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异同3篇

时间:2022-11-19 15:20:06 来源:网友投稿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异同3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异同  中共广兴镇委员会  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人民政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异同3篇,供大家参考。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异同3篇

篇一: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异同

  中共广兴镇委员会

  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人民政协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积极作用,是中国共产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主要职能,这是由政协的性质、任务、作用决定的。政协上海市闸北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要在中共闸北区委(以下简称“区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能,大力弘扬团结民主主题,充分发挥人才荟萃、联系广泛、位置超脱的优势,广泛凝聚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加强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建设与上海中心城区地位相适应的新闸北、打造上海现代交通商务区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

  参加区政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遵守宪法和政协章程,享有应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区政协应为参加区政协的单位和个人履行职能创造良好条件。区政协为履行职能举行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区宣传新闻媒体应充分予以报道。

  第四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履行职能的水平和实效,充分发挥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在我区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政协章程,参照全国政协和上海市政协有关规定,结合闸北区的具体情况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政治协商

  第五条

  政治协商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也是党和政府广集民智、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主要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第六条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本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工作部署。

  (二)涉及国计民生的本区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政府工作报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算报告及重要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的决策。

  (四)本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五)事关全区人民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

  (六)区委提出的重要人事安排。

  (七)本区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

  (八)关于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和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

  (九)需要协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一)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主席会议、联席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会议。

  (二)根据需要召开的专题座谈会、协商会和委员视察情况通报会。

  (三)应邀参加有关重要会议。

  第八条

  政治协商的方法与要求:(一)区政协根据区委、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提议,安排各类协商会议。

  (二)区政协认为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也可按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建议区委、区人大和区政府将重要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三)区政协主动向区委请示,讨论确定年度需要协商的主要内容和总体安排。

  (四)区政协与区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就当年协商内容、通报安排和调研课题等方面的工作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联席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原则上于当年政协全会结束后一个月内举行,由区政协主持,区政府正、副区长,区政协正、副主席、秘书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府办”)主任、区政协办公室主任出席,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成员列席。

  (五)开展政治协商可以举行专题协商会,也可以将需要协商的内容列为区政协各类例会的一项重要议程。

  (六)协商会可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主持召开;也可由上列单位委托区政协主持召开,上列单位委派有关负责同志参加,通报有关情况并直接听取政协的意见。协商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七)协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包括通报情况型:把一些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政协通报;征求意见型:把一些比较成熟的规划、方案、意见等提交政协有关会议征求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研究讨论型:把一些决策前尚在酝酿的意见同政协委员讨论,集思广益。

  (八)区委全会、区委常委会、区委书记办公会,区政府全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及其他全区性重要会议,可视情邀请区政协正副主席和部分政协委员列席;区政协全会、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可视情邀请区委、区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九)区政协各专委会应加强与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商讨论,积极发表意见建议。

  (十)每次协商会的会议形式、时间、地点和出席范围等事宜,由区政协机关和区委办、区府办或有关职能部门于会前具体协商确定。有关材料一般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以便作好准备。

  (十一)与会人员在协商会上发表的重要意见建议,由区政协机关负责归纳整理,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区委办、区府办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将领导批示、采纳情况等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区政协机关,必要时作出解释说明。

  第三章

  民主监督

  第九条

  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第十条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本区的实施情况。

  (二)本区重要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或规划和施政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实事项目和重大工程的进展情况。

  (五)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本区党政机关、法院和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廉洁勤政等方面的情况。

  (七)本区党政领导干部考察、任免的情况。

  (八)本区有关部门对政协提案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九)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政协委员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十)需要进行民主监督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视察。

  (二)提案。

  (三)反映社情民意。

  (四)担任特邀监督员。

  (五)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向党政组织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六)应邀参加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七)法律和政协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民主监督的方法与要求:

  (一)视察活动

  1、区政协每年组织两次由全体委员参加的集中视察,分别在年中和年末进行。年中视察按照“小型、多样、专业、实效”的原则,结合专题调研,由政协各专委会分别或会同组织进行,为评议政府半年工作报告作好准备;

  年末视察由区政协组织,重点围绕政府实事项目、重大工程的完成情况,由正副主席带队,分若干专题进行,为召开政协全会、更好地参政议政作准备。

  2、视察的专题可由区政协专委会或其机关提出,也可由政府职能部门与区政协机关协商提出,须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3、政协各专委会平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本专委会委员进行若干次小范围的视察。

  4、政协委员每年至少参加两次由政协或专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区政协支持政协委员有组织地开展明查暗访活动。

  5、视察活动应本着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进行,区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政协开展的或委员有组织地进行的视察活动,但接待从简。

  6、年中和年末组织的政协委员视察应形成书面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视察情况,报主席会议审议,并以书面形式向被视察单位反馈。视情可将视察内容提升为提案、调研课题等,以促进履行职能的工作进一步深化。

  (二)提案工作

  1、提案工作在区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展开。提案委员会是提案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日常服务机构。提案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主席或分工协调的秘书长兼任。

  2、提案委员会应开拓进取,努力工作,做好有关的培训、指导、征集、立案、交办、催办、督办、宣传、总结经验等项工作。

  3、区政协每年按规定标准,从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提案中,遴选出若干件重要提案,由正副主席负责督办,并推荐、建议由区政府正副区长分工督办。年底,从年度所有提案中评选出若干件优秀提案,在翌年的全会上予以表彰。

  5、提案委员会要加强与区政府督查室及提案承办部门的沟通与联系,视情不定期召开提案工作座谈会,总结经验,完善和推进工作。

  6、由区各党派团体、政协专委会以组织名义提出的集体提案和10名以上委员提出的联名提案,应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亲自批办。

  7、对内容相关的若干提案或涉及面广的集体提案,可由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承办单位联合召开“集中办理会”,请区政府和区政协分管领导主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与提案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妥善办理和答复。

  (三)特邀监督员工作

  1、受本区党政部门及市公用事业单位的邀请和聘任,由区政协按要求推荐政协委员担任上述部门的特邀监督员、检察员、陪审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行风评议员等,统称为区政协特邀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

  2、监督员由区政协与聘任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一名政协委员担任一个部门的监督员,一般不宜兼任。政协委员应回避在有直系亲属担任主要领导的部门担任监督员。

  3、监督员应带头遵守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政协章程及聘任单位有关规定的义务,不得在监督过程中谋取私利。每年须向区政协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4、监督员在履行职能期间,享有与做好工作相应的知情权、调查权以及直接向聘任单位负责人反映情况的权利;对所转递、提供的举报线索和申诉案件,有参与调查和了解查处结果的权利。

  5、监督员可参加聘任单位组织的有关监督活动,也可单独进行明察暗访。监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提出建议和批评。

  6、聘任单位应积极地创造条件,支持监督员的工作。对监督员意见建议的处理结果,要及时向本人和区政协反馈。每年年底应主动与区政协就监督员的工作和表现情况进行沟通。

  7、区政协不定期召开监督员工作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对成绩突出的监督员予以表彰。区政协机关应指定职能科室做好有关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区政协可受委托,也可自行协调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党政部门党风政风建设情况等开展评议监督活动,并作出实事求是的书面评议报告。区政协积极组织和支持政协委员参加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有关调查、检查和评议活动。

  第四章

  参政议政

  第十四条

  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来自政协方面的意见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形式,主要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工作的延伸和拓展,其内容广泛,除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代表各界群众广泛参与本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外事、国际交流等重要活动。

  (二)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加以落实。

  (三)受区委、区政府委托,协调处理本区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件或有关问题。

  (四)开展各类咨询、议政活动。

  (五)其他有关方面。

  第十六条

  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

  (一)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同时也是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

  (二)在政协各类会议和活动中发表意见建议。

  (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进行有关论证活动,提出提案和建议案。

  (四)举行或参与各类议政会、咨询会等。

  (五)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平时就某个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参政议政的方法与要求:

  (一)确保政协委员知情明政,建立区情通报会制度。具体通报内容由区长和主席联席会议确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由区政府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向全体政协委员通报近期重大工作;必要时,可由政府区长和政协主席商定,增加通报内容。每次通报会的时间、地点、形式、出席范围等事宜,由区府办与政协机关在征求通报区长或分管区长意见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二)调查研究工作

  1、为更好地围绕中心、履行职能、服务大局,区政协主动向区委、区政府领受任务;区委、区政府每年以文件、抄告单或会议纪要等形式,向区政协提出若干课题调研建议。

  2、区政协根据“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多出精品”的原则,选择一至两个课题确定为年度重要课题,由主席班子亲自领导和组织开展调研工作。

  3、重点课题应紧紧依靠区政协相关专委会、区有关职能部门和市区专家学者(含政协委员)来开展,视情邀请有关党派团体共同参与。对区政协开展的重点课题调研,区有关职能部门应由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一名副职全程参加,并积极提供便利条件。

  4、区政协各专委会根据主席会议的统筹安排,按照“少而精、深而实”的原则,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在分管主席的领导下,每年开展一至两个专题调研。

  5、区政协开展的课题调研,应坚持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有机统一的原则,重点在摸清现状和提出对策建议上下功夫,应注意从不同角度探讨问题,以提供多种选择和思路供决策参考。

  6、调研应形成调研报告,视情可上升为常委会建议案或主席会议建议案,并以文件形式报送区委、区政府。

  7、对政协报送的调研报告或建议案,区委办、区府办应及时以文件或抄告单形式向区政协反馈领导批示和采纳落实情况。

  (三)反映社情民意工作

  1、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应贯彻密切联系群众的指导思想,坚持求真务实、提高质量、突出特色、注重时效的原则。

  2、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收集和反映各党派团体和政协委员及其所联系的社会各界人士反映的事关全局的重要情况和意见;有识之士的警示性、前瞻性的意见;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实情分析和防治对策;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保障政协委员正常履行职能的意见建议等。

  3、建立区政协主席班子定期下基层了解社情民意制度。一般情况下,每周四为班子成员分散下基层日,每月第一周周四为班子集体下基层日。下基层的主要内容为走访联系政协委员、到基层单位调研视察、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

  4、建立党派团体负责人恳谈会制度。由区政协党组出面召开,区政协主席班子成员出席,上下半年各举行一次,专题听取各党派团体的意见建议及其所联系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5、建立界别委员座谈会制度。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视情可随时召开,每次邀请一至两个界别的部分委员参加,结合形势和工作重点,专题听取所在界别群众的社情民意和意见建议。

  6、建立常委联系委员制度。每位常委负责联系若干名委员,联系的目的和主要内容为交流思想,增进了解,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走访联系时,可视情邀请分管副主席参加。常委对所联系的委员每年至少走访联系一次。

  7、建立社情民意收集和服务反馈机制。区政协机关开通专门热线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向委员发放《反映社情民意征集表》。对收集的重要社情民意,区政协机关要及时归纳整理,视内容形成《情况专报》、《政协专报》或正式文件,分别报送区委、区政府领导及有关方面。

  8、对区政协收集、整理和报送的社情民意,凡经区委、区政府领导亲自阅批的,有关部门要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协反馈,再由区政协向有关党派团体和政协委员反馈。

  (四)为充分发挥优势,区政协或其专委会可组织委员和有关专家、学者,不定期举行教育、医疗、卫生、法律、科普、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咨询活动或报告会。

  (五)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和广大政协委员应发挥联系面广的优势,积极开展海外联谊工作,为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同时应积极协助区委、区政府开展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以及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活动,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六)为扩大委员视野,区政协每年可结合专题调研,组织部分委员赴外省市学习考察。委员外出考察应坚持“所在单位同意、时间和经费允许”的原则,考察期间应积极加强与当地政协和有关部门的联系与交流,取长补短,促进工作。

  (七)对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年中列席区人大常委会(扩大)会议和其他各类会议上或平时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区政协机关应及时予以整理汇总,并以文件或专报形式报送区委、区政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为更加便于操作,区政协或其专委会及政协机关可就本规定确定的原则要求和工作内容,修订或制定单项具体的实施细则、简则或制度,以利推进工作落实。

篇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异同

  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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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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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1995.01.14?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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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1995.01.14?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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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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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

  (1995年1月14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和优势。它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并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对人民政协提出的要求,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第二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发挥作用开辟畅通的渠道,集思广益,促进国家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协助并推动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加强在共产党领导下各党派的团结合作;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第三条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国家财政预算,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国家的重要法律草案,中共中央提出的国家领导人人选,国家省级行政区划的变动,外交方面的重要方针政策,关于统一祖国的重要方针政策,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各党派之间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

  第四条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共中央与国

  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情况,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第五条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参政议政的内容与形式除第三、四条规定的以外,还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等。

  第六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中央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

  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以建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中央党政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第七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进行政治协商可视情况邀请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党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员参加会议,并请有关负责人就提交协商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

  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之后,政协全国委员会的有关机构至少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与会人员事先做好准备,充分反映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

  都可以充分发表。

  第十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十一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各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委员参加各项经常性活动,做好专题座谈、专题调查、委员提案和委员举报工作,并同中央党政有关部门取得密切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可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经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得以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三条

  以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或以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均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有关方面或部门应积极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尽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

  对参加本会的单位与个人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为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主要职能,政协全国委员会要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条件;政协委员要努力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参政议政中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地方委员会可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执行。

篇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异同

  ‘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的区别:

  今年两会期间,包括知名经济家吴敬琏在内的多名全国政协委员曾联名向大会提交关于取消利息税的提案。政协委员吴敬琏等人行使了人民政协的(

  选C

  )A.政治协商职能B.民主监督职能C.参政议政职能D.多党合作职能

  从这两个的区别来看,材料中包括知名经济家吴敬琏在内的多名全国政协委员是提交关于取消利息税的提案,是有关政策的制定的,而不是协商了,所以应该是参政议政的职能。

  1、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2、参政议政: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国家层面的政治活动,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参与国家重大政治问题和国家机构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政议政的实行形式一般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协商。

  1、政治协商主要针对的是国家的大政方针,参政议政针对的是社情民意,如民生问题,抑制房价保障住房等。

  2、政治协商是共产党主动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对路线、方针、政策进行的协商,而参政议政则是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针对一些重大问题或社情民意提出提案、意见、建议。

  3、意义不同。政治协商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参政议政有利于党密切联系群众,理解社情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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