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15篇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监事会列席企业重要会议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1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监事会列席企业重要会议的通知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9.06.262009.06.26
机关工作
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监事会列席企业重要会议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凡涉及下列重大事项,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得采取传阅审批、碰头会等方式审议决策。
1、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变更企业形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企业改制、上市等;
2、企业设立二、三级子公司;
3、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包括对外股权投资、重大融资、重大建设项目和技改投资;
4、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和企业薪酬分配;
5、企业产权转让、资产收购、重大资产处置、从事高风险业务、大额资金使用和对外提供担保;
6、企业与关联方交易,企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
7、企业人事任免;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企业召开董事会、总经理(或经理)办公会议、党委会议等相关会议审议、决定上述重大事项,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监事会,并附相关材料。监事会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企业。
三、监事会成员列席企业会议,可对会议议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对决策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四、监事会成员列席企业会议须严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五、企业应在会议后及时将会议纪要送监事会。
六、今后企业就上述重大决策事项报请省国资委审批,必须同时报告相关决策程序。凡未按规定决策的,省国资委不予受理。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结束——
篇二: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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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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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0.06.12?
【字
号】皖国资考核[2010]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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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10.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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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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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职业培训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国资考核〔2010〕110号)
各省属企业:
《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国资委第六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推进省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调动、充分发挥省属企业各级负责人和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省属企业稳健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现就加强省属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部署,是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促进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实施“工作有标准、管理全覆盖、考核无盲区、奖惩有依据”的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是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是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实到各级企业负责人、基层单位、各个工作岗位的重要保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广大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建立以来,各省属企业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努力健全考核体系,积极推行全员业绩考核,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较好地落实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促进了省属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目前省属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一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体系还不完整,责任链条还没有实现全方位覆盖,考核制度和组织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各省属企业要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推进全员业绩考核工作。
二、正确把握开展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基本原则
加强省属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考核的正确导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通过完善考核体制、机制,促进企业战略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的分解落实和最终完成,不断提高集团公司的战略管理水平,增强集团公司管控力和执行力。
(二)坚持按照岗位职责考核。以目标管理为重点,针对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各自的岗位、职责,紧紧抓住出资人最为关注和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绩效指标和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充分调动各级管理者和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为目
的,切实做到考核办法、考核过程公开,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四)坚持持续改进。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先规范、再完善的要求,循序渐进地推动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健康发展。
三、全面落实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要求
各省属企业要切实加大推进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力度,加强领导,完善办法,健全机制,认真实施,确保从2010年起全面开展全员业绩考核工作。
(一)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组织体系。要切实加强对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考核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业绩考核的组织保障和机制保证。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研究解决业绩考核中的重大问题。分管业绩考核工作的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勤勉履责,及时解决业绩考核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升企业各层级的业绩考核工作水平。
(二)实现考核的全方位覆盖。按照谁管理、谁考核的要求,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业绩考核工作体系。考核范围要涵盖从集团公司到全部下属企业和单位,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副职、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直至全体员工,确保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层层落实。
(三)努力完善全员业绩考核办法。要根据本企业所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针对管理层和部门的不同职责、员工所处的不同岗位,坚持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和岗位目标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立业绩考核指标,突出分类考核,不断增强业绩考核的导向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管理层和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考核指标要突出关键业绩指标和主要管理短板指标,力求少而精。要以省国资委批复的年度经营预算、审核的发展规划以及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为基础,层层分解落实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目标。对于一般职工的考核指标要突出工作业绩和岗位胜任能力,并与企业(单位)负责人考核指标相挂钩,与职工职业发展规划相关
联,处理好业绩考核与职工评价的关系。要向职工公开考核办法、考核过程、考核结果,保证广大职工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四)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要重视对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把业绩考核与薪酬激励和干部任免紧密挂钩,坚持按照考核结果核定绩效薪酬,激励先进企业、优秀管理者和员工不断创造卓越业绩。要高度重视业绩考核结果的反馈,做好职工异议答复和申诉处理工作,不断改进考核工作。要通过全员业绩考核,促进企业深化内部制度改革,建立起管理者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薪酬能高能低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要通过全员业绩考核,建立和完善激励员工自主创新的机制,培育全员参与的创新型企业文化。
(五)加强指导和监督。要加强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检查,强化对集团公司副职、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的督导,持续改进和提高全员业绩考核工作质量和水平。对考核过程中目标的执行、评价、反馈以及考核结果的应用等各个环节实施闭环管理,定期检查分析考核目标执行情况,确保考核目标的完成。
(六)做好开展全员业绩考核的配套工作。各企业在推行全员业绩考核的过程中,要及时修订企业各项基础管理制度和完善相关配套工作。要深入开展岗位梳理和岗位价值评估,因需设岗,制定完整的岗位职责标准。要进一步完善以岗位绩效工资制为基础的薪酬制度,使之与全员业绩考核办法的有效衔接。要提升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实施全员业绩考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篇三: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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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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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6.06.29?
【字
号】皖国资评价[2006]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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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06.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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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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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评价〔2006〕108号)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企业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省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六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省国资委备案。
(三)企业应当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条
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对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省国资委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组织实施有关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决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四)指导监督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九条
省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审计工作任务;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或者抽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实施有关审计工作。
第十条
企业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国资委统一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组织实施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期或者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决定并组织实施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子企业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重要性原则,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内,其他子企业可视不同情况决定审计工作范围,但审计户数不得低于50%,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
第十二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企业或者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其他财务审计工作相结合,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利用相关财务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资料,避免重复审计。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含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可根据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或者企业负责人建议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内容应当包括:
(一)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
(三)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
(四)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五)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六)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绩效变动情况。
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会计核算是否准确,企业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完整,企业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可靠,以及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质量是否相匹配。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
(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决算报告等问题;
(三)企业是否正确采用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收支核算合规性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决算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收支状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以及以个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对外资金担保和出借账户等问题;
(二)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企业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和企业负责人收入情况;
(三)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问题;
(四)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有无账外资产、潜亏挂账等问题,有无劳动工资核算不实等问题。
第十七条
企业资产质量变动情况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各项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企业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能力的影响。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有关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性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三)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有效资产及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四)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企业在所处行业中水平变化的对比分析。
第十八条
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做出的有关对内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大额合同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企业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存在较多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核算情
况,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情况;
(三)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审批手续、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等;
(四)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行为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等,有无造成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第十九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检查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核实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财,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
第四章
审计机构委托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采取聘请有关社会审计机构或抽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等审计机构委托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企业推荐报省国资委核准或邀请招标等方式,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机构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承办省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二)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三)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四)3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五)与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
(六)近3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七)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第二十三条
接受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国资委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内容,依据独立审计原则认真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根据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可委托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承担相关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承担省国资委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应依据省国资委统一工作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工作结果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省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二)确定审计机构;
(三)下达审计工作通知;
(四)拟定审计方案;
(五)成立审计项目组;
(六)组织实施审计;
(七)交换审计意见;
(八)出具审计报告;
(九)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第二十七条
根据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以及出资人财务监管工作需要,编制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的对象、时间安排、范围、重点内容、方法与组织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应当在实施审计7日前通知被审计企业。被审计企业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按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审计机构应拟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延伸审计单位和其他审计事项等,并报省国资委同意。
第三十条
审计机构按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要求,成立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审计项目组,组长应由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和具备较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项目组在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财务收支、资产质量和有关经营活动、重大经营决策,以及经营绩效等资料审计过程中,也可采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工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和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审计项目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审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并将审计报告及企业负责人或其所在企业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
第三十三条
审计项目组应当在计划工作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当商省国资委同意,并及时通知被审计企业及其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省国资委依据审计报告,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经研究核实后正
式下达相关审计决定。
第三十五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负责人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移交有关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一)对于需由企业负责人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移交相应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二)对于企业负责人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三)对于应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相关审计机构在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采用其他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时,应进行必要的复核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审计工作结果
第三十七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分清企业负责人本人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因对主管的资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等,造成所在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下降应负的经济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其任期内对其所在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应对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
(三)失职、渎职的;
(四)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承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
告,应当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提交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客观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承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前,报省国资委审核。省国资委审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评价是否适当、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和审计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财务部门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结果,应当向省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因经济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企业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应当视其影响程度相应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反映出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有关整改工作做好后续跟踪审计。
第四十五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存在严重问题的,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可实施延伸审计。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或所在企业拒绝、阻碍经济责任审计,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省国资委或企业上级单位应当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省国资委或企业上级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于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
员的,省国资委或企业上级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和泄漏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承担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虚假不实的审计报告,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审计工作要求,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明知有重要事项不予指明的,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各省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篇四: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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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字
号】皖国资人教[2007]94号
?
【施行日期】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资人教〔2007〕94号)
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及省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现就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执行任务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进行经贸、考察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必须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坚决杜绝无明确目的、无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培训团组和考察团组。
二、出访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培训日程或考察行程,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三、出访者的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组团人员要少而精,与项目无关的“搭车”人员一律不得派出。凡可由企业中层及以下人员或专业人员出国(境)完成的任务,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应随团出访。
四、省委管理的12户企业(见附件)的董事长(或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因公出国(境),由企业行文报请省政府审批,请示文径送省外办审核,同时抄送省国资委备案;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及其他产权单位派出董事),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纪委书记,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副总经理因公出国(境),报省国资委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企业行文并附省国资委出具的同意函报省外办或省商务厅。
五、除上述12户企业外,其他省属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因公出国(境),报省国资委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企业行文并附省国资委出具的同意函报省外办或省商务厅。
六、已获“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企业领导人员,再次出访须报省国资委备案。
七、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不得用公款报销开支标准范围以外的一切费用。
附件(略)
篇五: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省属企业理顺产权关系优化产权结构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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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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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2.02.17?
【字
号】皖国资产权[201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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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12.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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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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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省属企业理顺产权关系优化产权结构工作的指导意见
(皖国资产权〔2012〕32号)
各省属企业:
近年来,省属企业通过内部清理整合重组,理顺产权关系,优化产权结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整体看,一些长期亏损或无收益企业、空壳企业、非主业参股企业、规模过小企业、参股股权比例过小企业等仍然存在;循环持股、反向持股、名义持股、交叉持股等产权关系不规范、不顺畅的问题没有彻底解决;一些省属企业内部产权管理层级过长,使监督管理失控,决策效率低下,管理成本增加,影响经济效益和竞争力的提高,甚至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因此,理顺省属企业内部产权关系、优化产权结构是省属企业提高资产质量和整体竞争力的迫切任务,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出资人职责层层到位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各企业做好此项工作,落实2012年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相关要求,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省属企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为指导,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方向,以提升省属企业整体资产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为目的,进一步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优化产权结构,真正使省属企业实现“产权关系明晰、管理层次扁平、股权比例合理、业务板块明显”的产权结构。
二、工作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着力理顺内部产权关系,优化产权结构,清理亏损企业,消除权属不清、交叉循环等法律风险,提高企业资产质量,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省属企业健康长远发展。
(二)一企一策原则。结合企业的发展规划与经营实际,逐户认真分析梳理存在的产权问题,逐个问题研究,有针对性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和途径,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三)规范操作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依法征求有关利益方意见,履行报批审核程序,规范工作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四)稳妥推进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清理整合工作与企业稳定的关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产权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三、工作措施
逐户分析企业产权中存在的问题,坚持“一企一策”的工作思路,综合运用改制退出、产权转让、股权收购、合并重组、无偿划转、增资扩股、产权变更、提升级次、依法破产、清算注销、引进战投等手段,有针对性地解决省属企业内部产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于名义持股、个人代持股等问题,通过产权界定等法律手段,完善产权变更和工商登记手续,使相关登记和实际一致;因境外法律规定,或因其他特定
需要的,必须说明情况,签订详细、规范的法律文件,防范风险。
(二)对于循环持股、反向持股、交叉持股问题,通过股权收购、股权置换、产权转让、无偿划转等方式进行解决,实现企业产权关系清晰。
(三)对于管理层次过长的三级以下公司问题,通过无偿划转、产权转让、提升级次等方式精简管理层次,争取控制在三级以内;确需保留或一时无法解决的,要加强监管,禁止三级及以下公司新增对外投资。
(四)对于二级及以下的管理公司、空壳公司问题,通过实体化、合并重组、清算注销、改造为事业部或分公司等方式解决。
(五)对于经营状况较差、长期亏损企业的问题,确实扭亏无望的,通过无偿划转、改制退出、产权转让、清算注销、依法破产等方式解决;因债务、担保等原因难以解决的,可先歇业,避免产生更大的资产损失;确需保留的,或者未来前景较好、可能盈利的,通过增资扩股、注入优质资产、引进战投、加强管理等方式解决,真正提高企业质量,控制“亏损源”,堵住“出血点”。
(六)对于参股企业股权比例过小的问题,通过产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因业务需要确需保留的,通过扩大股权、章程约定等方式,保证决策权,增强控制力。
(七)对于长期停业、没有实质经营公司的问题,通过产权转让、清算注销、加强管理、规范经营等方式解决。
(八)对于非主业股权的问题,通过股权置换、产权转让、改制退出等方式解决,原则上不再保留;一时无法退出,要停止追加投资,加强监管,增强决策力和控制力;目前经营状况良好且确有发展前途的,要说明情况,科学分析前景,促其发展壮大。
(九)对于主业板块股权分散、内部同业企业过多的问题,通过合并重组的方式解决,原则上按照“一业务板块一公司”的方向,推进专业化,减少内部竞争,提高规模效益。
(十)对于部分企业资产规模过小、效益较低的问题,通过改制退出、产权转让等方式清理,或者通过合并重组、增资扩股、引进战投等方式壮大规模。
四、工作步骤
(一)方案制订。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根据企业产权信息和经营实际,认真进行对照检查,逐户分析产权中存在的问题,分门别类,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和时间进度安排,形成整体工作方案报省国资委审定。原则上在3月20前完成。
(二)方案审核。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局会同财务监督与评价处、企业改革重组处、企业发展规划处以及相关监事会办事处,逐户梳理省属企业产权中的问题,审核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制定的工作方案;对于省属企业没有提出解决措施的有关问题,要求和督促企业加以解决。原则上在4月上旬前完成。
(三)方案实施。省属企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理顺产权关系、优化产权结构工作。省国资委及时掌握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并进行检查验收。4月份启动,201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省属企业领导班子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省属企业产权(资产)管理、财务、规划、经营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统一组织实施。
(二)依法合规操作。在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优化产权结构的工作中,对于涉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无偿划转、资产评估等,必须依法定程序办理,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规范产权行为。省属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产权管理和产权信息分析,严格股权投资和新设企业审核管理,控制三级以下投资、非主业投资、小股权投资,确保内部产权结构优化。
(四)加强检查督促。省属企业要按照最终确定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省国资委、省属企业要定期组织检查督促,加强工作指导,开展验收总结;必要时省国资委将通过省属企业间无偿划转、协议转让等方式,推动企业内部产权关系理顺、产权结构优化。
省属企业在清理整合内部产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将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省国资委鼓励省属企业之间通过产权置换、股权收购等方式,理顺产权关系,实现资本集中。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篇六: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编制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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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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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7.10.19?
【字
号】皖国资预算[2007]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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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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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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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编制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预算〔2007〕131号)
各省属企业:
为提高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编制质量和水平,推动省属企业进一步加强经营预算管理,完善考核机制,落实发展目标,根据《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定了《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编制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
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编制工作
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促进省属企业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经营预算,提高经营预算编制质量和水平,根据《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省属企业(一级)的经营预算进行考核评比;所属企业(二级及以下)的考核评比,由省属企业自行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计分标准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第四条
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情况(20分)
省属企业应设立经营预算组织机构,建立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一)设立经营预算组织机构(10分)。企业应设立经营预算管理组织,明确经营预算工作的分管领导,落实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设立经营预算组织机构,但不健全或未明确职责权限的,酌情扣1-5分;未设立组织机构,或未将组织机构设立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的,扣10分。
(二)建立经营预算管理制度(10分)。企业应建立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经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建立适合本企业的经营预算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建立经营预算管理制度,但不完善或未能有效执行的,酌情扣1-5分;未建立管理制度,或未将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的,扣10分。
第五条
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编制情况(40分)
省属企业经营预算包括经营预算年度报告、经营预算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营预算调整报告、经营决算情况报告。具体考核以下三个方面:
(一)指标合理(20分)。经营预算主要指标与实际完成值的偏离度应在合理范围内。资产、负债、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等主要经营预算指标与实际完成值偏离度在10%(含10%)以内的,得满分;偏离度在10%-20%之间的(含20%),酌情扣分;偏离度大于20%的,本项不得分。
(二)口径统一(10分)。经营预算主要指标应与企业内部预算数据及上报省国资委的工资预算、年度投资计划、业绩考核目标等有效衔接。错一处扣2分,累计扣完10分为止。
(三)内容完整(10分)。报表之间及表内数据应内容完整,逻辑严密。报表数据缺项、漏项或逻辑关系出现错误的,错一处扣1分,累计扣完10分为止。
第六条
省属企业经营预算报送情况(40分)
(一)报送及时(20分)。企业应按规定的报送时间和报送方式及时报送经营预算。迟报一天扣一分,累计扣完20分为止。
(二)材料齐全(20分)。报送材料包括电子文档、纸质报表、编制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纸质报表和编制说明须以正式文函报送。每少一项扣2分,累计扣完20分为止。
第七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编报的经营预算进行考核评比,并按照得分高低,评出预算编制工作先进单位6-8名,预算编制工作先进个人若干名。获奖单位和个人由省国资委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但无正当理由迟缴、少缴或不缴的企业,不得评为预算编制先进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度开始施行。
篇七: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会议
纪
要
第2期
宁安高速A10标
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
关于宁安A10标学习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的会议纪要
2015年2月8日晚上7点30分,宁安A10标项目部召开关于学习集团公司文件精神的会议,会议由项目经理张春涛主持,参会人员有常务副经理张正勇、总工李玉柱、生产副经理徐智勇等项目所有一线人员。
会议根据集团公司下发关于转发《安徽建工集团海外业务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关于转发《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安徽省路桥公司机关员工绩效考核管理暂时办法》的通知,这三个文件精神进行一一宣贯,会上大家积极讨论,踊跃发言,气氛浓厚。现纪要如下:
一、常务副经理张正勇向参会人员宣贯了关于转发《安徽建工集团海外业务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件,文件中着重要求集团公司和各子(分)公司应将海外业务发展提升到集团战略层面,要在组织架构、资金、薪酬福利等资源上给予重视支持。文件认真分析了集团海外业务发展前景,针对2016年“百亿”产值目标进行了部署,提出11项工作要求。
项目经理张春涛说:“通过这次文件的学习,让我加深了解了集团公司业务拓展这块的宏伟目标。这次学习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时刻提醒我们员工要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意识和能力。扎根项目,服务项目,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奋斗的精神,紧紧跟随集团公司发展脚步,为公司项目贡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常务副经理张正勇说:“作为公司基层项目的一员,看到未来集团公司的发展目标和趋势,我深感责任重大,但我相信在大家齐心协力,团结一致的努力下,一定能够完成我们的目标和任务。”
二、项目总工李玉柱向大家宣贯学习了关于转发《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李总指出我们在做项目的同时,一定要能多多了解大的市场环境,与时俱进,从多渠道了解行业信息,这样才能更好的为项目服务。
合同部长赵昌明说:“作为项目上的合同负责人,我还有很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学习。这次文件精神的学习对我来说,又是一次提升和进步。让我加深了解省属企业经营的市场环境和管理模式,为以后的工作更好的开展打下坚定的基础。”
三、项目部办公室陈坤向大家宣读了关于印发《安徽省路桥公司机关员工绩效考核管理暂时办法》的通知。
项目新员工韦杰说:“通过这次的学习,我对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管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深切感受到公司企业文化对基层员工的关怀和照顾。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会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服从领导指挥,争取做好每一件事,不断提升自己,适应工作要
求。”
篇八: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根据会议纪要精神
篇一:精神病会议记录
老冢镇重性精神病知识培训记录
老冢镇卫生院
20XX年3月
培训通知
时间:20XX年3月2日地点:卫生院会议室通知方式:电话与下乡相结合通知人员:李迎春、陈在东、王凤昆
通知内容:上午9点整,召开全镇关于重性精神病防治的专题会议及培训,请准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被通知单位与人员:40个行政村的卫生所长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以下为被通知人员:
培训记录
时间:20XX年3月2日地点:卫生院三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卫生院长、主抓公共卫生副院长、公共卫生科全
体科员、全体乡村医生。
会议内容:
1学习卫生局下发关于精神卫生的管理文件,领会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病人的管理工作。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术规范管理,要求各行政村卫生所对辖区内管理的人群进行排查,发现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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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建档、录入数据,并上报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要及时进行随访,做好纸质随访记录和录入微机。
2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术规范,逐项进行讲解,针对基层卫生人员
对精神卫生工作不够重视,要求在以后工作中加大力度,认真做好精神卫生工作。为每位在管病人进行一次年检,6次随访。做好病人的评估、分类与干预指导。家庭生活护理、用药指导、心理指导。对危险性高,病情不稳定,控制不满意的病人做好转诊。
精神卫生工作会议小结
我院本次召开的严重精神障碍管理会议,通过学习文件,学习基本公共卫生技术规范,提高了认识,武装了思想,克服了大家对精神病人管理的为难情绪,对今后在工作中应该做好哪些工作指明了方向。对工作中如何做好年检、随访、病人的评估、分类、干预指导、家属健康教育等工作做出明确指示。在学习中丰富了经验,提高了业务技术能力,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篇二:会议纪要(宁安a10标学习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的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第2期
宁安高速a10标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关于宁安a10标学习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的会议纪
要
20XX年2月8日晚上7点30分,宁安a10标项目部召开关于学
习集团公司文件精神的会议,会议由项目经理张春涛主持,参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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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有常务副经理张正勇、总工李玉柱、生产副经理徐智勇等项目所有一线人员。
会议根据集团公司下发关于转发《安徽建工集团海外业务座谈会
纪要》的通知、关于转发《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安徽省路桥公司机关员工绩效考核管理暂时办法》的通知,这三个文件精神进行一一宣贯,会上大家积极讨论,踊跃发言,气氛浓厚。现纪要如下:
一、常务副经理张正勇向参会人员宣贯了关于转发《安徽建工集
团海外业务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件,文件中着重要求集团公司和各子(分)公司应将海外业务发展提升到集团战略层面,要在组织架构、资金、薪酬福利等资源上给予重视支持。文件认真分析了集团海外业务发展前景,针对20XX年“百亿”产值目标进行了部署,提出11项工作要求。
项目经理张春涛说:“通过这次文件的学习,让我加深了解了集团公司业务拓展这块的宏伟目标。这次学习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时刻提醒我们员工要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意识和能力。扎根项目,服务项目,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奋斗的精神,紧紧跟随集团公司发展脚步,为公司项目贡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常务副经理张正勇说:“作为公司基层项目的一员,看到未来集团公司的发展目标和趋势,我深感责任重大,但我相信在大家齐心协力,团结一致的努力下,一定能够完成我们的目标和任务。”
二、项目总工李玉柱向大家宣贯学习了关于转发《安徽省国资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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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李总指出我们在做项目的同时,一定要能多多了解大的市场环境,与时俱进,从多渠道了解行业信息,这样才能更好的为项目服务。
合同部长赵昌明说:“作为项目上的合同负责人,我还有很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学习。这次文件精神的学习对我来说,又是一次提升和进步。让我加深了解省属企业经营的市场环境和管理模式,为以后的工作更好的开展打下坚定的基础。”
三、项目部办公室陈坤向大家宣读了关于印发《安徽省路桥公司机关员工绩效考核管理暂时办法》的通知。
项目新员工韦杰说:“通过这次的学习,我对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管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深切感受到公司企业文化对基层员工的关怀和照顾。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会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服从领导指挥,争取做好每一件事,不断提升自己,适应工作要
求。”
篇三:关于团队精神的会议记录
关于团队的会议记录
一、坐地起身游戏
游戏规则:
首先要大家三个人一组,围成一圈,背对背的坐在地上。
(坐的意思是屁股贴地,正常来说一个坐在地上的人,是无法手不着物的站起来的)三人手”桥”手,然后要他们一同站起来。每成功一次加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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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总结:
1、团队中最好有一个领导,安排加人的顺序(体力好的先来体力差的后上),领导要协调队员之间提出的建议提出合理的方案。在游戏中起身喊“一二”,然后队员一起发力。
2、随着人数的增加游戏的技巧也会改变,当人少靠背的接触面,当人多时背部靠不上了,要及时改变策略,借助两边的人发力,起身时一定要齐。
3、有经验的队员要将经验传授给新加入的成员。相互帮助,谁也不能落下。
二、谈谈个人对团队的理解
1、共同的目标
2、齐心协力、有信念、相互帮助
3、合理安排、合理规划、4、拒绝英雄主义
5、善于沟通、听话
6、有领导人
7、经验相传
8、各司其责、顾全大局
图解对团队的理解
①“圆圈”表示要有领导人(举例:刘邦总结自己战胜项羽:夫运筹策帷帐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吾不如子房(张良);镇国家,扶百姓,给馈饷,不绝粮道,吾不如萧何;连百万之军,战必胜,攻必取,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吾不如韩信。此三人者,皆人杰也,吾能用之,此吾所以取天下也;项羽有一范增而不能用,此其所以为我擒也。)
②“不同的符号”表示拥有各项专业的人才
③“图形连起来的大圈”表示要团结、要有共同目标、每个人都是平等的④“不同形状图形连起来”表示不能让核心技术掌握到一个人手中,要彼此交流,相互学习,团队缺少任何一个人依然能够正常运转,从有领导到无领导的模式。
三、案例分析
菩萨,就是总经理,他第一步就确定了这个《西天项目》的总负责人:唐僧!这个负责人之选的重要特征,就是忠厚,对菩萨决无二心;这就足够了。在整个项目运作过程菩萨都对唐僧深信不疑,充分授权,碰到唐僧处理不了的麻烦事情的时候,就会跳出来大力帮助。
接下来总经理又来确定了《西天项目》的管理层,在打造这个管理团队的时候,菩萨总经理充分考虑到了团队整体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素质结构、专业结构、能力结构等多种因素,选中的人选是:孙悟空、猪八戒、沙僧。为什么请这几位呢?孙悟空有才能,是个能人,但是不好管理;八戒会吹能俸出身好,代表天庭;沙僧则是一位老黄牛,任劳任怨;由这三个人互相协作,互相补充,这样子才能充分发挥了各自的专长。
因此,如果不是有这样的团队组合,又怎么能够历经十三年、经历九九八十一难,取回真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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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结
团队拆开就是“口”、“才”、“耳”、“人”,有口才的人,有能力的人,听话的人组合在一起的队伍就是团队。
篇九: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内部审计
【发文字号】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6.29【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4
第五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
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企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没有外部董事的主任委员应当由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
企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监督企业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
(三)监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四)监督企业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
(五)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
(六)其他重要审计事项。
第九条
未建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
3/4
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做好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监察(纪检)、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企业所属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
4/4
篇十: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7.09.26?
【字
号】皖政办[2007]68号
?
【施行日期】2007.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7〕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
(省国资委)
为深入贯彻《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市、县(含市、区,下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机构,明确授权
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环节。各市政府要按照党的
十六大提出的建立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采取设立专门机构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职能到位、责任到位,确保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各市政府要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要将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经营的国有资产,授权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监管。对暂时难以列入监管范围企业的改革重组、资产处置、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企业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各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所属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县政府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可以采取赋予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主体;也可以采取设立资产运营公司等形式,明确授权经营范围,积极开展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各市、县要强化国资监管工作力度,全面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及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着重抓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各市、县国资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动态监测体系,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统计评价、财务状况分析、预测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二)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各市、县国资监管机构要切实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理财措施、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以及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切实防范各种风险。要加大对企
业重大经营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完善企业重大投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担保等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批或备案工作,进一步控制和降低企业的经营和决策风险。
(三)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产权转让。各市、县国资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突出关键环节,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产权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要规范改制方案的审批。企业改制方案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6〕16号)等文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要严格土地资产处置。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注册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要严格改制费用的审核。企业改制费用由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财务审计时同步进行初审,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会同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最终审核批复。要严格国有产权转让。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完善出资人选择经营管理者制度。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向国有独资公司委派董事、指定董事长,向国有控股公司推荐董事人员和董事长人选,切实完善出资人选择经营管理者制度。积极探索在国有企业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对国有参股企业要派出国有产权代表,参与企业管理和重大决策。要明确派出董事或国有产权代表的职责,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确保
其自觉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同时,进一步完善外派监事制度,加强对企业经营、决策等活动的日常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五)建立规范、统一的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制度。各市、县国资监管机构要逐步建立规范、统一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对监管企业实施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与企业经营者薪酬、任免密切挂钩,落实企业经营目标责任。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与股权激励相结合的长效激励机制,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努力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体系。
(六)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继续加强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积极推进产权交易市场整合,形成一体化、规范化、信息化的产权交易网络体系。产权交易市场要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和潜在战略投资者库,着力提高信息披露能力,扩大信息披露范围,积极进行业务创新,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七)加强对企业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督。各市、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重点监督国有企业是否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以及改制后是否按照规定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等有关情况。
三、加强监督指导,努力提高国资监管工作水平
(一)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每年向省国资委上报1次,将国有企业基本情况每半年汇总上报1次,将国有企业改革重组进展情况每季度汇总上报1次。企业改革中涉及企业重大兼并重组、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股权激励、关闭破产等重大事项,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或报告备案制度。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抄报省国资委。
(二)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省国资委要加强对市县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省属企业与市县国有企业联合、兼并和重组,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督促市、县抓好《安徽省“十一五”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革规划》等规划的落实工作,定期听取市县国有企业改革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十一五”期间国有企业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三)建立和完善工作指导和督促机制。省国资委要切实加强对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督查并纠正市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国资监管机构要依法接受省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对省国资委督促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四)加强调查研究和教育培训工作。省国资委要加强对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组织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经验;建立省国资委主任联系点制度和课题研究制度,研究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抓紧建立全省国资系统信息网络体系;加大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制订全省国资系统业务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专题培训,加强国资监管队伍建设。
篇十一: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领导小组
?
【公布日期】2008.08.19?
【字
号】财资[2008]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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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08.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资[2008]892号)
省属各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资委
二ΟΟ八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依据《公司法》、《预算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皖政〔2007〕1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范围为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具体包括省国资委和省直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分别所监管(或所属)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获得的收入(扣除转让费用);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省财政,纳入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及省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负责收取;省级预算单位分别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省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由省属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由省属企业或者省级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
第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如实填报《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见附表1-4),并区别以下情况提交相关资料:
(一)申报应交利润,附送年度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申报国有股股利(股息),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申报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附送产(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申报企业清算收入,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申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省属企业在向省级预算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应将《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应当由国有独资企业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未编制合并报表的,为“净利润”,下同)为基础申报。
省属企业在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时,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二类执行(企业分类名单见附表5):
(一)第一类为10%;
(二)第二类为5%。
省属金融企业和文化企业在试行期间暂不上交。
第十一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股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由于政策等原因发生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省财政厅、省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商省级预算单位报省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中相应的项级科目。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省级预算单位在收到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报的《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在收到省级预算单位的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三)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复核结果,向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下达收益上交通知。省财政厅直接向省属企业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省属企业凭省级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省财政厅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款手续,将应交款项及时交入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六条
对已缴入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国有资本收益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科目类别定期直接划解省国库,纳入国库管理。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5个月内交清。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省属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省财政厅、省级预算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预算单位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
3.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省属企业税后利润上交比例表
附表1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组织形式
(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所处行业
注册资本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项目
申报数
省级预算单位审核数
省财政厅复核数
1合并净利润
2减:少数股东损益
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5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6上交利润基数
7上交利润比例
8本期应交利润
9加:以前年度欠交利润
10减:本期已交利润
11应交(退)利润余额
附送资料
┌──────────────────────────────────────────┐
│
│
│
│
│
与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资料。
│
│
│
│
│
├─┬────────────────────────────────────────┤
│声│
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
│
│
│
│
│
│
│明│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
│
│
│
│
│
20
年
月
日│
└─┴────────────────────────────────────────┘
附表2: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所处行业
注册资本
其中:国有股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省级预算单位审核
项目
申报数
数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省财政厅复核数加:年初未分配利润(以前年度亏损以“-”2
号填列)
3可供分配的利润
4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5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6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7国有股权所占比例
8应付国有股股息、股利
9加:以前年度欠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
10减:本期已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
11应交(退)国有股股息、股利
附送资料
1、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其他资料
声
明
章)
总会计师:
经办人:
附表3:
20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签章):
(公
资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公平分享股息、股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申报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名称
性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国有产(股)权及其交易情况
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
(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所处行业
其中:国有股权
其中:固定资产
资产评估值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地址
结算账户
联系电话
占国有净资产比重
实际成交价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账面资产总额
国有净资产
法人代表
交易机构名称
结算银行
财务负责人
转让标的
转让底价
合同或协议签订日
价款结算方式
受让方有关情况
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交易结算日
价款结算时间
性质
资产总额
联系电话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项
目
申报数
省级预算单位审核数
省财政厅复1实际转让收入
2减:转让费用
3转让净收入
附
送
资
料
1、省政府批准文件或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文件;
2、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
3、交易结算单据复印件;
4、转让费用清单及发票;
5、产(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6、其他资料
声
益
明
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附表4: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申报单位(清算组或管理人)基本情况
批准成立单位
成立时间
20年
月
日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章):
(公章)
没有受到损害。
该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易,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权
开户银行
财务负责人
企业清算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组织形式
所处行业
(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
业)
注册资本
原法人代表
账面资产总额
账面负债总额
审计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
清算终结日(或法院裁定
其中:国有股权
原财务负责人
其中:固定资产
账面净资产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清算程序终结日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申报情况
项
目
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
减:清算费用
申报数
省级预算单位审核数
省财政厅复核数
减:共益债务
剩余清算收入
减: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
减:缴纳欠交税款
减:清偿普通债务
清算净收入
国有股权所占比例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
附
送
资
料
1、股东大会关于实施清算的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清算的文件;
2、清算组或管理人组织成立的文件;
3、清算审计报告;
4、企业清算报告;
5、其他资料
声
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清算,申报资料真实、合法,股东合法
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明
清算组或管理人代表(签章):
(代公章)
日
经办人:
附表5: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省属企业税后利润上交比例表
第一类上交10%
20年
月
1、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类上交5%
4、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19、安徽长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5、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
20、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安徽叉车集团公司
21、安徽省盐业总公司
7、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2、深圳安徽实业总公司
8、安徽军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3、上海裕安投资有限公司
9、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24、安徽国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0、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5、安徽省华强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安徽巢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6、安徽省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
12、安徽省皖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7、安徽省水利建筑安装总公司
13、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8、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
14、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9、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5、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0、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16、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31、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
32、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公司
18、安徽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3、省属其他国有独资企业
备注: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企业应付国有股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核定,不按上述比例执行。
篇十二: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06.11.09?
【字
号】皖国资预算[2006]201号
?
【施行日期】2006.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务制度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预算[2006]201号)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提高企业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的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预算是指企业在科学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经济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依据企业的发展规划,以拥有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为依托,对其可支配的资产进行运营、调整、收益管理的年度计划安排。
第四条
省国资委负责企业经营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企业经营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企业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经营预算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省国资委设立企业经营预算咨询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企业经营预算的年度安排提出政策导向及其建议;
(二)审查企业经营预算和决算的具体内容;
(三)对企业经营预算的制度建设提出意见;
(四)负责企业经营预算其他有关事项的咨询和审查。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相应的经营预算管理组织,明确职责权限,开展经营预算工作。
第九条
企业的经营预算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经营预算的编制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经营预算报告和调整报告;
(三)组织下达经营预算指标,监督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年度与任期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提出考核奖惩意见;
(四)审议经营预算编制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为经营预算执行单位。各执行单位在企业的统一领导下,应当认真做好本单位的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经营预算内容与范围
第十一条
企业年度经营预算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年度内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情况;
(二)预算年度内经营情况;
(三)预算年度内重大资本性运营情况;
(四)预算年度内实现的经营成果及其利润分配情况;
(五)预算年度内相关指标的分析情况以及需要列入年度经营预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第(三)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长短期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以及其他长短期投资等;
(二)筹资:包括新增筹资规模、筹资方式、筹资结构及其来源、筹资的成本费用等;
(三)处置:包括产权转让方式及其净收入等;
(四)其他涉及资本变动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预算应当形成年度经营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经营预算报表;
(二)年度经营预算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报表的科目和内容由省国资委依据国家有关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企业年度经营预算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预算工作组织情况;
(二)年度经营预算的依据、方法以及重要的制度设计情况;
(三)主要经营预算指标的分析说明;
(四)保证经营预算执行的主要措施;
(五)可能影响经营预算指标的事项说明;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经营预算报表应当采用合并口径进行编报,原则上应当与上年度财务决算编报范围相一致。
(一)经营预算年度内准备售出且在6个月以上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企业,应当纳入年度经营预算范围并在年度经营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二)凡预算年度内新设立的所出资企业,应当纳入年度经营预算范围并在年度经营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第十七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纳入年度经营预算范围,须在年度经营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一)已宣告破产的企业;
(二)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企业;
(三)已实际关停并转的企业;
(四)非持续经营且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企业;
(五)省国资委核准同意可不纳入年度经营预算范围的其他企业。
第四章
经营预算编制与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经营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省发展战略、规划目标方向,体现经营预算的指导性;
(二)正确分析影响经营预算目标实现的主客观因素,提高经营预算的准确性;
(三)列示经营成果和资本运营的重大事项,反映经营预算的重要性;
(四)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要求编制,确保经营预算的时效性;
(五)遵照有关制度和规定要求逐项填列,保证经营预算的完整性。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所出资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所出资企业的年度经营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建立企业经营预算审核制度,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的年度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公司法》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以正式文件(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向省国资委报送。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经营预算在提交股东会审定前20个工作日,公司应以书面形式送省国资委审核;
(二)省国资委组织企业经营预算咨询审查委员会成员,对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报告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进行审议、评价;
(三)省国资委主任专题会议对企业年度经营预算进行研究决定;
(四)将省国资委决定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五)各企业应当对年度内预算指标进行分解,下达各单位执行。
具体时间要求和管理流程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在审核企业经营预算报告期间,企业应当对省国资委的要求予以补充或者修正,省国资委对于企业合理的要求和解释予以采纳。
第五章
经营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二条
经省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是企业组织、安排、协调预算年度内各项相关活动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年度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季度跟踪分析,并在每年的8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国资委报告上半年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经省国资委审核后,一般不得调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国家法律法规及经济政策的重大变更影响企业经营或投资的;
(三)企业因分立、合并等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四)其他影响企业经营预算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调整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由企业提出经营预算调整报告,在每年10月底前报省国资委审核。未经审核,企业不得自行调整经营预算。
第六章
经营决算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经营决算,于预算年度的下一年度5月底前由企业结合经审计后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等进行编制,并报省国资委。
第二十七条
企业经营决算,必须做到填报完整,分析具体,数据准确。
第二十八条
经审核后的经营决算指标是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和年薪计算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执行的年度经营预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分析,并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第三十条
根据企业经营决算结果,对企业经营预算编制工作进行评比和奖惩。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省国资委责令其改正,并视其违规的程度,分别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三: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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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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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5.10.24?
【字
号】皖国资评价[2005]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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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05.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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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皖国资评价[2005]179号)
各省属企业:
为加强省属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安徽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皖国资评价[2004]63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安徽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皖国资评价[2004]63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属于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企业通过清产核资、年终资产清查等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账务上已经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一)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短期债权性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和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
(二)股权性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等;
(三)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
;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的事实损失是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账销案存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第五条
账销案存资产是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符合直接销案条件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应当登记造册,设立备查账,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
专项管理。
第六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账销案存资产清理与追索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剖析,查找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前清后乱;同时应当按照《安徽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力量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进一步清理追索,通过法律诉讼等多种途径尽可能收回资金或残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可以指定内部相关部门、成立专门机构进行处理,也可以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理。清理追索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接受监督,避免暗箱操作。
(一)企业指定内部相关机构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追索,应建立追索责任制,明确清欠任务和工作责任,加强领导和督促。切实做好账销案存资产管理中的保密工作,防止故意或在清收过程中泄漏消息,或内外串通而加大账销案存资产的清收难度。
(二)企业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追索,在明确清理任务和工作责任的基础上,可以建立适当的追索奖励制度。对造成损失直接责任人的追索工作不得奖励,但可以根据追索结果适当减轻其相关责任。
(三)企业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追索,可以采取按收回金额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或折价出售等多种委托方式。委托工作应通过市场公开竞价,不能市场公开竞价的应以多种方案择优比较后确定。
第九条
企业对账销案存的债权性资产、股权性资产进行清理追索,可以采取债务重组、折价出售等处理方法,但应当建立严格的核准工作程序和监管制度。
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债务重组、折价出售等,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并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
第十条
企业对小额账销案存债权性资产进行清理追索,其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并报上级企业(单位)备案后可以停止催收。
第十一条
企业对账销案存股权性资产进行清理追索,属于有控制权的投资,必须按规定依法组织破产或注销清算,其清算结果应报上级企业(单位)备案;属于无控制权的投资,必须参与破产和注销工作,维护企业自身权益,并取得相关销案证据。
第十二条
企业对账销案存实物性资产进行清理,认真做好修复及变现处置工作,具备使用价值的,应尽可能加以利用;不具备使用价值的,应当采取及时变卖或按其他市场方式进行处置,尽可能收回残值。
第十三条
企业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追索收回的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并建立账销案存资产定期核对制度,及时做好销案和报备工作,不得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资产。
第三章
账销案存资产销案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账销案存资产销案时应当取得合法的证据作为销案依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十五条
债权性资产以下情形可以销案: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
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无法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八)可以公开买卖的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取得买卖的交割单据或清理凭证;
(九)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及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的会议纪要;
(十)其他足以证明债权确实无法收回的情形。
第十六条
股权性资产以下情形可以销案:
(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涉及诉讼的,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
(五)其他足以证明股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七条
实物性资产以下情形可以销案:
(一)需要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取得已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证据,有残值的取得残值入账凭证;
(二)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三)涉及诉讼的,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
(五)抵押资产损失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情形。
第四章
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工作程序,划定内部核准权限。
第十九条
企业账销案存资产销案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销案报告,说明账销案存资产的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工作情况,并提供符合规定的销案证据;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企业财务部门对销案报告和销案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会议核准同意,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按照企业内部核准权限,需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的,应当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
(六)根据企业会议纪要、上级企业(单位)核准批复及相关证据,由企业负责
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报送财务决算时向省国资委同时报备账销案存资产清理情况表(格式附后)及年度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专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账销案存资产本年度的清理、追索情况;
(二)企业对于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的账务处理情况;
(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本年度的销案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情况建立专门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会计档案保存期限规定进行保管。存档资料内容主要包括:
(一)销案资产的基本情况;
(二)销案资产的清理追索情况;
(三)销案资产的销案依据;
(四)销案资产的销案程序;
(五)销案资产损失原因分析及责任追究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负领导责任,企业具体清理与追索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销案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企业财务、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销案工作负监督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集团总部对所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负组织和监督责任。企业集团总部应当认真组织和监督所属企业按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理追索力度。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必要的抽查制度,以加强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国资委将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相关管理制度,或建立的管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企业实际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二)未遵循本规则规定和企业内部程序,擅自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销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账销案存资产的损失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因内部管理原因致使企业又产生新的同类资产损失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者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理过程中故意泄漏相关消息、进行私下交易、个人从中获利的;
(二)将账销案存资产恶意低价出售或无偿被其他单位、个人占有的;
(三)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变现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或私分、侵吞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规定或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制定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地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规则规定制定本地区管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九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账销案存资产清理情况表
附件:
账销案存资产清理情况表
编制单位:
20××年度
单位:万元
┌─────────────┬──┬─────┬────┬──────┬──────────────────────┬──────┐
│
项
目
│行次│清产核资
│账销案存│账销案存资产│
账销案存资产本年减少(销案)数
│账销案存资产│
│
│
│认定损失数│资产总额│
年初余额
├──────┬────────────┬──┤
年末余额
│
│
│
│
│
│
│确实无法收回│全额或部分收回后销案资产│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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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额销案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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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销案资产金额│
收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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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栏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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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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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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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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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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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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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账销案存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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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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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其中: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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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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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短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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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
│
│
│
│
├─────────────┼──┼─────┼────┼──────┼──────┼──────┼─────┼──┼──────┤
│
应收账款
│
5│
│
│
│
│
│
│
│
│
├─────────────┼──┼─────┼────┼──────┼──────┼──────┼─────┼──┼──────┤
│
其他应收款
│
6│
│
│
│
│
│
│
│
│
├─────────────┼──┼─────┼────┼──────┼──────┼──────┼─────┼──┼──────┤
│
存货
│
7│
│
│
│
│
│
│
│
│
├─────────────┼──┼─────┼────┼──────┼──────┼──────┼─────┼──┼──────┤
│二、账销案存长期投资
│
8│
│
│
│
│
│
│
│
│
├─────────────┼──┼─────┼────┼──────┼──────┼──────┼─────┼──┼──────┤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9│
│
│
│
│
│
│
│
│
├─────────────┼──┼─────┼────┼──────┼──────┼──────┼─────┼──┼──────┤
│
长期债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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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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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三、账销案存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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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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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其中: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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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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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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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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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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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账销案存无形及其他资产│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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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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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中: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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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
│
│
│
│
│
├─────────────┼──┼─────┼────┼──────┼──────┼──────┼─────┼──┼──────┤
│
递延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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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
│
│
│
│
│
│
├─────────────┼──┼─────┼────┼──────┼──────┼──────┼─────┼──┼──────┤
│
其他长期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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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
│
│
│
│
│
│
└─────────────┴──┴─────┴────┴──────┴──────┴──────┴─────┴──┴──────┘
栏间关系:8栏=(3-7)栏;7栏=(4+5)栏;1栏≥2栏≥3栏≥8栏;5栏≥6栏
行间关系:1行=(2+8+11+14)行;2行≥(3+4+5+6+7)行;8行≥(9+10)行;11行≥(12+13)行;14行≥(15+16+17)行
篇十四: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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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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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4.11.06?
【字
号】皖办发[200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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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04.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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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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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皖办发[2004]31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省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六日
省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1.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近年来,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取得明显成效。但多年积累下来的影响国有企业特别是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各地、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大胆探索,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步伐。
2.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为目标,推进省属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联合重组,大力发展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国有资本从中小企业退出的步伐。
3.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减少国有企业数量、提高国有企业素质,降低国有经济比重、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4.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积极稳妥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既要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又要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稳妥实施,确保社会稳定。二是优化结构原则。坚持企业改革与企业结构调整、联合重组和做大做强企业相结合,促进企业资本结构、组织结构、产品结构和人员结构的优化。三是规范有序原则。坚持公开、公开、公正的原则,因企制宜,一企一策,依法规范操作,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债务。
二、采取多种形式,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5.大力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按照做大做强、产业关联、产品相近、优势互补的原则,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劣势企业,大企业兼并、收购小企业。鼓励优势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重组,推进优质资产向优势企业和优势产业集
中。
6.通过招商引资等增量调整和股权转让等存量调整办法,加快省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外资、民间资本改组改造集团公司的母公司,鼓励国有股权依法向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转让。对引进国内外大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跨国公司改组省属国有企业的,由省政府对其经营层和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7.鼓励各类投资者采取收购、合资和租赁等形式,参与省属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收购国有中小企业一次性付清收购款的,可以给予10%以下的优惠;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在1年内付清,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30%。对没有净资产的中小企业,在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可以实行“零”资产整体转让,或将有效资产剥离经营。
8.鼓励改制企业职工入股,其中中层以上管理和技术、营销骨干(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应在职工股中持大股。鼓励大型企业的职工股以社会法人的形式参股。鼓励职工依法整体收购中小企业,对净资产较大的中小企业,职工一次性整体收购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办理,或对未收购资产实行租赁,当交纳租金总和达到租赁初始资产评估值时,可取得租赁资产的产权,并依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实施期股期权激励。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可采取一定方式授予经营管理者一定比例的期股,并约定相应的服务年限、经营业绩等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完成,经营管理者可享有分红等有限股权和期股所有权;可授予经营管理者一定比例的期权,并就其行权价格、行权时间等主要内容进行约定。
9.支持企业通过规范改制,实现境内外上市,特别是要争取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提高企业竞争力。
10.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存续企业可通过依法破产、关闭等办法,使其退出市场。符合政策性关闭破产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列入国家关闭破产计
划。
三、妥善安置企业职工
11.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全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职工在改制后企业重新就业的,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应得的经济补偿金经本人同意可转为职工在改制后企业的股份,但不得将职工是否入股作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
对被依法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12.改制后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属地参加社会保险,并补缴相关费用;已经参加社会保险,但欠缴保险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一次性补缴。企业拖欠应付的职工工资、医疗费等由企业一次性补发,一次性支付困难的,经职工同意后可转为职工在企业的股份。
13.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人员,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且符合规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4.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承担原企业的工伤保险责任。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改制后企业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企业改制时,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伤残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测算后从改制资金中预留,预留资金可交有关托管机构,由托管机构履行单位工伤保险责任。
15.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由改制企业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按照当地退休人员的实际医疗费用水平和平均寿命确定。
16.改制企业退休人员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5号)精神,按属地管理的原
则,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17.改制后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按《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皖发〔2004〕6号)执行。自谋职业职工以及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职工的党组织关系按属地原则,转到本人居住地社区管理。改制后企业新录用职工的人事档案,可由企业委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统一存放管理。自谋职业职工的人事档案,由本人委托属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管理。
四、做好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18.改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等债务、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的退管费用等,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支付。净资产不足的,应通过同级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或财政等途径予以解决。依法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照《破产法》有关规定处理。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账户资金后,社保机构按规定及时记录,承认职工缴费年限。
19.企业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潜亏挂账和逾期3年且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收后仍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经批准予以核销,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企业所有者权益不足以冲销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按规定税前扣除。同时对坏账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委托并移交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负责管理和追索。
20.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依法处置收益主要用于改制企业职工安置。
21.企业完成改制后,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产权、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改制后企业需承继原企业的各类特许经营权、资质、执照、证书,可予以保留延续,并按规定办理保留延续手续。对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登
记、房产过户、工商登记等各项收费,属于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取工本费;属于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并给予优惠。
22.企业改制要依法维护债权人利益。金融债务在征得债权银行同意后,可采取一次性处理的办法解决。拖欠财政部门的借款等,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取直接转增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或由改制后企业承继等方式解决。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应通过协商办法解决。严格防止利用企业改制逃废、悬空债务。
五、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
23.按照属地管理、属地移交的原则,在2005年底前完成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等公用生活设施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成建制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24.企业移交所办中小学的教师待遇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4〕16号)精神办理。对省属企业自办中小学校比较集中且人数较多的市,因接收省属企业自办中小学校致使地方财政难以承受的,由省财政酌情给予照顾。企业所办中小学校移交地方后,原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建立的个人账户暂予以封存,企业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由个人缴纳的费用今后按照国家政策统一处理。
25.采取多种模式,积极推进企业所办医院分离移交。按照自愿的原则,可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将医院的资产、人员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也可对企业医院进行分离改制,与企业脱钩,组建独立的多元化法人单位,并纳入当地卫生部门实行行业管理;对不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企业医院实行撤并,或改成企业内部卫生所。同时,要积极推进企业所属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物业管理等社会职能机构的分离移交工作。
六、推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26.鼓励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
效资产兴办多元股权结构的经济实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经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7.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要通过合资、出售、重组等方式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原则上不再由国有法人控股,暂不具备条件的,也要尽量减少国有股比例,国有股一般不得超过50%。改制后企业与原主体企业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隶属关系。
28.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后,原主体企业应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改制后企业重新上岗的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人员,原主体企业除给予经济补偿外,应帮助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并对其开展的转岗培训及其他促进就业措施予以支持。
29.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主体企业要积极为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创造条件,原辅体占有、使用的资产(包括土地资产)连同人员一并分离。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辅体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对辅体企业净资产不足安置职工的,主体企业应予以补足。
七、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
30.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公务员的行政级别待遇。国家公务员兼任企业职务和企业经营者兼任行政职务的,要限期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岗变薪变。
31.建立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机制。除应依法定程序产生或更换企业管理人员外,要扩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面向社会竞聘上岗试点。推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职位在企业内的竞聘上岗。建立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制度,全面推行中层管理人员竞聘上岗,也可面向社会公开竞聘。
32.建立企业用工能进能出机制。企业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
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按定岗定员的原则,推行职工竞争上岗制度,进行岗位动态考核,形成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
33.建立职工收入能高能低的分配机制。全面推行职工收入与劳动成果紧密挂钩的薪酬制度,职工收入与岗位、工种、业绩和企业效益挂钩,岗变薪变。进一步推行经营者年薪制,建立适合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点的激励和分配制度。鼓励资本、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八、严格改制操作程序
34.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包括国有股权变动,必须制定改制方案。方案可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定,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制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
35.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精神,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其中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36.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
37.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方案,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制定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制定,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研究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38.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职工理解、支持改革并主动参与改革,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39.各市可参照本《意见》制定适合本地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办法,推进本地国有企业改革。实施依法破产、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按《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意见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篇十五:安徽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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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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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4.07?
【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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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1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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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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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7月)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合理安排和调度资金,保证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项目备案和用款申报审核程序
1.项目备案。建设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文件、省财政厅下达的基建投资预算文件,以及项目立项、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填列《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备案表》(见附表1),以正式函件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作为项目拨款备案材料。省财政厅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建立基建拨款项目库,完善项目拨款档案管理。
2.用款申请。建设单位依据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根据项目建
设进度,每次申请用款计划时,均须填列《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执行细化情况表》(见附表2),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同时,在财政一体化系统上办理申请用款计划。
3.用款计划审核。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对建设单位申报的细化预算和用款申请,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情况,按照工作流程审核并下达用款计划,在附表2上签署审核意见。审核下达的用款计划额度将作为具体支付前置审核依据。
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政府采购
1.建设单位对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包括新建、改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货物(包括电梯、空调、门窗、网络布线、楼梯扶手、灯具、钢筋、水泥等)和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必须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和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具体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购〔2010〕396号)执行。
2.建设单位应在财政一体化系统中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具体要求如下:
(1)自行组织招标的内容和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内容须分开申报。
(2)全部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拨款的项目,在省财政厅下达投资预算和批准用款计划后才能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对分年度安排投资的项目,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申报的金额大于下达投资预算的部分,可先用虚拟的单位自筹资金申报,待以后年度下达投资预算后,再调整政府采购计划中的资金来源。
(3)单位自筹资金与中央或省级财政拨款拼盘的项目,在财政拨款投资预算未下达时,如果提前开工建设,为满足统一招标需要,可先全部用单位自筹资金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单位在财政一体化系统中申报时,指标管理处室应当选择“经济建设处”,并且勾选基建标识)。待财政拨款投资预算下达后,再调整政府采购计
划中的资金来源。
3.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费、应缴纳的各种规费以及按规定列支的各种管理费支出,不需要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4.建设单位对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未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的,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不予支付资金。
三、强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除省属企业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实行集中支付。
1.支付申请。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在审核下达的用款计划(按本通知第一条相关规定办理)及政府采购计划额度内,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2.支付方式。原则上采用直接支付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供应商或提供服务的单位。授权支付仅限于现金及公务卡业务。确需公务卡支付的,按规定申请授权支付额度。严格控制提取现金,特殊情况需要提取的,须在财政一体化系统中进行申报,审核后方可提取。
3.支付管理。建设单位申请支付资金时,要按下列规定提供相关材料:(1)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应提交招投标合同或政府采购合同;(2)其他费用性支出,应提交证明支出的依据、理由及单据。(3)预算单位对提交材料的合规性、一致性、完整性负责,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支付中心有权拒付。
四、规范年度结余结转处理
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建设年限和施工进度计划,抓紧推进项目建设,合理安排资金支出进度,原则上当年申报的用款计划,当年全部申请支付。确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自然条件变化等不可抗力影响造成工程进度受阻,资金当年无法全部支出而形成的部分结余,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基本建设项目年终结余资金暂行办法》(财库〔2010〕2104号)规定办理,实行
权责发生制处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1.建设单位应在12月15日前填报《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结余资金权责发生制申请表》(见附表4),经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审核后,于12月20日前通过财政一体化平台网上申报。逾期不在网上申报,结余资金作收回处理。
2.结余资金作权责发生制处理后,次年初恢复指标状态,建设单位在使用时,仍需按照正常程序申请用款计划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若单位因实际需要,需调整支付方式或调为政府采购时,应先在财政一体化系统中申请计划额度追减,待审核后再重新申报相应计划。
3.政府采购项目,次年需要在财政一体化系统上按规定办理采购项目结转手续。
4.建设项目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使用,原则上不超过批准的建设期,没有明确建设期的原则上不超过3年。到期未办理延期申请的,省财政厅将按有关规定将资金收回省级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1.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编制的内容和要求,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相关行业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执行。
2.建设单位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52号)要求,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审计报告作为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和附件。
3.建设单位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及时出具正式函件,按照下列要求报批:
(1)经营性建设项目,政府投资50%以上(含50%)的报省财政厅审批;50%
以下的按隶属关系报省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审批。
(2)非经营性项目,概算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报省财政厅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4.报省财政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附主管部门财务机构签署的审查意见。省财政厅审批竣工财务决算时,对建设单位附送的审计报告(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的审计)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实施财政投资复核或评审,并责成建设单位重新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5.超概算建设项目,在没有经原批准概算部门批复调整概算并明确资金来源渠道前,建设单位不得向省财政厅或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六、加强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1.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确保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工程质量,对非经营性项目,省财政厅预留财政预算安排投资总额5%(投资额大于3000万元)或10%(投资额小于300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支付。
2.实行项目全过程动态监管。建设单位应当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内,填列《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表》(见附表3),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省财政厅将根据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合理安排计划审批和调度资金,不定期召开基建项目投资调度会,全面、动态掌握基建项目建设情况。每年12月10日前,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对本年度在建项目绩效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形成文字材料,填列《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情况表》(见附表5),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评价主要反映项目实施进展、管理措施、工作目标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等落实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3.开展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皖政办〔2013〕54号)相关规定,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填列附表5,并向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提交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省财政厅视情复核,并将绩效评价作为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对于重大项目,省财政厅将组织力量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4.建设单位对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省财政厅将暂停拨付或收回相应的投资。对于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核实,省财政厅将收回相应的投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
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备案表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性质
开工时间
竣工时
建设规模及主要工程量
概算批复(万元)
资金建筑面积(㎡)
设备数量(台套件)
总投资
批复文号
省财政厅预算
中央财政
指标文件号
主要建设内容
单位主管负责人
姓
名
联系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建设地点填市、县、区;
2.建设性质填新建、续建、改扩建;
3.单位自筹资金须在备注栏中填具体来源渠道。
附件2
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执行细化情况表
填报单位:
项目名称:
填报时间:
单位:万元
支出内容
批准概算
下达预算指标
合
计
中央财政
省统筹
省财政
合
计
一、项目前期费
二、征地费
三、建筑工程费
四、安装工程费
五、设备购置费
六、其他各种费用
其中:建设单位管理费
工程预留质量保证金
比例:5%/10%
备注
财政厅经建处经办人:
分管处长:
处长:
注:此表同时为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支付前置依据。
附件3
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表
(年
季度)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单位:万元
工程形象进度(简要内容)
年度工程总计划(简要内容)
当年预算已安排资金
本年已下达资金计划
合计
上年结转
本年安排
本季度已支付资金
支出内容
金额
一、项目前期费
二、征地费
三、建筑工程费
四、安装工程费
五、设备购置费
六、其他各种费用
其中:建设单位管理费
合计
填表人:
单位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日期:
附件4
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结余资金权责发生制申请表
(年度)
建设单位:
单位:万元
财政预算指标金额
项目投资预财政预算指项目名称
概算总投资
算下达年度
标文件文号
合计
中央
省级
截止目前累计已支付金额
备注
填报人:
单位财务负责人:
填报时间:
附件5
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情况表
(年度)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指标分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
值
分
自评得
是否有立项依据,即国家(省)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或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文件。
项目建设依
据
是否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即财政部或省财政厅安5分
5分
(15分)
排的投资预算。
是否按规定办理了项目各项前期手续:可研、初步设计的上报和批复。
组织建设情况
(25分)
是否按规定对土地进行征地拆迁及补偿,征地费是否及时足额支付。
是否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并进行备案。
7分
6分
5分
是否按规定签订了采购、招投标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并进行备案。
是否按照既定计划开展工程建设以及完成投资额情况。
是否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申报用款计划并进行项目备案。
是否按规定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上报。
财务管理情况
(25分)
是否在既定概算内建设,有无概算外投资,概算变更情况(调概次数)。
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
经济和社会9分
项目建设是否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5分
5分
5分
是否按规定开展项目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5分
5分
6分
6分
效益
(35分)
并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实现了资金节约。
8分
项目建设是否提升了社会公共服务标准和能力。
项目建设是否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功能,并满足相应的需要。
项目建设是否对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9分
9分
合
计
100分
(注:建设单位应客观评价项目建设情况,并进行自评打分。同时,需在自评报告中详细阐述表中评价指标的实现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填表人:
单位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日期: