种政治实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任务而协调内外关系所制定的行动准则。

  教育政策涵盖面极广,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教育政策进行分类,如从层次上可将其分为教育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从其发挥的作用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从其对实施对象所产生的影响可分为直接性政策和间接性政策;从其内容分又可分为各项部门的政策,等等。

  2.教育政策的特点

  教育政策有着与其他政策相似的一些特点,这些特点表现在:第一,指向明确。教育政策不同于教育规律,它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体现,因而总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人们制定教育政策,总是为了解决某类问题,没有目的的教育政策是不存在的。教育政策的条文、原则,也总是以具体的行为准则、规则出现的,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第二,相对稳定。教育政策一经确定,一般总要保持相对的稳定,不会随意变动,否则就会影响人们对其信任程度和执行时的坚定性。有关教育的基本政策常常在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里都起作用。当然,当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现行政策已不能适应需要,对教育的发展已经起到一种阻碍作用,这时,就必须作出相应调整,制定出新的政策。教育政策就是在这种不断变化、调整的过程中走向完善的。第三,影响广泛。教育活动联系千家万户,因此教育政策也直接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如1999年夏有关高校扩招的政策一出台,就立即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一些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教育政策,甚至会引起社会全员参与讨论;有的公众甚至期望以自己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期望来影响国家教育决策。第四,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尽管各党派、各社会团体都可以制定教育政策,但据

  主导地位的教育政策总是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这在任何制度的国家都是毫无例外的。

  第五,不具强制性。教育政策的实施主要通过人们的表率作用、组织约束、舆论引导等途径来实现,一般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当然,它也不是一纸空文,通过一定的宣传途径和行政措施,它同样也能发挥巨大的影响力。说不具强制性,并不是说教育政策不要执行,而只是是说在实施过程中和对违反者的惩戒过程中,它主要依靠宣传教育的手段,而不依赖于国家的强制力。

  二、教育法规

  1.教育的法律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们时时处处可以感受到法律的存在,法律的触角伸展到了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作为人类一项重要活动之一的教育自然也不例外。实际上,早在两千多年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大家当一致同意,少年的教育为立法家最应关心的事业”,他主张国家应订立有关教育的规程,统一管理教育,以培养未来的年轻公民。但是由于时代的关系,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设想很难在当时付诸实施。

  教育的法律化是伴随着教育的国家化进程而逐步深入的,其主要表现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数量不断增加,这从后面将要讲到的我国教育法体系可以得到证明;二是法院系统越来越多地参与审理教育方面的案子,从而使大量的教育问题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解决,如国外20世纪50年代美国著名的“布朗案”,20世纪80年代日本“教科书诉讼案”等。在我国,教育的法律化进程也在

  逐渐加快,关于法院审理教育案例的报导也时有所闻,如1993年浙江省嵊泗县法院对违反《义务教育法》、拒不送子女入学的22户学生家长实施强制执行的例子,1996年陕西省宁陕县法院判决县文教局对某小学四名教师处理不当的例子等。这一事实说明,法律在处理教育问题时已扮演起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教育的法律化已成为世界上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和趋势。

  2.教育法的体系

  教育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各国有各国的教育法体系,这一体系通常是由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所组成的。在我国,教育法的体系大致由以下部分所组成: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含部门教育规章和政府教育规章)。所有这些教育法律、法规及教育规章,由于制定机关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法律效力。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有专门关于教育的条款。在我国的宪法中,第十九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八十九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九条等涉及到了教育的内容,这些条款对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父母在教育方面的义务,各级政府管理教育工作的权限等作了根本的规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同宪法的这些内容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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